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法预期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法预期,信赖保护原则,程序保护,实体保护
合法预期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贾靖雯[1](2019)在《论行政法中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改变自己先前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客观情况变更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德国和英国的起源及发展的概括,希望能够对我国吸纳合法预期的有益制度给予有益的借鉴,并且初步地给出合法预期保护的构成要件,分析我国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关理论的优越性。通过辨析清楚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提出的程序保护和实体保护以及赔偿保护,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需建立完整的保护机制,运用多种制度予以保护。(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胡敏[2](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公民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成长期,社会情况瞬息万变,作为社会管理重要手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情势发生变更时也要做出相应的反应。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以及强制执行力,其一旦发生变更,往往使行政相对人的现有利益受到损失,其合法预期利益也会受到不可预知的威胁和损害。现有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上仅局限于相对人实际发生的合法利益的损失,保护范围相对过窄,因而有必要完善现有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解决公民因信赖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产生的合法预期与行政管理者改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实现行政目的之间的矛盾。(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8年06期)
王邦彦[3](2016)在《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化程度不高,宏观调控决策朝令夕改,受控主体的合法预期容易受到损害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开展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保护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保障我国受控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我国宏观调控的整体效绩,有利于提高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水平。民法中的缔约过失理论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契合程度并不高,并且将属于私法中的缔约过失理论,借鉴至属于公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存在较大的难度。相较而言,行政法中的“合法预期理论”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契合度较高,但在保护机制与适用范围方面,“合法预期理论”均要优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选择行政法中的“合法预期理论”这一研究路径展开研究,并且将本论文题目定为“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保护问题研究”,而不是“宏观调控受控主体信赖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从更深层次上讲,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保护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一定的法理学、经济学、经济法学等理论依据基础之上的。法理学依据是指宏观调控运行过程中应遵循法律安定性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的本质体现为,通过限制我国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裁量权,以保护受控主体的合法预期;通过维护既存的法律关系或者状态,使受控主体免受宏观调控权恣意运作的侵害。经济学依据蕴含在政府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中。根据政府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调控主体有违反其预先作出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天然诱因。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保护受控主体的合法预期,增加调控主体违反其预先作出承诺的成本,激励调控主体作出可置信性的宏观调控政策。经济法学依据是指,受控主体利益保护应遵循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利益平衡原则,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要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一方面,调控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更不得滥用自身拥有的权力。另一方面,受控主体的利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法律必须对利益受到损害的受控主体提供具体的救济途径。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学者通常将宏观调控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调控主体又分为宏观调控决策主体与宏观调控执行主体,受控主体只包括市场主体。调控主体往往具有主动、强势的地位,而受控主体则通常处在被动、弱势的地位。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的概念是指,受控主体享有基于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而产生的,对未来可得利益将继续享有并不被实际变更的预期,以及要求宏观调控机关在改变之前作出的经济规划、经济政策时将会履行公正行事义务的程序要求的预期。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叁个:第一,受控主体的预期是基于宏观调控行为而产生,而不是基于受控主体的主观臆断而产生。第二,受控主体产生的预期必须与宏观调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第叁,受控主体产生的预期必须合理并且是合法的。我国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保护的不足及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宏观调控决策失当导致受控主体的预期受损。表现为宏观调控决策的制定和出台存在较大程序瑕疵,宏观调控决策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宏观调控执行失当导致受控主体的预期受损。鉴于以上事实,我们有必要构建受控主体合法预期保护的程序性机制和实体性机制。在构建受控主体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通过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提炼出一个最具一般意义的宏观调控决策与执行程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立法解释的方式,对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具体程序与方式进行释明,以克服对受控主体合法预期程序性保护的障碍。其次,我们应通过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确定,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宏观调控公益诉讼专业性难题的化解,建立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制度,以克服受控主体合法预期实体性保护的障碍。在克服以上障碍的基础上,最后,通过构建受控主体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机制与实体性保护机制,以实现对我国受控主体合法预期的保护。程序性保护机制主要是指建立宏观调控决策听证机制。实体性保护机制主要是确立宏观调控完整实体性保护条款、宏观调控过渡条款以及宏观调控赔偿(补偿)条款。(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6-12-01)
黄学贤[4](2016)在《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合法预期保护是法治政府的应有内涵和重要体现。合法预期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引发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基于信任行政行为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预期的内容合理;预期内容合法。合法预期保护主要有程序性保护、实体性保护和补偿性(赔偿性)保护叁种方式。合法预期保护与信赖保护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它们所保护之利益的表现形式及其保护程度不同。合法预期保护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行政立法(广义上的)、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当然,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情形。虽然我国的某些法律规范已经显现出对相对人合法预期予以保护的痕迹,体现了我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法律化实践的萌芽,但尚没有合法预期保护的自觉。可以充分运用行政法法源形式多样性的特点,通过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等形式,一方面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另一方面为最终确立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积累立法经验。(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9期)
左文君[5](2016)在《论欧洲法院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是欧盟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根据公共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意思表示而产生预期合法利益。欧洲法院逐渐从直接行政行为扩展到间接行政行为甚至立法行为。欧盟分权治理机构、欧盟法安定性和市场一体化是欧洲法院适用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欧洲法院采用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推进欧盟机构及成员国做出公平、理性的行政行为或立法,通过司法审查推动欧盟法律一致性,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完善欧盟法律体系。这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制度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金太洙[6](2015)在《合法预期保护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加快推进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文章对合法预期保护的法理分析展开研究,对法治的基本原则;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引发的合法预期;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与合法预期保护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国内外相关理论的分析对比,形成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定基准;法治与行政裁量、行政自我拘束;违法行政的合法预期以及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定基准及其与合法预期保护的关系。为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提供基于合法预期保护法理研究的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5年36期)
闵健[7](2015)在《论我国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和上位法律规范的修改而导致的曾经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更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如何确保相对人出于对行政机关先前作出的决定的信赖和已有法律秩序的信任而采取的行动不会落空,由此产生的预期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中急需学者对此作出回答。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很有可能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国行政法中引入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原则,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多变复杂的行政案件问题。国外对此已有了比较健全的引申制度——相对人合法预期的保护制度。本论文拟在整理各国对合法预期保护制度的研究成果后,在系统的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构建合法预期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本论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社会的法制建设背景,在参考了国外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后,总结了合法预期保护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内容,分析了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提出了对合法预期保护的程序和方法。在文章写作的思路上,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顺序,共五个章节分别对合法预期的保护进行了论述。第一章是绪论,主要论述了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外对合法预期保护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本文研究的思路及内容、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及创新点等。第二章论述了合法预期保护概念的理论基础,解决的“是什么”的问题。本章包括了合法预期的概念及产生根源、合法预期的类型、合法预期的构成要件、产生合法预期的原因等基本问题。第叁章提出了保护合法预期的理由和我国引入合法预期概念的必要性,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第四章讨论了对合法预期保护的方式,包括了程序性保护、实体性保护和赔偿(补偿)性保护叁种方法,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并在叁种保护方式中,提出了保护的理由和方法与引入我国相关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第五章是结论。(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期刊2015-06-01)
于奇[8](2014)在《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政府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因此,如何更加合理的简政放权,控制政府手里的权力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当下,政府改变自己先前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客观情况变更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如何面对未变更之前相对人对旧有的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此种信任而采取的行动给相对人因信赖先前行政行为却遭受不可预见的不利损害后果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行政机关可能出于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便尽快的达到目的,但是法律又应当照顾到受潜在威胁的相对人的信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合法的变更行政行为,其变更行为的界限又当如何界定。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出现正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体现的是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容忍行政行为变更之间一个大致公平的权衡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法上的信赖保护概念与英国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大体相当,但是两者适用的范围与内涵不完全一样,但都存在着信赖保护的观念,两者之间并不是简单替代关系,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本文中,我们研究合法预期并不是要简单的替换信赖保护,而是尽可能的弥补我国信赖保护的不足,把合法预期的有益制度纳入到信赖保护之中。本文将分四部分对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鉴于合法预期理论在我国的学界研究的不够深入,但对起源于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较多,因此第一节里简单介绍德国的信赖保护的起源后,进而对在英国、欧盟法上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合法预期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我国吸纳合法预期的有益制度给予有益的借鉴;在研究域外法关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界相关研究,第二节将简要的提出合法预期的内涵;在第叁节里,本文探讨了为什么要保护合法预期的几点理由,包括基于信赖保护的要求,基于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测性以及公平对待的要求,基于良好行政的要求,基于经济效率的要求;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初步地给出合法预期保护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论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关制度在我国引进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辨析清楚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后进一步探讨合法预期和信赖保护的关系,同时指出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不足之处,分析我国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关理论的优越性;然后从合法预期的语义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进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都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章节。第叁部分主要探讨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在这一部分,我们论述的是在我国信赖保护中所缺失的程序保护,首先提出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产生的两种情景,随后从合法预期对立法过程、行政变更裁量过程和司法审查过程中的程序制约能力来探讨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在我国的落实与改造,最后提出了重新解构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的是合法预期的实体性保护。为了更好的契合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本部分研究了合法预期中存在的存续保护和补偿(赔偿)保护两种保护方式,也就是完整实体保护和损害补偿保护。在内容上,也是先提出合法预期实体保护的情景;随后重点从完整实体保护条款、过渡条款和损害补偿条款叁种不同实体保护的方式论述合法预期的实体性保护在我国的落实与改造。(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4-06-10)
肖静茹[9](2014)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下公民合法预期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当前转型时期,上位法律规范的变更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时常发生变更的必要。而一旦发生变更,如何面对未变更之前公民对旧有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信任而采取的行动,同时,若行政法律规范文件随意变更,则极易造成公民因信赖先前行政规定而有所作为但却遭致无法预见损害的不利后果。这个问题具有现实性,一方面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行政机关为了有效率执行变更后的政策不得不变更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但另一方面,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又会受到潜在的威胁,而法律必须兼顾到相对人的利益对其进行保护。这使得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生了冲突。这实质上体现了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如何协调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法学上则体现为如何在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和行政机关变更规范性文件的自由裁量上寻求一个平衡的问题。因此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下如何为公民提供合法预期保护作为本文的重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开篇介绍了何谓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它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然后论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的含义以及从立法学的角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分为几种类型并对各种类型作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引入合法预期保护的必要性。首先对什么是合法预期作了介绍,然后具体地论述合法预期保护的起源和发展;其次,对合法预期保护进行法理分析。从法治与法的安定性原则、行政自我约束原则和平等原则、个人自治和平等原则以及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判定与合法预期保护的关系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第叁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立法对合法预期保护的不足。这部分重点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缺陷和我国现有法律的保护标准具有模糊性。最后一部分,论述政规范性文变更下公民合法预期保护的具体方式。首先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中合法预期的适用条件以及预期保护的例外。然后重点介绍合法预期的叁种保护方式:程序性保护、实体性保护和补偿保护。(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期刊2014-04-30)
张淼堂[10](2011)在《论行政允诺及其合法预期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依职权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或特定公众作出的,待某种条件成就时,应允、保证履行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义务的行为。行政允诺包括拥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行政主体的行政允诺行为和产生允诺法律效果四个构成要素。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政主体诺而不践的情况,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预期,影响了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因而,要从行政路径和司法路径来完善对行政允诺及其合法预期的保护。(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合法预期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成长期,社会情况瞬息万变,作为社会管理重要手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情势发生变更时也要做出相应的反应。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以及强制执行力,其一旦发生变更,往往使行政相对人的现有利益受到损失,其合法预期利益也会受到不可预知的威胁和损害。现有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上仅局限于相对人实际发生的合法利益的损失,保护范围相对过窄,因而有必要完善现有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解决公民因信赖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产生的合法预期与行政管理者改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实现行政目的之间的矛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法预期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贾靖雯.论行政法中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J].黑河学刊.2019
[2].胡敏.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公民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J].学理论.2018
[3].王邦彦.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合法预期保护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6
[4].黄学贤.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J].政治与法律.2016
[5].左文君.论欧洲法院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适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金太洙.合法预期保护的法理分析[J].才智.2015
[7].闵健.论我国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的保护[D].东北大学.2015
[8].于奇.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之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9].肖静茹.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下公民合法预期保护[D].湖北大学.2014
[10].张淼堂.论行政允诺及其合法预期保护[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