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附类推论文-刘奇

比附类推论文-刘奇

导读:本文包含了比附类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比附类推,疑难案件,德法合治,1979年《刑法》

比附类推论文文献综述

刘奇[1](2019)在《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的刑事比附类推,是指在刑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明显有漏洞或偏颇的情况下,以类比推理的方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比照依附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判例甚至经义,对一些刑事疑难案件进行出罪或入罪的一种法律机制。刑事比附类推起源于周秦,发展于汉唐,延续于明清,承袭于现代,可谓源远流长。刑事比附类推之所以能在中国历史上绵亘数千年,与它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功能有关。经过分析可知,刑事比附类推有弥补刑法条文漏洞、纠正刑法条文偏颇和延长刑法条文生命的功能。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比附类推条款,但从学术上进行满足实践需求和学术创新的探索仍是有必要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昕杰,刘楷悦[2](2015)在《从比附援引到类推解释:传统司法方法的近代境遇——民国学者关于法律解释的一次争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代中国引入西方法律的浪潮,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法典中得以确立。作为传统司法活动中一项重要的适用规则,比附援引逐渐丧失了合法性,其所指代的司法适用方式也被法律解释理论中的类推解释替代。虽然民国刑法典中也明确重申了禁止类推的罪刑法定原则,但民国法学界对于刑罚是否应允许类推解释仍未持定论。反对者从法理角度对类推解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支持者多结合社会现实进行合理性论证。民国学者对类推解释的争论大致可以展现出传统司法方法在近代西方法学理论传入过程中的学术演进和价值观转变,也为我们比较其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异同进而深刻认识现代法律解释术语背后的历史寓意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5年02期)

白雪峰,陈加奎[3](2016)在《比附援引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对于重构我国现代类推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比附援引制度用于应对刑律没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对此行为施以相应的刑罚而设置。此制度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从隋朝正式建立到清末沈家本等人参酌西律力主罪行法定原则而废除,期间有一千叁百多年的历史。通过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比附援引制度进行梳理和史料挖掘,发现其随着民族法律文化融合而进化,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弥补法律漏洞的可行性以及处罚违背"正当理性"的潜在性为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那么在当下受西方法治文明影响的社会背景下,按照比附援引制度的进化理路,同时立足其法理基础,对于重构我国现代类推制度是有所裨益的。(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陈新宇[4](2011)在《比附与类推之辨——从“比引律条”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律典以情理作为判断犯罪的标准,对去罪化的行为立法上予以明确标明,比附无需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上面临过多压力。比附包括名分的比附、类推式的比附与特别的比附叁种类型,既包括类推,亦有独特的面相。从名分的比附中,可以看到古代法中"正名"之重要性,古人的"无正条",包含无适当名分规范之意,与近代的"法无明文规定"在理解上不能完全等同。从特别的比附中,可以看到比附超越构成要件的相似性,"不受严格形式主义拘束"的一面。如果说类推的目的在于入罪,比附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寻求适当的量刑。比附中相似性判断的不同,可能会使量刑出现很大的差异;这种判断,主要取决于比附者对罪刑均衡关系的把握,因此比附的主要危险是在量刑方面。建立在个人衡平感基础上的比附,可能很难确保援引规则之可预期性。(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1年02期)

王浩[5](2003)在《我国古代刑法“比附类推”制度的发展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比附类推制度可追溯于周代,随后各朝代均推行运用,但不同程度作了限制。新中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也规定了类推制度,但1997年刑法修订时废除了这一制度,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比附类推制度被废除,但这一思想仍然会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6期)

陶安[6](2003)在《“比附”与“类推”:超越沈家本的时代约束》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沈家本既是中国近代法之父,又是中国法律史的奠基人。他在有关法律史的种种考证中显示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历史考证常常付于奏文之中,并被作为立法资料来推动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在沈家本看来,近代化与传统并不成为绝对矛盾,近代化是奠定在传统之基础上的。(本文来源于《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期刊2003-10-16)

王侃[7](1993)在《唐律中的类推不是“举重明轻”,而是“比附”——与中国法制史诸书及《中国刑法史》作者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八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公开出版了八、九部中国法制史,一些法学院系还自编了内部铅印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还有周密着《中国刑法史》.以上各书凡是讲到唐律名例篇中的"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以下为简便,只用其一)时,都一致认为是类推.诚然,就类推讲,不仅唐律,早在汉、晋、北魏、隋,后来的宋、明、清诸律都有,但说举重明轻是类推就很值得研究了.如果这是类推,那么唐律断狱篇中的"比附",疏议中说的"故通比附"、"比附论罪"、"比附论刑",《旧唐书·刑法志》中的"比附断事"等的比附又该是什么呢?明、清律就没有举重明轻,可在名例篇中却有"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这个比附又是什么?我认为,唐律中的比附才最相当于现在的类推.举重明轻则是对律条的涵义、用语作论证、推理,属于对法律的逻辑解释.(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1993年03期)

比附类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近代中国引入西方法律的浪潮,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法典中得以确立。作为传统司法活动中一项重要的适用规则,比附援引逐渐丧失了合法性,其所指代的司法适用方式也被法律解释理论中的类推解释替代。虽然民国刑法典中也明确重申了禁止类推的罪刑法定原则,但民国法学界对于刑罚是否应允许类推解释仍未持定论。反对者从法理角度对类推解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支持者多结合社会现实进行合理性论证。民国学者对类推解释的争论大致可以展现出传统司法方法在近代西方法学理论传入过程中的学术演进和价值观转变,也为我们比较其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异同进而深刻认识现代法律解释术语背后的历史寓意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比附类推论文参考文献

[1].刘奇.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刘昕杰,刘楷悦.从比附援引到类推解释:传统司法方法的近代境遇——民国学者关于法律解释的一次争论[J].法律方法.2015

[3].白雪峰,陈加奎.比附援引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对于重构我国现代类推制度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6

[4].陈新宇.比附与类推之辨——从“比引律条”出发[J].政法论坛.2011

[5].王浩.我国古代刑法“比附类推”制度的发展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最终确立[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6].陶安.“比附”与“类推”:超越沈家本的时代约束[C].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2003

[7].王侃.唐律中的类推不是“举重明轻”,而是“比附”——与中国法制史诸书及《中国刑法史》作者商榷[J].法学研究.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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