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论文-高畅

遗嘱执行论文-高畅

导读:本文包含了遗嘱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公证机构

遗嘱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高畅[1](2019)在《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谈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参与遗产管理之方案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正在审议中,其中涉及到了遗产管理的内容。本文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概念的研究与辨析作为出发点,分析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资格问题,并通过外国法律制度、国内案例的研究分析,指出在当前由公证处担任遗嘱执行人、参与遗产管理是最佳选择,并对公证机构开展上述业务进行了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李丽华[2](2019)在《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了逐步的改善。人们拥有的财产增多了,财产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增强了。特别是离世之后如何处理身后财产的问题,也是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民事立法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内容几乎是空白的。因此,往往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没有专人保管,遗嘱没有专人执行,由此会引发诸多的纠纷,诸如继承人私分遗产、转移遗产或家庭遗产诉讼等。因此,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确立,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家庭伦理的正常秩序,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关系和谐了,才会有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文立足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主要有: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动态等。其中,在问题提出的部分,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即通过对侯耀文遗产纠纷案以及季羡林遗产案的介绍,进而为剖析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我国至今依旧适用1985年版的《继承法》的不足之处埋下伏笔。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也仅在第十六条有所涉及,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才使得法院对侯耀文遗产案和季羡林遗产案的审理一拖再拖,进而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这类纠纷不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还具有多发性等特征。既然在公众人物身上会发生此类纠纷,那么在老百姓身上也同样会发生。因此,唯有加快继承法的修订进程,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有效的减少或遏制此类纠纷的发生。第二章是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述。首先,通过分析学术界学者对于遗嘱执行人概念的界定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主要是指受到遗嘱人生前的指定,或者未指定时由法律代为指定的,在得到执行权以后,以自己的名义按照遗嘱人所立遗嘱对遗嘱内容进行价值判断之后,再对遗产进行分配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次,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笔者较为赞同的是固有权说中的任务说,由于该学说真正赋予了遗嘱执行人较为独立的身份地位,其更加符合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初衷。其次,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介绍,让读者大致了解本文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设想。运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最后,将遗嘱执行人制度与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比较,通过对它们的异同之处对比分析,从中探究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价值。第叁章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进行分析。通过将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澳门等地区民法典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与我国《继承法》中第十六条有关遗嘱执行人的规定的直观比较分析。找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指出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阻碍。第四章针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观点。明确完善该制度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主张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应走制度化发展道路。创新点在于对公证处和律所以及提出新创设专门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有它们自身的优势。本文通过对以上四个章节的分析介绍,从建构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角度,提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建议。望为推进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度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7)

金新[3](2019)在《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继承中重要的制度之一,通过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内容,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家庭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施行至今已30余年,在此期间没有经过任何修改和变动,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也只是原则上的承认。因《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粗略,导致遗嘱执行不到位,遗嘱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等问题。而韩国自1960年制定《韩国民法典》以来遗嘱执行人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总结及完善。现今,这一制度早已写进《韩国民法典》,解决家庭纠纷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一一比较,通过借鉴韩国立法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建议。除绪论和结论之外,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述。在界定遗嘱执行人的含义的基础上叙述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功能。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信托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为论文的写作打下了理论基础。论文第二部分与第叁部分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沿革、产生方式、担任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务终止等方面,全面阐述了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国对该项制度制定的时间上略晚于韩国,并且在内容上较为简单、抽象,目前为止没有进行相应修改,导致要解决现今社会上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颇为困难。而韩国,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后经立法部门的多次修改,现呈现出制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具体性。表现出的产生方式多样性、产生顺序严格性、法律地位明确性、权利义务具体性。论文的第四部分,对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务终止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通过比较提出,韩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模式、多种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确立资格方面的具体条件、细化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不仅能达到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也将对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5-24)

侯劲松,王治国[4](2019)在《遗嘱执行人要求银行开箱屡次碰壁 法院判决银行应配合开箱》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侯劲松通讯员王治国)上海市民张女士在某银行上海分行租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银元、黄金等贵重物品。她在生病住院期间,自觉不久于人世,于是在医院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监督人,但未写明受益人,且其亦无法定继承人。遗嘱订立不久后,张(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2-21)

任江,王婷[5](2018)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辨析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执行制度的核心,其既可以由遗嘱人直接指定,也可以由其指定他人间接指定。而界定遗嘱执行人概念,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辨析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是建构遗嘱执行人法律制度的前提。将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为遗嘱人的代理人,并不会产生所谓"死者存在人格"的问题,亦符合我国现行代理规则。尽管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与遗产保管人、遗产信托人等相似概念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但其职责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无法被其他制度替代,相较于现行《继承法》的概括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理应对该制度予以更为精细化的建构。(本文来源于《武陵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李雨泽[6](2017)在《论我国遗嘱执行制度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指遗嘱人为使一定事项于其死后发生,依法定方式而为的法律行为。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资财富逐步积累,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来确保一生积累的财富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传递下去。但遗嘱内容的最终实现,却有待于执行。因此,遗嘱的执行,已经不再是每个家庭自己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大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认为:“遗嘱执行不仅是实现遗嘱人遗愿的必要程序,而且对于保护继承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有重要意义”。2《继承法》施行于一九八五年,至今已有叁十余载。叁十年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执行制度十分简略,造成在遗嘱执行过程中难以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因而建立现代化的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遗嘱执行制度已经势在必行。《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不仅使法院部门在处理遗嘱纠纷案件时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使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过程变得艰难而复杂。《继承法》对于遗嘱执行制度方面规定的不完善已经引起民法学界的广泛重视。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玉敏教授等都分别在他们各自的着作中对遗嘱执行制度进行过论述。虽然上述学者对于我国遗嘱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对于我国法律中应当完善遗嘱执行制度这一点是相同的。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遗嘱生效后,遗嘱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严格的遗嘱执行程序,遗嘱人的意愿将难以实现。”3本文从遗嘱执行制度中的程序性制度和遗嘱执行人制度这两方面入手,通过对比一些西方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我国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为重构我国遗嘱执行制度提出本人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遗嘱的执行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各国对于遗嘱执行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制度的设计完全是基于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口流动性大以及群众法治观念相对淡薄。个人认为,我们主张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就是要在认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以司法实务为前提,去重构符合我国国情的遗嘱执行制度,以便实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完成其遗愿,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便利继承人实现其遗嘱继承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赵莉[7](2016)在《我国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模式的选择——管理清算型抑或监督保全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没有在《继承法》中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导致实践中即使立遗嘱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其亦无法完成遗嘱所指定的执行任务。学界多主张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权利,英美法赋予遗嘱执行人以管理清算权责;大陆法系的法国仅赋予监督保全之权责;采当然继承模式的日本法建立了以管理清算为核心的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却在实践中引发了与继承人管理清算权责的冲突。我国在遗嘱执行人权责内容的立法选择上,应注意避免日本法上的问题,可由立遗嘱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清算抑或监督保全之权责;在立遗嘱人未予明确时,法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为监督保全,以避免和继承人的权责发生冲突。(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向春华[8](2017)在《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能按遗嘱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我县一名在职人员因病死亡,他的情况非常特殊,没有任何近亲属,现其表妹要求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因为死者留有遗嘱:一切死亡待遇都留给其表妹。我们对此有几个顾虑:第一,个人账户可以算遗产,但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不是遗产,能否参照遗产执行?第二,他的遗嘱有(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17年09期)

胡西旦·艾买提[9](2017)在《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是为实现遗嘱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和程序,这个过程关键要解决遗产权利的归属、遗产的顺利流转等问题,而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遗嘱执行人这个角色。要研究遗嘱执行人制度首先离不开对遗嘱执行人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的探析。(本文来源于《考试周刊》期刊2017年54期)

赵红芳[10](2017)在《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到现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可是继承法却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进行全面的修改。继承法中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还是仅仅是一句笼统的条文,在实践中并没有可供操作的规定。对遗嘱执行人进行细化规定,既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又符合群众的呼声,又能对我国目前民法典的完善建言献策。笔者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总结成熟的立法的经验,分析我国实际问题,期望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细化提供合理的建议。本文内容包含四个部分:首先是遗嘱人执行制度在先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探析,发现目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待解决的问题来证明执行人制度的分析价值。其次是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的研究。遗嘱执行人地位的说明就像是一张身份证,多数国家对遗嘱执行人地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通过对各种学说的考察,笔者支持固有权说的任务说。再次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考察。通过对德国、法国、澳门、台湾、英国、香港等地的遗嘱执行人产生,任职资格和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的研究,借鉴成熟的立法经验。最后是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思考。通过对比各国的成熟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践,主要从遗嘱执行人的产生、任职资格和权利义务叁个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7-05-01)

遗嘱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了逐步的改善。人们拥有的财产增多了,财产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增强了。特别是离世之后如何处理身后财产的问题,也是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民事立法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内容几乎是空白的。因此,往往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没有专人保管,遗嘱没有专人执行,由此会引发诸多的纠纷,诸如继承人私分遗产、转移遗产或家庭遗产诉讼等。因此,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确立,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家庭伦理的正常秩序,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关系和谐了,才会有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文立足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主要有: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动态等。其中,在问题提出的部分,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即通过对侯耀文遗产纠纷案以及季羡林遗产案的介绍,进而为剖析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我国至今依旧适用1985年版的《继承法》的不足之处埋下伏笔。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也仅在第十六条有所涉及,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才使得法院对侯耀文遗产案和季羡林遗产案的审理一拖再拖,进而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这类纠纷不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还具有多发性等特征。既然在公众人物身上会发生此类纠纷,那么在老百姓身上也同样会发生。因此,唯有加快继承法的修订进程,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有效的减少或遏制此类纠纷的发生。第二章是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述。首先,通过分析学术界学者对于遗嘱执行人概念的界定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主要是指受到遗嘱人生前的指定,或者未指定时由法律代为指定的,在得到执行权以后,以自己的名义按照遗嘱人所立遗嘱对遗嘱内容进行价值判断之后,再对遗产进行分配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次,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笔者较为赞同的是固有权说中的任务说,由于该学说真正赋予了遗嘱执行人较为独立的身份地位,其更加符合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初衷。其次,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介绍,让读者大致了解本文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设想。运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最后,将遗嘱执行人制度与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比较,通过对它们的异同之处对比分析,从中探究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价值。第叁章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进行分析。通过将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澳门等地区民法典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与我国《继承法》中第十六条有关遗嘱执行人的规定的直观比较分析。找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指出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阻碍。第四章针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观点。明确完善该制度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主张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应走制度化发展道路。创新点在于对公证处和律所以及提出新创设专门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有它们自身的优势。本文通过对以上四个章节的分析介绍,从建构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角度,提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建议。望为推进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度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嘱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高畅.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谈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参与遗产管理之方案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丽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3].金新.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19

[4].侯劲松,王治国.遗嘱执行人要求银行开箱屡次碰壁法院判决银行应配合开箱[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5].任江,王婷.遗嘱执行人的概念辨析与制度建构[J].武陵学刊.2018

[6].李雨泽.论我国遗嘱执行制度的重构[D].吉林大学.2017

[7].赵莉.我国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模式的选择——管理清算型抑或监督保全型?[J].金陵法律评论.2016

[8].向春华.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能按遗嘱执行[J].中国社会保障.2017

[9].胡西旦·艾买提.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必要性[J].考试周刊.2017

[10].赵红芳.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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