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真实陈述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真实陈述义务,当事人,当事人陈述,诚实信用原则
真实陈述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曾俊华[1](2018)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虽然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然而诚实信用原则却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当事人在庭审之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案件依然屡见不鲜甚至有逐渐增加之趋势。因此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之中履行真实陈述义务显得尤为必要。当事人陈述作为我国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陈述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虽涉及了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但是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我国却存在未明文化、法律后果缺失和保障措施不完善的制度困境。通过考察德国和日本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有关规定,能够给我国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带来启示,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进行具体构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四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本章初步明确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含义及其规制内容,并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属性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第二章写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我国的制度困境。首先,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我国未明文化;其次,违反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法律后果缺失;最后,当事人履行真实陈述义务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第叁章考察了德国和日本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本章的思路是带着上一章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我国的制度困境,具体阐述了德国及日本在相关问题上的做法,并由此得到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对我国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进行具体构建。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明文化、明确违反当事人真实陈述的法律后果和完善保障当事人履行真实陈述义务的配套措施叁个方面。(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6-03)
金英淑[2](2017)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推行研究——从《民事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节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而存在。然而,由于立法上未得到充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虚假陈述,严重影响诉讼的进行。自《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开始,真实陈述义务作为其重要内容,重新开始受到重视,并通过《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民事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正文中简称(征求意见稿))得到了具体化。然而如何解决真实义务与辩论原则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之间的冲突并防止重新回到职权主义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案例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价与总结将是重要的导向。(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程子恩[3](2017)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与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联系的一项具体制度,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这也使得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研究再次升温。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域外的立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然而目前国内的立法还尚未明确,概念比较模糊,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便是在当今这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情况激增的形势之下,也是很难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以法条的形式应用于具体案件当中,因而对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研究和构建就势在必行。国内的学者也对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并展开了激烈的学术讨论,但总体来说,都是在督促其尽快立法。本文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概念和内涵出发,首先界定了若干种违反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行为,继而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体现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将其与域外的立法进行比较,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从而进行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制度构建思考。(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谭宗慧[4](2017)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完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学者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有义务陈述事实已经争论过多次。从道德的层面而言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有义务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讲述事实,国外大多发达国家都明确要求公民履行这一义务。在现在使用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真实陈述案情,有利于诉讼案顺利进行,让法官先做出最公正、公平的判决,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在民事诉讼案中,当对方当事人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由法官对当事人收集的证据进行识别并作出判断。假如当事人在诉讼案中做出虚假陈述,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赔偿诉讼,最后由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本文就诉讼案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进行全面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6期)
卢永恒[5](2016)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欧美不少国家都对这项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突出协同诉讼的重要性。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系首次规定,强调诉讼诚信,规制恶意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民诉程序中的价值体现为公正、安定和效率,其范畴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诉讼主张。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识别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的途径可归纳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或反证对抗和法院依职权主动识别。程序设置方面为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虚假陈述认定,当事人在判决后一定期限内可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依职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惩罚措施亦是规制路径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本文来源于《山东工会论坛》期刊2016年03期)
齐赛楠[6](2016)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实体法中的概念,随着社会的急速发展及复杂的需要,将私法实体法上的伦理观点反映在条款中形成的解释法学上的概念。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时条文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此基础上,围绕这一原则而展开的德国学说非常活跃,此外,渗透于民事诉讼中的各个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本身的变化等,以致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概念已经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手段,一般都被认为应该公正地进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由于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差距较大,律师业的不断壮大造成了双方当事人过分的攻击性的诉讼活动,更有甚者居然利用所谓的"诉讼技巧"扭曲客观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利益的诱惑,仅仅靠道德上的自觉已经难以控制,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立法者的重视。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至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该项原则多年的争议尘埃落定。但是,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增加了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将驳回诉请和给予处罚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规定了进行虚假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恶意串通,也不是意图侵害第叁人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或者仅作虚假陈述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中该类案件大量存在,数量远超于纯粹的虚假诉讼,而该行为同样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司法的公信力。鉴于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规定了询问当事人制度。于是,有学者指出该解释标志着"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正式确立,然而,我国的询问当事人制度是否真正发挥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作用有待商榷。本文通过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论述,意图准确理解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内涵、性质,并阐述真实陈述义务立法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通过与域外立法的比较,分析我国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构建多元化的违反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并指出为保障真实义务更好适用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由此得出,我国规定的询问当事人制度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同时期待本文的写作给我国将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提供些许思路。(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纪格非[7](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以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为基础,真实义务的实现以当事人的一般化的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释明权为支撑,并始终将辩论主义作为真实义务的边界。促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陈述必须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解读应当以辩论主义为背景,不过分加重当事人负担为底线。在落实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过程中应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合理构建违反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对于法官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范围加以完善,同时明确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界限和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蓝颖[8](2015)在《关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是民事诉讼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体现,确立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进行主观上的真实陈述。关于真实陈述义务,了解其含义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真实义务的最终确立和完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秩序,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权威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2期)
李昕[9](2015)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内涵与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规定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各国学者争论已久。本文在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集中论证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正当性根据所在,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丁佩[10](2013)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与诚信原则相关联的一项制度,西方多数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强调协同诉讼。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存在模糊化和操作难等困境,且扰乱审判秩序、破坏司法权威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并不罕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出拳打击恶意诉讼,关注诉讼诚信。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具有主观真实性、言词陈述性以及法律义务性。虚假陈述违法成本低廉,当事人趋利避害的诉讼心理容易膨胀,捏造虚伪事实,提起不实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隐瞒实情而拒绝陈述或作不完整陈述,甚至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自认。为保障当事人真实陈述,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可给予虚假陈述方以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受害人亦可及时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诉讼诚信书”以保证诚信参与诉讼,深入庭前证据交换,规定答辩失权等。同时,还要提高当事人出庭率,提升庭审辩论质证效果,强化法官的释明权。(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3-11-01)
真实陈述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而存在。然而,由于立法上未得到充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虚假陈述,严重影响诉讼的进行。自《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开始,真实陈述义务作为其重要内容,重新开始受到重视,并通过《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民事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正文中简称(征求意见稿))得到了具体化。然而如何解决真实义务与辩论原则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之间的冲突并防止重新回到职权主义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案例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价与总结将是重要的导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真实陈述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曾俊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2].金英淑.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推行研究——从《民事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节解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3].程子恩.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研究[D].辽宁大学.2017
[4].谭宗慧.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完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
[5].卢永恒.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探析[J].山东工会论坛.2016
[6].齐赛楠.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D].大连海事大学.2016
[7].纪格非.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重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8].蓝颖.关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5
[9].李昕.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内涵与正当性[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10].丁佩.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研究[D].中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