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论文-张鹏

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论文-张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论文文献综述

张鹏[1](2014)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兼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界对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似乎已经有了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问题。作为参照的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由于制度背景的差异,对大陆地区其实并无借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创立了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当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前者应当处于优先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12期)

刘刚[2](2014)在《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购买权在民法理论中,特别是共有人的先买权与承租人的先买权的竞合尚有许多争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及立法上问题重重。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存在两种先买权的竞合,只有在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客体作扩张解释时,才发生该问题,而且我国通说认为共有人先买权效力较承租人先买权优先,其理论基础也并非完美无缺。(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S1期)

顾明[3](2013)在《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及其解决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交易市场,民法领域的优先购买权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两种,当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哪种优先购买权更具有优先性,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对第叁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也没有做出规定,因此还需要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期刊2013年07期)

张学强[4](2013)在《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两项重要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由于法律对这两项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实际操作性,尤其是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时的适用顺次没有做任何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难,执法标准得不到明确界定,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理论界也对这一问题争议不断,有鉴于此,在本文中,笔者通过比较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和国内外的立法实践,阐述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权的关系、竞合、何者优先等问题,以期能够对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的简要分析,着重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下文介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述,并介绍了国内外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实践,为完善我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提供一些思路。第叁部分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相关房屋主体的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研究,并介绍了国内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实践。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竞合以及竞合之后的处理原则。第五部分是总结上文的论述,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08)

甘晓琳[5](2011)在《房屋优先购买权及其竞合在房屋登记中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笔者常常接触到当事人询问房屋优先购买权及同时存在数个房屋优先购买权人,他们之间谁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的问题。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房屋份额时,有时会(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1年23期)

孙青[6](2010)在《承租人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与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叁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0-07-21)

左其洋[7](2010)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及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在已出租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抵押权人想通过抵押(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1-06)

秦国渠[8](2008)在《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及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在已出租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抵押权人想通过抵押权(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8-12-10)

许尚豪,单明[9](2007)在《优先购买权竞存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同一出卖标的上就可能存在数个优先购买权且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对此不能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聚合等,而应当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优先购买权的竞存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二者竞存的效力冲突之处理,不能机械地设定一个标准,而应当遵循处理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原则,在无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应当高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7年02期)

曹萍,狄蕾,陈柏安[10](2006)在《承租人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效力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承租人与共有人对同一标的物都享有优先买权时,究竟何者优先?  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认为承租人享有优于共有人的优先权。台湾地区实务界一般主张承租人的先买权具有优先于共有人先买权的效力,其主要理由在于:第(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6-10-11)

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优先购买权在民法理论中,特别是共有人的先买权与承租人的先买权的竞合尚有许多争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及立法上问题重重。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存在两种先买权的竞合,只有在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客体作扩张解释时,才发生该问题,而且我国通说认为共有人先买权效力较承租人先买权优先,其理论基础也并非完美无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论文参考文献

[1].张鹏.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兼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J].法学.2014

[2].刘刚.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

[3].顾明.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及其解决方案[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

[4].张学强.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D].山东大学.2013

[5].甘晓琳.房屋优先购买权及其竞合在房屋登记中的处理[J].中国房地产.2011

[6].孙青.承租人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与处理[N].江苏经济报.2010

[7].左其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及处理[N].人民法院报.2010

[8].秦国渠.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及处理[N].江苏经济报.2008

[9].许尚豪,单明.优先购买权竞存问题研究[J].政法论丛.2007

[10].曹萍,狄蕾,陈柏安.承租人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效力探讨[N].江苏经济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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