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约定共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夫妻间赠与,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
约定共有论文文献综述
贺平丹[1](2018)在《赠与抑或共有: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系属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范畴,二者本不应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但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场合,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似乎既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也可以理解为夫妻间赠与,但二者相异的法律效果决定了只能择一适用。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定性差别直接产生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观点,对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颇多争议。笔者通过对当前围绕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性质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冲突进行问题梳理,以约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间赠与两个维度展开理论分析,结合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中主要的叁种约定所有权归属形式,最终回归到对《婚姻法》第19条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6条夫妻间赠与的理解,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使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认定更加明朗。本文具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在定性纷争上的具体表现。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整理发现争议主要聚焦在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一方所有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共有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叁种类型的法律性质认定上。理论学说上对此主要有四种法律适用观点:选择式约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具体分析;自由式约定夫妻财产制下统一适用《婚姻法》第19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6条及赠与合同的规定;定性为特别赠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但以上四种法律适用路径虽然都有可取之处但都不足以妥善解决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部分:回归对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理解。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自由式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束推导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性。回溯夫妻财产制的源头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以及二者背后的法理支撑,应证选择式夫妻财产制的选择范围,不包括一方所有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和共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两种所有权归属约定形式。第叁部分:对引发争议的叁种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类型究竟应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间赠与展开具体分析。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可能导致夫妻间财产利益失衡,甚至产生借婚姻谋取财物的道德风险,根据接受财产方未付出相应对价的无偿性特征,应认定为夫妻间赠与;夫妻约定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背离了《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亦不宜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并不会导致赠与主体的混同,不存在认定为夫妻间赠与上的障碍;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双方共有的情形,虽然符合赠与的特征,但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本身就包含有“赠与”的意思,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考量应优先适用《婚姻法》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最后,基于当前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和效力不明确、夫妻间赠与认定情形未确立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相应立法建议认为应将《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和第2款合并修改为“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将《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6条修改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夫妻约定一方财产或共有财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但未明确约定性质的可以认定为赠与,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潘家永[2](2017)在《约定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 未办变更手续可否反悔》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某和陈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100平米的婚房是王某婚前所买。婚后,妻子陈某怀疑王某对婚姻不忠,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王某的房产证上。为此,双方于2014年3月签了一份协议,内容包括:(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王某名下房(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1-11)
魏耀荣[3](2017)在《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能否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发表于《现代物业》2007年第4期总第58期(本文来源于《和谐社区通讯2017年第2、3期(总第49、50期)》期刊2017-06-01)
郝国华,杨玉琴[4](2016)在《遗嘱要求只归个人的房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有》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王某的母亲李某个人单独所有坐落于A处房产一套,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李某称为防止其去世之后子女因财产发生纠纷,经慎重考虑,自愿立遗嘱如下。1在其去世后,将其A处房产全部遗留给其子王某所有,他人不得干涉;2王某在取得上述房产后,只能作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李某去世后,王某持其母李某A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李某死亡证明、李某遗嘱及继承权公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6年16期)
茅庆峰[5](2015)在《婚内约定婚前房屋为共有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某与胡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在签订协议后叁个月内加上王某,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2014年,胡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经查,胡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现要求确认房屋为(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10-21)
王瑞龙[6](2014)在《知识产权共有的约定优先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约定优先作为知识产权共有的基本原则,不仅能弥补法定原则之不足,提高知识产品创造、管理与利用的效率,而且也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然而,进一步分析约定优先在职务知识产品、合作与委托完成型知识产品、独立完成型知识产品等领域的运用情况时,我们发现不可授予专利的职务技术成果、合作作品等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还未能体现约定优先原则,需要完善。知识产权约定共有,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知识产权约定共有也应当有所限制,典型的着作人身权不能约定共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不能约定共有、自传体作品的人身权不宜约定由特定人物与执笔人共有。(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4年05期)
贾宏斌,姜凤武[7](2013)在《业主会所权属纠纷中约定共有权与返还请求权之辩》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在被业主委员会解聘的背景下,开发商请求返还先期约定并已实际交付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使用的业主会所。由于该业主会所的约定共有权并未因业主委员会另行选定物业公司而丧失,故对于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提供并主张返还业主会所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案号一审:(2012)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80号二审:(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469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22期)
李源[8](2011)在《基于身份关系赠与不得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和孩子父亲在半年前离婚,离婚时我们约定把房子赠与女儿。现在他又反悔了,要撤销赠与。”日前,接到北京读者李女士的电话,向本报咨询关于离婚时对女儿的房产赠与是否有效的问题。 离婚时赠与女儿房产半年后前夫反悔 过去的一年多来,李女士始终生活(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1-09-08)
沈克明[9](2010)在《《中美物业管理比较学》讲座(十一) 车位法律约定与共有车位利益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停车位纠纷的事件只有发生在开发商与政府之间,也就是说,纠纷事件发生在盖楼之前。政府有政策,停车场的车位数量要按地区地段楼层与小区结构的(本文来源于《城市开发》期刊2010年13期)
薇薇[10](2008)在《没有特殊约定,婚后房产属共有吗》一文中研究指出问:我哥哥和嫂子在登记结婚前,我哥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产权证是他们婚后取得的。后来,夫妻俩又经营了一家商店,日子过得还算比较富裕。现在我哥想与嫂子离婚,但是嫂子坚持房子的房产证是在他们婚后取得的,结婚8年后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本文来源于《伴侣(A版)》期刊2008年11期)
约定共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王某和陈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100平米的婚房是王某婚前所买。婚后,妻子陈某怀疑王某对婚姻不忠,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王某的房产证上。为此,双方于2014年3月签了一份协议,内容包括:(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王某名下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约定共有论文参考文献
[1].贺平丹.赠与抑或共有: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界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潘家永.约定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未办变更手续可否反悔[N].检察日报.2017
[3].魏耀荣.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能否约定[C].和谐社区通讯2017年第2、3期(总第49、50期).2017
[4].郝国华,杨玉琴.遗嘱要求只归个人的房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有[J].中国房地产.2016
[5].茅庆峰.婚内约定婚前房屋为共有的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5
[6].王瑞龙.知识产权共有的约定优先原则[J].政法论丛.2014
[7].贾宏斌,姜凤武.业主会所权属纠纷中约定共有权与返还请求权之辩[J].人民司法.2013
[8].李源.基于身份关系赠与不得撤销[N].中国妇女报.2011
[9].沈克明.《中美物业管理比较学》讲座(十一)车位法律约定与共有车位利益分配[J].城市开发.2010
[10].薇薇.没有特殊约定,婚后房产属共有吗[J].伴侣(A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