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学校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校园欺凌,学校民事责任,防治措施
学校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周焓,杨春磊[1](2019)在《校园欺凌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及防范——由(2016)冀02民终2549号案件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校园欺凌事件不仅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还对社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校园欺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欺凌者毫无疑问应当对其伤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对欺凌事件的发生未履行管理职责,违反安保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善欺凌事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学校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校园欺凌,健全校园欺凌民事救济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郑添梨[2](2017)在《基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高伤亡率已经成为未成年学生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这些人身损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幸,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虽然已经存在一些处理中小学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但由于其条款的原则化、模糊化,也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具体处理存在争议。因此,促使了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进行思考和探索,这对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从法学研究的视角,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具体案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问题,以及这些常见问题的原因做一定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相关立法的和制度的借鉴,同时更好的维护学生、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制度的建议。本文探讨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与特点,总结了我国现阶段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的常见问题,比如:事故双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舆论往往一边倒支持家长、学校遇到学生安伤害事故问题时孤立无援、学校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时多数选择出钱解决问题、教育经费滥用等等。本文还分析和寻找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常见问题的原因。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其次社会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还有忽视了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追究,缺乏独立、权威的专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以及学校责任的泛化、学校安全事故方面的保险制度不够健全等等。最后笔者结合发达国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制度的建议,比如:构建完善、系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学生伤害事故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的提升,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理性人”标准认定学校过错,实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机构的专业化、独立化,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学校责任的社会化,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12-01)
肖文芳[3](2017)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学校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每个人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那些承受不了生活压力的人总会感觉生活特别苦闷,心灵扭曲,因而总是想报复社会,他们选择报复社会的对象总是未成年学生,更有甚者为了报复社会常常会直接选择在中小学校园门口未成年学生聚集的地方对学生进行伤害,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引起全社会的强烈谴责,为什么未成年学生屡屡成为被伤害的对象,因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总能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未来社会的无法预知性,再加上未成年学生的特殊性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未成年伤害事故后,怎样合理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未成年学生与成年人相比较,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也正是因为未成年学生的特殊性,需要学校,社会各界一起努力保护好未成年学生,让祖国的花朵在阳光下灿烂微笑。社会生活往往就是这样,任何一件事情,即使花更多的时间用心去做,也总有避免不了意外的时候,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好意外事件带来的后果,应该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景,未成年学生因为自身原因自杀,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谁都不愿意见到的事情,有的学生家长不管学校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家长都不愿意接受,确实这样的伤害对于家长来说,打击很大。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的去处理,减少事故带来的伤害。合理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带来的结果,一直是困扰未成年学生教育教学顺利发展的最大阻碍。其实解决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最关键点是学校的民事赔偿问题,当然首先得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与划分,即在确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来解决学校的民事赔偿问题,学校赔偿资金的来源等需要保障。本论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典型案例分析,即通过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叁个案例来阐述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对此类校园伤害案例中所涉及的争议焦点的法律问题进行概括,以此达到提出问题的效果。第二章是通过对与案例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分析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类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第叁章是分析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存在的难以调和的矛盾,阻碍了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学校民事责任承担在立法上的不明确、学校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导致学校不堪重负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而为解决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寻求一条公平公正的出路。第四章是对我国学校民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分别从我国的立法、提高教师法制观念、建立教育监督制度、建立社会化分担机制等多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在处理此类事故时有更清晰的依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7-06-21)
杨颖蕾[4](2016)在《完善学校安保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校园是孩子们汲取知识、快乐成长的家园,是国家贯彻落实教育为本政策、培养一代又一代有为青年及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要基地。因此,校园安全不仅仅是学生及家长关注、关心的重中之重,更是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不幸的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幕接一幕的惨剧让人痛心疾首。打架斗殴、校车事故、餐饮中毒、楼道踩踏……一桩桩、一件件让人痛心疾首的意外事故每天都在吞噬着“祖国的花朵”。校园安全形势愈来愈严重,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响教育百年大计乃至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影响社会稳定和教育长期目标的重大问题,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不可忽视。如何减少悲剧的发生、学校如何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和比例问题的已迫在眉睫。由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在于妥善化解纠纷、矛盾,减少被害学生的损失;核心是如何划分学校与被害学生或者侵权第叁人的责任分担;难点在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点在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如何适用归责原则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从预防、处理、赔偿、保障等各方面全方位予以明确,对完善司法实践、减少学生校园事故、降低事故对学生及其家长、学校、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和环境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我国已有部分法律、法规对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不断发展进步,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特征,相关立法却未及时作出补充和调整,难以应付解决现实化的矛盾纠纷,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笔者试从本篇论文中比较中外法律相关规定,对我国法律规范进行剖析,并针对现实存在的司法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期能在学校安保义务方面有更加健全的法律规定。本文共从五个部分围绕完善学校安保义务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从学校与学生的概念、内涵及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诠释,确定学校承担安保义务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内容,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系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校园伤害事故包括故意及过失行为。第二部分对中外学校未尽安保义务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研判,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法律对学校未尽安保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把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进行了四类分类,为下一部分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进行总结。第四分部首先对我国学校未尽安保义务归责原则的适用展开详细阐述,从《侵权责任法》第叁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推定我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特殊侵权类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偶尔承担公平责任原则。其次,虽然有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体均符合学校伤害事故的主客观要求,但仍存在部分情况可以免除或减轻学校的责任,即免责事由。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发现单一的或简单的规定不足以解决现实校园伤害事故的问题,笔者建议完善立法,制定《校园安全法》,从事故类型、归责原则及适用等方面详细进行界定,并强制购买学校保险,建立专项补偿金,以确保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的赔偿及时到位。(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10-01)
王晶[5](2016)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屡见不鲜。却又由于法律未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在法院判决时,结果不尽相同。基于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若未履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仅有承担过错责任一种责任方式,也可能是替代责任或补充责任,这便要取决于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6期)
罗明江[6](2015)在《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分析,重点比较了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理论区别,结合《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关系的叁点认识: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2、在第叁人侵权的情形下,由第叁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3、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张鹏海,祝东,王志彬[7](2015)在《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人身伤害的学校民事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文献资料法等方法,通过对高校体育活动合理分类,依据我国法律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学校在不同类型体育活动中的不同义务确定学校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确定学校不同的法律责任,从减少以至避免学校责任角度,向高校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即:把好体育用品采购关;建设合格的体育活动场地;抓好体育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体育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落实体育安全事故救护救助措施;善于学法用法。(本文来源于《体育文化导刊》期刊2015年10期)
李清[8](2015)在《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构建可以说是已经相对较为完善。日本政府从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到颁布配套学校基本法律、国家部门法、体育相关法律以及组建专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障了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国家部门法主要有《日本民法》和《日本国家赔偿法》,而学校基本法律有诸如《日本学校安全协会法》、《学校健康中心法》、《国家体育场馆法》;而体育类法律有1961年颁布的《体育振兴法》、2002年日本重新修改制定的《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以及其配套的《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与《有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等。在众多的救济方式中,通过诉讼无疑是最普遍的救济方式。但日本并没有专门的侵权法,其关于侵权行为的核心法条主要规定在《日本民法》第709条至第724条,共16条。在《日本民法》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大量大判例和学说的不断演进,对日本侵权法理论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另外,《日本宪法》与《日本国家赔偿法》等公法也对日本侵权法理论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如战后修改的《日本宪法》第17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造成第叁人蒙受损失,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提起赔偿请求。而《日本国家赔偿法》于1948年颁布,总共只有6个条文,其主要规定了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过失以及公共建筑物导致第叁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在日本公立或者国立学校的教育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非权力性质的公务行为,公立或者国立学校管理下的设施、设备等也认为是公共建造物,可以适用《日本国家赔偿法》。不过对于私立学校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主要还是适用《日本民法》第709条的一般过失规定以及《日本民法》第415条“债务不履行责任”等。在学校法律体系中根据《国家体育场馆法》和《学校安全协会法》设立的日本学校安全协会和日本学校健康中心,对于促进校园体育的正常发展与赔偿额度的确定以及学校事故保险制度的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体育本身存在固有风险,所以对于每一位参与体育运动的人而言,都对其所进行的运动有一大致的风险考量,在合理范围其接受了此种风险,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自甘风险。当然自甘风险并不是完全免除学校方的责任,毕竟学校和当事人之间在情报、经验、技术上是处于不对等的关系状态,学校要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要从被害人的年龄、技术熟练度、所参与的运动的危险程度、当时的环境综合来考量。在被害人救济制度上,除了诉讼外,日本还有完备保险制度,如体育安全保险、学生教育研究灾害险、学校灾害互助保险、以及相关的责任保险等诸多方式,来保障被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以及减轻学校应对体育伤害事故的经济压力。(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6-08)
张书兵[9](2014)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学校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形势的变迁,在校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受少子化社会背景的影响,学校和有关机关处理此类问题相当复杂。本论文首先从校园伤害事故的构成要素入手,分别从时间、空间、主体、职责四个方面确定了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为学校赔偿责任的承担明确了一个基本前提;同时以学校这个责任主体为中心,具体分析了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包括校方责任事故、非校方责任事故和校方免责责任事故叁种类型,这样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就能迅速地厘清学校、学生(家长)和第叁人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是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最大难题。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首要的是弄清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论,主要有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行政关系说等。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对这些主张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肯定这些主张合理的部分,也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论证了学校和学生是一种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说,学生和学校是受教育法等具有公权性质的法律调整,但是一旦发生损害赔偿时,它适用的又是民法、侵权法等私法,而不是行政赔偿法。本论文的第叁部分就从这一法律关系出发确立了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结合现有的立法,司法实践,兼顾学校和学生方的利益,确立了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特定条件下的公平原则的使用,否定争议最大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归责原则下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尤其是公平原则下,赔偿应当是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范围内,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按照总赔偿额一分为二地承担责任。同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责任”的含义义做了一定探讨,提出“补偿责任”和“追偿权”的范围和实现的方法。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最好的方法是完善立法和事后救济制度,本论文第四部分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完善的立法可以有效的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现阶段应创立《校园安全条例》,统一现有的法律制度,立法中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避免教育立法零散,笼统的通病。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重视调解,明确调解的几种模式,同时有序地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将校园伤害事故纳入其中。赔偿方面将保险和校园伤害专项基金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赔偿社会化,使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合理及时的赔偿,这样就能有效地化解学校和学生方的矛盾。(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4-10-01)
秦红兰,周新文[10](2014)在《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伤亡事故学校民事责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飞速发展,高职在校生数量逐年增加,高职办学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多方原因造成的高职学生伤亡事故屡见不鲜,伤亡学生家属来校闹事并要求学校巨额赔偿,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本文根据现行法律,分析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从而理顺学校与学生在伤亡事故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避免学校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也有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完善防范机制,为高职院校的跨越式发展创造更有利条件。(本文来源于《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学校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高伤亡率已经成为未成年学生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这些人身损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幸,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虽然已经存在一些处理中小学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但由于其条款的原则化、模糊化,也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具体处理存在争议。因此,促使了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进行思考和探索,这对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从法学研究的视角,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具体案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问题,以及这些常见问题的原因做一定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相关立法的和制度的借鉴,同时更好的维护学生、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制度的建议。本文探讨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与特点,总结了我国现阶段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的常见问题,比如:事故双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舆论往往一边倒支持家长、学校遇到学生安伤害事故问题时孤立无援、学校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时多数选择出钱解决问题、教育经费滥用等等。本文还分析和寻找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常见问题的原因。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其次社会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还有忽视了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追究,缺乏独立、权威的专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以及学校责任的泛化、学校安全事故方面的保险制度不够健全等等。最后笔者结合发达国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制度的建议,比如:构建完善、系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学生伤害事故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的提升,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理性人”标准认定学校过错,实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机构的专业化、独立化,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学校责任的社会化,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学校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周焓,杨春磊.校园欺凌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及防范——由(2016)冀02民终2549号案件引发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郑添梨.基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河北大学.2017
[3].肖文芳.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7
[4].杨颖蕾.完善学校安保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D].云南大学.2016
[5].王晶.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6
[6].罗明江.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5
[7].张鹏海,祝东,王志彬.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人身伤害的学校民事责任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5
[8].李清.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15
[9].张书兵.中小学生校园伤害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安徽大学.2014
[10].秦红兰,周新文.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伤亡事故学校民事责任探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