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清算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算组,债权人,《公司法》,用人单位
清算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翟蓓[1](2017)在《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一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观点同样适用于我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国有背景的中小企业一旦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上级单位"逢死必补"的计划经济时代已然过去;当旗下子公司出于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那么作为股东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首先自行清算,对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置,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最终(本文来源于《国际工程与劳务》期刊2017年09期)
兰闳喻[2](2017)在《论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底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设立门槛,大量新设公司涌入。市场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或是公司运行中违反强制法规定等原因必然导致一大批公司名存实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以后必须经过清算才可注销。但是我国普通清算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激励和责任机制,加上股东诚信制度的缺失等原因,导致股东怠于清算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大量的“植物公司”长期存在。这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而且严重危害了相关利益主体和交易安全,阻碍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股东怠于清算法律责任制度显得迫切而又必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仅仅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作了简要规定。但明显存在立法位阶不高;缺乏股东怠于清算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债权人追究怠于清算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缺乏程序法依据;股东怠于清算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立法缺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提高立法位阶,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清算义务和责任;明确股东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设立债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完善股东怠于清算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01)
严依涵[3](2016)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法律责任——以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为视角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由此导致的公司债务履行障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通过对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一案该类股东责任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9期)
伍金清[4](2014)在《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公司借解散之名行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之实。本文拟通过对清算义务人的主体界定及其承担的义务内涵来分析其违法相关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并对当前关于清算义务人的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臻进一步规范我国当前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界定,首先在宏观方面从清算义务人与其它相近的两个主体进行厘定,主要包括清算义务人概念、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清算义务人与法定清算人的区别;其次,通过对叁者的厘定再分析清算义务当前相关立法问题、清算义务人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得出公司清算义务人确定的范围。文章第二部分对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内涵的具体内容的分析。主要包括清算义务人之法定义务,即做出清算决议的义务、委任清算人和确认清算方案的义务以及协助与监督清算的义务;接着将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进行了厘定,这一部分从两者相同及易混淆之处、明晰清算义务人与清算小组的义务关系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述。文章第叁部分对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类型进行了分析,与第二部分内容关系属于递进,这两章共同组成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法律制度。首先,阐明了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从股东的法律地位性质分析,接着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求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需求进行论述。其次,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清算的责任、侵害债权的责任、直索责任以及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文章第四部分是关于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不足部分主要从一组案例的解析引出当前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对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主要包括确立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完善便于操作的清算程序。(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4-06-15)
黄永星[5](2013)在《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免经历兴衰成败,甚至终止存在。公司终止严重影响到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因此,公司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消除公司与其他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公司清算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当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后,一般不会有部门主动组织清算,而公司股东更是视而不见,因为不进行清算不仅不损害他们的利益,而且还可以借机逃避债务,或者私分占有公司财产,因此股东经常对于清算事项无动于衷。因不参与年检而被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但这种处罚有时却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不组织清算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违反了其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强制清算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在认定股东怠于清算的事实时,要坚持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便于操作原则,尤其要考虑到其判断的可操作性。对于因股东怠于清算而遭受利益损害的债权人来说,股东怠于清算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可采取要件举证的拆分方式,综合采用经验法则和利益衡量法对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举证责任进行适当的分配负担和责任流转,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目标。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股东怠于清算现象进行法律分析,阐述股东清算的基本内涵,从法律角度分析股东怠于清算的原因,并对股东怠于清算的主要表现进行归纳。第二章研究了股东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性质,在本章中,首先从法律适用角度,对厘定股东怠于清算民事责任性质的法律意义进行剖析,其次梳理了股东怠于清算民事责任性质的理论认知分歧,最后,对股东怠于清算民事责任性质进行归纳阐述。第叁章研究了股东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判定与处理的原则。首先简单概述了认定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原则,其次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对股东怠于清算的具体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再次分析了股东怠于清算民事责任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最后对股东承担怠于清算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分析。第四章提出了关于完善股东清算责任制度的建议。笔者基于上述分析,在法律规定方面对促进股东依法、及时清算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3-10-08)
彭辉[6](2012)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190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原告邹某与被告孙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1〕邹某系扬州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邹某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在邹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公司决定解散。2008年2月,该公司在清算结(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2年03期)
严承亮[7](2010)在《公司解散清算责任主体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公司对内对外所有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清算程序。在公司清算法律关系中,为了对受到压制的弱势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救济,需要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责任主体来承担法定的清算义务,并在其不履行法定义务下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这也是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所要追寻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目标。而我国法律对清算责任主体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清算责任主体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相应具体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定处理清算事务,追究清算责任造成了困难。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公司清算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为引子,对公司清算中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作探讨,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清算中清算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得以有效的落实,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本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清算案件实务中的清算责任主体若干困境,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法律规定不一致,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规定欠缺,法律的不完善使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难以受到相应处罚,现行法律对组织清算的义务主体界定不科学等。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有关清算责任主体的立法与理论概况,国外立法主要是通过任命清算人的方式,间接规定了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涉及清算义务人的免责事项,民事责任时效,妨害清算的刑事责任等。当前我国法律关于清算责任主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清算义务人的组织责任,清算义务人侵害债权责任,清算义务人对公承诺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违反出资义务。第叁部分提出完善清算责任主体的立法和司法的若干建议,包括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清算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还有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以便清算责任的有效实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10-30)
贾天保,宋殊[8](2010)在《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义务的规定不完善,已被解散而不清算的休眠公司大量存在。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首先应当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仍不能得到救济,可以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企业研究》期刊2010年18期)
张相治[9](2010)在《论公司解散中恶意不清算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所有既存法律关系,最终使公司法人人格归于消灭的法律程序。当今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把公司解散清算都作为公司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而我国公司法虽然建立了该项制度,但该制度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必要的制度尚未建立,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清算实际上成为股东等清算义务人逃废债务和规避经营风险的合法途径。笔者从清算的基本知识入手,首先分析了清算的概念及其分类,明确了什么是恶意不清算行为,具体阐述了恶意不清算行为的叁个特征即其是清算义务人主动做出的不合法的行为,又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还是一种犯罪行为。强调了恶意不清算行为的严重后果:行为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职工利益;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使社会信用下降,诚实信用原则被践踏。整个社会及法律界认识到从立法角度惩治和避免恶意不清算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的第二部分阐述和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解散清算制度立法现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分界点,分析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前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不足及该司法解释颁布的意义。通过该部分的论述进一步说明对恶意不清算行为法律责任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日本公司法中关于清算人及其责任的规定及美国的解散清算制度的阐述是本论文的第叁部分内容。在该部分中笔者探讨了日本公司法中对清算人及其责任的规定以及美国公司的解散清算制度。通过对比使我们更加认识到我国现行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不足。我国清算义务人恶意不清算行为的法律责任之类型及完善建议是本文的第四部分,在该部分中笔者从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清算资料缺失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情形下民事责任的承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恶意不清算导致损害部分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七个方面论述了恶意不清算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又阐述了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通过对上述法律问题的探讨,希望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理念,完善公司法人退出机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9-10)
祝传颂,王炜[10](200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中成立清算组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因发生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构成的基本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公司准入制度出现日益放宽的趋势,并且相(本文来源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09-10-01)
清算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3年底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设立门槛,大量新设公司涌入。市场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或是公司运行中违反强制法规定等原因必然导致一大批公司名存实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以后必须经过清算才可注销。但是我国普通清算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激励和责任机制,加上股东诚信制度的缺失等原因,导致股东怠于清算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大量的“植物公司”长期存在。这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而且严重危害了相关利益主体和交易安全,阻碍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股东怠于清算法律责任制度显得迫切而又必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仅仅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作了简要规定。但明显存在立法位阶不高;缺乏股东怠于清算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债权人追究怠于清算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缺乏程序法依据;股东怠于清算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立法缺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提高立法位阶,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清算义务和责任;明确股东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设立债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完善股东怠于清算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算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翟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法律问题[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7
[2].兰闳喻.论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D].南昌大学.2017
[3].严依涵.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法律责任——以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为视角解析[J].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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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永星.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华侨大学.2013
[6].彭辉.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190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2
[7].严承亮.公司解散清算责任主体若干法律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0
[8].贾天保,宋殊.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研究[J].企业研究.2010
[9].张相治.论公司解散中恶意不清算行为的法律责任[D].山东大学.2010
[10].祝传颂,王炜.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中成立清算组的几个法律问题[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