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国际私法,海牙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汉斯·范鲁,张美榕[1](2018)在《过去叁十年国际私法之发展——中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世界》一文中研究指出1987年7月3日中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毫无疑问,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自此之后,中国积极参与了大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条约谈判工作,包括目前正在磋商的海牙判决公约草案的谈判。中国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力支持筹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地区区域性办事处,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出了关键的重大贡献。当前,已经有叁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条约适用于中国。一般认为,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借鉴了很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果。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四项民商事合作安排均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几个条约的影响。未来,这些为两地间安排起到重要借鉴意义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条约将可能成为中国考虑加入的主要候选条约。此外,中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潜在影响还在于,共同致力于全球国际私法趋同化理想之实现,构筑一个孕育全球共同价值与美德的全球性法律框架。(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华丹菁[2](2017)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难一直是阻碍国际民商事诉讼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各国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严重妨碍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顺利进行。本文在前两章节中从理论的角度重点分析了判决承认与执行难的原因,尤其在第二章节中侧重分析对比了不同国家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条件的标准和适用,以期理清造成外国法院判决难以被承认与执行的原因。基于促进和推动国际民商事诉讼发展的考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致力于制定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199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美国的提议下开始起草全球性的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经过各国外交上的艰辛谈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2005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选择法院公约”),之后,又于2015年形成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该草案正在政府间谈判阶段,我国政府也派出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乘着各国对于草案讨论的这股热潮,本文也试着在对草案体系和内容进行粗浅概述的基础上对草案作出不成熟地评析。本文最后重点考察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制状况,目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与他国的双边条约和互惠关系。在国内立法上,我国的法律制度过于简单,对于具体的审判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急需完善相关立法。此外,由于我国只与叁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其中不包括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与我国经济贸易来往密切的日本等国,导致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依据互惠原则来进行。具体而言,我国考察互惠关系时采取事实互惠原则,即看我国判决有无在原判决国被承认与执行的先例。此举造成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难以被承认和执行,甚至遭到过日本的“报复”,导致我国判决也难以在日本被承认和执行。因此本文最后通过探究我国立法欠缺以及互惠原则对于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造成的困境,以期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章节,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概述了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以及理论依据。在界定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范围上,各国普遍趋向于对“外国”和“法院”和“判决”做广义理解,认为“外国”应当涵盖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法制不统一国家中的其他法域以及国际组织;“法院”应当包含有司法权的主权机关;“判决”应当涵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决定。对于何为“民商事”案件,由于各国在法律部门划分上存在差异而没有定论,但普遍尝试在立法中排除公认的属于公法性质的案件。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主要发展于国际礼让说,进而形成目前认可较多的互惠原则。第二章从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出发,分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面临的主要困境。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1.在管辖权问题上,各国的直接管辖规则和间接管辖规定存在差异;2.各国对终局性的理解不同,认定的标准也不同;3.各国对何为公共秩序存在不同理解,对于公共秩序的适用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不同观点;4.各国对正当程序的具体内涵以及适用存在不同看法。第叁章重点概述了国际私法会议第五次会议草案的内容以及评析,草案在适用范围上排除了具有公法性质的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在管辖问题上,以单一模式罗列了间接管辖权;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上,放宽了对终局性的要求、更为谨慎地对待公共政策的适用,在程序问题上从具体效果出发做了原则性规定。第四章主要关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为国内法、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互惠原则。然而,我国的国内立法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为数不多的司法协助协议也仅起到有限的作用,大部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仍然要通过互惠原则以及结合国内法来审查。由于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坚持严格的“事实互惠”,导致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为促进国际间司法协作,我国急需完善国内立法,软化互惠原则的适用,并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讨论与制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6)
方振[3](2016)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关于它的争议却一直没有中断过。无论是不采取该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该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对该制度存在不同的争议。所以也导致了惩罚性赔偿判决难以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现状。本文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进行介绍,来分析惩罚性赔偿判决难以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原因,并重点分析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992年开始对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所做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果,以及分析在2015年《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最终,从我国的立法规定出发,来探析我国应对该公约草案规定采取的立场,并对我国应作出的完善措施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6-05-29)
傅铸[4](2013)在《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叁十余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位于“国际法之都”荷兰海牙。相比同处一城的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它并不太引人注目,却有着120年的悠久历史。1893年,经着名国际法学者阿瑟尔倡议,荷兰政府主办了首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创了通过国际协调统一各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因前六次海(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4-23)
龙云本[5](2011)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香港:搭建法律互通平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一体化下,地球各处的人流穿梭往来,各国各地的联系日益密切,跨国跨境民商事活动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诸如合同、物权、家庭等跨境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规范,就跨国跨境问题定下共同准则、建立一个国际合作框架,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各地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期刊2011年02期)
宋佳[6](2011)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保护儿童权利公约履约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儿童是一个民族的未来,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如何去保护儿童,让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让他们保持着是纯净而美好的心灵,一直是全人类努力为之所奋斗的。由于儿童的心理和身体都没有发育完善,所以往往在遇到一些外界伤害的时候他们无法进行很好的自我保护,处于在弱势的地位,如何去帮助这些渴望得到关怀的孩子们,一贯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的重点内容。海牙会议通过订立了一系列相关公约,形成了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体系,以此从实践上加大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规范。海牙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履行情况良好与否密切关系着在实践中儿童的切身利益是否真正有效的得到了保护,而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公约履约机制的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实施。海牙儿童权利保护公约履约机制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海牙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目标促成了其履约机制的建立,而履约机制的建立是影响公约能否良好实施的重要因素。履约机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约的实施,因为履约机制的建立对于公约的实施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并且指导了公约实施方向。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由于公约的实施才真正实现了履约机制建立的目的。海牙儿童权利保护公约所确立的履约机制主要有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审议机制以及实践报告机制。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是当今国际合作机制中比较新型、有效的模式,现在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其包括了中央机关合作模式以及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模式等等。而在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中,中央机关合作制度是最为重要的模式,中央机关合作制度有模式双向化以及功能多样化的特点,各缔约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中央机关,以便进行国际合作。审议机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对于儿童权利保护公约在各国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寻求切实的解决方案,该机制已成功运用于1980年海牙诱拐公约,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以及1996年海牙父母责任公约中。实施公约的良好实践指南是在了解公约在各缔约方具体实施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归纳总结,对于成员国今后如何更好的履行公约起到了指向性的作用,1980年海牙诱拐公约良好实践指南以及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良好实践指南在具体实施公约的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仅对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澳门地区生效。2000年11月中国签署了1993年的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4月批准了该公约,2006年1月该收养公约在中国生效,该公约同时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在履约过程中还存在着系列问题,例如涉外收养法律机制不够完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贯彻不够彻底、履约的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因此,中国需要从各方面进一步完善海牙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履行机制。(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1-04-01)
田立晓[7](2009)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公约的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谈判和制定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始终致力于促进国际私法规则的国际统一。这一组织及其制定的国际公约近年随全球化的发展日益现代化,并呈现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和议事规则的现代化、赋予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成员资格等组织本身的新发展,以及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双边化适用、从注重冲突法和程序法规则转向注重实体法规则、限制拒绝适用外国法、扩大适用等新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09年03期)
徐宏[8](2008)在《中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十年回顾》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积极参与,扩大影响二、加强合作,维护权益叁、加大投入,官民并举四、"一国两制",特色突出附: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的活动大事记(截至2007年底)(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08年02期)
黄志瑾[9](2008)在《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新进程:欧共体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4月3日,欧洲共同体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66个成员。欧共体的这一加入开启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14年历史的新篇章,同时也标志着两个组织间开始合作的新时代。本文主要介绍欧共体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程、合理性、欧共体的与成员国间权限的划分、欧共体权利的行使以及会费问题。(本文来源于《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期刊2008-10-01)
陈卫佐[10](2007)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21世纪国际私法新发展的贡献》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私法规则"为宗旨的国际组织。自1893年问世以来,它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学说、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21世纪的国际私法发展同样离不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贡献,比如它制定了一些新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吸收了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为成员,并对晚近各国的国际私法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未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也将从海牙国际私法公约中获取养分和受到启发。(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7年11期)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难一直是阻碍国际民商事诉讼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各国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严重妨碍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顺利进行。本文在前两章节中从理论的角度重点分析了判决承认与执行难的原因,尤其在第二章节中侧重分析对比了不同国家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条件的标准和适用,以期理清造成外国法院判决难以被承认与执行的原因。基于促进和推动国际民商事诉讼发展的考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致力于制定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199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美国的提议下开始起草全球性的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经过各国外交上的艰辛谈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2005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选择法院公约”),之后,又于2015年形成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该草案正在政府间谈判阶段,我国政府也派出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乘着各国对于草案讨论的这股热潮,本文也试着在对草案体系和内容进行粗浅概述的基础上对草案作出不成熟地评析。本文最后重点考察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制状况,目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与他国的双边条约和互惠关系。在国内立法上,我国的法律制度过于简单,对于具体的审判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急需完善相关立法。此外,由于我国只与叁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其中不包括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与我国经济贸易来往密切的日本等国,导致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依据互惠原则来进行。具体而言,我国考察互惠关系时采取事实互惠原则,即看我国判决有无在原判决国被承认与执行的先例。此举造成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难以被承认和执行,甚至遭到过日本的“报复”,导致我国判决也难以在日本被承认和执行。因此本文最后通过探究我国立法欠缺以及互惠原则对于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造成的困境,以期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章节,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概述了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以及理论依据。在界定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范围上,各国普遍趋向于对“外国”和“法院”和“判决”做广义理解,认为“外国”应当涵盖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法制不统一国家中的其他法域以及国际组织;“法院”应当包含有司法权的主权机关;“判决”应当涵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决定。对于何为“民商事”案件,由于各国在法律部门划分上存在差异而没有定论,但普遍尝试在立法中排除公认的属于公法性质的案件。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主要发展于国际礼让说,进而形成目前认可较多的互惠原则。第二章从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出发,分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面临的主要困境。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1.在管辖权问题上,各国的直接管辖规则和间接管辖规定存在差异;2.各国对终局性的理解不同,认定的标准也不同;3.各国对何为公共秩序存在不同理解,对于公共秩序的适用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不同观点;4.各国对正当程序的具体内涵以及适用存在不同看法。第叁章重点概述了国际私法会议第五次会议草案的内容以及评析,草案在适用范围上排除了具有公法性质的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在管辖问题上,以单一模式罗列了间接管辖权;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上,放宽了对终局性的要求、更为谨慎地对待公共政策的适用,在程序问题上从具体效果出发做了原则性规定。第四章主要关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为国内法、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互惠原则。然而,我国的国内立法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为数不多的司法协助协议也仅起到有限的作用,大部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仍然要通过互惠原则以及结合国内法来审查。由于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坚持严格的“事实互惠”,导致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为促进国际间司法协作,我国急需完善国内立法,软化互惠原则的适用,并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讨论与制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1].汉斯·范鲁,张美榕.过去叁十年国际私法之发展——中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世界[J].国际法研究.2018
[2].华丹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方振.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6
[4].傅铸.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叁十余年[N].法制日报.2013
[5].龙云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香港:搭建法律互通平台[J].中国法律.2011
[6].宋佳.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保护儿童权利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1
[7].田立晓.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公约的发展趋势[J].政法论坛.2009
[8].徐宏.中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十年回顾[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8
[9].黄志瑾.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新进程:欧共体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C].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2008
[10].陈卫佐.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21世纪国际私法新发展的贡献[J].法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