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英美侵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可预见性,可能性,侵权损害赔偿
英美侵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潘俊[1](2018)在《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侵权法领域存在与合同法相似的可预见性规则,用于限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不超过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范围。可预见性规则在英美侵权法确立之初主要用于过失判断,后逐渐拓展到因果关系领域并成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可预见的是可被认识到并可避免的,却不必然是可能的、自然发展的。行为人只对合理预见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具有道德正当性和经济合理性。我国侵权法虽未规定可预见性规则,但司法实践却有切实运用,应当予以肯定。(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赵西巨[2](2017)在《“英美侵权法(双语)”教学:以医疗侵权法为中心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侵权法"的教学可以在搭建一般侵权理论的基础上以医疗侵权法为中心而展开。判例法教学应是该课程主导教学方法。在医疗侵权典型判例的选择上,首先应注意课程每一部分基本知识点的串联和内容框架的搭建;其次在这一构架之下找准位置和点,择取一些具有重要性、针对性、典型性和争议性的英美法医疗侵权判例,并评判其价值、影响力和贡献度,以期其能对基本侵权法理论形成回味、反哺和挑战,以服务于"英美侵权法"教学总体需要。在教学中,应注重梳理每个章节关注的议题、案例(包括核心案例和外围案例)的归属、争议的焦点和各方观点,并在教学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比较法的视角和维度。这种比较不仅包括不同的具体侵权法概念之间、不同判例之间、不同法域之间的比较,也包括一般侵权法与医疗侵权法之间、英美侵权法与中国侵权法之间的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学教育研究》期刊2017年03期)
高琳迪[3](2017)在《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同意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语境中,同意是指双方对于同一件事情在同一情境之下达成合意。通常情况下,同意还可被译为“给予承诺”及“赞成”。缺少同意是故意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意在法律上被视为一项抗辩事由,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同意有效性的认定,出于被胁迫或对事实未有充分的认知下的同意是无效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一人不得就其同意事项起诉”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因受害人同意而受到的损害,不能产生诉因,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39A条也作出了规定。在我国学界是认可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而侵权责任法第叁章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只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叁人侵权、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未出现受害人同意。然而在立法中规定此免责事由有其必要性,研究英美法系对此的规定有助于我国侵权法在此理论上的发展。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侵权法上同意的内涵、起源及发展,以及同意与风险自负的比较。英美法系将同意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它源于古老的拉丁格言“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随后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接受,而风险自负同样源自于这一原则,然而一般认为同意多适用于故意侵权,而风险自负适用于非故意侵权,且两者所需的自愿程度不同,同意是积极地追求结果的发生。第二部分介绍了同意的有效要件、界限及形式。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具备同意能力和意思真实自愿,在美国的判决中认为未成年人只要具备识别能力即可做出有效的同意,可见在美国对同意能力的要求低于大陆法系中的行为能力,若未成年人的决定有害于自身,那么它的决定是无效的,同样若父母的决定没有为了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着想,那么父母的决定也是无效的。另一要件是真实性,出于胁迫下的同意不能作为抗辩事由,诚然身体上的威胁会使同意无效,但是法院并不情愿将轻微的压力视作此类,至于同意的界限,英美法院普遍认为生命是不可放弃的,对于身体的伤害不可侵犯到人格尊严,且不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第叁部分同意在医疗和体育具体领域中的适用。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是指与替代方案及不治疗相比,病人充分地知晓治疗方案的利弊后作出的同意,美国超过半数的州力图明确说明知情同意的法律要求,为了保护从医人员的利益。重点介绍了精神病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叁类人群,其代理人可代为作出同意,但决定必须出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否则法院将会否决。在体育运动中,运用这一抗辩事由,被告必须证明原告清楚地知晓其风险性且自愿承受,此同意有效地解除了被告对原告施加的行为的标准,双方之间不再存在法律关系,同意的内容包括运动中固有的危险,即是指运动中会遇到合理的、可接受的及不可预防的危险。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包括对同意能力、同意的意思表示、同意的界限的启示及立法建议。对于同意的法律性质,应采用.准法律行为说,因此同意能力可适当地准用行为能力的规定,英美国家存在的“the Gillick-competent”案例,对于我国对同意能力的理解有宝贵的启示作用。行为人作出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欺诈与胁迫下的同意是无效的,认定胁迫的判断标准在于迫切性及选择的唯一性,而对身体的伤害不可侵犯其人格尊严,判断的标准在于伤害的不可修复性。最后立法建议包括以权利人同意替代受害人同意、确立最大利益原则、将适法无因管理归为假设同意。(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7-05-01)
孙天全[4](2016)在《法学双语教学中的案例研讨方法刍议——以英美侵权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双语教学,尤其是英美侵权法主要运用判例研讨的方法。判例研讨过程是引导学生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接受和理解相关法学概念,原则规则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逐步建立法律思维方式的过程。(本文来源于《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张新宝,张小义[5](2013)在《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政策视角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大陆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参照,立足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政策的双重视角对英美法侵权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功能及考察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并揭示了其在因果关系考察中不同法律技术特征背后所隐藏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政策考量,以及如何通过确立和调整其理论分析框架来因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如何通过修正其法律技术和法律传统来应对法律价值变动所提出的新要求,从而把侵权法理论提升到一个法哲学的研究高度,并由此提出我国侵权法研究所面临的任务。(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3年01期)
黄冠琼[6](2013)在《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之基本要件,因果关系理论问题仍然是众说纷纭。究竟什么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英美侵权法对此问题如何解决?经历了怎样的理论演变?为什么在“该说的已说了很多遍,不该说的也说了很多”1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问题仍然充满了含混与争议?在含多重因果关系的侵权案件中,如何以英美因果关系二分法为框架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我国就英美因果关系理论有怎样的借鉴和发展?是否具有体系化的把握?这正是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历史的、体系的等多角度梳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旨在通过比较法、个案研究等研究方法尝试总结对我国侵权责任有借鉴意义、完善意义的实体规则或价值取向。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介绍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发展历程。在分别阐述“二分法”理论各规则的同时,尝试总结其理论变化和发展的原因和轨迹以揭示因果关系的基本属性及解决因果问题的基本逻辑。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之发展来看,英美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并不停留在价值判断上的争执,而是体系的、实践的。“二分法”之优点就在于其简明却蕴意丰富,使得对案件具很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其在英美法系多年的适用亦证明了其作为分析框架的稳定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因果关系的结构及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在多因案件中的适用。在论证大陆法系二分法与英美法系二分法并不相对应后,文章再次指出因果关系应当首先是一个寻找和确定真正原因的理论(a single answer),其次才是分配责任等政策或裁量的理论。并以此角度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对英美法系“比较过失”规则之借鉴,提出疑问。第叁章的主要内容是在前两章论述基础上,论证因果关系二分法指必要性,并强调加强对实体法分析、引入司法判例参与制度之重要。在对前者的阐述的同时文章尝试评析和质疑我国“原因力”理论基础;在对后者的论述时,文章强调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紧密关系是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之关键。在结语部分,文章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结合我国司法案例,对实体法进行有益的梳理。(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0)
陈清[7](2012)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关于一般救助义务的立场,经历了一个由完全拒绝到例外承认的缓慢演进过程。无论是近代还是现在,无救助义务规则在英美法系都是普遍存在的。无救助义务规则的例外情形,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指美国几个州所制定的"坏撒玛利亚人法",而是指它们关于特殊关系理论的阐述与运用。与此同时,美国法中"好撒玛利亚人法"立法范式更是为后人所称赞。(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2年07期)
韩冰[8](2011)在《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特权是医患关系由传统的医生家父主义向绝对患者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的残余物,是对患者绝对中心主义的必要矫正,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界定应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应当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绝对的告知义务,过于僵化,建议立法对英美法上的医疗特权制度进行借鉴。(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12期)
杨义[9](2011)在《普通法上过失责任的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侵权法中,过失责任包含了严格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在过失责任中,原告通过对造成其损害的事件或行为的认识和判断向法院提出一项诉因,该项诉因包括原告在事件或行为中所享有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被告对该权利负有何种谨慎义务,以及被告违反了该项义务侵犯了该权利并给原告造成实质的伤害。此外,原告还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和法律上因果关系。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被告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标准。侵权诉因的提出是法院判定被告承担过失责任的前提,法院会通过对诉因中的各个要素进行审理以判断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诉因的各个要素一旦成立,那么被告的过失责任也就成立。因此,本文通过对诉因各个要素进行概括,得出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包括谨慎义务,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叁个条件。谨慎义务是由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中的“邻居”原则发展而来,该案所确立的原则一直为过失侵权类案件所引用,到后来逐渐形成了判断谨慎义务的检验方法,即判断谨慎义务存在的叁要素,它们包括可预见性、紧密性和合理性,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性因素。但是,由于过失行为形式繁杂多变,其范围无法确定,因此出现了针对不同的群体和环境形成了不一样的判断谨慎义务的标准,针对正常人在通常情形下,形成了“理智人”标准,而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和在紧急状态下的谨慎义务形成了一些特殊谨慎义务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都运用了可预见性方法和汉德公式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谨慎义务。可预见性就是要看行为人行为时是否预见到期行为将要给他人的利益带来不合理伤害或者风险;而汉德公式是指判断行为是否合理无过失,取决于是否B>P*L,(B代表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P代表损害发生的概率,L代表侵害造成损)。可预见性和汉德公式分别从法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去判断被告的行为。除了谨慎义务标准外,还有行业习惯、行业惯例和法律义务,它们都是判断行为人过失的标准,只是各自运用方式不同而已,但是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果关系,简言之,就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关系,过失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前者是指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原告伤害的客观上的原因;而后者是在前者得到确定之后,找出造成原告伤害的最密切和最直接的事实原因,从而最终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在事实原因的判断中,but for原则是司法界通用的原则,它是指要不是由于被告的过失,原告并不会受到伤害。但该原则也有一定的缺陷,在共同过失侵权案件中,由于两被告的先后两个过失作为造成原告伤害,but for原则就无法证明到底是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伤害。这样就出现了平衡可能性原则,和作为but for原则的补充性原则的重要因素和减少机会原则。由于它们的综合运用,使得事实原因的证明既客观又全面。在事实原因得到解决后,我们知道事实原因在客观上联系是无穷无尽的,法律不可能对一个案件无止尽的追踪下去,而且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那么通过对损害的遥远性原则的研究来适当地截断这种因果关系的锁链,使得过失行为人在一段既合乎人情又合乎法理的区间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会出现第叁方的行为介入该因果关系,使得法律原因的判断变得更加困难,但是法院还是通过介入行为是否打破原有的原因链的方法来判断介入行为的性质和它对原有因果关系的影响。在过失责任的构成中,损害结果虽不像前两个条件那样复杂难辨,但是它也是判断被告是否承担过失的关键,当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如果原告并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那么法院只能是判决驳回。因为在侵权法中,法院的作用是要让原告被损害的权利恢复到圆满状态,如果原告没有损失,那么司法救济就没有必要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胡雪梅,李中衡[10](2011)在《英美侵权法神经损害之诉及其合理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神经损害之诉是英美侵权法中的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其对严格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有着积极意义,但客观上该制度也蕴含着难以合理控制责任范围的问题。故此我国立法合理借鉴该制度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在我国既有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框架内,对后果严重的神经损害受害人予以救济,从而既能对确需救济的神经损害受害人予以合理保护,同时也能防止诉讼泛滥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3期)
英美侵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美侵权法"的教学可以在搭建一般侵权理论的基础上以医疗侵权法为中心而展开。判例法教学应是该课程主导教学方法。在医疗侵权典型判例的选择上,首先应注意课程每一部分基本知识点的串联和内容框架的搭建;其次在这一构架之下找准位置和点,择取一些具有重要性、针对性、典型性和争议性的英美法医疗侵权判例,并评判其价值、影响力和贡献度,以期其能对基本侵权法理论形成回味、反哺和挑战,以服务于"英美侵权法"教学总体需要。在教学中,应注重梳理每个章节关注的议题、案例(包括核心案例和外围案例)的归属、争议的焦点和各方观点,并在教学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比较法的视角和维度。这种比较不仅包括不同的具体侵权法概念之间、不同判例之间、不同法域之间的比较,也包括一般侵权法与医疗侵权法之间、英美侵权法与中国侵权法之间的比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英美侵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1].潘俊.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J].法治研究.2018
[2].赵西巨.“英美侵权法(双语)”教学:以医疗侵权法为中心的展开[J].法学教育研究.2017
[3].高琳迪.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同意制度[D].浙江工商大学.2017
[4].孙天全.法学双语教学中的案例研讨方法刍议——以英美侵权法为例[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5].张新宝,张小义.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政策视角下的考察[J].私法.2013
[6].黄冠琼.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3
[7].陈清.英美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研究[J].河北法学.2012
[8].韩冰.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J].山东社会科学.2011
[9].杨义.普通法上过失责任的构成[D].吉林大学.2011
[10].胡雪梅,李中衡.英美侵权法神经损害之诉及其合理借鉴[J].社会科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