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制度论文-齐艳华

强制缔约制度论文-齐艳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缔约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导电信运营商,强制缔约义务,自由竞争,法律救济

强制缔约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齐艳华[1](2019)在《中美主导电信运营商强制缔约制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缔约制度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与自由竞争、合同自由是相互补充的。对主导电信运营商强制性缔约义务的规定,是保护弱势的新兴电信运营商利益,促进电信业竞争的方式。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的主导电信运营商强制缔约制度,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电信业竞争的基础。(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26期)

贾翱[2](2018)在《基于义务主体的强制缔约制度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相关制度,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扩张强制缔约制度的呼声。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类型化的探讨有利于加强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强制缔约制度,一般将其区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但分类标准并不统一,本文从义务主体的视角对强制缔约进行初步的类型化,以增进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强制缔约义务可以区分为公共事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国家的强制缔约义务和普通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制度的叁种类型在制度目的上有很大的差异,被观察的视角也有所不同。(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何岚秧[3](2018)在《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法规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强制缔约义务本质上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对强制缔约义务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厘清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深入理解强制缔约制度及认清我国在强制缔约立法上的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于文轩[4](2018)在《论电力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缔约制度是电力法上的重要法律制度。专营是强制缔约制度适用的前提。强制缔约的适用应当具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应当对要约的合理性以及用户的不可选择性作出综合考量。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应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以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8年01期)

刘桂林[5](2016)在《强制缔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主体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形成了二元交易主体的状况。如果仍然绝对贯彻合同自由,交易强势一方会借助其资源控制能力,而减少甚至剥夺交易对方的合同自由。强制缔约制度表面上似乎与合同自由相矛盾,深层分析来看,赋予一方强制缔约义务,并没有剥夺义务主体的自由,而是为了保证另一方的自由,所以,强制缔约制度完全吻合合同自由的理念。正是由于保障了合同自由原则,强制缔约制度才有其正当性基础。论证了强制缔约的正当性之后,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规定,从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一般规定及民事责任四方面内容提出了我国现行强制缔约法律规定的缺陷,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解决办法,力争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从而更全面地贯彻合同自由原则。(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6-12-01)

李晓丹[6](2016)在《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在环境问题频发以及政府、市场应对双重失灵的背景下,环境法的实践也逐渐开始采用“强制缔约”这一中间路径作为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与个人私益性的手段。强制缔约制度简言之是出于法律为保护某种特定利益使特定的权利主体负担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该制度移植到环境法后,其重点在“缔约”而非“强制”,即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表现为环境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出于保护环境公益使市场主体之间订立环保合同的法定义务。强制缔约制度应用于环境法领域的核心在于合同方式,而不是“强制”,因合同的核心在于合同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情形下自愿接受合同约束,将此种方式放置于环境管理模式中来看,行政相对人在环境法的强制性环保规范的引导下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订立合同并履行,让该类合同在市场竞争平台上得到有效运行,最终达到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该文的理论研究同时分析了作为环境管理者的政府行政部门和市场交易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职能和地位的转变。从政府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与行政相对人关系转变的视角分析,两者不再是完全不平等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政府不再充当环境利益的直接管制者,而是成为环境利益的间接监督员,企业不再是纯粹的污染者和行政相对人,特定情况下反而成为了环境利益的直接维护者,促使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环保与经济共赢的法定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达到共赢。通过探索现行环境法上强制缔约性质的典型立法案例,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再生能源强制并网收购协议》、《强制交售报废机动车协议》等,分析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现有立法仍存在正当性问题、环保服务市场法治保障来源缺乏问题及相关立法无法实现有效干预等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立法完善的举措,建议以倡导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将“环保服务合同”嵌入到《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建构环保服务市场规则法制,明确强制蹄约的义务来源和法律依据并接受宪法、程序法等监督制约保证制度移植的正当有序性,将强制缔约作为环境法上的责任形式以保证制度移植的合理性。最后,文章的重点在于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的应用研究,通过梳理市场交易订单下相对普遍的环保服务第叁方主体治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等环境管理实践合同,体现了市场需求对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完善的迫切需要,环境法上强制缔约的制度应用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引入和专业的第叁方主体如环保服务商等并利用其治污优势,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整体解决方案,有效降低污染防治成本。同时排污企业也会关注环境治理情况,对于治理情况进行监督,较为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本文以强制缔约制度为嵌入点,集中对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进行了研究,包括其制度背景、制度概念、制度外观、制度内核、以及制度的职能优势。通过探索和分析现行环境法有关强制缔约的立法需求及市场需求,提出更为丰富、具体的“缔约”思路制度设想。(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1)

王驰[7](2016)在《论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作为私法所必备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自由原则是社会进步运动产生的结果,许多世纪以来,个人的身份关系在权利义务的产生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在资本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由自己缔结的、为实现物质需求的自由合同所取代,这一进步即是梅因在《古代法》中所阐述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垄断经济发展时期,合同自由原则被肆意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保护合同订立中的实质正义,世界各国通过确立强制缔约制度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虽然强制缔约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得以较广的使用,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强制缔约的情形进行详细全面地规定,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强制缔约的完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强制缔约制度的基本理论进一步整理。包括对强制缔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进一步明确其概念。通过列举强制缔约所存在的具体情形,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分析强制缔约的制度价值。从研究域外强制缔约制度的角度,通过充分对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强制缔约制度的考察,从制度体系、一般性规定、特别法规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其中可借鉴之处。在对强制缔约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域外考察的基础上,主要针对我国强制缔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强制缔约一般性规定、特别法规定、适用限制及法律责任等四方面问题。本文着重研究对强制缔约制度问题的完善,因此针对本文所提出的四方面问题而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即:通过法律条文将强制缔约从学术概念上的制度确立为法律明确的制度;在法律条文中系统补充、调整强制缔约适用情形;并从合同双方的角度分别明确强制缔约的适用限制;最后明确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旨在通过对强制缔约制度进行系统考察,对我国强制缔约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希望以本文中的一些新角度和看法对我国确立强制缔约制度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蒋韶寒[8](2016)在《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合同法中的绝对自由原则已不能满足所有的情形,为了保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双方因主体地位不平等而造成自身合法利益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强制缔约制度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另一种方式。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强制缔约制度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对我国《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进行剖析,从法条的具体的适用情况及现状分析该制度的不足之处,试提出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7期)

贾翱[9](2015)在《强制缔约制度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强制缔约,通常从合同自由的限制视角进行理解。强制缔约在限制一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同时,也扩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在此视角下,强制缔约的边界得以厘清。本文依据缔约义务主体的不同,对强制缔约的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5年03期)

任嵘[10](2015)在《关于完善我国强制缔约义务制度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然而绝对的契约自由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激烈。所以,需要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契约中,地位强势的一方不缔结契约如果会侵害到弱势一方、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时,强势一方的契约自由就(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03-04)

强制缔约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相关制度,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扩张强制缔约制度的呼声。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类型化的探讨有利于加强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强制缔约制度,一般将其区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但分类标准并不统一,本文从义务主体的视角对强制缔约进行初步的类型化,以增进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强制缔约义务可以区分为公共事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国家的强制缔约义务和普通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制度的叁种类型在制度目的上有很大的差异,被观察的视角也有所不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缔约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齐艳华.中美主导电信运营商强制缔约制度比较[J].经济研究导刊.2019

[2].贾翱.基于义务主体的强制缔约制度类型化研究[J].经济法论丛.2018

[3].何岚秧.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4].于文轩.论电力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J].法治社会.2018

[5].刘桂林.强制缔约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6

[6].李晓丹.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

[7].王驰.论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完善[D].沈阳师范大学.2016

[8].蒋韶寒.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

[9].贾翱.强制缔约制度重思[J].行政与法.2015

[10].任嵘.关于完善我国强制缔约义务制度的建议[N].江苏经济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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