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制度论文-刘平

典当制度论文-刘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典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典当,担保物权,当押商条例,善意取得

典当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平[1](2018)在《典当的法律性质辩证与制度完善——基于我国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经验的阐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当行收当赃物是典当制度备受道德责难与法律严控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典当制度以管制规范主导,典当行收当赃物的私法效果未臻明确。因此,有必要从自治规范的视阈确立典当权的独立担保物权属性,并据此区分典当行主观是善意或恶意来决定是否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规则,确定当物的归属。而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当押商条例》(1984)和司法裁判经验,从典当行与当物所有人主观过失的大小、行为的可预见性确定典当行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赃物典当权,当物所有人是否可取回当物、是无偿取回还是有偿取回,构建典当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规则和程序,该审查义务应介于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黄莺[2](2018)在《论我国典当制度的现代化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当在中国已有超过1600年的历史,历经各种社会变迁发展至今日。其区别于传统金融业“以信易钱”特征,以“以物取信”为其本质特征,同时典当业自身特有的惯例,如有条件的适用绝当区别于传统的担保物权,这种特殊的制度实属现代法律制度中尚存的“化石”。并借着十八大提出的“普惠金融”概念和相关政策支持,典当业作为其实现形式之一,越来越受到重视。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483家,分支机构950家,从业人员4.9万人。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为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人提供了解决燃眉之急或融资投资需求的新渠道。于此同时由于新时代典当发展的新特点,需以中国古代典当作为基础参照系,弄懂它的前世今生,以便是在梳理制度历史的基础上,研究该制度的现代化问题,本文重点着眼于典当经营中叁个突出问题,一是处理当物涉赃问题,应区分典当行主观状态,当判定典当行符合善意收赃要件时,原权利人可支付当金取回所有物。反之,典当行无偿返还给原权利人。二是绝当物流质问题,认可典当行有条件的适用流质,但需对条件限制进行适当调整。叁是典当行息费计算问题,认为对典当行年息费利率24%—36%之间予以支持。通过上述问题进行适应时代和国情的制度重构,希望助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中国古代典当的发展脉络、明晰典当概念、探究法律性质得出我国古代典当更多呈现消费特点;法律性质对特殊的担保物权。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古代与现代典当的当物范围、服务对象和当户典当目的得出现代典当具有更强的投资性特征,分析了新时代下典当对于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正面影响以及在民法典编纂的契机下有重构的可能,从而得出新时代下的典当应该并可以进行现代化,以此来满足时代需要。第叁部分指出在典当经营中遭遇当物涉赃情况时,直接无偿吊赃是忽视典当行利益的错误做法。通过考察赃物善意取得的可行性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得出应该构建典当行的善意收赃制度。其中最关键的典当行的善意程度的认定标准,提出可以通过收当行为的具化标准来判断。第四部分通过与绝当物关系密切的流质禁止条例入手,考察流质解禁的合理性是符合潮流趋势的。查阅典当绝当物案例,法院现阶段是支持《典当管理办法》绝当物限制适用流质的规定。综合来说绝当规制突破物权法是值得肯定的,且笔者对绝当物适用流质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原所有权人利益提出可以选择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路径进行保护,也对典当行是否有权参加绝当物品竞拍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是对典当行高息费利率问题的探讨以及对绝当后息费收取计算方式正当性、合理性的探讨。查阅司法实践案例后发现对典当行息费利率计算规制大多以民间借贷26条为借鉴依据进行处理,但是较为混乱,没有统一的处理规制。后通过对典当行息费利率较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通过现行普遍计算方式实例比较,发现若按照以利率和综合费率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计算方式来计算绝当后的息费会造成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从而得出这种计算方式是不公平。得出典当行高息费收取较高的有道理的,但过高仍应受到法律限制,而对绝当后的息费利率控制笔者认为法官可考虑综合因素对其规制在年利率24%-36%浮动区间,而不仅是年利率以24%为限,以此来保障典当行利益,维持大量的典当交易。第六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对典当的现代化构建,一是从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下,以及物权缓和说的倡导下提升规范典当立法效力,二是总结典当制度中具体问题的规制方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李小红[3](2016)在《典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当制度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曾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初取缔这一制度,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典当行并未随着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走向没落,反而因其融资更加容易和迅速而得到一部分小企业或个人的青睐,典当又重新进入到经济领域中。为了规范典当业,我国制定了专门规范典当纠纷的《典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但该《办法》系属部门规章,有些规定与物权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存在冲突。由于典当立法的缺位,导致了典当司法纠纷增多,也使得司法实践面临着严重的裁判困境。比如缺乏质(抵)押手续的典当合同或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典当合同是否允许第叁人提供保证、绝当后综合费和违约金如何计算等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引起许多司法工作者的困惑。为此,本文拟对典当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究其本质属性,厘清其与相关概念之界限,主要针对典当纠纷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难题,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寻找解决典当纠纷司法适用困境的出路,以期妥善、高效解决典当纠纷,从而使得典当业乃至典当制度能够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孟令辰[4](2016)在《典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当是一种从事以质押或抵押一定物或权利而进行放贷的特殊金融活动,当前我国典当业正不断发挥其资金融通、救急济困的功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典当业开始迅速发展,但我国关于典当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典当行业经营状况的混乱,不利于典当行业的发展。典当行业的发展历程相当曲折,因此典当行业在发展的最初阶段出现了失控现象,利息高等一些违法行为;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国家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尤其现任的监管主要部门商务部、省商务部门应该更详细的进行监管,应该承担好监管职能。而典当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行为,能够更好的让典当行业蓬勃发展。尤其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飞快,典当行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但是迅速发展而引出来的问题也呈现出来。现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效力级别低,很难制止问题的发生;监管理念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思想;而《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不完善,导致典当行业经营活动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综合费率过高及预扣制度的缺失都阻碍了典当行业的发展。而典当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在典当行实际经营中完全没有体现出它应该起到的作用,这些都是因为典当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所造成的,所以必须尽快完善典当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典当行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以及中国港台地区典当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笔者认为境外这些国家(地区)典当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十分健全,而我国的典当行业监管制度不够全面,商务部及省级、地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典当行业无法正规有序的迅速发展。结合我国典当行业的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国内外的法律制度的借鉴,笔者建议完善我国典当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就必须在立法上,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高管人员可操作性审查制度;在典当行业协会上,要突出其在监管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推动典当行业快速发展;在法律制度上,要完善我国典当业的法律监管制度,来引导该行业更好地发展。(本文来源于《长安大学》期刊2016-05-25)

金蕾[5](2016)在《我国典当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当行主营业务为质押亦或是抵押一定物或权利,从而实施放贷业务的特殊金融服务,自1987年于国内再度兴起,其在资金融通领域有出色的表现,特别是为国内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较大的保障,推动了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地繁荣。伴随经济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典当业开始愈发兴盛,然而国内在此领域的立法建设却存在着相当大的滞后性,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整个行业的运营情况陷入困局。由于该行业于金融业之中隶属于边缘行业,所以在发展初期也面临着失控,高息揽储等一系列的违法活动所带来的问题,对于整个行业的建设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针对不仅具有金融行业属性,同时也具有普通工商企业特征的典当行业而言,在监管制度的设置方面必须要综合双方面的精华,同时参考古今中外的有关制度,从而寻找出一套最适宜于国内典当行业发展的重要监管体制,在切实可靠的监管背景之下,推动整个行业的建设。在科学监管的背景下,推动整个典当行业实现长足的发展。所以,国家理应切实地提高监管力度,对该行业肩负起对应的监管任务。我国当前编制相关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规制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推动其展现出更积极地发展势头。尤其是近年来,国内典当业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业内典当行的规模较之于过去也有了显着地提高,由此也面临着更加突出的问题。现阶段《典当管理办法》无法有效地应对监管问题的出现;监管思路不够清晰,表现出长期持续的动荡,缺乏有效地监管思路作为支撑;该规章之中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其行业运营的安全性无法获得有效地维护;同时典当行的监管作用,于实践领域未曾得以充分地展现,这一系列的因素,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之中未展现出其相应的监管效用,均是由于其业内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从而致使的,因此务必健全对应的监管法律制度,规制国内在此领域的经营活动。本文创新性是从典当业的社会经济地位方面出发,探究其对应的行业监管体制,通过科学地定位从而找到现阶段在监管领域所出现的疏漏,由此编制出更具效力的监管制度。利用对比研究金融业和其他各个工商业之间的监管制度差异,从而获得现阶段在该行业监管制度方面的基本价值方向,也就是将该行业制度的张弛程度控制在金融业和普通工商业二者之间。而后本文对比美、英和马来西亚叁国在此领域的监管制度,为我国在此领域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参考,同时也警示了在监管过程中理应关注的漏洞。综合国内在此领域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内容,笔者建议,健全国内在此领域的制度方面,务必要将准入监管作为基础,在健全行业出入制度的同时,创建有关的高管可操作性审查制度,健全资金来源的监管体制,就经营监管方面,应持续地健全该行业的业务规则,同时做好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工作,推动整个行业的立法层次升级,推动行业创建科学的监管理念,对典当业执行宽严并济的监管措施,推动全行业实现规范化的运作。(本文来源于《新疆财经大学》期刊2016-05-14)

丁爱平[6](2015)在《关于我国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典当融资是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完善将极有利的促进整体金融融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一部非常完善的典当法律制度来规范该行业的发展,导致中小企业典当融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可以在分析问题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典当法律制度方面的经验,促进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4期)

汪绍铨[7](2015)在《酒类专卖、生猪屠宰、典当行管理——20世纪90年代的商业管理制度建设纪事》一文中研究指出1993年后,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而来的机构设置的变动,我的工作岗位从商业部政策法规司变动到国内贸易部政策法规司。我在配合部内有关司局和挂靠单位工作时,经常要遇到与其他部门因业务交叉而造成的磨擦。为了搞好本职工作,往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写信反映,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我曾就恢复和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制度、制定生猪屠宰法规、修改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叁个问题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写信反映、请示报告。朱镕基分别给予了重要批示。(本文来源于《百年潮》期刊2015年06期)

刘凌钒[8](2015)在《我国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当是以金钱借贷为基础,以质(抵)押担保为条件的定期有偿的融资方式,其放贷原则是以物定贷,认物不认人。在金融快速发展的当代,典当融资一跃而起,凭借其简便快捷的特点,成为中小微企业最为有效的融资手段。但是我国目前典当行行业发展十分缓慢,追根溯源,与立法对典当性质的模糊认识、法律地位游移不定,以及制度设计结构设计方面的不合理和司法规范的缺位直接相关。本文通过分析典当融资的基本理论基础,总结目前典当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融资制度的不合理、监管体制的不健全之处,再结合境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建设、融资渠道设置、监管体系构建,从立法、融资制度和监管体制叁个方面阐述今后的典当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典当融资的基础理论,首先,从典当的起源、概念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明确界定典当融资的概念,即“典”、“当”作为同一语素构成的合成词,均指以物质钱的行为。具体来讲,就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典当业务的典当行与当户之间通过动产、财产权利、不动产等当物的抵押、质押形式从而实现借贷融资的行为。其次,结合我国典当融资的历史发展,分析我国典当融资自1987年复兴之后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从整体来讲,我国典当融资的发展突飞猛进,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一方面不断满足我国老百姓及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不同需求,较好的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的情形,另一方面又在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改善信贷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点明确立典当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的必要性。第叁,针对目前典当融资的法律关系含糊不清的现状,对当下关于典当融资法律关系的叁种学说——债权说、物权说、及营业质权说进行一一讨论分析,进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典当民事关系既不是一种单纯的借贷关系,也不是一种单纯的担保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法律关系的观点,为在立法中将典当法律关系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做好理论铺垫。本部分内容主要为完善典当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提供必要的理论与事实论据支撑。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关于典当融资的基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首先,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叁个方面剖析我国典当融资的现存风险,并相应地从操作标准流程、内控制度建设及与保险公司合作叁个部分提出风险防范手段;其次,在对典当融资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融资、监管叁个角度深入挖掘目前我国典当融资法制建设的缺陷。第叁部分分析美国、中国台湾及中国香港的典当融资法律制度。明确美国的连锁制经营模式、中国台湾地区的监管体制建设及中国香港地区的典当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等,对下一步我国典当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阐释我国典当融资制度的法治重构。从指导思想、立法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建设以及其他若干主要制度构建的角度切入,就如何实现我国典当融资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应的法制建议:其一,在指导思想方面,面对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同质化竞争,立法理念上应当鼓励典当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行差异化经营;其二,针对典当立法现状,我国应尽快提高典当立法的效力层级,尽快出台《典当法》及《典当管理条例》分别规范典当民事及监管法律关系,完善我国典当融资的法律环境;其叁,在监管框架建设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尽快提高典当监管规定的法律层级,将其纳入到法制框架,构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较为完善的典当法律制度体系,其次探索确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实现专业化配置,再次,应充分发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典当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典当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其四,构建完善典当行业融资的法律制度,可以尝试与P2P平台合作、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以及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拓宽典当行的融资渠道。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语,概述全文的研究思路,就如何完善典当融资制度设计等问题进行提纲挈领的总结。重述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典当融资的概念、性质、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并在总结典当业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和典当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立法、融资、监管叁个方面基本厘清了当前我国的典当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局限。强调为确保立法稳定性,应统一典当融资的概念、性质及法律关系,明确典当融资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并且结合境外先进的典当法制建设,提出对于典当融资法律制度制构建的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08)

陈瑶瑶[9](2015)在《典当行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典当行业已经进入连锁经营时代,典当市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在此背景下,商务部适时出台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规定,但其无法满足典当行金融与商业的双重经济属性,新会计准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原则性导向,缺乏实务处理指导,典当行面临着业务处理方式、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问题,本文基于此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5年04期)

贾圆媛[10](2015)在《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典当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当业在中外均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则发展成为专门以物质押、抵押融资的特殊金融业,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虽然弱小但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典当业在存续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完善监管体制与方法,使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文章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和我国港台地区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方向,如依法对典当业进行监管,实行专门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典当从业人员资格限制,补充退出前履行契约制度,实行典当营业公示制度等,为完善我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提出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3期)

典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典当在中国已有超过1600年的历史,历经各种社会变迁发展至今日。其区别于传统金融业“以信易钱”特征,以“以物取信”为其本质特征,同时典当业自身特有的惯例,如有条件的适用绝当区别于传统的担保物权,这种特殊的制度实属现代法律制度中尚存的“化石”。并借着十八大提出的“普惠金融”概念和相关政策支持,典当业作为其实现形式之一,越来越受到重视。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483家,分支机构950家,从业人员4.9万人。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为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人提供了解决燃眉之急或融资投资需求的新渠道。于此同时由于新时代典当发展的新特点,需以中国古代典当作为基础参照系,弄懂它的前世今生,以便是在梳理制度历史的基础上,研究该制度的现代化问题,本文重点着眼于典当经营中叁个突出问题,一是处理当物涉赃问题,应区分典当行主观状态,当判定典当行符合善意收赃要件时,原权利人可支付当金取回所有物。反之,典当行无偿返还给原权利人。二是绝当物流质问题,认可典当行有条件的适用流质,但需对条件限制进行适当调整。叁是典当行息费计算问题,认为对典当行年息费利率24%—36%之间予以支持。通过上述问题进行适应时代和国情的制度重构,希望助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中国古代典当的发展脉络、明晰典当概念、探究法律性质得出我国古代典当更多呈现消费特点;法律性质对特殊的担保物权。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古代与现代典当的当物范围、服务对象和当户典当目的得出现代典当具有更强的投资性特征,分析了新时代下典当对于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正面影响以及在民法典编纂的契机下有重构的可能,从而得出新时代下的典当应该并可以进行现代化,以此来满足时代需要。第叁部分指出在典当经营中遭遇当物涉赃情况时,直接无偿吊赃是忽视典当行利益的错误做法。通过考察赃物善意取得的可行性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得出应该构建典当行的善意收赃制度。其中最关键的典当行的善意程度的认定标准,提出可以通过收当行为的具化标准来判断。第四部分通过与绝当物关系密切的流质禁止条例入手,考察流质解禁的合理性是符合潮流趋势的。查阅典当绝当物案例,法院现阶段是支持《典当管理办法》绝当物限制适用流质的规定。综合来说绝当规制突破物权法是值得肯定的,且笔者对绝当物适用流质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原所有权人利益提出可以选择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路径进行保护,也对典当行是否有权参加绝当物品竞拍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是对典当行高息费利率问题的探讨以及对绝当后息费收取计算方式正当性、合理性的探讨。查阅司法实践案例后发现对典当行息费利率计算规制大多以民间借贷26条为借鉴依据进行处理,但是较为混乱,没有统一的处理规制。后通过对典当行息费利率较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通过现行普遍计算方式实例比较,发现若按照以利率和综合费率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计算方式来计算绝当后的息费会造成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从而得出这种计算方式是不公平。得出典当行高息费收取较高的有道理的,但过高仍应受到法律限制,而对绝当后的息费利率控制笔者认为法官可考虑综合因素对其规制在年利率24%-36%浮动区间,而不仅是年利率以24%为限,以此来保障典当行利益,维持大量的典当交易。第六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对典当的现代化构建,一是从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下,以及物权缓和说的倡导下提升规范典当立法效力,二是总结典当制度中具体问题的规制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典当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平.典当的法律性质辩证与制度完善——基于我国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经验的阐论[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黄莺.论我国典当制度的现代化建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李小红.典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6

[4].孟令辰.典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长安大学.2016

[5].金蕾.我国典当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6

[6].丁爱平.关于我国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J].商.2015

[7].汪绍铨.酒类专卖、生猪屠宰、典当行管理——20世纪90年代的商业管理制度建设纪事[J].百年潮.2015

[8].刘凌钒.我国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9].陈瑶瑶.典当行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思考[J].财会通讯.2015

[10].贾圆媛.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典当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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