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出租权论文-宋文涛

着作出租权论文-宋文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出租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租权,制度构建,集体管理组织,立法修改

着作出租权论文文献综述

宋文涛[1](2015)在《着作出租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品出租已经日渐成为现代社会作品使用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在为使用者使用作品提供廉价方便的同时,也使着作权人依传统着作权利益收益日渐减少,甚至对于整个着作权制度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法律在保护作品的出租权方面有所涉及,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时值我国修订现行着作权法之际,应将作品出租权作为着作权人的重要财产权予以明确规定,且此种规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以全面维护着作权人的权益。但相比较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却并不多,可以说没有达到成为立法依据的水平,所以也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理论指导实践的功能。本文以着作出租权立法修改为契机,结合国外出租权立法、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出租权制度实施环境,提出我国出租权制度具体设计方案。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路,首先对出租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等理论问题进行探究,然后对国外出租权立法及实施展开比较研究,并总结各国的先进经验,最后部分重点论证我国实施出租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该项制度在中国实施提出相关建议。纵观全文,笔者认为出租权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实施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理论层面看,出租权纳入我国着作权使现有体系更加完整;现实层面看,出租权制度实际保护了出租权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地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也促进我国作品出租市场利益分配的均衡化。(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5-06-04)

杨妍[2](2013)在《浅析着作出租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作品出租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研究着作权出租理论,比较国际条约和各国出租权制度立法,对于完善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复制件出租业日渐繁荣,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进行剖析。文章从出租权的概念入手,对出租权主体和客体进行了探讨,并就此指出了着作出租权的不完善之处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21期)

李茂春[3](2011)在《论我国着作出租权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中,首次规定了着作出租权,完善了我国着作权制度。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行使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完善我国出租权提出几点思考。(本文来源于《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张安[4](2009)在《我国着作出租权法律保护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2001年修正的《着作权法》中,首次规定了着作出租权,完善了我国着作权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着作权法》中关于出租权方面的规定不足之处正在日渐的显现出来。因此,应扩大我国出租权客体的范围,完善我国出租权的法律责任。并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新西部(下半月)》期刊2009年11期)

严志浩[5](2008)在《着作出租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10月修订的《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着作出租权,同时在该法的第41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着作出租权在我国法上的引入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又一体现。本文试图通过对着作出租权的立法研究、权利行使的理论探讨,并从权利穷竭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对涉及着作出租权制度的几个问题作出响应,以期引起理论界对着作出租权研究的重视。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着作出租权概述,通过对着作出租权的初步分析,笔者将着作出租权定义为:着作权人、邻接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有期限地使用其作品或邻接权客体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了进一步厘清着作出租权,笔者通过分析美国、日本、欧盟、我国台湾及国际相关公约,如TRIPS协议、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着作出租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着作权相关法律对出租权的规定,总结着作出租权的两种立法模式,一是结合式,即将其纳入发行权中,将作品出租视为作品发行的一种方式,出租权包含在发行权中;二是单列式,即将出租视为独立的作品使用方式,出租权和发行权各自分列。通过对两种立法方式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即着作出租权单列式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划分发行权与出租权的界限,更有利于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着作出租权的权利主体、客体范围及权利内容。文章认为,着作出租权的权利主体应包括着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但同时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初宗及利益平衡的实际需要,必须对出租权的客体范围作出限制。在着作出租权的客体方面,笔者认为,考虑到对着作权人利益构成强烈冲击的主要是容易被他人所侵权且出租人获利丰厚的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及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因此,出租权的客体范围也宜限定于此叁类作品。在厘清着作出租权主体、客体的基础上,文章探讨了着作出租权的内容。同时通过对着作出租权制度上发行权、所有权、公共借阅与着作出租权之间关系的探讨,进一步厘清着作出租权制度与相关理论的分别及联系。本文第叁部分论述了版权穷竭及其对着作出租权制度的影响。文章从版权穷竭的涵义为突破口,通过比较版权穷竭广义、狭义、最狭义叁种不同的观点,以版权穷竭制度为借鉴,探讨了着作出租权制度的由来及版权穷竭理论对着作出租权的影响。本文第四部分论述了着作出租权侵权及其救济。探讨了着作出租权的侵权模式,提出了着作出租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通过对着作出租权侵权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着作出租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自己或授权相应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救济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08-11-01)

沈鸿宾,郭强[6](2006)在《关于着作出租权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了解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特别是我国关于着作权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讨了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提出了作品复制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与着作权的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指出着作出租权应当被确认为着作权人的一项独立权利。(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2期)

沈鸿宾[7](2006)在《关于着作出租权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作品复制件的出租业日趋繁荣,一方面促进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又损害了着作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中关于着作权的规定,探讨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对完善我国着作权制度,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及尽快与国际趋势接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衡水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高晴[8](2005)在《试论着作出租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出租权系着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根据《着作权法》规定,着作出租权仅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研究着作出租权理论及其实践,对完善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完善我国着作权制度,促进经济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梁平,杨习梅[9](2005)在《着作出租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虽已明确规定出租权是着作权人独立的一项财产权,但规定尚不完善。研究着作权出租理论,比较国际条约和各国出租权制度立法,对于完善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5年02期)

张栋磊[10](2004)在《试论我国着作出租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出租权,作为着作财产权之一种,已为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所确认。创设出租权,其法理依据在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因而赋予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出租权。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中,首次规定了着作出租权,完善了我国着作权制度,适应了国际义务的需要。但着作权法并未对出租权做详细的规定,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需要完善。一为着作出租权的取得方式,二为租金的支付方式,叁为着作出租权的侵权救济,四为物权和出租权的冲突解决。本文联系国外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就我国所规定的出租权,作较为详细的介绍。(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着作出租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作品出租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研究着作权出租理论,比较国际条约和各国出租权制度立法,对于完善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复制件出租业日渐繁荣,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进行剖析。文章从出租权的概念入手,对出租权主体和客体进行了探讨,并就此指出了着作出租权的不完善之处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出租权论文参考文献

[1].宋文涛.着作出租权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2].杨妍.浅析着作出租权[J].商.2013

[3].李茂春.论我国着作出租权的完善[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

[4].张安.我国着作出租权法律保护之探讨[J].新西部(下半月).2009

[5].严志浩.着作出租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

[6].沈鸿宾,郭强.关于着作出租权的探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7].沈鸿宾.关于着作出租权的探析[J].衡水学院学报.2006

[8].高晴.试论着作出租权[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

[9].梁平,杨习梅.着作出租权研究[J].河北法学.2005

[10].张栋磊.试论我国着作出租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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