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立法论文-李志强

包裹立法论文-李志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包裹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包裹立法,法律修改,法律体系,后立法时代

包裹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志强[1](2014)在《包裹立法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包裹立法作为一种法律修改模式,以其高效能、低成本的特质,广泛运用于欧美国家。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首次将包裹立法模式运用到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中,共修改了59件法律141条规定,初步确立了包裹立法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技术的创新,通过一揽打包修法的方式,即时消解法律的冲突,保证法律之间的统一与衔接。当前我国包裹立法模式还有很多问题亟须解决,立法机关应当规范包裹立法的运行程序,特别是对法案的提出和审议提供具体可行的思路,创新立法权限制度,并定期对包裹修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立法体系的完善,有效推动法律的实施。(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11期)

席锋宇[2](2014)在《节约立法成本 提高立法效率》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部法律。此次会议还审议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拟修改法律59件、141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采用“包裹立法”形式,一揽子废止和修(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9-06)

刘风景[3](2014)在《包裹立法的中国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包裹立法是立法机关基于一个共同的立法目的,将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的数个(或多个)法律文本,整合在一个法律案中进行小幅度变动的法律修改技术。在社会发展节奏加快、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包裹立法被赋予了重任。自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叁次运用了包裹立法,透视这几次集成式法律修改的过程,可发现中国包裹立法的运行轨迹和发展趋势。包裹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立法统一、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当下,应以立法法的修改为契机,将包裹立法的经验定型化、制度化。(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06期)

刘风景[4](2012)在《包裹立法的原理与技术——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为主要素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共修改了59件法律中的141条规定,这是我国首例成功的包裹立法,但其中也存在着"繁"、"空"、"盲"、"乱"、"穷"及"迟"等问题。以此为镜,立法机关应考虑确定包裹立法的名称,规定直接的立法目的,及时清理法律文本,选择包裹立法的标题,调整专门委员会的分工,配备优秀的立法人才,以及修改完善立法法的相关内容。(本文来源于《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阿计[5](2009)在《《清理,让法制肌体更健康》系列报道之叁 以“包裹立法”推动法律清理常态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6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两个决定草案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呼吁,法律清理不应事隔十多年甚至数十年才进行一次,而应常态化、定期化。委员们的呼声,或将很快变为现实。一个重要原因是,此次法律清理首次采用了"包裹立法"技术,将59件拟修改的法律,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在一个议案中提出,这与每件法律案单独形成议案、分别审议表决的传统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一崭新的立法技术,成为此次法律清理的最大亮点,也为未来法律清理常态化的重大变局埋下了伏笔。(本文来源于《公民导刊》期刊2009年11期)

阿计[6](2009)在《包裹立法,清除法律“硬伤”》一文中研究指出"反革命分子""指令性计划""投机倒把"……倘若这些依附于特殊而遥远年代的陌生词汇出现在法律语言中,倘若一些"年龄"已有半个世纪以上的"古董法律"依然"现行有效",是否令人不可思议? 2009年6月下旬,随着两份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议案进入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潜伏已久的"硬伤"纷纷浮出水面,一场史无前例的法律清理行动也掀开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最新篇章。(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09年16期)

郑淑娜,袁祥,王逸吟[7](2009)在《包裹立法:解决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硬伤”》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 郑淑娜    □本报 袁祥 王逸吟     郑淑娜1984年就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任法工委研究室主任。多年来,主要从事立法理论方面,包括立法程序、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和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09-07-16)

王洪宇[8](2009)在《看国外的“包裹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包裹立法"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德国是使用包裹立法最多的国家。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就属于典型的包裹立法模式,共修正了17部与民法抵触的法(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09年13期)

庄永廉[9](2009)在《建议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6月22日电(庄永廉)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透露,“这次法律清理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法律8件,建议修改的法律59件141条”。   了解到,与以往修改或废止法律不同,考虑到需要废止和修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9-06-23)

包裹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部法律。此次会议还审议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拟修改法律59件、141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采用“包裹立法”形式,一揽子废止和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包裹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志强.包裹立法模式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4

[2].席锋宇.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N].法制日报.2014

[3].刘风景.包裹立法的中国实践[J].法学.2014

[4].刘风景.包裹立法的原理与技术——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为主要素材[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阿计.《清理,让法制肌体更健康》系列报道之叁以“包裹立法”推动法律清理常态化[J].公民导刊.2009

[6].阿计.包裹立法,清除法律“硬伤”[J].民主与法制.2009

[7].郑淑娜,袁祥,王逸吟.包裹立法:解决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硬伤”[N].光明日报.2009

[8].王洪宇.看国外的“包裹立法”[J].中国人大.2009

[9].庄永廉.建议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N].检察日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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