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论文-张一鸣

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论文-张一鸣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方行政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委任立法,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鸣[1](2019)在《地方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域外借鉴及启示——基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功能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9年08期)

尹晓燕,杨鑫,王志,李淑冉[2](2017)在《让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到家门口帮我们答疑解惑,真是太方便了。”11月30日,在武城县四女寺镇和惠社区,居民刘建立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了工伤赔偿问题。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基层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法律服务,目前,我市共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572名,全市3717(本文来源于《德州日报》期刊2017-12-01)

邓欢叶[3](2016)在《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西方世界发生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政治制度和法治思想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行政权力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尤其是在立法领域得到了大范围的授权。然而,行政立法的出现不仅只有积极作用,更多的缺陷和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立法冲突、越权立法、立法滞后等问题,对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约束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加强立法监督势在必行。我国出台了《立法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表面上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监督体制,但实际操作困难重重,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控制。为了解决这一监督困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在结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监督制度和经验,对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不断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梳理行政立法监督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第一部分,行政立法监督的概述。本章结合国内外的学者观点,对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监督原则进行论述整理。行政立法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合体,而叁权分立和人民主权等思想理念已经决定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要受到监督。第二部分,两大法系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监督制度各有千秋,但不外乎是通过外部权力、内部行政、司法监督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来构建本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体西用,借鉴西方发达的监督制度来指导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建。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和问题。我国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实际监督效果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提出的一些建议,分别在上述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司法监督、公众参与监督制度中寻找完善方案,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6-06-01)

陈志富[4](2016)在《行政授权立法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19世纪开始,英国就在进行授权立法活动,尽管行政授权立法产生之初受到合法性怀疑,认为是对立法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叁权分立的破坏。但是由于现实需要和其固有优势而被保留下来,在20世纪大多数国家都在进行行政授权立法活动。行政授权立法作为一项先进的立法机制,在全球范围广泛运用,是各国法律秩序的必要构成内容。在我国,行政授权立法实践在理论之前,为我国法律体系完备做出重要贡献,但是立法质量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地方立法良莠不齐,立法质量不高,重复立法现象严重。行政授权立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合法性质疑,行政机关存在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监督机制作为一种约束权力机关行为,规范立法活动的有效措施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授权立法形成与壮大前提,从我国行政授权立法监督的重要制度和国内情况出发,借鉴他国行政授权立法监督的珍贵经验,总结出行政授权立法的一般原则,并给出针对的改进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叙述了所选题目的过程,对比域内外基本状况,得出文章的研究路径和方法;第二部分从构成、性质和分类方面梳理了行政授权立法基本理论,并对行政授权立法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叁部分从人权和权力制约理论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并借鉴域外经验,说明行政授权立法监督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行的;第四部分介绍我国专门授权决定和法条授权立法的监督现状及存在法律规定不规范,监督主体不完善,监督方式不健全,监督内容狭窄等问题;第五部分提出行政授权立法的一般原则,并针对中国行政授权立法监督中现有的缺陷和不足,给出制定专门授权法、设立专门监督委员会以及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等完善建议;第六部分结论,归纳文章的理论成果,并对未来行政授权立法监督进行预测。(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金成波[5](2016)在《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兼谈我国的制度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的监督,各国采取了不同模式,英国的议会监督、法国的行政法院监督以及美国的行政监督各具特色,但都很好地承担起了各国主要的监督任务,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制度根植于本国历史,切合本国国情。参考比较法的经验并总结我国的实践,美国的做法更具借鉴意义,我国应该着力将行政立法的行政监督建设成为监督主渠道,同时逐步完善其他监督制度。(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张京昌[6](2014)在《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数量也随着政府管理的需要急剧增多。但我国现存的监督机制难以有效的发挥其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以致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日益严重成了行政权失控和滥用的重灾区。因此为完善我国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中国特色的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关于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学术界的研究正在逐渐增多且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本文试图通过系统的理论阐释,为构建我国的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除了绪论以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和检察监督制度并介绍了设立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分析我国构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可能性。第二部分具体论述了我国设立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几个代表性国家检察机关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实践以及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主要方式。并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监督模式的优缺点,总结出对我国构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启示。第五部分通过以上的论述和分析并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制度设计。第六部分进行了文章的总体总结,认为在我国构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期刊2014-06-01)

马凯[7](2013)在《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权力机关立法供给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作为现代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立法的质量。纵观目前全球行政立法的现状,行政立法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数量,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加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伟大的社会变革转型期,人们对法治的需求愈加强烈,如何保障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已经成为行政立法部门在变革和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探求行政立法监督的目的在于限制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行使,使行政立法纳入到可控的轨道中,从而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然而,由于目前国内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并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效能。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进行梳理,通过比较中外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指出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想。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立法监督一般理论的研究,通过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以及行政立法监督功能和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获得行政立法权之后,就已经成为了法律的制定者和实行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人们开始质疑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因此,构建行政立法监督就尤为必要。第二部分对国外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及经验借鉴。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可以从加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司法监督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第叁部分讨论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发现该制度中存在着权力机关监督的有限性、司法机关监督的缺位、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不足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第四部分从外部和内部视角对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包括完善外部机关监督、内部自我监督以及规范立法程序等。(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3-05-01)

段盛[8](2012)在《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浪潮高涨到政府无法适应的时候,无为而治的“守夜人”姿态显然不能应对高速发展的社会出现的种种矛盾。传统议会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局限性的特点就显得与社会各行业在行政管理中的专业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不能相适应。基于同样的原因,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我国权力机关也赋予了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在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表现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制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法规、规章出台的速度不断加快,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数量迅速增加,这些行政立法的质量问题却不容小觑。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下,行政立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加强监督就极为必要。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下,我们应该做好准备迎接日新月异的法律问题的挑战,发现自身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将分五个部分来对行政立法监督这一问题来作出详细的分析。第一部分,概述。本章主要是从理论角度,详细阐述行政立法的概念,以及行政立法产生的背景,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并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这一课题的最新研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特点、性质以及理论基础作出详细的说明。第二部分,行政立法监督原则。立法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始终,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立法有原则,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就更需要由原则指导。本部分将从宪法至上、公民参与、明确性叁个原则来说明其重要性。第叁部分,介绍西方国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体是英、美、德,法四个国家。先从各个国家的具体监督模式入手,了解了具体的操作模式之后,再用一节来总结国外模式的特点,让我们对其有个初步的了解。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监督的主体,方式来阐述我国目前的现状,引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解释需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第五部分,针对现行行政立法监督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既有在传统监督模式下的加强完善的建议,如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督的加强;也有对新模式的一些想法,如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2-03-01)

李宏宇[9](2011)在《建立健全行政立法的程序监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主政治之下,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我国立法中虽规定了行政立法的程序,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民主参与机制,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强化公众对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监督行政立法,以保证行政立法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科技信息》期刊2011年21期)

吴晖[10](2009)在《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行政立法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弥补权力机关立法不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此同时,随着行政立法的大量涌现,行政立法本身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缺陷与负面效应日益突显,如立法越权、立法冲突等,特别是行政立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满足行政管理需要幌子下异变为“部门利益法制化”、“侵犯权益合法化”之工具的现象现实中屡见不鲜,严重地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既能充分发挥行政立法的积极作用,又能防止因行政立法权的滥用而对公民权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现代各国都制定出一系列制度以便对行政立法施以控制和监督。在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立法法》和一系列有关行政立法的配套程序法规,初步形成一套控制和监督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但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是原则性的宣告,缺乏健全有力的监督机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加上司法审查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有限性,使得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无法有效地实现其功能。为更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我国应结合具体国情,吸收和借鉴外国的优秀制度和丰富经验,从规范行政立法的程序、强化人大的监控职能、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加强行政监督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的各种控制与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趋利避害,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9-04-20)

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律师到家门口帮我们答疑解惑,真是太方便了。”11月30日,在武城县四女寺镇和惠社区,居民刘建立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了工伤赔偿问题。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基层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法律服务,目前,我市共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572名,全市3717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一鸣.地方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域外借鉴及启示——基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视角[J].人大研究.2019

[2].尹晓燕,杨鑫,王志,李淑冉.让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N].德州日报.2017

[3].邓欢叶.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2016

[4].陈志富.行政授权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6

[5].金成波.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兼谈我国的制度选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

[6].张京昌.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东北大学.2014

[7].马凯.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8].段盛.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2

[9].李宏宇.建立健全行政立法的程序监督制度[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

[10].吴晖.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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