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答责论文-袁梦

自我答责论文-袁梦

导读:本文包含了自我答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我答责,客观归责,法益保护,否定不法

自我答责论文文献综述

袁梦[1](2019)在《对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阶层犯罪论的体系中,通过被害人自我答责能够否定行为人行为的不法,将法益侵害结果的责任归咎于被害人。此种不法的否定主要从两个层次展开:在客观归责的语境下,如果因被害人自我答责而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由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超出了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充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而可以排除行为的不法;而在违法性阶段,被害人自我答责导致被害人丧失了法益保护的必要性,行为人的行为在实质上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不具备违法性,从而在违法性阶段完成对行为不法的否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理论必须要对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的原理进行限制,只有如此方可实现责任归属的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马龙[2](2019)在《间接正犯边界划定的新思路——以行为中介人自我答责性为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正犯理论缘起于极端从属性说与限缩的正犯概念所产生的处罚缝隙,目前理论界对于间接正犯的边界问题大致存在着两种解释路径:以"幕后操纵者"为切入点的"正向研究"与以"行为中介人"为切入点的"反向研究"。虽然德日多数学者均采用以正向研究为切入点的支配理论,但"支配"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其本身又极其模糊。因此,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不否定"支配"概念的前提下,把自我答责性作为其下位标准,当行为中介人符合自我答责时,幕后操纵者就不存在意志支配,进而也就不能成立间接正犯。(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于飞,吴大华[3](2018)在《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根据初探——自我答责理论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正当根据的探讨无论是在域外刑法还是在我国刑法之中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域外对该问题的探讨虽然经历了"值得保护理论"、"谴责性降低理论"以及"责任分担理论"的争论,但是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和问题。虽然我国对该问题的争议初现端倪,但是根据现有的理论见解也未能妥善解决相关争议、消解相关疑问。从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出发,明确被害人对自己基于自由意志下实施的引发性行为承担责任是自我答责理论的核心。通过自我答责理论再细分出适用条件,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件。(本文来源于《贵州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1期)

朱利明,徐富[4](2018)在《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承诺与对外来风险合意——以风险刑法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风险刑法中,对于风险的管控是一项重要理论基础,当被害人自己创设了一个危险时候,其他参与人则无需对被害人自身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因为被害人对自己创设的风险具有独立管控责任,被害人承诺规则运用于在各种社会风险中,当为了其他重要利益而需要处分自己的法益权利时。合意即被害人接受行为人给自己创设的风险,对外来的风险的合意也是重要内容,与自我答责和被害人承诺共同架构起了风险刑法的基础理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张婷,杨辉忠[5](2018)在《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探究——以危险接受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答责理论建立在自我决定权的基础上,法益的享有者并非对所有法益都有决定权,应明确刑法中被害人能够自我处分的法益,被害人自我答责适用的案件类型可分为自己侵害化的参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基于合意且被告人支配结果的危险化和基于合意且被告人被害人共同支配结果的危险化四类。在对自我决定权以内法益的侵害,适用答责理论排除行为人行为的不法,而对于超出自我决定权范围内的法益损害,将从共同犯罪理论出发解决行为人的归责问题。(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段蓓[6](2016)在《被害人自我答责视角下的结果加重犯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结果加重犯认定之重点和难点均在于结果归属的认定。从因果链是否受到干扰的角度出发,结果加重犯可分为无介入因素和有介入因素两种类型。相较而言,前一项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容易;介入因素下,根据其原因力的产生源不同,大致可分为行为人行为介入、第叁人行为介入、自然力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被害人行为介入五种类型。~([1])鉴于被害人行为介入往往是在行为人基本行为侵害的过程中或过程(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陈文昊[7](2016)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近年以来,高歌猛进的P2P网络金融产业受到了许多投机者的青睐,P2P网络金融一时间成为最受看好的行业之一。然而,这一态势自2013年10月以来发生了性变,P2P平台一夜之间开始呈现"喷井式"的倒闭,这些平台要么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要么是因为高管卷款"跑路",从而引发挤兑狂潮的恶性循环。(本文来源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3期)

何立荣,徐翕明[8](2016)在《论刑法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可替代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许多问题的解释并不科学,传统刑法理论对此类问题的论证更加精确、严密,并且在论证结论上与前者基本一致,因此,可以用传统刑法理论取而代之。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理论根基方面,期待可能性理论具备取而代之的条件;因果关系理论相较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下的客观归责更加清晰明了;不作为理论可以从实行行为本身对归责问题做出全面回答;共犯理论在解释具体案情的过程中更加合理顺畅。(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赵明明[9](2016)在《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境下的刑事归责》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是一个新兴的、充满争议的刑法学领域,是随着近年来学术的开放和交流,德日刑法理论的引入而受到关注的前沿性问题。在这一特殊情境下,刑事归责的核心在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评价产生影响。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地研究,学者们达成的基本共识是,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排除了行为人成立犯罪的可能,但因此而展开的理论解说却各成派系,其中适用自我答责原则最具妥当性和合理性。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在实体法中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犯罪不再被视为仅仅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是一个加害人和被害人互动的过程。传统刑法理论的归责路径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自我答责原则改变了传统刑事法律的答责模式,开始尝试从被害人而不仅是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刑事责任的承担。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场合,考虑归责依据的重点不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故意或过失的心态,也不是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是行为人应当对结果的不发生负责。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情况下,被害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免除刑事处罚,这样对被害人而言就会导致双重不利。为了避免刑法处罚的失衡,影响法律的公正,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适用领域和适用条件必须做严格的限定。本质上,自我答责原则是个人自我决定的自由的实现,体现了现代刑法对个人自我决定的尊重。作为外来理论,自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研究并不深入,只是近年来才开始有学者加入讨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案件并不少见,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该理论的研讨,从相关研究中汲取有益的成果指导司法实践,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本文旨在深化对被害人相关理论的认识,试图从犯罪人与被害人双边的角度出发审视现代刑法,倡导公平地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进而引导人们做出向善的价值选择,增强民众自我负责的意识,督促行为者行为的谨慎,使得自我的管理更具有科学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喻浩东[10](2016)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与被害人自我答责——兼论中国语境下的归责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场合中,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直接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的观点值得商榷。被害人自我答责本身只能是结论而非对该结论的论证,同时,得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结论并非当然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画上等号,而应当在具体情境下进行个案认定。将传统的客观归责理论与被害人教义学相糅合,以行为的"风险创设—风险实现"为思考主线,以刑法中的利益分析为思考基点,重构出一种综合的归责理论,以此在该场合中分别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行为做出评价,并确定归责,是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自我答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间接正犯理论缘起于极端从属性说与限缩的正犯概念所产生的处罚缝隙,目前理论界对于间接正犯的边界问题大致存在着两种解释路径:以"幕后操纵者"为切入点的"正向研究"与以"行为中介人"为切入点的"反向研究"。虽然德日多数学者均采用以正向研究为切入点的支配理论,但"支配"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其本身又极其模糊。因此,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不否定"支配"概念的前提下,把自我答责性作为其下位标准,当行为中介人符合自我答责时,幕后操纵者就不存在意志支配,进而也就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我答责论文参考文献

[1].袁梦.对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的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2].马龙.间接正犯边界划定的新思路——以行为中介人自我答责性为标准[J].南海法学.2019

[3].于飞,吴大华.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根据初探——自我答责理论之提倡[J].贵州社会科学.2018

[4].朱利明,徐富.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承诺与对外来风险合意——以风险刑法为基础[J].法制博览.2018

[5].张婷,杨辉忠.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探究——以危险接受为视角[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6].段蓓.被害人自我答责视角下的结果加重犯论[J].刑事法评论.2016

[7].陈文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6

[8].何立荣,徐翕明.论刑法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可替代性[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9].赵明明.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境下的刑事归责[D].吉林大学.2016

[10].喻浩东.“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与被害人自我答责——兼论中国语境下的归责问题[J].交大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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