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全制度论文-李一鑫

民事保全制度论文-李一鑫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保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完善

民事保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一鑫[1](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实行,需要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详细规定来看,相应的保全措施只是针对于人民财产的安全保证,并没有行为提供保全。虽然个别的民事领域内已经将保全纳入到了立法条文中,但是结合我国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来看,相关立法内容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行为保全制度的缺失会大大影响保全制度本身的功能和作用,无法满足民事诉讼的根本理论,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需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玉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魏旖旎[2](2019)在《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置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根本原因是配合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实施的同时,防止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与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相比,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在理论界的关注度较低,规范较为原则,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务运行中表现得较为混乱,门槛高、形式多、必要性审查程序简单、数额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普遍存在。通过对域外相似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要解决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就要从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的两个维度,明确诉讼保全担保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确定诉讼保全担保的效力期间和担保责任范围,规范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使债务人蒙受损失,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4-08)

朱永华[3](2019)在《民事诉讼法下行为保全制度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完善,于最新修订的版本中将行为保全制度作为了一类基本的救济制度正式确定了下来,使得行为保全制度开始正式为我国司法制度所执行适用,行为保全也于法学界有了明确的概念定义。而就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来说,由于相关的行为保全制度条文规定释义过于简单,同时与财产保全制度做了捆绑式的法条规定,使得许多民事诉讼案件在多司法实践环节上缺乏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条文审理判决渊源,也因此,许多学者看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性不高,难以实际执行操作,仍需进一步审视和调整。本文就民事诉讼法下的行为保全制度适用分析展开分析研究,旨在得出提高适用度的相关完善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0期)

杨磊,李静[4](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弥补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结构性缺陷,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救济途径。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行为保全的立法过于笼统,尚处于摸索实践中,司法适用率较低,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细化完善,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陈永卿[5](2018)在《浅谈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各界人士开始高度关注到法律制度完善问题上。保全制度制定实施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发展过程的重中之重,是一项必不可缺的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行为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保全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国家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确保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保障行为保全制度的顺利稳定运行。本文将进一步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展开分析与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3期)

刘成辉[6](2018)在《论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重点是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规定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发现行为保全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本文从行为保全的发展演变开始,简略的介绍了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产生的原因,承担的功能作用,以及程序的结构等。因为这些经验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完善,有着重要参考作用,也为本文的后部分完善构想做了铺垫。行为保全的性质,决定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构建和完善的方向,决定了我国行为保全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等问题,因此,本文根据行为保全相关性质有关学说的分析,以及行为保全制度的特征分析,对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定性,包括:行为保全是一种特别诉讼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是一种临时救济程序等。特别是行为保全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性质,这决定了行为保全的启动、管辖、审理、执行、救济等程序都与本案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性。本文主要分为五章,第1章“引言”主要交代论文选题的依据;第2章“行为保全发展演变”:主要介绍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第3章:“行为保全理论基础”:主要是对行为保全性质和特征分析,对行为保全制度的定性,行为保全定性为一种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独立,是一种临时救济制度;第4章,“我国行为保全之现状及其不足”:主要介绍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规定,以及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围绕行为保全启动、适用条件、管辖、审理、担保、执行、救济等方面规定,并在第5章,针对不足提出完善的构想。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重要部分,也是本文的落脚点。(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30)

李曼[7](2018)在《民事行为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功能不清晰,导致了行为保全担保环节的设计不完善,在担保必要性、担保数额、担保责任启动、反担保的适用上均有提升空间。提升的路径是,明确行为保全的功能,以该功能为导向设计程序细节,适当参照域外经验。即在论证行为保全以预防难以弥补的损害为功能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参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解释担保的必要性、裁量担保数额、严格担保责任启动条件、赋予反担保适用空间,以期实现担保环节对行为保全功能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罗嘉佳[8](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社会信用意识整体缺乏的大背景下,财产保全制度对于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其财产,维持被申请人财产的现定状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状况表明,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部分财产保全规范因过于粗疏、刻板,导致实践中财产保全条件的适用效果两极分化、财产保全担保适用尺度差异巨大、财产保全裁定效力不明确以及同类财产保全错误案件裁判不一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笔者从合理定位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性质以及功能出发,对该制度的立法演进、运行现状、实践弊端、障碍成因进行归纳分析,并通过对比考察不同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立法,提出对我国财产保全条件进行层次化设定、填充财产保全担保规则、明确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及统一财产保全错误与赔偿范围的认定等完善建议,以求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3)

田凤华[9](2018)在《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极其重要的取证环节中的一部分,也成为一种特殊的证据调取和审查方式,对于当事人定分止争、明确权责,法院发现案件真实,公正、合法地处理纷争,以及促进社会朝着健全法制轨道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此制度还充分体现着证据的收集与开示,促进纠纷在诉讼外解决,以及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提高效率的功能。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其无疑是一项重大进步,然而由于具体程序规定得仍然不甚粗陋,造成实务操作中的困境窘态,不能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效力,发挥其最大的程序价值。鉴于此,笔者首先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着手,其作为一种特定的诉讼程序,具有保全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保全行为的必要性和紧急性、保全程序的选择性与裁量性的特点,且集中体现了收集和开示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促成诉讼外纠纷的解决、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接着借助对国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的探究,总结出成熟的经验为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完善进行指导借鉴,如具体化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及其效力的确定;其次通过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从其启动、裁定、执行程序分析出其实务中面临的问题,例如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不完善,民事证据保全适用条件单一,管辖设置不合理及费用、效力、救济措施规定的欠缺等并分析原因;最后针对第叁部分提出存在的问题,明确其立法完善中坚持的原则,主要针对其立法粗陋而导致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具体程序的规制和完善建议。如:针对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限定民事证据保全的范围和要件,以及确定其管辖、费用承担、效力,完善救济措施,如特别代理人的指定和建立当事人不协助行为的规制措施。为此,希望能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张莹莹[10](2018)在《论俄罗斯民事保全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保全是为了保证民事司法裁决有效执行的一种司法强制手段。俄罗斯民事保全主要法律渊源是《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及《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重要方式。由于职权主义思想浓厚、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导致俄罗斯民事保全立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不能有效保证司法裁决顺利执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模式深受20世纪50年代苏联法制的影响,因而,俄罗斯民事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中也会多多少少的存在。另外,俄罗斯民事保全制度中有关受理审查、救济手段、撤销保全裁定等方面也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文章以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为基本目的,在对俄罗斯民事保全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改变财产保全期限与范围,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加保全措施,增加救济手段和及时更新立法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20)

民事保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设置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根本原因是配合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实施的同时,防止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与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相比,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在理论界的关注度较低,规范较为原则,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务运行中表现得较为混乱,门槛高、形式多、必要性审查程序简单、数额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普遍存在。通过对域外相似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要解决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就要从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的两个维度,明确诉讼保全担保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确定诉讼保全担保的效力期间和担保责任范围,规范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使债务人蒙受损失,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保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一鑫.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9

[2].魏旖旎.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3].朱永华.民事诉讼法下行为保全制度适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4].杨磊,李静.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

[5].陈永卿.浅谈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8

[6].刘成辉.论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之完善[D].南昌大学.2018

[7].李曼.民事行为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路径[J].当代法学.2018

[8].罗嘉佳.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9].田凤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8

[10].张莹莹.论俄罗斯民事保全制度[D].黑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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