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独立抽象性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放单,开证行,赔偿责任
独立抽象性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牛红岩[1](2012)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才能放单给付款人;或者立即退单给D公司。8月3日,D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也没有获得退单的情况下,为及时索回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D公司明确指示W银行将全套单证放(本文来源于《中国对外贸易》期刊2012年09期)
牛红岩[2](2012)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本文来源于《进出口经理人》期刊2012年02期)
杨佳[3](2009)在《论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叁者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抽象性原则"对于保护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工具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但不容忽略的是,"独立抽象性原则"为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方便。信用证欺诈问题严重扰乱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在遵循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基础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被各国普遍接受。但各国基于保护善意第叁人的考虑,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得到确立。这叁者共同保障了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9年08期)
王晴[4](2009)在《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作为一种精妙的国际商事交易结算工具,是一个重大的创造。业界人士精心呵护是信用证不断完善和成熟的动力。在法律与实务发展过程中,商界、银行界、法律界人士天才地创造了这一工具后,又致力于维护其信用机制,谨慎地把握各种平衡关系,普遍性地运用于各种商事交易中,树立并增强了人们对信用证的信心与信赖。在信用证业务众多平衡问题的处理上,人们格外遵守着一些基本原则,如: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开证行第一性、快捷的付款责任原则,欺诈例外原则等等。其中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机制第一重要的基石和支柱。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带来一系列实务和法律上的重大后果。而且它具有的内涵远远比原则本身的笼统描述更为丰富。然而,当我们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角度来分析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时,就必须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搁在一边,应将信用证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以合同法规则理解信用证交易的合同法意义,以合同法原理解释信用证对买卖合同的影响。本文在理解信用证概念及信用证基本法律属性基础上,详细介绍了信用证交易中最基本的叁个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并围绕“独立抽象”,力图分析信用证交易中出现的纠纷与买卖各方当事人的相关性,重点是以合同法原理来求证信用证对买卖合同关系的影响,以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争执。本文同时还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信用证交易中的纠纷问题给予了实务层面上的应对策略,使当事人能尽力去防范,即使有不和谐事件发生,也能让当事人寻求到正确的的途经去解决。本文共分为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是信用证概述。本章从信用证基本概念切入,综述了信用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功能、特点及意义,并认可信用证合同说的法律性质,引出信用证独立抽象性是信用证合同的基本法律属性。第二章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本章深入地探讨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机制的基石,即便受到了商贸欺诈的挑战,该原则在信用证制度中也不可动摇。第叁章是信用证最基本的叁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章对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受益人(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明确了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是信用证交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影响。实务中,信用证合同与买卖合同必然存在某种交叉与冲突,而信用证独立抽象性法律属性不能解释这种现象。本章从合同法意义上分别从不符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及信用证被拒付这叁种常见的信用证交易纠纷来系统地论述信用证交易受阻,必然导致买卖合同交易也受阻,并产生一系列违约问题。文章在最后结论中希望业界人士在实务操作中,能更多考虑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相结合的合同法意义,并且呼唤立法上的更新与完善,以便信用证交易发生纠纷时能有明确可适用的法律。(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4-20)
王赛赛[5](2007)在《浅谈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据单证相符原则付款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信用证欺诈正是在这种付款独立抽象于现实买卖活动之外的结算模式中产生的。有关信用证案件的发生,已说明信用证支付方式并非尽善尽美,实践中欺诈行为大量存在,银行拒付等行为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并分析了基于独立抽象性原则产生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预防。(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07年07期)
段东辉[6](2006)在《独立抽象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6-03-29)
[7](2005)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的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要旨(UC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议付行对信用证负有合理审单义务,确保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但对单据的真实性概不负责。但是,在基础交易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信用证可被确认无效,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然而,如果议(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5-01-04)
段东辉[8](2003)在《独立抽象性原则 信用证的基础和灵魂》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开立的、在规定的期限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证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作为国际贸易支付的叁种主要方式之一,信用证因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而受到广泛应用。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占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的交易就都采用了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信用证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国际业务之一,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进出口业务的增多,信用证业务的需求和市场也必然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的立法尚付阙如,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会(ICC)制定和编纂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UCP500)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2002年10月30日生效,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等国际惯例。由于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信用证业务极易产生纠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上诉案件中有25%涉及信用证。因此,对信用证业务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正确理解国际惯例,以指导实践、防范风险并促进信用证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际商会是UCP500和ISBP的制定和编纂机构,有鉴于此,我刊特邀请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专家小组成员(该小组现有9名成员)段东辉博士每期在本刊就信用证领域的典型案例和问题进行述评,并为此开辟专栏——《专家谈信用证》。段东辉博士长期从事信用证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负责制作了大量信用证方面的法律文本、向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等机构出具了大量的咨询意见、处理和解决了大量的信用证纠纷,积累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段东辉博士曾于1998年作为代理人,取得了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与瑞士纽科货物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信用证纠纷上诉案的胜诉,该案是我国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案例,曾刊载于1999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被多种案例选编选作信用证的经典案例刊登。国际商会刊物Documentary Credit Insight在2000年第4、5、6期也对此案进行了介绍,认为该案是中国信用证司法审判中的"里程碑"。本期将结合本案例来谈如何正确理解、具体运用和严格遵守信用证的基础和灵魂——独立抽象性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家》期刊2003年06期)
[9](2002)在《中国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信用证纠纷案——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国际业务之一。近年来,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信用证业务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增多也逐年增加。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信用证业务必然会有更大的需求和市场。由于信用证业务专业性较强,加之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因此法院如何处理日益增多的信用证纠纷对该业务的顺利发展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期点评专家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的代理人,于 1998年成功代理了该行与瑞士纽科货物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信用证纠纷上诉案。该案是中国第一例以判决形式明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公布,并被多种案例选编选作信用证的经典案例刊登,国际商会(ICC)刊物Docu-mentary Credit Insight在2000年第4、5、6期也对此案进行了介绍,认为该案是中国信用证司法审判中的里程碑。作为代理人,本文作者以第一手的资料,对该案做了真实详细的介绍和精辟全面的分析。(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银行》期刊2002年06期)
汪卫东[10](1995)在《独立抽象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下对当事人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一种最重要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工具,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往往造成相互不了解对方的资信,卖方担心其交货后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收回货款,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收到的是不符约定的货物甚至根本收不到货;同时,双方(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问题》期刊1995年08期)
独立抽象性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独立抽象性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牛红岩.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J].中国对外贸易.2012
[2].牛红岩.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J].进出口经理人.2012
[3].杨佳.论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叁者的关系[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
[4].王晴.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D].复旦大学.2009
[5].王赛赛.浅谈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J].时代金融.2007
[6].段东辉.独立抽象性原则[N].人民法院报.2006
[7]..“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的例外[N].人民法院报.2005
[8].段东辉.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的基础和灵魂[J].中国金融家.2003
[9]..中国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信用证纠纷案——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J].现代商业银行.2002
[10].汪卫东.独立抽象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下对当事人的救济[J].国际贸易问题.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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