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价格听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价格听证,公民参与,有效性
价格听证论文文献综述
张楠[1](2019)在《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价格听证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它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公民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参与和监督,以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公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因此探讨价格听证的公民参与有效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价格听证制度在社会各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其中的公民参与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听证代表遴选机制不科学、信息不对称、参与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从价格听证的公民参与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善公民参与现状的具体对策建议,以期为提升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有效性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产业创新研究》期刊2019年08期)
井娟娟[2](2019)在《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价格听证作为公众参与国家价格决策活动的一种最直接最民主的方式,引入中国已有二十多年。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叁条首次对价格听证进行规定。依托于价格听证,我国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参与能力得到很大提升。而这种良性变化又促进了价格听证制度,使其愈发完善健全。2019年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修订完成后颁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引起社会各界重视。价格听证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公众参与价格听证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它对促进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政府公正透明的决策实施以及保持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作用明显。二十多年的法律规制为公众参与价格听证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价格听证愈加高效规范,使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愈加明晰。在肯定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成长和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公众在参与价格听证中曾经面对的诸多困难: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动力不足致使参与热情难长效保持;科学民主的立法观念落实不力致使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难以保障;有关价格听证的立法权威彰显不足致使公众参与的法律宗旨难以实现。制约公众有效参与价格听证的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各界对公众有效参加价格听证更加期待。在新形势下,本文对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价格听证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内涵,探寻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理论依据及法理意义。第二部分,阐释了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立法规制情况,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环境得以优化。第叁部分,剖析了制约我国公众有效参与价格听证的几个因素,包括公众参与动力不足、价格听证公信力不高以及立法规制功能发挥不佳等。针对现实存在的不足,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机制的思路,分别从公众实质参与层面、听证实施层面和改革立法层面着手,以期为多层次多角度解决问题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价格听证在我国运行二十多年,在经济社会发展质量越来越好的时代背景下,价格听证会越来越频繁。在国家、政府部门、经营者、社会和民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来的公众参与价格听证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也将会实施得更好。(本文来源于《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期刊2019-06-30)
徐青[3](2019)在《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有效参与》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普通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联系的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参与意愿也随之越来越强。在这种现实情况及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促进公民的有效参与,对于维护和巩固政府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和地位起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形式,它以交流话语为基础,承认多元利益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倡导和主张公民的自愿参与,强调平等公民间的公共讨论,以公众的互动交流、公共协商为核心,主张公民通过公开讨论的这种有效的协商形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同时在讨论过程中倾听别人的建议,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偏好,最后协商做出决策,通过协商来参与公共决策。基于此,本文尝试将协商民主与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结合起来加以分析,研究基于协商民主视角下的价格听证中公民有效参与问题,并从协商民主视角出发提出了提高公民有效参与的一些针对性对策和建议。本文包括绪论和四个章节。绪论部分主要包含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及意义、可能的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二章主要涉及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基本概述,包括几个主要概念(公民参与、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界定、作为本文的重要理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的阐释以及协商民主、公民参与和价格听证叁者之间的关系辨析这叁个部分的主要内容。第叁章主要是阐述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演变轨迹和当前现状,从1998年《价格法》颁布至今,笔者把这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摸索阶段(历史性的地方电视直播)、发展阶段(意义重大的全国公开电视直播)、成熟阶段(协商民主的逐步渗入)及当前现阶段(协商民主价值体现),且在每个阶段中都列举了其最具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加以详细阐述和说明。第四章是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协商民主的限度分析,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协商主体自身的有限性、协商的共同利益基础较为薄弱、协商推行范围有限、协商程度和对等性不足、协商条件的不平等性、协商理性认识不足。第五章主要是从提升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协商民主理念,提升公民参与的有效性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协商民主基础提升、协商民主的相关制度保障、协商场域的自身完善、协商参与者素养的提升。(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4)
李佳[4](2019)在《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优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将听证制度运用到政府价格决策过程的重要制度,而其中的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项目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用水、用电、供热、天然气以及轨道交通等产品与服务,这些项目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多是福利或者垄断性质的,价格长期背离其真实的价值。在当前深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背景下,法律虽然规定了在制定或者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需要召开听证会来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公众的意见,但是由于公用事业关系到全体公众的切身利益,其价格变动趋势又往往是上升的,所以诸如“听证秀”和“走过场”等质疑往往也不绝于耳,这既和公众期盼不断参与到政治生活中,维护自己利益的愿望不符,又和党中央扩大公众参与,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治国理政的理念背道相驰。若想从根本上走出当前困境,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优化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公众代表的遴选制度涉及到价格听证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只有不断优化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众代表遴选制度,才能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确保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平合理,为民生谋福祉,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明确了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和无结构访谈法两种研究方法,将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研究缩小到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的层面上,以提出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优化途径。然后,从我国实践角度出发,以沈阳市近期举办的价格听证会为研究载体,通过对沈阳市发改委即公众代表遴选组织者、价格听证会中的部分公众代表以及部分沈阳市民进行无结构访谈并参考相关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研究发现在沈阳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实践中,存在着遴选主体单一、遴选信息公开不全面、遴选标准不明确、公众代表构成不合理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众代表遴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优化路径。在公众自身领域,要加强公众代表培训以及给予一定的奖励机制鼓励其积极参与听证;在程序制定领域,政府要从具体的遴选事务中脱身出来,保持其中立性;在信息公开领域,和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共同努力,通过合理的制度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公众遴选信息缺失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法律层面,要尽快完善行政法中尚未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以程序规范法落实公众代表遴选的根本规则,指导公众代表的遴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白雪[5](2019)在《乌鲁木齐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与公民的生活休戚相关。在公用事业价格制定方面引入适当的公民参与,对于科学的制定价格政策、有效地运行价格政策、及时反馈价格政策的实施情况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自《价格法》颁布以来,各地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数量已达万余次。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在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尚待完善的地方。如何确保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保证公民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是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关键。本文正是基于以上思考,首先,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分析,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和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运用访谈法、案例分析法,从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主体、范围、途径、程度和过程五个方面分析了目前乌鲁木齐市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具体情况。此外,运用问卷调查法,了解乌鲁木齐市普通消费者对于价格听证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愿。从这些现状出发,发现乌市在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参与主体的代表性不足、参与途径偏少、参与深度有待提高、参与过程尚需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分析了具体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在公民参与价格听证中,应该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规范优化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流程,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拓宽公民参与渠道等具体建议。本文的研究旨在提升乌鲁木齐市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常海鸿[6](2019)在《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听证制度的范围,拓展到了公共事业价格管理的领域中,这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价格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到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体现,在保障与相对人存在密切联系的利益方面,以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有效监督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价格听证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表现,是消费者直接参与到政府定价中的重要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参与价格决策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民主意识持续发展,对于价格听证来说既是活力,也是对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挑战。价格听证的范围愈加的广泛,涉及着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着人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也是提高人民满意度与幸福感的重要方式,因此,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价格听证制度,保障价格听证可以切实、高效的实施,是极具必要性的。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政策执行理论与政务公开理论为依托,在对价格听证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之后,围绕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的内容、实施现状,将河南省2012-2018年各地市的价格听证会为样本,通过对其现实情况的整理、分析,从而找出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主要问题有:听证会参加人遴选机制不完善;听证信息不对称;听证主持人独立性不足;听证监督不完善;公众参与价格决策的途径单一;反馈机制不健全。随后,分别从听证程序设计不规范、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听证效力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这叁个方面的原因来进行阐述,经过对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中问题与原因的分析,提出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六个建议:健全听证会参加人遴选机制;消除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细化主持人相关规定;加强听证程序的监督;建立“互联网+听证会”的新模式;建立健全反馈机制。(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7](2019)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主任何立峰2018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期刊2019年06期)
张振[8](2019)在《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机制 适应价格改革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答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以下简称新《听证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就此,本刊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问:为什么要对现行《听证办法》进行修订?答:现行《听证办法》是在2008年修订颁布的。自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了万余次听证会,在(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期刊2019年01期)
刘坤[9](2019)在《价格听证制度更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政】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听证范围、听证形式、听证人构成、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进行完善,自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点评】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9-01-10)
张溥[10](2018)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订出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见习张溥报道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8年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颁布。新版《听证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价格听证制度。一是扩大(本文来源于《中国电力报》期刊2018-12-29)
价格听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价格听证作为公众参与国家价格决策活动的一种最直接最民主的方式,引入中国已有二十多年。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叁条首次对价格听证进行规定。依托于价格听证,我国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参与能力得到很大提升。而这种良性变化又促进了价格听证制度,使其愈发完善健全。2019年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修订完成后颁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引起社会各界重视。价格听证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公众参与价格听证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它对促进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政府公正透明的决策实施以及保持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作用明显。二十多年的法律规制为公众参与价格听证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价格听证愈加高效规范,使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愈加明晰。在肯定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成长和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公众在参与价格听证中曾经面对的诸多困难: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动力不足致使参与热情难长效保持;科学民主的立法观念落实不力致使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难以保障;有关价格听证的立法权威彰显不足致使公众参与的法律宗旨难以实现。制约公众有效参与价格听证的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各界对公众有效参加价格听证更加期待。在新形势下,本文对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价格听证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内涵,探寻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理论依据及法理意义。第二部分,阐释了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立法规制情况,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环境得以优化。第叁部分,剖析了制约我国公众有效参与价格听证的几个因素,包括公众参与动力不足、价格听证公信力不高以及立法规制功能发挥不佳等。针对现实存在的不足,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机制的思路,分别从公众实质参与层面、听证实施层面和改革立法层面着手,以期为多层次多角度解决问题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价格听证在我国运行二十多年,在经济社会发展质量越来越好的时代背景下,价格听证会越来越频繁。在国家、政府部门、经营者、社会和民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来的公众参与价格听证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也将会实施得更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价格听证论文参考文献
[1].张楠.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J].产业创新研究.2019
[2].井娟娟.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D].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19
[3].徐青.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有效参与[D].南昌大学.2019
[4].李佳.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9
[5].白雪.乌鲁木齐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研究[D].新疆大学.2019
[6].常海鸿.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研究[D].郑州大学.2019
[7]..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
[8].张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机制适应价格改革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答问[J].中国经贸导刊.2019
[9].刘坤.价格听证制度更完善[N].光明日报.2019
[10].张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订出台[N].中国电力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