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共管制度论文-刘敏

社区共管制度论文-刘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社区共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区共管制度,保护与发展,公平理念,可持续发展

社区共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敏[1](2019)在《论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中,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周边社区的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亟需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来解决这一矛盾。许多学者基于"社区林业"改革提出了"社区共管制度",该制度在我国也具备建立的理论基础,但其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如相关立法不健全、资金投入少等,并根据这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具体包括:建立并完善社区共管制度相关立法、增加对自然保护区资金的投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强与周边社区的交流与沟通等。(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缪恬骍[2](2015)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自然保护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对珍稀动植物种的保存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有重要意义,是衡量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截止2013年,我国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共计2697个,总面积约为14630.98万公顷,约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4.6%。在自然保护区数量与面积方面,我国已达到发达国家标准。但我国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于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的贫困问题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造成一定影响。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危机,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直遵循抢救式保护的思想,采用封闭式管理模式。将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作为被管理者,忽视社区在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中的重要作用,导致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产生矛盾冲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管理自然资源的模式之一,是自然资源国家集权化管理与私有产权的折中选择。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引入我国。社区共管模式改革传统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由社区居民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使社区参与决策制订和资源分配过程。社区共管模式协调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重视社区的权益,对促进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同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现状为切入点,探究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制度问题。依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基础,结合其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得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存在叁大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依据不足,使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造成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权属争端,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维护产生影响。第叁,财政投入、生态补偿制度及激励措施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使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利于其长久发展。文章通过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社区共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从明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财政投入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激励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监督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司法救济制度五个方面提出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鲁斌[3](2011)在《森林传统管理与社区共管的比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保护区管理秉持就地保护理念,缺乏科学、有效的资源价值观,把林缘社区完全排除在资源管护事务之外,“就保护谈保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其管理局限性的生动写照。而社区共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强调政府组织、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旨在通过合作、对话、补偿及激励机制,提高社区居民的保护积极性及资源管护绩效。目前两者共同存在于森林资源管理当中,其制度效率及管理适用性高低仅就一般意义上的评价远不能让决策者信服,因此对其进行较为深入专门的比较制度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研究从比较制度分析框架的构建出发,结合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李子坝村(以下简称李子坝)共管案例,完成了对于上述两种管理制度的系统性理论评价,以期为提高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的有效性提供相关理论借鉴。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及方法;第二部分:从不同制度对资源管理绩效的影响、国内外比较制度研究现状、国内外森林传统管理与社区共管的比较研究现状叁个方面进行理论综述工作,强调管理制度在森林管护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后文研究做好理论准备工作;第叁部分:介绍我国森林资源传统管理与社区共管产生的理论及现实背景,指出传统管理的不足及其遭遇的管理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于两种制度的初步比较;第四部分:构建制度效率及制度变迁有效性的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李子坝共管案例,完成对于传统管理和社区共管的制度效率评价;第五部分:以博弈均衡演进为主线,对上述制度效率评价结果进行解释,并对传统管护向共管模式转型的衍生路径及演替规律进行探析;第六部分:结语与研究展望。(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1-04-01)

郑磊[4](2010)在《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体现在各个方面,特别是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开发,因为其具有巨大的价值,发达国家加强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掠夺,发展中各国都加强了自我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因为各国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公众的意识、社会环境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各国的主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在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模式上,主要有分散管理模式、跨部门联合委员会模式、管理委员会模式、单一主管模式和社区共管模式。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强调多方共同参与资源管理,参与者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共享权力和收益,共同承担相关责任,社区共管就是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决策、实施、监测和评估的整个过程,是社区与保护区共同管理生物遗传资源的模式。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情况严重,国家在立法上加强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国家级法规、地方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的概念,但对该制度的内容却有所体现,而且在部分生物资源的保护中也进行了相关实践。论文介绍了生物遗传资源共管制度的概念及特点,论证了该制度有利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通过分析相关法律原则,得出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的法律基础;通过考察国外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实践,认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在应用范围、对本土居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缺陷,经过考察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的建议: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的指导原则,在国家主权原则、利益相关者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民主的原则和协调的原则;将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扩大到所有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注意遗传资源保护中本土居民权益的维护,保障本土居民更多的参与遗传资源的管理等。(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0-11-01)

韦惠兰,鲁斌[5](2010)在《森林传统管护向社区共管转型的制度变迁探析——基于对白水江保护区李子坝行政村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保护区管理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其发展仍处于初级实践阶段,且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学界关注。文章以白水江保护区共管示范基地李子坝村为例,旨在通过制度变迁视角和制度效率评价方法,对其传统管护向共管模式转型的变迁效率、演替规律及衍生路径进行探析。文章期冀在为社区共管必要性和可行性辅以实证支持的同时,也为保护区共管路径的选择和共管模式的具体实施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生态经济(学术版)》期刊2010年02期)

黄家飞[6](2008)在《森林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森林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研究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安排的学术研究命题。本论文以马克思制度经济学思想及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等理论为基石,指出社区共管制度安排是一个制度结构的问题,包含政府供给制度,市场制度和社区制度叁个方面。新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对原有不合理制度的否定和演进,制度修正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势在必行。社区共管制度安排相比原有制度具有制度创新与演进的绩效表现,应该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成果。全文主要包含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研究思路。第二部分:界定相关概念,阐述经济学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深入研究社区共管制度安排,包含政府供给制度、市场制度和社区制度,并对社区共管中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进行了制度修正。第四部分:对社区共管和原有政府管制制度安排进行对比研究,指出前者在理论上所具有的绩效表现。第五部分:以制度演进思路为主线,研究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例,具体阐述社区共管制度安排的现实优越性。第六部分:探讨社区共管在我国的本土化深入发展问题,指出制度创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8-04-01)

曹爱军,李少惠[7](2008)在《森林资源参与式社区共管基本制度构建的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森林资源参与式社区共管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社会基本制度设施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这种基本制度既包括法律法规、财政支持等正式约束范畴的制度因素,也应涵括社区文化模式、群体意识等非正式约束因素。基于此,文章提出了森林资源参与式社区共管基本制度构建的四个维度。(本文来源于《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吴于松[8](2008)在《社区共管:“环境保护话语”下的制度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自然保护区与周边依靠森林资源为生的社区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和冲突。各地的实践证明自然资源合作管理或社区共管是中国保护区管理中处理与周边社区关系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但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来保证社区共管的效果与持续性,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2008年01期)

社区共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对珍稀动植物种的保存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有重要意义,是衡量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截止2013年,我国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共计2697个,总面积约为14630.98万公顷,约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4.6%。在自然保护区数量与面积方面,我国已达到发达国家标准。但我国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于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的贫困问题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造成一定影响。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危机,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直遵循抢救式保护的思想,采用封闭式管理模式。将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作为被管理者,忽视社区在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中的重要作用,导致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产生矛盾冲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管理自然资源的模式之一,是自然资源国家集权化管理与私有产权的折中选择。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引入我国。社区共管模式改革传统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由社区居民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使社区参与决策制订和资源分配过程。社区共管模式协调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重视社区的权益,对促进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同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现状为切入点,探究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制度问题。依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基础,结合其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得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存在叁大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依据不足,使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造成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权属争端,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维护产生影响。第叁,财政投入、生态补偿制度及激励措施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使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利于其长久发展。文章通过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社区共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从明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财政投入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激励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监督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司法救济制度五个方面提出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区共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敏.论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9

[2].缪恬骍.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3].鲁斌.森林传统管理与社区共管的比较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1

[4].郑磊.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0

[5].韦惠兰,鲁斌.森林传统管护向社区共管转型的制度变迁探析——基于对白水江保护区李子坝行政村的实证研究[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0

[6].黄家飞.森林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08

[7].曹爱军,李少惠.森林资源参与式社区共管基本制度构建的维度[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8].吴于松.社区共管:“环境保护话语”下的制度创新[J].思想战线.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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