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外论文-袁雪,廖宇程

国家管辖范围外论文-袁雪,廖宇程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管辖范围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海洋生物多样性

国家管辖范围外论文文献综述

袁雪,廖宇程[1](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化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获取和利用潜在价值巨大的海洋遗传资源提供了可能,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国际法治理框架的缺失又带来了诸多制度障碍。构建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是实现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进行有效治理的前提。当前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下简称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谈判进程中,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导向秉持不同的谈判立场,化解相关谈判过程中国家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呼唤有效的制度安排。以鼓励海洋科研创新与维护全人类利益的价值导向为基础,进而构建弱限制性获取制度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惠益分享制度是符合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目的的有益尝试。面对国际变革,中国应当研判海洋遗传资源的发展趋势,针对性地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并引导会议进程,推广中国理念。(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袁雪,廖宇程[2](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选择与中国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需要处理海洋遗传资源问题,包括其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然而现有国际法规定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不具备直接适用的条件。梳理国际法现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总结得出获取和惠益分享可以以"成本"为标准,被划分为严格和宽松两种类型,将不同类型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加以组合得出不同的模型,评估不同模型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应用的利弊,阐明宽松获取和严格惠益分享的组合模型,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实现惠益公平,是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蓝本。(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罗猛,辛佳潞[3](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外部界限划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外部界限的划定不仅涉及人类共同遗产的合理保护,也与相应资源的权利归属相关联。目前国际上在划定专属经济区和相邻国家或相对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方面,尚未形成被国际普遍接受的方案。根据近年来海洋划界争端案件的处理经验,在进一步处理国家范围外海域外部界限问题时各国应积极通过谈判化解争端,在进行大陆架划界时遵循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并在划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时合理采用单一的海洋边界,各国在争议海域共同开发海洋资源。(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肖成[4](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筛选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的地理范围包括公海、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ABNJ占全球海洋面积的64%,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区域。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不断增加,使得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BBNJ)遭到严重的威胁,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大会2004年设立不限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以讨论该问题,于2015年通过关于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69/292号决议,决定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文书涵盖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包括公海保护区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个部分。BBNJ国际协定目前已完成第二次政府间谈判,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筛选等技术性问题,仍然存在很多需要理清和深入探讨的关键问题。故本文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筛选机制不仅具有学术价值,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是构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筛选机制,主要由筛选标准、活动清单和地理区域清单叁个部分组成。首先,在整理归纳国际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书的启动门槛和筛选标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以“重大不利影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启动门槛的合理性,并从活动选址、活动特征和活动影响的叁个主要指标出发,构建适用于ABNJ的环境影响评价筛选标准;然后,本文梳理了国际上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清单的现状,对ABNJ主要人类活动的规模和影响以及其环境管理机制进行分析,结合国际层面、区域组织以及主要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践,初步提出ABNJ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清单应包括国际海底区域矿产勘探开发、公海倾倒、部分科学研究和海洋地球工程等活动;最后,本文梳理了国际上环境影响评价的地理区域清单的使用现状,并识别出ABNJ八种区域类型,根据它们的划区现状以及划区标准,认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地理区域清单应包括除了“具有生物和生态学意义的海洋”和“特别敏感海域”的其他六类海域。(本文来源于《自然资源部第叁海洋研究所》期刊2019-06-01)

李羚玮[5](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底区域因为特殊的低温和无光照环境,孕育了丰富的生物及基因资源,在人类医疗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区域内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发达国家坚持公海自由原则,主张对区域内资源可自由开发;发展中国家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公平分享国家管辖管辖范围外生物资源产生的惠益。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未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资源保护及分享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通过梳理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历史发展,介绍人类共同继承原则的含义及法律内涵,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角度分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契合性,并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将人类共同继承原则用于国家管辖区域外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中的重要性及可行性。最后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保护区建设、惠益分享制度建设以及生物多样性补偿四个方面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15)

孟令浩[6](2019)在《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梳理现有区域性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在禁止捕捞特定海洋生物、禁止排放与倾倒废物、禁止转运活动、联合评估海洋环境以及海上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得出国际社会在确保尽可能多的缔约方加入该国际文书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缔约方报告制度,并在借鉴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基础上,探讨设立非缔约方报告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程时辉[7](2019)在《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基于科技、市场和制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遗传资源市场潜力巨大,但商业成果转化较少,非货币收益是当前的主要收益。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和惠益分享机制分歧较大,最终文本的形成将经历较漫长的过程。为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应树立全面的利益观,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高度重视海洋遗传资源的市场前景和商业成果转化,做好预研和预判;积极参与有关海洋遗传资源的谈判,尽快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本文来源于《资源开发与市场》期刊2019年02期)

邢东榕[8](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区域,存在诸多生物资源,这些资源具有较大的科研、商业价值,但是由于此类资源不属于管辖范围之内,目前尚无明确的国际法律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些许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深海底生物资源,然后针对该资源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罗猛[9](2018)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国际立法趋势与中国因应》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保护区是改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具之一,且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网络对维持公海生态系统至关重要。当前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尚未形成,针对该区域的治理手段相对薄弱,对传统的公海自由制度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有必要注重与公海制度的协调,综合考量科学、社会因素采取治理手段,借鉴东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网络等区域性实践中平衡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经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在处理好本国海洋保护问题的同时,加强对海洋保护区的研究,积极加入到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兼顾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整体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11期)

黄德明,杨帆[10](2018)在《跨部门合作法律机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建立管理中的作用——兼谈对“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保护区是当前最为重要的综合性海洋治理工具,由于它的建立和管理涉及不同国际机构、国家和其他团体的权能,因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有助于海洋保护区的成功设立和有效运行。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地区分别建立了当前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前者以《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为中心,委员会与多个国际机构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并制定适用于多边合作的《集体协议》;后者在缺少区域环境保护条约和区域环境保护组织的情况下,通过成立马尾藻海联盟、订立《汉密尔顿宣言》,建立了以国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主导,以软法机制为主要形式的国际合作模式。考虑到当前海上丝绸之路周边海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借鉴这两种模式的成功经验对于在"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构建ABNJ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国家管辖范围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需要处理海洋遗传资源问题,包括其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然而现有国际法规定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不具备直接适用的条件。梳理国际法现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总结得出获取和惠益分享可以以"成本"为标准,被划分为严格和宽松两种类型,将不同类型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加以组合得出不同的模型,评估不同模型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应用的利弊,阐明宽松获取和严格惠益分享的组合模型,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实现惠益公平,是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蓝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管辖范围外论文参考文献

[1].袁雪,廖宇程.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化建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袁雪,廖宇程.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选择与中国方案[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罗猛,辛佳潞.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外部界限划定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肖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筛选机制研究[D].自然资源部第叁海洋研究所.2019

[5].李羚玮.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D].浙江大学.2019

[6].孟令浩.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措施[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程时辉.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基于科技、市场和制度的视角[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9

[8].邢东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9].罗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国际立法趋势与中国因应[J].法学杂志.2018

[10].黄德明,杨帆.跨部门合作法律机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建立管理中的作用——兼谈对“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启示[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标签:;  ;  ;  ;  

国家管辖范围外论文-袁雪,廖宇程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