执行当事人变更论文-何小玄

执行当事人变更论文-何小玄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当事人变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既判力,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变更论文文献综述

何小玄[1](2019)在《从法理角度浅析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及追加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且受到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约束的民事主体在执行程序中被称为民事执行当事人。能成为执行当事人的通常是在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然而在实践中会有新的情况需要处理,比如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死亡、法人撤销终止或新的权利义务人出现等,从法理的角度解读变更或者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行为,称之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肖建国[2](2013)在《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救济制度研究——基于德、日、韩执行文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德日等实行执行文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执行当事人适格的认定、继受执行文的签发程序,均由执行文赋予机关完成,因此,德日等国执行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救济程序,也是以当事人对于执行文不服的救济为中心设置的。而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没有实行执行文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3年07期)

黄忠顺[3](2013)在《论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名义所具备之执行力原则上仅及于执行名义所载明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执行力及于执行当事人以外之第叁人,此即学界所谓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然而,审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具体操作,"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本质系执行法院基于债权人对第叁人享有之给付义务不存在显着争议而通过略式权益判定程序制作新的执行名义,赋予债权人对第叁人所享有之债权以执行力。据此,所谓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系属伪命题,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理论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而只能通过重构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来谋求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得以正当化。(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肖建国[4](2011)在《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程序研究 基于德、日、韩执行文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提示:针对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人民法院叁五改革纲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因其"刚要"特质,这些措施主要着眼于从宏观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诸如规范人民法院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等等。这些体制建设无疑是必要的,是解决执行难的"釜底抽(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1年09期)

李春雨[5](2010)在《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之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诉讼承担制度存在区别。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随时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从而产生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问题。我国的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王冲[6](2010)在《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经济、效率的价值目标,保障债权人的程序利益以及实体权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然而,在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下,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有违背“当事人参与原则”之嫌。因此,为了论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正当性,必须全面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然后,在法理基础的指导下,对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各种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建构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程序设计与救济制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厘定了民事执行当事人以及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概念,而后重点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民事执行当事人追加进行了比较,全面分析了两者的区别,从而为第二章分别论述两者的法理基础提供了前提。然后分析了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最后本章对目前我国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和评析。第二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本章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民事执行当事人追加的理论基础分别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程序法理论基础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实体法理论基础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失同一性的转移;民事执行当事人追加的程序法理论基础是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分离,实体法理论基础是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第叁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类型化分析。本章对由传统大陆法系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引起的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传统类型,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法定情形进行了全面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作者个人独立的思考与分析。第四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程序保障。本章重点借鉴了大陆法系的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分别构建我国对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的实体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周园园[7](2010)在《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救济,是一项与执行救济制度和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都密切相关的程序性活动。但可能正是因为对后二者给予了太多的关注,使得处于它们中间地带的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救济程序,一直没有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与研究。本文在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和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进行反省,以及对其他法域相关领域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现有部分执行救济方式进行改造和对其他法域合理的救济方式的引入,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助益。本文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之救济的涵义入手,通过对该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和理论及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了研究并构建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的合理性。接下来,笔者对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中会涉及各类主体进行逐一分析,渐渐排除了许多不需要进行救济的对象,最后得出只有债权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债务人而被执行法院驳回时的债权人、对同样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支持时的被变更或追加的执行债务人、案外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自己为债权人被执行法院驳回时的案外人,这叁类主体在变更或追加制度中需要进行救济。在明确了“救济谁”的问题之后,本文进入“如何救济”的问题的研究。在进行具体的程序构建之前,文章还专门用一章分析了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救济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这部分主要讨论了该救济程序中的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提出了全面充分救济、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相结合、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救济原则;并且,在对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该救济程序中需要适用的基本救济方式,从而为后文的具体救济程序的构建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最后,作者在前文救济的总体思路的指导下,按照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中需要救济的对象的不同,对这个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进行了分类构建,既赋予所有救济对象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抗告的权利,又给予不同救济对象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体性救济。(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王冲[8](2009)在《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看似违背了程序公正中的"当事人参与原则"。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本文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考察,为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8期)

刘道才[9](2007)在《完善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很不完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太少,缺乏操作性;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亟待改进。一、增加申请执行人变更与追加的法律规定 、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债权赠与他人,受遗赠人表示接受的,可变更受遗赠人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7-12-18)

执行当事人变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德日等实行执行文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执行当事人适格的认定、继受执行文的签发程序,均由执行文赋予机关完成,因此,德日等国执行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救济程序,也是以当事人对于执行文不服的救济为中心设置的。而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没有实行执行文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当事人变更论文参考文献

[1].何小玄.从法理角度浅析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及追加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9

[2].肖建国.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救济制度研究——基于德、日、韩执行文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律适用.2013

[3].黄忠顺.论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肖建国.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程序研究基于德、日、韩执行文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律适用.2011

[5].李春雨.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之检视[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6].王冲.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7].周园园.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8].王冲.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

[9].刘道才.完善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N].江苏法制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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