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论文-葛秀全

出资瑕疵论文-葛秀全

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责任承担

出资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葛秀全[1](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法》做了修改,自此公司注册资本不再执行实缴制,变更后的出资方式采用认缴制。近6年来,在新的认缴制模式下,《公司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弊端。认缴制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缴足出资并取消了出资程序方面的诸多限制,给予出资者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也为更多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出现埋下伏笔。在众多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中,因出资瑕疵频发的主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固本文着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论述。通过总结实践中遇到的与瑕疵股权相关的常见问题,结合现有的相关理论观点,对瑕疵股权转让后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释。由于目前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现有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希望通过提出问题、研究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为弥补我国《公司法》之不足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下面简明概括文章主要内容:首先,本文以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所涉及问题的提出为切入点,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背景等方面的内容。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后,本部分重点论述理论界中存在争议的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问题,本文对该股东资格予以肯定并加以论述。这个问题是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同时对其他问题也能起到决定性影响的作用,其研究意义重大。其次,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最引以为关注的是合同效力问题,而合同效力在学理上又存在争议,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有四种学说:有效说、无效说、区别说和可撤销说,本文通过分析各学说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出可撤销学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再次,出资瑕疵股权一旦发生转让行为就涉及到责任承担,这是本文核心讨论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国内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文章对不同的责任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具体详尽的阐释,并归纳出我国在此方面现有制度的缺陷。最后,针对前述指明的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不足,对今后我国法律制度的修改提出了自己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谢玉琪[2](2019)在《出资瑕疵及其解决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一个公司设立及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最基本的保障。因此,法律对公司出资形式等都有明确的约定,也对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是依然有部分公司出资存在瑕疵。(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3期)

董培迪[3](2018)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宽广,与世界接轨和交流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国民投资理财的意识随之增强。不在银行存钱,取而代之去买股票基金投资公司,把个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引领生活的新潮流。在以股权为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纠纷是令很多投资者望而止步的困境所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姚京京[4](2018)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用问题存在不同的说法:无效说、有效说和可撤销说。本文将从股权、股资格、可转让性、合同效力四方面,综合的进行考量商事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得出可撤销说更符合确保商业交易的外观主义和合同法规定的实质要素,以期在司法实践的案例中引起对多种理论学说的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2期)

张姿[5](2018)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中,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诉争矛盾不在少数。随着商事活动的逐步发达,公司法律的逐步完善,股权转让活动的日益增多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现有的公司法律体系,虽对股东出资义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不少学者研究发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够解决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许多不区分瑕疵股权受让方的主观因素,继而统一、机械的要求所有受让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某种程度上看,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最好的兼容交易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总体来说,从瑕疵股权的产生到它不断被交易转让,其中引发一系列纠纷和法律问题急需更好的解决路径。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的热点问题,从最基本的出资瑕疵股权如何定义、如何分类等问题出发,研究国外有关立法规定的思路及内涵,以探索是否具有借鉴的可能性。同时,通过着眼于我国现有的立法状态、瑕疵股权的转让状况来引出它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一系列问题,结合当前该种股权转让存在的不足,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善现有解决纠纷机制的建议。在立法建设的层面之上,本文提出了以下看法:其一,我们需直视瑕疵股权转让的特殊意义,规范它的转让条件,在尽可能不影响流转效率的前提下,考虑因转让行为而可能影响方方面面因素,明确转让和受让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二,在现有的监管机制上,尝试性的设置监督主体,避免股权交易的主体借助商事活动的便利,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规避债务等侵害第叁方权益的行为。同时,明确并规范有关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标准,是我们更好的处理此类的问题的另一关键。很长时间以来,关于这一转让行为效力及合法性问题的认定上,缺乏统一性的标准。这让我们在应对此类问题时无所标杆,继而在其合同效力的要件之上始终无法得到共识。因此,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对转让、受让、债权人效力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解决措施。最后,在充分阐述、分析瑕疵股权转让所存有的问题后,就完善受让方的救济途径作出了相关建议,在考虑受让方的主观善意及客观表现上,赋予善意受让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以期在交易效率及公平之上获得一个平衡节点。(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常露允[6](2018)在《论出资瑕疵股东知情权资格认定——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过程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8月28日,万众期待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颁布,与之前2016年4月12日版本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改动比较大,内容更加精简,但立场稍显保守。其中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正式的司法解释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公司不能以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建议。对于投资人出资瑕疵是否能行使知情权,一直都有争议存在。本文认为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的知情权资格认定,通过明确出资瑕疵与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涵,分析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理清股东出资、股东资格获得与股东知情权行使之间的关系,得出合理的论证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2期)

许江云[7](2017)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大多数的公司选择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成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形态,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该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权最突出的外在表现即有独立财产,并以该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本文来源于《晟典律师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杨荣宽[8](2017)在《纠纷频发 非货币财产出资亟待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照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复杂商事诉讼非货币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11-09)

杨文华[9](2016)在《有关IPO出资瑕疵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问题是IPO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IPO首发办法明确规定了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之一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审核中关注出资是否存在不实、抽逃出资以及股东资金来源途径等,如评估增值调账以增加资本公积,然后再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文在广泛阅读有关IPO审核案例以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IPO企业的出资瑕疵常见形式以及解决瑕疵的办法做了具体的论。(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6年34期)

郑喜艳,杜炳富[10](2016)在《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作为公司成立的重要保障,对企业形成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股东出资瑕疵问题愈加凸显,对公司资本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在论述股东出资瑕疵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现状进行了充分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四点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为企业提供实践指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1期)

出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一个公司设立及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最基本的保障。因此,法律对公司出资形式等都有明确的约定,也对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是依然有部分公司出资存在瑕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葛秀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2].谢玉琪.出资瑕疵及其解决方案[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

[3].董培迪.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4].姚京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5].张姿.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6].常露允.论出资瑕疵股东知情权资格认定——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过程为背景[J].法制与社会.2018

[7].许江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浅析[J].晟典律师评论.2017

[8].杨荣宽.纠纷频发非货币财产出资亟待规范[N].中国商报.2017

[9].杨文华.有关IPO出资瑕疵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6

[10].郑喜艳,杜炳富.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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