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诉讼论文-邵明,常洁

职权主义诉讼论文-邵明,常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职权主义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职权主义,度量因素

职权主义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邵明,常洁[1](2019)在《法院职权主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原告的利己本能与利他行为相冲突,原告与实际利害关系人信息隔离,原被告力量对比失衡等困难。为防止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提高公益保护的效率,应当借鉴诉讼担当说及诉讼管理说,并引入法院职权主义。其适用的度量因素包括原告的内部资质、外部环境,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等,且法院职权的适度强化贯穿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在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及职权进行主义等方面。(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9年06期)

卞建林,谢澍[2](2018)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在具体制度的选择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走向,其中认罪协商制度即是典型,尽管这一制度与职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始终是理论与实务的争论焦点。我国当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在参与主体、适用阶段、适用条件、协商范围、制度属性等方面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对我国而言,职权主义传统下的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具有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借鉴意义,可以在对其经验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抽象出其中的合理因素,进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包括厘清"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正当性基础,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探索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可能。(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臧国燕,王东辉,田蕾[3](2018)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社会构造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传统家国观念中,"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思想统一体。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国家昌盛形成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之一。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整体民事案件中占有的比重不断增加。家事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涉及血缘、婚姻、财产,关乎道德、亲情、情感和利益,具有法律关系的公益性、主体关(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10期)

李磊[4](2017)在《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辩论主义在中国是否全面推行,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人民法官生命之魂,审判事业前进之基"。司法追求公平正义,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国的民诉辩论原则与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都有本质的不同。这是有历史渊源的,不能因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而一概否定。辩论主义是指在法庭上由当事人提出相关事实及证据,并经过庭审和双方代理人的辩论,法官从中立的立场依法进行判决的诉讼原则。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上中国司法改革应该保留辩论主义还是职权主的争论,展开了系统的分析。首先从民国时期开始到现在为止,回顾了民事诉讼制度在中国发展的概况,从两方面重点论述了其制度历史发展对中国现行职权主义审判的影响,并详细说明了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在现今社会的不可缺性及弊端。最后,根据作为普通公民参加民事诉讼的实际体验,提出了在发展和保留中国特色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克服法官审判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当事人主义中汲取营养,完善职权主义的制度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5期)

石春雷[5](2017)在《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讼法理是解决非讼程序的支配性原理,职权主义非讼法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突出民事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诉讼的显着特征,更好地实现诉讼价值,维护社会公益,审理民事公益案件时通常会部分引入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具体体现在:职权干预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法院释明权的行使和被告反诉权的排除;职权探知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以及当事人负担真实陈述义务;职权进行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被告负担强制答辩义务,调解、和解、撤诉的限制以及行为保全和执行程序的职权启动。(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苏敏华[6](2016)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融合与借鉴——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本身特别复杂,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影响,这要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融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适当创新。该规约调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诸多矛盾和冲突,创造了一套符合公正审判国际标准、契合国际刑事诉讼特点的基本法律规定,这既是国际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各缔约国充分协商、妥协的结果。该规约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开放、包容的态度,值得我国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参考。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制度设计上,该规约有关认罪协商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12期)

唐绍均,周颖桐[7](2016)在《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度强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颁布,这些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凝聚着法治智慧的顶层设计付诸中国实践"做出了有力的推动,无疑将有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制度化、●唐绍均,重庆大学西部环境法制建设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周颖桐,重庆大(本文来源于《绿叶》期刊2016年06期)

余娇[8](2016)在《职权主义主导下的行政诉讼合作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各国语境中的职权主义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是我国学术研究普遍以职权主义概念描述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积极主动的形象。我国行政诉讼具有职权主义的特征。根据原《行政诉讼法》,原告与被告对抗,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在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与原告、被告、非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合作行为以及原告与被告的合作行为。在所有的合作行为主体中,处于最突出地位的是法院。法院主动与其他主体合作或引导原告与被告合作体现了职权主义。行政诉讼合作行为表现为“协调”和“调解”以及与“协调”和“调解”有关的其他合作行为。合作行为具有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保障行政诉讼原告利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合作行为为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生成路径。合作行为在行政诉讼立法上同样存在生存空间:法院的协调方式可以从新法扩大行政诉讼调解范围条款借取合法性,法院与行政机关之合作行为和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之职责为“悖论的二元共存”,法院与非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合作符合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目的。行政诉讼合作行为凸显了事实与规范之间、法院本体与外部环境之间、传统法制与现代法治之间、行政诉讼制度西方化和本土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然而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合作行为存在寻租与设租、欺骗与强制原告、损害公共利益、过度政治化的失范现象。因此,行政诉讼合作行为应当坚持法律规则、公共利益以及正当程序的限度。与此同时,通过植入交往理性、限定合作时机、规范撤诉裁定效力、强化司法公开以及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合作行为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31)

彭彩菊[9](2016)在《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度强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先后修订实施,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有了法律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要求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对法官的释明权、法院的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以及移送执行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了具体的程序规则,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正的诉讼判决的作出。但是对于如何完善原告的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参与程度、限制处分权的程度以及如何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等问题的规定还不够规范化、程序化和精细化。因此,一方面,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让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强化职权主义的“适度”进行明确。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既要保证通过诉讼手段真正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又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维护司法权威。文章以此为视角,以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研究基础,探讨当前中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尝试解决“适度”的问题。本文首先对职权主义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特征进行界定,并进一步厘清二者的关系,不仅肯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离不开职权主义的适度强化,还分析了应对强化职权主义进行“适度”限制的原因;其次,通过对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缺失职权主义而导致的诉讼请求不足、调查取证困难、不能适当行使处分权以及执行过程受阻等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必要性;再者,通过对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可促进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对保护环境公益目的的实现、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可规范引导当事人适当行使处分权以及推动案件的执行四个方面的论述,分析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可行性;最后,在当前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前扩大法院释明权及调查取证权的适度进行程序性规定,对案件审理中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如撤诉权、反诉权、调解和和解的权利进行了精细化规定,而在移送执行阶段,对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进行适度限制,针对“执行难”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执行建议。希望通过具体的解决措施,能够促进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度强化,进而推动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保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建设美丽中国。(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4-01)

宋明,冯含睿[10](2013)在《民事诉讼调解主体的权限分配研究——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两大法系最基本的诉讼制度模式。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承载着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权限分配的不同模式。在诉讼调解的不同阶段,两种诉讼模式交错适用,参与主体的权限分配模式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协同作用下的体现,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或职权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本文来源于《理论学刊》期刊2013年08期)

职权主义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在具体制度的选择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走向,其中认罪协商制度即是典型,尽管这一制度与职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始终是理论与实务的争论焦点。我国当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在参与主体、适用阶段、适用条件、协商范围、制度属性等方面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对我国而言,职权主义传统下的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具有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借鉴意义,可以在对其经验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抽象出其中的合理因素,进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包括厘清"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正当性基础,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探索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可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职权主义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邵明,常洁.法院职权主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J].理论探索.2019

[2].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J].比较法研究.2018

[3].臧国燕,王东辉,田蕾.家事诉讼程序中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

[4].李磊.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

[5].石春雷.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苏敏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融合与借鉴——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6

[7].唐绍均,周颖桐.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度强化[J].绿叶.2016

[8].余娇.职权主义主导下的行政诉讼合作行为研究[D].南昌大学.2016

[9].彭彩菊.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度强化研究[D].重庆大学.2016

[10].宋明,冯含睿.民事诉讼调解主体的权限分配研究——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为视角[J].理论学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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