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专利论文-郭鹏

金融产品专利论文-郭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产品专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金融产品,创造性,基础审查原则

金融产品专利论文文献综述

郭鹏[1](2013)在《金融产品专利创造性的基础审查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商业方法创造性的审查方式进行利益分析,从我国当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及金融产业的创新能力出发,并结合我国专利局目前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实践,总结出我国金融产品专利的创造性审查应遵循如下基础原则:(1)以技术特征为导向,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部分必须具备创造性;(2)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实行全面审查模式,要求商业规则也必须具有创造性;(3)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似于组合发明,如果不具有创造性的商业规则和技术方案二者的排列组合在整体上能够具备创造性,那么该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也满足创造性条件。(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8期)

郭鹏,李晶晶[2](2013)在《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特殊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是"商业方法规则"与"技术方案"的统一体,现有技术应为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整体方案;金融产品商业方法通常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专利新颖性审查中应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公开范畴;计算机网络上显示的资料或信息通常不受限于计算机网络页面,只能以相对独立的内容信息作为单独现有技术的判断标准,这就要求审查主体既要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还要具有金融商业方法知识;在审查程序上,应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授权后异议程序及申请人诚信义务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上旬)》期刊2013年08期)

刘欣欣[3](2013)在《金融产品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革命正在改变着人类传统的社会分工和生产方式,其中知识产权成为了国家发展经济的有力武器。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必须对其高度重视。而金融业作为和信息产业联系最为紧密的行业之一,在信息革命的过程中得到飞速的发展,成为了网络金融竞争的战略制高点。金融产品与一般的客体相比较之下,不仅在其客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肯定,而且运用一般的专利审查标准对金融产品专利权进行审查的时候出现了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因此,在这样的现状之下对金融产品的可专利性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变得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本文分成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确定了金融产品的范围的划分,然后对金融产品专利申请情况作了大概的分析,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提出了金融产品的专利权与一般客体相比的特殊性,由于其特殊性的存在导致完善金融产品可专利性标准变得必不可少。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则是分析了美国、日本和欧洲在金融产品专利方面的法律变化进程以及它们现今采用的金融产品专利审查标准。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在前文涉及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金融产品专利审查标准的完善建议并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3-06-30)

冯孝荣[4](2011)在《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以“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作为研究的主题与方向。作为一个香港研究生,在这个论题上并没有根据香港现时的专利保护状态来进行研究,因为自香港回归以后,虽然保留大部份英治时代的法例,但在知识产权及专利方面都是以国家法规为先,所以本论文就以宏观的角度和我国相关的法律意义来进行研究。基本上在研究一个知识产权、或称知慧财产的保护时,可以根据广阔的知识产品保护或在专利立法层面的某种专利保护模式来研究,这个研究将把论证的范围放在专利保护范畴内,同时亦论及针对论题标的「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内各种选择。论文的一个基本论点是金融产品是否比较适宜以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方式来实施保护。所以前提也必须澄清金融产品是产品,还是方法,应视为“产品孈币只蚴恰胺椒▽@薄;旧稀⒔鹑诋a品只不过是一种经营中直接或简接获取利益的工具之名称。在商业营运,管理学及经济学中的定义,任何能获取利益的东西都称之为产品。购买者购买产品并非购买产品的单纯购买表面,而是购买产品能提供予的价值。而本论文的研究把金融产品划分为投资性(交易性)和工具性(金融管理工具),其中投资性的、如证券及各种储蓄存款已广泛被作用为群众的资金寄托工具,与一般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传统上的金融产品因为其广泛被接受、认同及使用性,已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在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较难具备可专利性;工具性是能作为一种能与计算机及软件结合,产生积极的金融盈利效果,虽然在一般习惯上仍视之为“产品”但在专利中应被归类为一种方法。金融产品只是对金融产品中金融工具的一种称谓。在论文本文中第一章、第五节,及第叁章,第一及第二节有较详细的解说和论述。在研究的前提上,首先从对金融产品实施知识产品保护的价值角度,和提供了一些案例来确立对金融产品实施知识产品保护的必须性,同时在绪论内浅略地对金融产品专利保护之方式作了探讨,为研究定下了一个前期性的假设,即金融产品是比较适宜以商业方法类别的专利保护方式来实施保护。为了更有效地使本研究集中主题,同时也就现时的研究现状及本研究的方法与范围定一个方向。由于本研究认为从知识产权立法,以致对金融产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状态都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在文献综述及评析一章内较大量地援引了经典的法经济理论及中外的文献以作考究,并加以评析。这些文献的回顾及论点的指引,对本研究产生了指导性的作用,使研究上具备了适当的查考及思想范畴。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通过中外案例的启发和深入的探讨,发现了在知识产权的前提性意义上,金融产品是具备了独特的性质,一方面是该等产品的功能、交易方式和价值与其他类别的产品是无可比拟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对各个重要范畴的影响力,对之实施保护的意义已不是像其他工业产品一样,更加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科技发展那么标准性,更加是以通过保护金融产品的手段,平衡社会经济利益,维持其稳定性。根据研究成果,金融产品不旦对相关权利人具备了利益上的意义,而更加对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巨大的意义;而由于现代社会环境及经济模式的促成,市民是广泛的涉及到金融产品的投资活动、或在各层面上受其影响力所波及,所以在社会意义上,对金融产品提供专利保护,使金融市场因而间接更有效地受监管,产生了稳定社会的作用。在保护的范畴内,本研究认为应该被知拖予专利保护的并非传统的金融产品,而是具备创新性的金融管理工具类金融产品。因为创新金融产品应被分为两类别,就是金融管理工具及金融投资类,而工具类金融产品是较具备可专利性的,致少目前以商业方法结合计算机软硬性的方式取得专利保护的状况是如此;投资性金融产品却具备较多的公共性,现时尚难以获保专利保护。在本研究中,其中一个重点是研究对象的「金融产品」之定义,及对之研究的意义。所以首先在第一章中分别确立了研究的必要性,同时论述了金融产品与知慧财产的关系,并分析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性质是方法专利;在第二章中引述了较多的相关文献,主要从经济及社会利益角度去评析金融产品知识产品保护的合理性;第叁章我把金融产品的定义及特质说明了,并证明其与我国专利保护客体的关联;重点在第四章「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要件」,引证“金融产品”是符合我国专利保护的要件要求,除引述我国的相关法规外,并引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立法先进国的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在第六章则研究了金融产品的各种可能保护方式,并进一步确认为以商业方法保护,引证对金融产品采取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正确性;在第五章则重点于世界各国的相关案例分析,以佐证各国对金融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及保护金融产品的现况,以证明本研究的合理性;整个研究在第七章作一总结,同时总结研究的成果,并提供进一步研究的建议。本研究的结论为金融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定出了保护的模式,指出了对其保护的价值及影响,同时也对实施保护的困难作出了论点,并定下了持续研究的范畴,如在这些持续研究的范畴上获得突破,将对整个金融产业及宏观经济能作出更大的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侯晓飞[5](2010)在《金融产品的可专利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产品的产生既是当前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产物也是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产物。金融业是和信息产业联系最为紧密的行业之一,信息革命直接导致了金融业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金融企业为了实现其服务效率的提高、信息管理的便捷以及数据传输的安全,于是就通过对商业方法的利用而发明出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包含着金融企业特有的商业方法,也包含着实现其商业方法的技术内容,更包含着对这一发明创造的投资。然而,包含着商业方法的金融产品,由于其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所以往往在该金融产品推出之时就遭受其他金融企业的抄袭,这种“搭便车”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产品的发明和创造行为,使大量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从而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之精神不相符合。然而,由于商业方法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它不包含技术内容,更不包含对自然规律的运用,所以往往被排除在专利申请的大门之外,这一点在美国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中便可见一斑。正是由于包含着商业方法这一在专利制度中其可专利性存在着疑问的因素,所以金融产品的可专利性的问题也就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介绍了金融产品和商业方法的概念,并根据金融产品自身的特点给出符合实践中存在可专利性问题的金融产品的定义;其次研究了相关国家在金融产品或者商业方法领域的专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然后本文从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层面分析了金融产品在专利制度中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合法性;再次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传统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叁个方面对金融产品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主要结合金融产品发明自身的特殊性探讨了符合金融产品发明专利申请的制度;最后,本文通过金融产品中技术因素与商业方法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出金融产品发明的认定标准、审查原则以及审查程序,以期使金融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能够找到符合自己的审查方法,从而使此类专利审查的特殊性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6)

王玲[6](2009)在《银行业金融产品专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经济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发展模式。在金融领域中,中外资银行积极投入金融产品的创新,并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而使用金融产品专利来保护金融创新产品,已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而如何对金融产品专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国对金融产品专利的研究始于2002年。金融产品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诸如点钞机、保险柜等以技术为特征的金融产品,一种则是诸如电子货币系统、网上支付系统等以商业方法为核心的金融产品。各国对第一类金融产品通常可以授予专利,但对第二类金融产品则是否能被授予专利,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是最早对商业方法类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其对商业方法类金融产品专利的保护也最为充分。欧洲和日本由于迫于美国的挑战,也逐渐将商业方法类金融产品专利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各国的软件基础、商业环境、立法意图不同,各国对商业方法类金融产品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的规定又有所差别。总的趋势是要对商业方法类金融产品专利进行保护,其分歧在于如何合理制定商业方法类金融产品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而我国银行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情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自2004年开始,金融产品专利申请总量出现了大幅增长。金融产品专利申请现状的变化,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对金融产品专利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对金融产品专利进行了概述。内容包括对金融产品专利涵义的分析,商业方法类金融产品专利涵义的界定以及金融产品专利在金融活动中的应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日、欧以及我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现状。本文分析比较了美、日、欧叁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现状,并着重介绍了我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现状。本文从金融产品专利申请总量、内外资银行申请数量对比、内资银行专利申请构成等角度全面介绍了我国金融产品专利领域的变化和发展。第叁章主要介绍了金融产品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主要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叁个方面展开阐述。本文通过对美、日、欧叁方在“叁性”审查标准的分析比较,提出了构建我国金融产品专利审查标准的建议。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完善我国金融产品专利制度的建议。首先对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其次对构建金融产品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结论部分对本文进行了回顾,并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边慧,梅锋[7](2008)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策略初探——以金融产品专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产品专利逐渐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强化竞争优势的法宝。通过对当前中国内外资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数量及质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和专利申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专利领域的竞争优势尚未确立。因此,为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银行业需要加大金融创新,加强行业合作,运用技术和法律双重武器增强自身竞争力。(本文来源于《新疆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郭寿康,张雨泽[8](2008)在《金融产品专利保护与实施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方法专利作为一种新型的专利类别,目前在我国专利法上尚未明确授予保护,但应看到,伴随着网络发展的深化,知识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特征将越来越明显,独创的商业方法可以为创造人带来利益,但也可以很快为竞争对手效仿,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已是大势所趋。论题从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的本质和作用以及如何保护、运用等角度进行了探究。(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2期)

王新立[9](2007)在《试论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要求的金融产品专利战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中,金融业的竞争迅速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金融机构在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善用专利战略。应在分析国内外银行专利现状及竞争力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国内金融产品专利战略及其实施。(本文来源于《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07年11期)

张建深[10](2007)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专利保护水平很不均衡,申请数量差距悬殊,并且部分银行迄今没有进行任何专利申请。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金融产品专利保护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利保护意识薄弱,效仿严重;专利保护数量少,科技含量低;研发投入不足;管理水平较低;专利保护制度相对滞后。(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5期)

金融产品专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是"商业方法规则"与"技术方案"的统一体,现有技术应为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整体方案;金融产品商业方法通常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专利新颖性审查中应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公开范畴;计算机网络上显示的资料或信息通常不受限于计算机网络页面,只能以相对独立的内容信息作为单独现有技术的判断标准,这就要求审查主体既要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还要具有金融商业方法知识;在审查程序上,应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授权后异议程序及申请人诚信义务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产品专利论文参考文献

[1].郭鹏.金融产品专利创造性的基础审查原则[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2].郭鹏,李晶晶.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特殊性[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3

[3].刘欣欣.金融产品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研究[D].暨南大学.2013

[4].冯孝荣.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1

[5].侯晓飞.金融产品的可专利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6].王玲.银行业金融产品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7].边慧,梅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策略初探——以金融产品专利为视角[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

[8].郭寿康,张雨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与实施初探[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9].王新立.试论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要求的金融产品专利战略[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7

[10].张建深.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保护问题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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