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面临死刑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人权,限制死刑
面临死刑者论文文献综述
谷莹莹[1](2008)在《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死刑的罪名以及死刑的适用数量都高居世界之首的中国,如何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如何在保留死刑的前提条件下全面而又充分的保障面临死刑者的权利?目前这些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是中国死刑制度今后发展的关键所在,不容回避。对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程度反映出一个国家对其公民的权利保护程度,甚至可以说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制度就是衡量一个国家保护其公民权利的最低标准。在死刑制度中贯彻人权保障的理念,尤其是加强对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是我国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在我国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面临死刑者的各项权利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本文以国际人权标准为出发点,通过界定面临死刑者的具体含义,介绍面临死刑者权利的内涵及特征,并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等国际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程序两个角度对目前国际社会上关于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途径作了简要叙述。同时对照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通过查找我国法律对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的现行规定,指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差距所在,主要从实体以及程序等方面分析了其原因。进而寻找相应的对策,理论上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制度:1、限制可判处死刑的罪行;2、完善罪行法定原则对死刑的适用;3、扩大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4、对死刑案件确定更高的证明标准;5、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6、确立和完善面临死刑者的赦免以及减刑制度;7、完善死刑执行制度。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几点设想,主要有:1、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中,建议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是否执行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案情行使核准权来确定:2、赋予面临死刑者“选择死刑执行方式和体面受刑的权利”的设想;3、建议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从而使保障面临死刑者的生育权有法可依,但同时也应该注意防止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发生;4、对面临死刑者的器官移植问题进行相关立法构建,切实保障其权利;5、建立面临死刑者不引渡制度,以期与国际接轨。死刑作为一种生命刑,其严厉性不言而喻。对面临死刑者权利的有力保障,必将促进我国的人权建设事业,并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文明的进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郝文婷[2](2008)在《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制度构建也遵循同样的规律。如今,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行政性问题的批判以及主张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重构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无疑,司法权的行使和诉讼化的刑事程序更利于人权的保障以及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不容忽视的是完全诉讼化的构造涉及到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全面推翻后的重构,甚至一些体制性的问题,而这项系统工程的完成尚待时日。笔者认为与其从程序本身出发讨论程序的整体改造,导致由于部分环节在实践中遭遇困境影响程序改革的进行,不如将推动人权保障的角度作为程序改造的突破口,带动其他相应制度的革新,最终实现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化改造。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以及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渊源,第二章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针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行政性问题及其缺陷,介绍了多数学者提出的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完全诉讼化改造的方案,通过分析这一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叁类困境,提出在保留现有死刑复核程序体系的前提下,从保障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这一方案,认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全诉讼化改造方案的实现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逐步不断调整,不可能一成不变更不可以一蹴而就。而加强对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的保障方案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更符合当代中国国情,是目前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当务之急;第叁章对我国关于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的规定进行评析,介绍我国现行规定,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使第四章关于制度改革的构想可以对症下药,而不是对国际人权标准的简单移植;第四章立足于我国实际,结合国际人权文件对面临死刑者权利最低限度保障标准的规定,提出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的制度设想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面临死刑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制度构建也遵循同样的规律。如今,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行政性问题的批判以及主张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重构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无疑,司法权的行使和诉讼化的刑事程序更利于人权的保障以及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不容忽视的是完全诉讼化的构造涉及到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全面推翻后的重构,甚至一些体制性的问题,而这项系统工程的完成尚待时日。笔者认为与其从程序本身出发讨论程序的整体改造,导致由于部分环节在实践中遭遇困境影响程序改革的进行,不如将推动人权保障的角度作为程序改造的突破口,带动其他相应制度的革新,最终实现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化改造。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以及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渊源,第二章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针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行政性问题及其缺陷,介绍了多数学者提出的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完全诉讼化改造的方案,通过分析这一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叁类困境,提出在保留现有死刑复核程序体系的前提下,从保障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这一方案,认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全诉讼化改造方案的实现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逐步不断调整,不可能一成不变更不可以一蹴而就。而加强对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的保障方案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更符合当代中国国情,是目前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当务之急;第叁章对我国关于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的规定进行评析,介绍我国现行规定,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使第四章关于制度改革的构想可以对症下药,而不是对国际人权标准的简单移植;第四章立足于我国实际,结合国际人权文件对面临死刑者权利最低限度保障标准的规定,提出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面临死刑者诉讼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的制度设想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面临死刑者论文参考文献
[1].谷莹莹.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D].中国政法大学.2008
[2].郝文婷.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