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法论文-席月民

信托业法论文-席月民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业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联网信托,信托业监管改革,信托业法,信托法

信托业法论文文献综述

席月民[1](2017)在《定位对比与立法协调:基于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关系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业法》的缺位是2001年《信托法》出台时采用"分别立法"模式的选择结果,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为代表的信托业法和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信托法所构建的现行信托立法体系已难以适应信托的混业经营,从理论上澄清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功能定位并使之有机匹配,是科学重构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实现监管改革与信托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基础。深入考察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关系,需要严格区分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本质特点,正视二者之间的共性与联系,进而为改革信托体制、减少监管冲突、实现立法协调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在推动传统信托向互联网信托转型中实现信托治理的理论自洽、法律自洽与功能自洽。(本文来源于《金融法学家(第九辑)》期刊2017-11-11)

席月民[2](2017)在《论《信托业法》的部门法属性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信托法制建设融政治性、理论性以及实践性为一体,日益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需要,注重回应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信托业法》是金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规范和保护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承认信托的跨业经营与消除分业监管壁垒方面担负重任。制定我国《信托业法》,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其部门法属性及其法律特征,拓展信托法学研究中的逻辑认知。具体来说,《信托业法》应当属于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耦合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虽然该法包含有商法成分,但实质上应当属于我国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胡萍[3](2014)在《信托业法是《信托法》的重要补充》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期(8月11日)信托版刊登《破解监管立法冲突成难题 我国亟须出台信托业法》一文后,引来业内普遍关注。大家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定位信托业法,该法与《信托法》的关系,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信托业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体制等问题。就上述问题再次采访了中国(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4-08-25)

胡萍[4](2014)在《我国亟须出台信托业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信托高速发展的当下,行业暴露出的问题及潜藏的危机凸显。信托长远发展是否需要专门的信托业法来规范,业界争论较多。日前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他认为信托业法的缺位已经危及我国信托行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需要信托业监管改革与立法(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4-08-11)

席月民[5](2014)在《《信托业法》:信托业乱象终结者》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高出了保险和基金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然而,信托业高速增长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信托兑付危机和监管危机,我国的信托业发展亟待一部专门的《信托业法》。 信托制度内在的扩张力导致过度的处分自由,对固有的制度造(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4-06-10)

曹婧逸[6](2013)在《《信托法》有待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必要尽快完善信托和信托业法律制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四川宏达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沧龙告诉本报,他今年向两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信托法》的提案,在提案中他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的程序。 2001年10月1日,《中(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3-03-08)

刘雁[7](2013)在《泛信托时代到来 业界呼吁信托业法尽快出台》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业资产规模突破7万亿元已成定局,与此同时行业风险也相伴而生,如何加强监管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于信托机构的监管依据除《信托法》外,主要是各种规章制度,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研究室主任、《信托法》起草小组(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3-01-23)

席月民[8](2012)在《我国《信托业法》的制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定我国的《信托业法》,必须要有国际视野,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周边国家与地区的信托业监管立法相协调;要在立法中明确界定信托业的经营资格,将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其中;要考虑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商业信托,在信托财产范围的扩大以及信托的利用形态方面,合理借鉴日本经验,增订相关内容,厘清法律适用上的疑义,防止信托制度遭到滥用;要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将信托业监管权整合集中授予中国银监会,并以《信托业法》的名义固定下来;要依营业信托的特性不断扩充现有交易规则,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规范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控制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尽量用强制性规定去补充和完善商业信托合同。(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05期)

黄赵颖[9](2010)在《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困境与对策——关于《信托业法》的设想与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业是金融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但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下,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一些限制。基于我国特殊的信托监管现状,本文提出应该制定《信托业法》来统一信托业的规范,促进信托业的蓬勃生长。(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2期)

那坤,高岩[10](2008)在《浅论我国信托业法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过程中,我国金融业如何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培养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创新以及经济增长方式,更关系到国家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改善和发展我国信托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律环境已刻不容缓。(本文来源于《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信托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信托法制建设融政治性、理论性以及实践性为一体,日益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需要,注重回应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信托业法》是金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规范和保护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承认信托的跨业经营与消除分业监管壁垒方面担负重任。制定我国《信托业法》,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其部门法属性及其法律特征,拓展信托法学研究中的逻辑认知。具体来说,《信托业法》应当属于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耦合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虽然该法包含有商法成分,但实质上应当属于我国经济法的体系范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业法论文参考文献

[1].席月民.定位对比与立法协调:基于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关系考察[C].金融法学家(第九辑).2017

[2].席月民.论《信托业法》的部门法属性特征[J].人大法律评论.2017

[3].胡萍.信托业法是《信托法》的重要补充[N].金融时报.2014

[4].胡萍.我国亟须出台信托业法[N].金融时报.2014

[5].席月民.《信托业法》:信托业乱象终结者[N].经济参考报.2014

[6].曹婧逸.《信托法》有待修改[N].中华工商时报.2013

[7].刘雁.泛信托时代到来业界呼吁信托业法尽快出台[N].证券时报.2013

[8].席月民.我国《信托业法》的制定[J].广东社会科学.2012

[9].黄赵颖.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困境与对策——关于《信托业法》的设想与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0

[10].那坤,高岩.浅论我国信托业法之构建[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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