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机关法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机关法人,公法人,构成要件,民事责任
机关法人论文文献综述
吴永盛[1](2019)在《论机关法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法人应是公法意义上的概念,是区分行政主体的标准之一。由于我国并未实际确立起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故机关法人这一概念不仅在民法上被赋予了传统的法人规范意义,而且在行政法上扮演了公法人的角色,具有了公法上的意义。机关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该组织属于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有独立的经费,并不须参加特定的民事活动或经核准登记程序。机关法人可从事相应民事活动,如从事商品交换活动而缔结合同等,但仍应遵循我国立法、政策对其活动范围的限制。机关法人一般情况下以本级预算经费独立承担责任,上下级机关之间并不负有互担债务的义务。另外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允许部分机关法人具有破产能力。(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10期)
李进东[2](2019)在《工会派出代表机关法人地位适格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会派出代表机关能否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地方工会有关人员的认识不尽一致。特别是国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来,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法律渊源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组织以法律人格,是法人制度的基本内核。因此,什么样的组织具有或者可以取得法人资格,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本文来源于《中国工运》期刊2019年02期)
徐强胜[3](2017)在《正确理解机关法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科学、规范地规定了机关法人必要的财产与机关法人的范围,明确了机关法人何时及在多大范围以法人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民法总则"法人"专节规定机关法人为"特别法人",其特别的含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也是实质上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和其他法人一样,机关法人在民事活动中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7年10期)
屈茂辉[4](2017)在《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对机关法人的规定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则且更加完备。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应纳入国家或地方预算,只有同时具备独立的预算经费和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者,才能成为机关法人。没有对外民事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内设机构,从立法目的上不能成为机关法人。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属于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包括代表国家成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依法处分、在合乎财政制度下的购买及修造、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及国有不动产的管理者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的保证人、雇用正式编制之外的员工而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及"司法形式的公行政"等七类。须遵循公法法理同时不违背民法法理,创新机关法人的治理结构、破产能力等方面的理论与制度。(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蒲晓磊[5](2017)在《有利于建设廉洁政府法治政府》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作为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内容。民法总则设(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3-28)
张彪[6](2016)在《国家机关法人独立预算经费要件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九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只有享有独立预算经费的国家机关才能具有法人资格,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预算法治原则和维护平等公平私法秩序的要求。现行《民法通则》由于未对"独立经费"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对机关法人认定的混乱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回应,应予以修正。应在规范国家机关法人的条款中明确国家机关取得法人具有独立的预算经费这一要件,并同时规定各级编制管理机关为国家机关法人的发布和查询部门。(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王春梅[7](2016)在《潮流与现实悖反:我国机关法人之定位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国内外主流公私法理论基本认可国家主体性二元结构理论,大陆法传统更是认可国家的法人地位而否定国家机关的法人资格,并在立法上形成了公共机构非法人化的事实,但我国受前苏联国家特殊民事主体理论和国家机关法人理论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在立法和理论上认可了国家机关的法人地位并延续至今。我国这种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立法事实不仅与世界范围内存在的非法人化潮流形成逆反,造成公法人向私法的遁入,而且与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非法人化形成悖反,使机关法人的独立责任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虚名。因此,在界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将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限定在公法领域,从而在私法领域中原则上否定其独立法人地位,只令其具有辅助国家私法人格与公共职能实现之作用,只有为实现公共利益与公共职能之必要时,例外地承认其独立法人地位。(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张彪[8](2015)在《国家机关法人地位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典中确立国家机关的法人地位由前苏联民法典所首创。自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机关法人制度后,国家机关的法人地位在民法中得以正式确立。机关法人并成为我国民法中法人的一个重要类型,但确立机关法人地位所导致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逐步显现,其制度本身的正当性有待理论上的探讨和反思。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在公法和私法中呈现出不同的理论发展轨迹。在私法中,尽管在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上有机构说和代理说两种不同的学说,但从实际的立法及其解释来看,在德国,机构说的视角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赞同而成为通说,日本、我国台湾和大陆由于在理论或立法中区分了“代表”与“代理”概念,从而明确确立了机构说的通说地位。在法人与机关的关系上,视机关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机关的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法人机关并不具有主体地位,更不可能成为法人,是大陆法系法人“代表制”构造技术所内含的逻辑前提。国家机关不具有私法上的法人地位乃现代国家公私法学界的共识。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的民法地位与国家的民法地位紧密相关。国家最初被确立为“法人”尽管首先是在公法领域,指称的是国家作为主权归属者的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而具有私法上财产权归属者主体地位的是与国家相分离的国库。随着国家受其自身制定的法律约束之法治思想的确立,国家与国库实现了人格上的同一,国库遂成为国家从事私法活动时的另一名称。伴随国家与国库人格的同一,国家在民法上的法人地位方才确立。按照民法关于法人的构造理论,国家机关在民法上作为国家法人的代表地位也随之确立。尽管自20世纪初以来公法学界对于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主张国家机关人格的观点中,均以其不具有私法上的财产能力为前提,国家机关的主体地位只存在国家组织法等特定领域之中亦为学界共识。同时,为避免公法对法人概念的采用所造成的主体理论认识上的混乱和理论体系构建上的问题,从而实现法律概念的准确和法律主体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尤其在我国,应坚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国家机关无论是否具有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它都不应以法人概念来指称。国家机关民法法人地位的确立系苏俄“民法公法化”和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等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高度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确认作为社会资源的重要支配者和流转者——国家机关的主体地位,而高度公法化的民法则通过赋予这种公法中的权力主体以法人地位以实现对该主体经济活动“民法”调整的需要。我国机关法人制度系在相似背景下继受苏俄民法的结果。在俄罗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重新确立私法地位的背景下,机关法人制度已丧失其制度基础并受到学者的批判,俄罗斯现行立法与理论的变化昭示了机关法人制度的过渡性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机关法人无论从设立、机关法人财产权和对外责任承担以及国家机关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限制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的缺陷。国家机关法人地位与法人的制度基础相矛盾,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私法秩序以及法治原则相违背,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继续坚持国家机关法人地位走入了不可克服的理论与制度困境。现有国家机关法人制度所造成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机关法人制度本身,并非通过完善现行的机关法人制度能够克服,唯有否定机关法人制度本身,方能走出困境。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应理性而果敢地抛弃国家机关法人概念和机关法人类型,在肯定国家机关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的方案并不可取。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所谓“机关法人化”有着特定的内涵,其法人化的机关与我国机关法人并非同一概念,当前上述国家和地区“机关法人化”的实践并不能成为我们坚持机关法人制度的理由。否定国家机关法人地位,并非否定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参与。相反,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需要继续完善对国家民事活动的制度调整,包括: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国家的法人地位;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机关法人化”之理念和立法,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在国家民事行为调整中贯彻平等原则,并对国家从事营利行为进行合理限制,从而实现国家民事行为的法治化;明确国家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及对国家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在民事立法中规定国家等公权法人不享有私法主体人格权保护等等。(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5-12-28)
陈萍[9](2013)在《法国“机关法人”刑事责任述评及其借镜》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刑法中,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即涉案行为发生在其实施可以签订公共服务委托合同的活动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的例外和地方行政部门刑事责任的限制是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难点,关键在于对"可以签订公共服务委托合同活动"的认定。该概念来源于行政法,刑法既需尊重行政法的成果,又要保持本身价值判断的独立性;法国学界对该刑法理论和实践间龃龉的探索已形成可观共识。这对于反思我国法中"机关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责任设置"等相关问题具有重要对比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3年11期)
刘章平[10](2012)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视角下的机关法人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机关作为(私)法人为我国民法的一大特色。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除了前苏联的影响外,也跟当时我国特定的经济模式、政治体制紧密相关。不可否认,该制度发挥过积极作用,为广大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便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国家机关被私法人化后,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本文即以其中的一个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为切入点,抛开错综复杂的财政、经济数据和理论,另辟蹊径,从民法学角度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原因及其法律预防与控制,提出了民法人自己的思考。同时,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急剧膨胀,数额已经超过十万亿,相当于占我国GDP的16.5%。规模如此巨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犹如悬在人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给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风险,所以本文也是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的民法基础:机关法人理论及其确立原因,并将该理论与国外的公法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首先论述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概念与特征,接下来以法学的宏观背景和机关法人理论的具体路径为切入点,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产生原因,最后指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膨胀带来的风险;第叁部分首先总结机关法人理论带来的诸多问题,其次探讨了运用机关法人理论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所遇到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最后结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危机反思机关法人理论,并就我国民法中国家机关的私法地位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本文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民法应当首先确立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这一前提基础;应摒弃国家机关的私法人化理论,仅承认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私法主体地位,其只能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从事私法行为。本文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创新:首先,运用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具体来说,除了采纳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外,还大量借鉴了行政法学科和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这使得本文的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范畴而更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其次,本文既注重法学理论的阐述,又关照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做到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8)
机关法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工会派出代表机关能否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地方工会有关人员的认识不尽一致。特别是国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来,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法律渊源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组织以法律人格,是法人制度的基本内核。因此,什么样的组织具有或者可以取得法人资格,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机关法人论文参考文献
[1].吴永盛.论机关法人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李进东.工会派出代表机关法人地位适格性探析[J].中国工运.2019
[3].徐强胜.正确理解机关法人制度[J].人民法治.2017
[4].屈茂辉.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J].清华法学.2017
[5].蒲晓磊.有利于建设廉洁政府法治政府[N].法制日报.2017
[6].张彪.国家机关法人独立预算经费要件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九条[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
[7].王春梅.潮流与现实悖反:我国机关法人之定位与重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
[8].张彪.国家机关法人地位正当性分析[D].湖南大学.2015
[9].陈萍.法国“机关法人”刑事责任述评及其借镜[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10].刘章平.地方政府性债务视角下的机关法人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