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运行机制研究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运行机制研究

严强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长宁县644300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程序化。从形式上讲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从内容上将,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实际上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本院或本庭内部案件的审判流程监督,二是对案件审判质效监督,三是对审判组织监督,四是对办案人员违法审判监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是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取向,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目标是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办案人员违法审判。

关键词:司法改革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审判权

0.1研究背景和意义

0.1.1研究背景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推进员额法官制度改革、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审委会制度改革等。

0.1.2研究意义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是指院长或庭长基于行政职务对本院或本庭的其他法官享有行政事务和审判业务的监督权。本文所指的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基于自身的行政职务对审判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0.2文献综述

0.2.1国内文献综述

监督体制在中国源远流长,“监督”一词,在中国历代政治和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秦朝设立了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开创了中国监督制度的先河,以后许多朝代也沿用或者发展了御史监察制度。古代的中国虽然监督体制非常发达,但是这种传统的监督体制都带有非常鲜明的“人治色彩”。

0.2.2国外文献综述

英国法院的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司法机关、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对被监督进行监督,主要通过审级监督制度来对法院的审判业务进行监督;综上,英国法院内部监督权,主要是掌握在被监督者的上级司法机关及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代表。①审判业务监督方面,法院按审级分为地方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②当事人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业务监督。

0.2.3小结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监督体制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同时司法监督也带有强力的行政色彩和“人治”特点。新时期,审判业务监督和行政监督界限不清楚,院庭长监督方式不规范;外国法院主要是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审判业务监督,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法院行政事务的监督。

0.3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0.3.1研究方法

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为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发、比较分析法等。比如对比分析了美国、德国以及国内关于院庭长审判监督制度;运用调查研究法、层次分析法分层次分析了C县人民法院的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C县人民法院的实际与特点,提出如何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的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运行机制,优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价值。

0.3.2基本思路

0.4创新与不足

本文主要的创新点有:第一,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点,文章结合当前C县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如何将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制度化、程序化,希望在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同员额法官独立审判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第二,文章提出了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运行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审委会制度、合议庭制度的具体衔接方法;第三,本文提出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力、保障司法廉洁,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异化,提出优化其价值的构想。

本文的不足之处:C县人民法院是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其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和问题,同其他地区的法院实际情况也可能存在一些偏差,研究有一定局限性。

1.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形成及演进

1.1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形成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应该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本院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主持审判委员会等工作,副院长接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院长的职权。庭长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本庭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比如对内部人员的分工,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

1.2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特征

1.2.1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包含的内容

从宏观角度看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从微观角度上看主要涵盖了一是院庭长对本院或本庭内部案件的审判流程监督,二是对案件审判质效监督,比如院长组织对员额法官的考核,庭长对分案的调整,对办案质量的监督、评查。

1.2.2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行使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在指定的平台上,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方式要求全程留痕,但是具体应该如何实现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1.2.3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与其他监督权的联系及区别

首先是与审级监督权的联系及区别。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主要是通过二审或者再审的方式。③其次是与检察监督权的联系及区别。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具体分为民事监督、刑事监督、行政监督。最后是与纪检监督权的联系及区别在纪律监察委员会没有成立前检察院对法官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有监督权。

1.3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演进

基层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在司法改革后功能定位、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上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运行越来越规范。首先传统的监督主要是结果性干预,其次传统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个人化、私密化的方式进行监督,带有随意性。

1.4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目标

1.4.1案件质量管控的需要

C县人民法院是西部落后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法院一共选出了23位员额法官。从年龄结构上讲其中有2位法官已经57岁以上,接近退休年龄,有3位法官不到30岁;从学历结构上讲,大部分员额法官为专科升本科,读的自学本科;从工作经历上讲,有5位来法院工作前是老师,有3位是从司法局、检察院调入法院;从事法院审判工作上讲,有4位多年没有从事审判工作,一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比如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只有5位法官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2位持有C证。

1.4.2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有的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完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理分析进行判决。实行员额法官制后,由于每个法院独立办案,自己审签裁判文书,那么就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可能造成本院或者与上级法院判决冲突,这样对法院审判绩效,还是当事人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1.4.3防止违法审判的需要

由于当前我国司法的威信力和公信力不高,审判中可能会有当事人对审判人的违法审判活动进行反映。当面对当事人的反映的情况,院庭长必须及时的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实,就应该及时纠正。对于一般的过错要予以口头警告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依法已送相关部门。

2.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于C县人民法院的调查实证分析

2.1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监督运行现在及存在的问题

审判流程监督是指院庭长对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从审判中分离出来,是为了监督办案人员更加合法、高效处理案件,同时减少院庭长对案件实体的干扰。司法责任改革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取消了院庭长对员额法官裁判文书的审签,但是对案件程序性的事项任要进行审核。比如对委托鉴定、评估的审核,对案件财产保全的审核。

2.1.1基层人民法院取消了院庭长对员额法官裁判文书的审签

为了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取消了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审签。取消了院庭长对员额法官裁判文书的审签一方面提高了办案效率,防止了由于院庭长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另一方面减少了院庭长对法官办理的案件实体部门处理的干预,把定案权还给了承办法官。

图一:院庭长签发文书制废除后员额法院感受调查

2.1.2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批

为了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防止员额法官程序性出错。C县人民法院院庭长不对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实体处分进行干预,但是出于对案件质量的管控,院庭长要对案件程序性的流程进行审核。④常见的程序性事项:一是员额法官办理的案件财产保全需要提交庭长审核,再交分管院长进行审核。

图二:C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核流程示意图

2.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监督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改革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建立健全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接下来举例说明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会议的运行情况。

2.2.1基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专业法官会议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疑难案件分析等有关审判业务问题,为合议庭提供专业的审判咨询意见。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发挥专业法官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审判实践,提升案件质效。

2.2.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审委会是C县人民法院级别最高的定案组织,C县人民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共10名,审委会委员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由院长、三名副院长、执行局局长以及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行政庭庭长担任委员。

2.3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监督运行现在及存在问题

C县人民法对对审判质效的监督主要通过成立考评委员会,对办案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办案人员的绩效津贴与案件绩效挂钩。主要对办案人员的以下指标进行考核:结案率,办案数,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上诉发改率,长期未结案等。C县人民法院2017年,法院结案率为95.24%,同比结案率上升5个百分点;半年以上长期未结按10件,同比减少50%;案件平均审理天数56天,同比每件案子审理天数减少10天;上诉发改率为6%,同比上升百分之20%;法官平均办理案件数131件,同比每个法官办案书增加20件。说明员额法官具有裁判文书签发权以后,案件办理更快了,办理案件数增加了。

表四:C县人民法院案件考核指标情况

2.4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办案监督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C县人民法院近10年来发生了两起办案人员违法办案。一起是承办法官约女当事人酒店谈论案情,被当事人到检察院举报;另一起是因为分管院长打招呼,承办法官与分管院长接受当事人请客吃饭,被案件对方当事人到检察院举报。两起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都是案件当事人监督,到检察院举报,说明纪检监督是法官违法办案的主要监督手段。

3.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取向及异化

3.1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异化

司法公正是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价值取向之一。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性公正,院庭长不能直接对案件的实体处分进行干预,但可以通过程序性审核,监督案件的程序公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出现了矛盾,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有可能会牺牲法官的独立审判。

3.1.1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可能干扰员额法官独立审判

院庭长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如委托鉴定、移送管辖、保全。虽然没有直接干预员额法官独立办案,但是间接的干扰了员额法官办案。比如,一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向人法院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员额法官同意了保险公司的申请,庭也同意,但是分管院长认为保险公司申请的依据不足,不同意鉴定。

3.1.2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监督范围过于宽泛,职权界限不清,可能干扰员额法官独立审判

司法改革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庭长除了不用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批外其他事项与以往没有什么区别,院庭长的监督覆盖审判全过程。院庭长作为法院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管理者,其职权范围包含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院庭长在对上述事项进行管理时,容易把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混合,势必会对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之间形成相互干扰。⑤有的院庭长大包大揽对员额法官办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员额法官享受不到独立办案的权利。

3.2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异化

“案件久拖不决”是目前法院中存在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些案件是由于法官自身怠于办理案件造成,还有另外一些案件却是因为院庭长监督问题而导致。某些疑难复杂案件,由于行政级别高的领导过问,且出现了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案件承办人无法独立作出判决。这种情况,案件承办人会选择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3保障司法廉洁方面的异化

司法廉洁是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取向之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树立法院公信力。有的院庭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打着监督法官违法办案的旗号,干扰法官办案,扰乱司法公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

4.基层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价值优化构想

4.1坚持三个原则

4.1.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1.2坚持尊重司法规律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监督权的运行必须坚持尊重司法规律,任何违背司法规律的改革都不能成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员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逐渐从审判业务监督中淡化出来。

4.1.3坚持依法管理,有限管理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在行使院庭长审判监督权时应该在法律的授权范围类进行,严格对照权力权力清单。对于在改革中没有细化明确的地方,但又关乎本院或本庭的案件质效,在制度完善以前,该管则管,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4.2明确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行使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赋予了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但是对监督权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要进一步明晰院庭长的权力边界,列出权力清单。清单应当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监督范围即“正面清单”;二是哪些不是院庭长应该监督的范围即“负面清单”。

4.2.1院庭长从宏观和微观上对法院工作进行扁平式管理监督

一是从宏观上进行监督和指导。从宏观角度看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

二是从微观上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是对本院或本庭内部案件的审判流程监督,二是对案件审判质效监督,三是对审判组织监督,四是对办案人员违法审判监督。

4.2.2明确列出“负面清单”,院庭长不得违法进行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应该依法进行监督,对审判管理职责以外的管理都应列入“负面清单”。一是院庭长不得干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院庭长不得利用自己的行政职权,过问不属于自己分管的案件;三是院庭长初了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发表案件观点外,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对案件的裁判提出意见。

4.3规范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行使的方式

4.3.1监督方式组织化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赋予院庭长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权,就是为了进一步把审判监督权和独立审判权分割开来,监督方式组织化。通过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有利于避免院庭长监督方式的随意性。⑥

4.3.2监督方式专业化

不管是员额法官的遴选和退出,还是对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都必须专业化。设立员额法官考评委员会,对员额法官的绩效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员额法官坚决让其退出,对于优秀的员额法官在绩效奖金上进行照顾。

4.3.3监督方式公开化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2016年S省更新的办公系统和财务系统。更加科学和先进的法院内网系统让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行使更加透明和公开。

4.4加强司法改革中的制度衔接

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与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的衔接,将院庭长的列席权、建议权、程序启动权等依法、合理嵌入审判权力运行相关环节。

4.4.1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的衔接

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要通过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比如实现院庭长对案件质效的监督,院庭长可以成立评查委员会,制度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则。

4.4.2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与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度、员额法官制度的衔接

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考核法官的审判质效、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度应于员额法官制度结合起来。员额法官是指人民法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官人员限额。员额法官制度包含了员额法官的遴选、退出机制和考核机制。

4.4.3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与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制度的衔接

院庭长审判监督权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审委会制度相衔接,把院庭长建议权和启动权嵌入审判权的运行过程中,来实现独立审判、提升案件质效,统一裁判尺度。首先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主要是合议庭提请庭长审查,再报分管院长或者院长决定讨论。往往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就是审委会的意见,所以建议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和审委会人员身份不能重合,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和过滤作用,发挥审委会的案件决定作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委会制度,基层法院院庭长通过监督权的组织化,来实现审判监督。

结语

从制度层面进行严格规范,从操作层面严格规制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有利于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准确把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管理不越权”。

参考文献:

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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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叶青:《中国审判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版。

(4)王国枢:《浅论审判监督程序之存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版。

(5)王宜安:《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版。

(6)【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叶南奇译:《平等与效率重大的选择》,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期刊论文类:

(1)冯之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2)张文显:《论司法责任制》,《中州学刊》,2017年第1期。

(3)张忠斌:《完善司法责任制实现责权相统一》,《人民法院报》2016年第五期。

(4)陈荣:《如何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人民法院报》2016第2期。

(5)马渊杰:《司法责任制下审判团队的制度功能及改革路径》,《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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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尹泽梅:《论法官职业监督和法官独立》,《河北科技大学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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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振亮:《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法治与经济》2011年第1期。

(11)欧阳建涛:《对法院上下级之间工作协调制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

(12)梁三利:《德国行政法院管理模式解析及其启示》,《江苏科技大学报》2009年第1期。

(13)刘义生:《成立法院综合审判管理部门的设想》,《人民司法》2010年第9期。

注释:

①参见【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叶南奇译,《平等与效率重大的选择》,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②参见杜颖:《美国法官的多重监督机制》,《河北科技大学报》2013年第3期。

③参见王振亮:《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法治与经济》2011年第1期。

④参见尹泽梅:《论法官职业监督和法官独立》,《河北科技大学报》2015年第1期。

⑤参见王宜安《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版。

⑥参见吕太郎:《“我国”庭长制之检讨》,台北业强出版社,1997年版。

⑦参见马渊杰:《司法责任制下审判团队的制度功能及改革路径》,《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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