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论文-董小军,王舜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论文-董小军,王舜毕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法院,油污损害,责任限制,我国法院,立案受理,埃林,中国法院,民事责任公约,证明文件,特别提款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论文文献综述

董小军,王舜毕[1](2019)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董小军 通讯员王舜毕)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巴拿马一家公司提出的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基金总额6743109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5500万元。据了解,(本文来源于《宁波日报》期刊2019-08-28)

宋瑞秋,耿利君[2](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海损原因和债权种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行有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不完善之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以2000年至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60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为样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就细化和完善该类案件程序规范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刘乔发,杨钉[3](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审判实务中有许多问题亟待厘清。本文在分析审判实践中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交叉与冲突的基础之上,就破产程序与限制基金程序互相吸收问题、设立限制基金程序是否中止或终止问题、设立限制基金如何受偿问题、海事债权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以求教于方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21期)

赵峰瑶[4](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破产制度冲突与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航运业整体趋颓,大量船企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这使得海商法与破产法在调整船企破产案件时有同时适用的可能。然而,由于海商法侧重对船东的保护,这一立法旨意与以保护债权为目的的破产法有着天然的冲突。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选取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这一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在分析现行规则的基础上,发现我国海商法与破产法围绕着船企破产案件管辖权、限制性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等程序和实体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并提出了通过法律解释和立法修改两条路径的冲突化解方式。在海商法越来越呈现出开放性的背景下,本文旨在深入探究海商法的自体性以及破产法上关于尊重非破产规则的原则,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4-01)

沈王强[5](2017)在《浅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4月10日,A船在阿根廷外海域渔场航行时,因风浪较大,不慎与同海域拖网作业的B船发生碰撞,碰撞导致A船船艏受损,B船进水沉没,无人员伤亡。A船为鱿钓作业远洋渔船,钢质结构,船长59.61米,型宽9.8米,主机功率882 KW,总吨949吨,投保渔船综合责任,船舶价值1778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778万元。B船为远洋拖网船,船长51.98米,型宽9.8米,主机功率2350千瓦,总吨位819吨,船舶价值3100(本文来源于《中国水产》期刊2017年12期)

尤怡嘉[6](2016)在《浅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海商法中的一项不同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的赔偿制度,即海商法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赋予船舶所有人等特定主体将一次海损事故引起的特定海事请求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数额的法定权利~([1])。(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26期)

杨泽宇,于轶男[7](2015)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对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该条明确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审查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不仅要准确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特性,严格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关系,而且要准确适用"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基本原则,判断损害的发生是否属于一次事故。(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9期)

方琳,程勇跃[8](2015)在《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人有权依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债权人在该基金内受偿。然而实际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责任人在特殊情况下于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财产,此时是否应当允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基金受偿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经过对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立法目的的探讨可知,此时应当准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但出于非限制性债权性质的特殊性及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的初衷,应当对两种债权数额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文来源于《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期刊2015年03期)

张亮[9](2015)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形式审查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通常是进行形式审查,但单纯的形式审查可能导致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法院拒绝及时执行对责任人的权利保护条款以及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与实体判决冲突,法院下令释放或责令退还担保可能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形式审查应当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应以字面解释为主,可以适当进行限缩解释,一般不应进行扩张解释;并注意与其他相关条文的整体协调,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3期)

徐洪霖,王建兰,HUANG,Weizhen[10](2014)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面临的困境和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和困惑,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立法没有处理好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分析了基金程序的设立目的及其面临的尴尬以后,得出设立基金程序仅仅是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应先于设立基金程序的构想。(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卷第1期 总第5期)》期刊2014-11-0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因海损原因和债权种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行有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不完善之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以2000年至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60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为样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就细化和完善该类案件程序规范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论文参考文献

[1].董小军,王舜毕.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N].宁波日报.2019

[2].宋瑞秋,耿利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3].刘乔发,杨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J].法律适用.2018

[4].赵峰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破产制度冲突与化解[D].武汉大学.2018

[5].沈王强.浅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J].中国水产.2017

[6].尤怡嘉.浅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的冲突[J].科学中国人.2016

[7].杨泽宇,于轶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律问题分析[J].人民司法.2015

[8].方琳,程勇跃.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研究[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5

[9].张亮.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形式审查的反思[J].法律适用.2015

[10].徐洪霖,王建兰,HUANG,Weizhen.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面临的困境和解决[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卷第1期总第5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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