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强制采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强制采样,人身检查,比对样本,法律规制
刑事强制采样论文文献综述
裴煜[1](2018)在《论刑事强制采样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采样具有快速准确认定作案人、有效缩短案件侦破时间和节约有限侦查资源等优点,在当前案件侦破中应用广泛。因缺乏有效法律规制,侦查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运用刑事强制采样措施超越正常边界,侵犯了采样相对人人身自由、身体健康和隐私等基本权利。借鉴现代法治国家成熟做法,明确我国运用刑事强制采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限定刑事强制采样适用范围,规范刑事强制采样实施程序,完善采样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和强化采集样本保管工作。(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吴换霞[2](2016)在《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是科技进步飞速的时代,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也更多地选择运用先进技术来查明事实的真相。刑事强制采样的行为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获得证据,因此在司法活动中被经常使用。但是刑事强制采样毕竟是在相对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同时需要在人的体内和体外来采集样本,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侵害到人身权。因此,侦查机关在运用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时候不仅要发现案件客观的真相,更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较大程度的损害。当然这就需要法律完善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相关规定,使侦查人员有法可依。本文主要是考察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关于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并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最后笔者提出了我国完善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必要性和具体建议。文章总共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主要是分析刑事强制采样的相关理论。首先笔者总结我国学者关于刑事强制采样的涵义,进而对其内涵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接下来对比刑事强制采样与搜查、鉴定以及人身检查的异同;然后通过分析认为刑事强制采样是一种干预公民权利程度很高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独立获得证据的方式;最后是从四个不同的方面对刑事强制采样进行分类,通过研究不同的分类来设置不同的条件和程序,以求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权利。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立法和司法的现况,并且指出该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刑事强制采样程序法律规范的缺乏、我国长期诉讼文化的影响、刑事侦查程序欠缺法治化和公民缺乏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第叁部分是对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比较考察,主要考察德国、日本、台湾、美国和英国的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并且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找出不同和相似的地方。最后是两大法系刑事强制采样程序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在立法理念方面,要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第二,在程序监督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监督,规定司法机关对刑事强制采样程序进行审查批准;第叁,在程序设计方面,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刑事强制采样制定不同的适用要件;第四,在管理样本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完善。先是指出完善该程序是贯彻强制侦查程序法定原则、避免侦查权随意扩大和促进保障人权理念实现的必然要求;具体是从确立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独立侦查行为的地位,遵循法律保留、比例和司法审查原则,规定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以及建立被采样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机制四个方面来完善。(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6-06-01)
周红[3](2016)在《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采样是通过对被采样人体表或体内样本进行采集,并将其用以刑事鉴定比对的一种侦查措施。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这项措施在收集犯罪证据和准确锁定罪犯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尤其是DNA科学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广泛运用,强制采样在个体身份识别和生物信息采集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侦查功能。但是强制采样制度在给刑事侦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公民基本权利之行使造成干预。如何让强制采样在发挥最大价值的同时保障人权、规避风险,实现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平衡,是本论文之研究目的。基于此研究目的,本文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立法制度之考察,总结其值得借鉴的立法思路,具体分析我国强制采样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构建的总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建议,以期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理论和实务展开有力分析与论证。第一部分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主要从强制采样之内涵、类型、法理叁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刑事强制采样的概念要素和法律属性进行归纳论证,准确界定刑事强制采样的基本内涵,并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其次是从法理层面对强制采样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对强制采样制度与人权保障之冲突以及其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对垒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介绍了强制采样的四种类型划分。第二部分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之考察围绕强制采样的启动依据、审查程序、实施程序和权利救济四个方面展开,主要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强制采样制度之立法状况进行了介绍,并从中总结出各法治国家强制采样制度立法之共性,以期对我国强制采样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参照。第叁部分对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立法层面与实践层面审视我国强制采样当前的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强制采样制度之立法尚不完备,实践操作略显粗糙,并针对这些问题作出全面的分析。第四部分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建构进行科学。此部分是论文研究的最终目的所在。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鉴国外法治原则进行立法设计,并建议将强制采样程序专章加以规定,在条文规定上应更加详细规范。在完善的具体思路上则包括确立分类制度、限定启动条件、细化审批机制、规范实施程序和强化权利保障五个方面,并对其实施依据进行了系统论证。(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杨佩佩[4](2014)在《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采样作为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经过检验比对得到的证据对发现案件真相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现代医学技术与刑事侦查加速接轨的背景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第叁人的毛发、指纹、血液、体液的采集和鉴定也越来越频繁。然而,这一趋势同时也激化了强制采样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真相、惩罚犯罪与对被采集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之间的矛盾。由于刑事强制采样是对被采样人的身体权的直接侵犯,在某些情况下,如需要开刀或是洗胃采取样本,其对被采样人的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不低于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所以强制采样的合法性应由基本法授予,程序应当受到严格的规制,否则将会导致侦查人员权力过分扩张,不利于对被采取人的基本权利保障。鉴此,笔者对我国刑事强制采样进行程序规制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刑事强制采样基本理论的阐述。对其概念进行清晰而合理的界定,是构建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基石。本章节首先解释说明刑事强制采样的概念内涵,然后分析其性质,再将其与人身检查搜查、司法鉴定等概念进行区别比较,最后对刑事强制采样进行分类,为后续的程序启动和适用提供学理分类和标准。第二章,是对域外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考察。本文重点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的相关刑事强制采样制度,并且进行比较法评论,分析其共同点、原则,总结经验,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构建提供合理的参考材料。第叁章,是阐述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现状。在现有立法、学术研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存在的问题,如立法规范粗疏、程序启动任意、审查程序弱化、监督保障缺位等一系列问题。随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究,从我国刑事诉讼法重惩罚轻人权保障的立法、司法思想、查程序法治化滞后、公民维权的社会成本大以及维权意识淡薄等角度阐述原因。第四章,是笔者对建立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制度的一些建议。本章节以刑事强制采样程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从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实施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提取程序四个方面展开阐述笔者的相关意见和构想。刑事强制采样不仅存在于侦查阶段,其同样适用于裁判阶段,同时还必须注意事后权利救济机制,因此构建完整的刑事强制采样程序有必要对司法审查、救济程序以及相关配套程序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尤小妹[5](2013)在《论刑事强制采样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强制采样作为强制性侦查行为的一种,目的是为司法鉴定提供材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但我国对强制采样的相关法律规制基本空白。本文将在参考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实践者的观点之基础上,对强制采样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将其与相关概念(人身检查、搜查、司法鉴定)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更为清晰地认识强制采样的基本性质和特征。由于强制采样不可避免地对公民权利造成干预,因此本文随后阐述强制采样对宪法性权利的冲击,包括对身体权、隐私权、程序性权利的冲击。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追诉犯罪的平衡,做到既能追诉犯罪又能保障公民权利,本文对英美德日等民主法治国家有关强制采样的法律规制做了比较考察,以期对我国强制采样程序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借鉴。最后,本文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强制采样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设计。(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10-01)
张伟方[6](2013)在《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强制采样已经逐渐成为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利器。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强制采样一般被定位为侦查措施,鉴于强制采样是一种高度干预公民身体权、隐私权、健康权的侦查措施,在行使强制采样措施时,不仅要注重强制采样打击犯罪的目的,而且更要关注被采样人的权利保护,这种保护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及一系列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的,例如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例原则等。本文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的考察,总结了其强制采样值得借鉴的理念和制度;反观我国的强制采样,具体分析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我国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基本理论的阐述和分析。通过对国内学者刑事诉讼强制采样概念的比较和分析,并将刑事诉讼强制采样与人身检查、人身搜查、司法鉴定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同时对学界有关强制采样的法律性质学说进行比较阐述,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采样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采集体内或体外样本的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第二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比较法考察,主要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立法与实践。通过考察发现,域外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在授权依据上,普遍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启动审查上,普遍实行令状原则;在实施要求上,普遍体现了比例原则;在救济机制上,普遍建立了权利救济机制。由此,总结出域外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带来的启示就是在指导理念上,需要兼顾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在权力运行模式上,需实现强制采样决定权与执行权的适度分离;在制度设计上,需建立区别性程序规定;在救济机制上,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叁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强制采样有了比较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导致了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一是启动条件模糊;二是启动程序封闭化,无中立机关介入;叁是强制采样的实施对象不明确;四是未对强制采样的样本进行必要分类;五是执行程序不规范;六是被采样人的权利保障缺失。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分别从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思路来阐述。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必要性因素有: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立法精密化的必然趋势。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可行性因素有: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研究不断深入,为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提供了社会基础;实践部门的积极探索,为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对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采样进行程序构建时应在立法中突出强制采样独立侦查措施的特征,将其与人身搜查、人身检查、司法鉴定分开,专设“强制采样”一节对其进行规定,并在此框架下对强制采样条文进行充实,以对强制采样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具体的构建建议,笔者分别从强制采样的实施对象、强制采样的样本分类、启动条件、审批机制、实施程序、被采样人的权利保障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3-05-01)
袁玉丽[7](2013)在《刑事强制采样及程序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采样作为一种高科技的侦查手.段,在各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强制采样的运用是把双刃剑,既能有效提高侦查效率,又会不同程度的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从立法上对强制采样行为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域外主要法治国家早已意识到它的双面性,并纷纷通过程序进行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中直到新《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增加规定,“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才首次将强制采样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为强制采样提供法律上的支撑。然而,立法上对强制采样只有寥寥数语的规定,不论从其作为规范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及其深层理念等等方面均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如:我们是否有必要进行强制采样?对该权力如何控制?怎样控制?带着这些疑问,开始了本文的写作。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强制采样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化的意义。对于必要性主要从叁方面分析,打击犯罪的需要、获取证据的需要、保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并从授权和限权两个角度阐述了将刑事强制采样立法化的意义。通过论证我们得出结论,刑事强制采样权的行使十分必要而且必须将其立法化。第二部分刑事强制采样可能面对的质疑。主要从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两方面入手,论证刑事强制采样的一些弊端与风险,即在实施过程中会侵犯公民权利,因此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第叁部分通过程序控制刑事强制采样权。为了减少刑事强制采样的弊端,需要通过程序来进行规制。在实体控权的弊端日益暴露,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重视的背景之下,程序控权势在必行,并且与实体控权相比,程序控权有着独特的优势,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加强人权保障,亟需通过程序控制强制采样权。而域外国家对强制采样权控制的研究时间较长,在这方面法治也较为健全,通过对域外国家程序规制的介绍,我们从中得到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强制采样的现有规定进行解读,既肯定它对实践中强制采样行为的指导意义,又发现了其中的不足,并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的程序控制提出建议。主要从强制采样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实体要件、程序要件、权利救济、样本的保存六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4-25)
石梦琪[8](2012)在《刑事诉讼中强制采样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采样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有其存在理论与实践价值。但是与此同时,强制采样的存在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第二条,那么如何让强制采样在发挥其最大价值的同时保障人权规避风险,是当前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就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以期能够寻求强制采样合理运用的途径。(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王琼[9](2012)在《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合理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我国采样程序从“真空”状态过渡到了“半真空”状态——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纳入了法律条文,这可以算是我国在构建采样程序道路上的一次试探,也表明了我国越来越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但是,寥寥数语的法律条文毕竟过于笼统,实践中强制犯罪嫌疑人进行采样的情况频频发生,“强制采样”这个词应运而生。鉴于此,很多学者呼吁在立法上对强制采样程序进行具体合理的构建,以期使司法实践能够有法可依。在我国构建强制采样程序,既是遵循保障人权的要求,又是整顿我国司法环境的有力举措。本文就是基于此,着重对“强制采样程序”进行深入分析。笔者在写本文之前,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发现,目前我国学界已有很多人在呼吁对强制采样程序进行立法规制,包括强制采样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等,但是对于强制采样具体涵义以及具体适用细则等仍然存在众多分歧,有些观点认为强制采样应当属于人身检查,参照人身检查的相关规定进行适用,有些观点认为强制采样应当独立出来,对其进行独立的规制。本文采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数据统计等分析方式,对如何在我国合理构建强制采样程序进行论证。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强制采样程序的概述,通过将其与人身检查、鉴定、搜查相关概念相比较,分析强制采样独有的性质特点,其既是一种取证手段,又是一种侦查措施,从而进一步明确强制采样的概念,为下文的分析打好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介绍我国目前强制采样程序的实践现状,通过对一些学者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总结。我国目前强制采样程序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缺失、司法任意、保障缺失等等,而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第叁章主要是比较域外国家对采样的一些立法和司法规制,从而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可以借鉴的相关经验。英美法系主要通过比较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比较日本和德国,发现两大法系的相同点和各自的特点,相同的原则就可以为我们所用,各自的特点也可以为我们取长。第四章是对我国构建强制采样程序的设计建议。要在我国具体合理构建强制采样程序,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加以明确,同时要确认强制采样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严格执行的程序,最后要做好相关的救济和后续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25)
王彬[10](2011)在《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强制采样是侦查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方法。为了厘清强制采样的有关问题,以域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基础,详细论述了强制采样的法律性质,强制采样的程序控制,包括强制采样的批准程序、强制采样的告知程序、强制采样的实施程序、强制采样样本与资料的处理程序,强制采样证据的证据能力;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强制采样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对如何构建中国的强制采样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1年08期)
刑事强制采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今社会是科技进步飞速的时代,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也更多地选择运用先进技术来查明事实的真相。刑事强制采样的行为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获得证据,因此在司法活动中被经常使用。但是刑事强制采样毕竟是在相对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同时需要在人的体内和体外来采集样本,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侵害到人身权。因此,侦查机关在运用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时候不仅要发现案件客观的真相,更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较大程度的损害。当然这就需要法律完善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相关规定,使侦查人员有法可依。本文主要是考察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关于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并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最后笔者提出了我国完善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必要性和具体建议。文章总共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主要是分析刑事强制采样的相关理论。首先笔者总结我国学者关于刑事强制采样的涵义,进而对其内涵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接下来对比刑事强制采样与搜查、鉴定以及人身检查的异同;然后通过分析认为刑事强制采样是一种干预公民权利程度很高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独立获得证据的方式;最后是从四个不同的方面对刑事强制采样进行分类,通过研究不同的分类来设置不同的条件和程序,以求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权利。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立法和司法的现况,并且指出该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刑事强制采样程序法律规范的缺乏、我国长期诉讼文化的影响、刑事侦查程序欠缺法治化和公民缺乏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第叁部分是对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比较考察,主要考察德国、日本、台湾、美国和英国的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并且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找出不同和相似的地方。最后是两大法系刑事强制采样程序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在立法理念方面,要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第二,在程序监督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监督,规定司法机关对刑事强制采样程序进行审查批准;第叁,在程序设计方面,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刑事强制采样制定不同的适用要件;第四,在管理样本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完善。先是指出完善该程序是贯彻强制侦查程序法定原则、避免侦查权随意扩大和促进保障人权理念实现的必然要求;具体是从确立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独立侦查行为的地位,遵循法律保留、比例和司法审查原则,规定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以及建立被采样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机制四个方面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强制采样论文参考文献
[1].裴煜.论刑事强制采样法律规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2].吴换霞.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研究[D].山西大学.2016
[3].周红.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6
[4].杨佩佩.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的程序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尤小妹.论刑事强制采样的程序规制[D].苏州大学.2013
[6].张伟方.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D].海南大学.2013
[7].袁玉丽.刑事强制采样及程序控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3
[8].石梦琪.刑事诉讼中强制采样的困境与出路[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9].王琼.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程序的合理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2
[10].王彬.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J].河北法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