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论文-张慧姗

物权确认论文-张慧姗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确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借名交易,物权确认,合同效力,物权变动

物权确认论文文献综述

张慧姗[1](2018)在《论不动产借名交易之物权确认》一文中研究指出出于某些目的,行为人(出资人)会与他人(名义人)约定,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并使该不动产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这类型的行为就称为不动产借名交易。本文就是对不动产借名交易所涉及问题的探讨,文章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从案例出发引出本文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不动产借名交易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也因此产生不少债权与物权上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不动产借名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这些差异中,总结归纳出其背后的法学理论争议点,并将在后文中做出探讨。第二部分是不动产借名交易之界定。该部分首先对不动产借名交易的基本内容进行概述,然后将不动产借名交易和与其相类似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同谋虚假意思表示、真意保留、信托行为、脱法行为和隐名持股)进行类比,分析其性质上的异同。最后小结,对不动产借名交易的性质进行认定。第叁部分是不动产借名交易之物权变动。该部分首先是物权变动的问题探究,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典型的物权变动模式相比较,分析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特点。我国实行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两个程序,即“合意”及“公示”。在不动产借名交易中涉及到两个合同,一个是出资人与名义人的借名合同,另一个是名义人与交易相对人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接下来重点讨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后,对于借名交易所涉标的不动产在不动产交易环节中的物权确认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不动产借名交易中出资人与名义人间的物权确认。该部分首先探讨借名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问题。综述出理论界与司法界对于不动产借名合同效力问题的观点,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的。然后对于借名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的认定提出本文的观点。接下来分别从借名合同无效与有效两种情况出发,分析此两种情况下出资人与名义人间的物权确认及法律救济问题。第五部分是涉及第叁人时的物权确认。该部分主要探讨出现出资人与名义人之外的第叁人时,标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第叁人主要包括交易第叁人以及非交易第叁人。对于后者,主要从出资人和名义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在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确认后,还对合法利益受损的一方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方式。第六部分是结论。该部分主要对上文进行整体的总结,再次重申本文对于不动产借名交易在不同阶段的物权确认的判断,以及对涉及到第叁人时不动产的归属提出本文的观点。除此之外,还对应提出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救济方式,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赵元松[2](2017)在《借名买房案件中房屋真正产权人司法认定标准——廖某诉翟某物权确认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本希望发挥实务专家、学界教授指导现实案例的法学学术期刊,《法制与经济》一直致力于架接经验与实践的互通渠道。本期精选来自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元松根据实际案例所撰写的相关法理运用的分析,针对借名买房案件中房屋真正产权人司法认定的标准,结合现实经验,提出多种情境下产生问题的判决思路,有一定的独到见解,希望引起大家关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1期)

龚磊[3](2017)在《谭彬诉罗旭霖物权确认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的主S有叁:其一是法律行为,其二是事件和事实行为,其叁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和没收。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大陆法系国家又分为叁种不同的模式,分别是意思主义模式与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以及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我国采取的主要是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债权行为,同时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必要条件。亦即是物权变动的完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效的法律行为,第二,完成登记或者交付。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一模式缺乏足够认识,不能正确认识物权的变动与归属,导致诉争不断,服判息讼率低,而不断的提起上诉或者再审申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发生变动方式与一般动产相异,民法上动产物权通常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而机动车则不然。一方面机动车相较于普通动产有较多的经济利益与价值,另一方面因为物件庞大,不易携带,采取一般动产的占有公示方法不能有效的对机动车物权变动实行保护。故而,世界多数国家对机动车等相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登记方法作为补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机动车的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但是缺少关于机动车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务中,涉及机动车辆的物权变动以及各种相关问题,却无有效的处理。在生活中,人们一般以为机动车辆的行驶证是所有权证明,办理机动车的过户登记即会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显然这是人们由于强制登记制度从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误读。以《谭彬诉罗旭霖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权属争议为例,分析此案中机动车物权变动中存在的问题,原告在销售合同中买方一栏签字能否认定原告与卖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从而确立原告对诉争车辆所有权取得的有效债权行为;进一步分析诉争车辆在4S店将车辆交予被告时是仅仅对被告的交付还是对原被告共同的交付。基于机动车的特殊性,认为物权法上的交付应当是广义的交付,而不是仅针对唯一、特定个体的现实交付。最后,对此案中的诉争车辆的性质做了延伸思考,从彩礼角度给此案的合理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7-05-01)

孙瑞玺[4](2016)在《物权确认请求权制度适用叁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我国物权确认请求权制度适用中的叁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物权确认裁判文书不是我国《物权法》第28条中规定的"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142条中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权确认请求权请求确认所有权;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不能替代物权确认请求权。(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孙宪忠[5](2016)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与交易中的物权确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在法理进步和裁判规则明晰化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交易中物权确认的分析和裁判的要点,第一点就是要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二点就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以公示是否充分来确定其法律效果;第叁点就是不动产登记有充分的效果,但是它不是唯一的效果,登记之外也有其他可以作为物权确认的公示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11期)

司伟[6](2016)在《论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兼论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的"权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非法律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的确认。从民事诉讼程序看,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是指登记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真实权利人"应当是"真实物权人",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其确认物权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支持。(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5期)

鲍家志[7](2016)在《物权法应当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行政法规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未见显着成效的情况下,分析其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的改革之困,不应囿于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通过物权制度寻求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客观上存在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天然分离,依法律技术在社会观念上又可视为"一物"。我国物权法应当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以构筑其行政法与物权法的双重法律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2期)

程新文,司伟[8](2016)在《权属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确认:法律效果与程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开栏的话:物权法是关涉民事主体基本财产权利的支柱性法律,又是一部充满逻辑思辨色彩、沉淀着无数经典民法理论的法律。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所针对的恰恰又是物权法适用中一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涉及物权法中的许多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3-02)

李万祥[9](2016)在《明确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2月23日讯 李万祥报道:最高法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涉及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6-02-24)

沈钛滔[10](2016)在《论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法律差异》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于权利归属的确认,区别在于两种权利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在解决商事纠纷的过程中,要坚持商事法律思维,优先利用商法理论进行分析处理,以体现商事规则相对于民事规则的优先性、特殊性。(本文来源于《新西部(理论版)》期刊2016年03期)

物权确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一本希望发挥实务专家、学界教授指导现实案例的法学学术期刊,《法制与经济》一直致力于架接经验与实践的互通渠道。本期精选来自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元松根据实际案例所撰写的相关法理运用的分析,针对借名买房案件中房屋真正产权人司法认定的标准,结合现实经验,提出多种情境下产生问题的判决思路,有一定的独到见解,希望引起大家关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确认论文参考文献

[1].张慧姗.论不动产借名交易之物权确认[D].深圳大学.2018

[2].赵元松.借名买房案件中房屋真正产权人司法认定标准——廖某诉翟某物权确认纠纷案[J].法制与经济.2017

[3].龚磊.谭彬诉罗旭霖物权确认纠纷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7

[4].孙瑞玺.物权确认请求权制度适用叁题[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孙宪忠.《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与交易中的物权确认规则[J].法律适用.2016

[6].司伟.论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兼论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J].法律适用.2016

[7].鲍家志.物权法应当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J].宁夏社会科学.2016

[8].程新文,司伟.权属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确认:法律效果与程序选择[N].人民法院报.2016

[9].李万祥.明确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N].经济日报.2016

[10].沈钛滔.论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法律差异[J].新西部(理论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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