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害人承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身损害,受害人承诺,自冒风险,刑民关系
受害人承诺论文文献综述
周子实[1](2018)在《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中的刑民关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与德国的比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人身损害案件,在英美法中,由于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在刑法与侵权法上的抗辩效力存在差异,因此存在着刑法评价违法而民法评价不违法的异化局面,但是刑民评价随着侵权法的转变而逐渐趋同。在德国法中,刑法与侵权法关于受害人承诺保持着高度一致,受害人自冒风险则可能在刑法上被评价为不违法但在民法上被评价为违法,两种情形均符合刑民关系的常态。对于我国而言,为了实现刑民关系的和谐,需要对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进行刑法与民法上的整体思考。在《民法典》制定中,受害人承诺可以成为受到严格限制的免责事由,而受害人自冒风险尚不宜成为免责事由,仍应维持过错相抵的现行做法。(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1期)
李晓瑜[2](2016)在《受害人承诺刑法问题研究——以安乐死与器官移植的刑法应对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受害人承诺"的含义及该承诺的成立要素、细节反思等为切入点,首先对受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丰富和细化,对与医疗刑法相关的若干质疑进行了梳理;其次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依据、适用标准展开了详细论述和充分论证,在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立论基础上,通过归纳、总结等,谨慎构建了关于我国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各自的立法根基和执行准则;最后以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集中的器官移植为又一探讨目标,以对比分析为基本思路,对与器官移植相关联的新型犯罪规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法律解读。(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张笑笑[3](2012)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承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受害人承诺,以及作为受害人承诺中颇具争议的安乐死问题,对其的讨论,实际上都是围绕该行为违法性的探讨。对于违法性应该做立体的理解,譬如安乐死的讨论涉及的人的自主权相关的探讨是对伦理基础的研究;另一方面,涉及的受害人承诺则是在违法阻却事由面向上的法律构建。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主要有叁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认可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管从理论的纯粹性或实践的需要来考虑,违法性都应该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结果违法说下的违法性是更为独立、纯粹的概念。而且,参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826条所构建之法益保护的叁层结构,以及如日本对其民法第709条的“权利侵害”的扩大解释倾向,违法性概念并不是僵硬、绝对的,相反可以帮助建立有适应性的弹性条款。从违法性的反面考察,如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受害人承诺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必须引用纯粹的违法性概念才能做出最佳解释。同时,违法性的讨论必然牵涉到立法者及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因而不得不对法律父爱主义等伦理基础进行探讨。以价值冲突最为激烈的安乐死为对象的研究,具有从中最为全面地挖掘出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争点的可能性。人的自我决定权与法律的家长主义之间的张力使受害人承诺处于合理范围;公正伦理学与关怀伦理学的区分,提供了“对的”和“好的”两种思路,由此提示了对价值主观论和价值客观论的超越;安乐死的提法和实行细则必须有公共政策的考量,应该采取的法律家长主义与安乐死在尊重人的尊严上是一致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4-01)
王跃辉[4](2010)在《与受害人承诺相关的叁个实践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犯罪论体系中,受害人承诺是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学者对受害人承诺行为的内涵有多种理解,观点并不统一。就笔者看来,较为准确的理解是: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又称为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基于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损害行为,其可以阻却犯罪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3-29)
张曼曼[5](2008)在《受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承诺的理论肇始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所作的论断:“以受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后来这句法谚被概括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允诺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现代各国民法理论通常将其视为侵权行为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受害人承诺,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如意大利、韩国、中国澳门等;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是在理论上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研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承诺案例把握不准。理论上也只是将受害人承诺作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其他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之一予以论述。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受害人承诺的关注不多,理论研究也相对薄弱,故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鉴于受害人承诺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博弈角度,考察二者的冲突与制衡,对受害人承诺进行综合的阐述。全文约叁万四千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受害人承诺的基本理论”。首先,讨论受害人承诺的概念问题。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的意愿。它不以具备法效意思为必要,非意思表示,是一种准法律行为,可以参照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其次,分析受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从法律整体来看,受害人承诺在法律判断上具有多种含义,因此,受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应当排除有关效力的限定性条件。具体包括五个要件:第一,受害人承诺须为预先作出。这是构成受害人承诺时间上的要求。第二,受害人必须具备承诺能力。受害人应当具备理解行为的性质、效果及其危险程度的能力。如果受害人不具备这样的能力,那么将出现替代承诺或推定承诺的情形。第叁,受害人承诺必须明确作出。受害人的承诺应当足以为外人知悉把握,即必须达到一定明确程度才能成立。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单纯的沉默。第四,受害人承诺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受害人承诺的本质是对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处分权的客体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否则不能产生处分的法律效果。第五,受害人承诺应当真实、自愿。因欺诈、胁迫、药物控制而为的允诺,不能认定为受害人承诺。而受害人基于错误的允诺,一般不会影响承诺的成立,除非错误是行为人引诱的结果或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有重大误解而不予纠正。再次,将受害人承诺同受害人故意、自甘冒险、免责条款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对比,以加深对其内涵的理解。第二部分为“受害人承诺的效力基础”。本部分从法理上揭示了受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根据,解释了为什么有的时候得到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而有些受害人承诺的情形却不具有阻却违法性的功能。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外理论界看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观点: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权利处分说、法的保护放弃说、过错说以及利益衡量说。其中利益衡量说最为有力,它在其他学说的基础上产生,对其他学说的不足予以规避,并将其中合理性的部分加以吸纳。但是,利益衡量说也不尽完善,它提出的“一定法秩序的限度内”的前提条件需要进一步加以思考。因此,本文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从权利自由、权利滥用、利益衡量叁个方面着手分析受害人承诺的效力基础。承诺是由受害人作出的,但是利益比较的结果的确定却不是仅仅由受害人决定的,这其中既有外在的因素作用,又有内部的价值考量;既包含对法律规范的确认,又有对于各类利益的衡量,而受害人的行为则贯穿这种衡量的始终。第叁部分为“受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本部分重点讨论的是受害人承诺对受害人和行为人的法律效力。受害人承诺的效力基础反映到受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上就形成了一个效力认定体系。当受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能够阻却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这些限定性条件包括:第一,受害人承诺被侵害的权益应当是其可以自由处分的个人权益;第二,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第叁,损害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当受害人承诺不符合上述限定性条件的时候,承诺对行为人责任的定性没有任何的影响。行为人的行为将引发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出现。此外,本文认为受害人承诺无对外效力是相对而言的,它必然会对第叁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进行了一些粗浅的论述。第四部分为“受害人承诺的实证研究——以医疗行为为中心”。作为正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在理论研究之后,结合实践,本文选取了医疗行为中的患者承诺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医疗行为阻却违法的依据是患者的有效承诺。医疗行为作为一种侵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情况下,才能排除其违法性。其次,分析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承诺。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患者通常不具备专业知识,很难就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其结果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医疗行为中的受害人承诺要阻却违法,在符合一般限定性条件的同时,还需要医生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医生的该项义务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必要前提。再次,论述医疗行为中患者承诺与医疗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患者的有效承诺排除的是医疗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不是医方的免责法宝。在医疗过程中,医方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由于自身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恳请老师们指正。(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贾珺[6](2003)在《公园凶杀案引发景区安全争论》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6法庭的一场普通庭审吸引了众多媒体和公众的眼球:整整一年前,原告杨勇的妻子刘咚咚在圆明园大水法附近游玩时被歹徒杀害,罪案至今未破。杨勇认为圆明园没有(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03/08/28)
受害人承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以"受害人承诺"的含义及该承诺的成立要素、细节反思等为切入点,首先对受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丰富和细化,对与医疗刑法相关的若干质疑进行了梳理;其次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依据、适用标准展开了详细论述和充分论证,在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立论基础上,通过归纳、总结等,谨慎构建了关于我国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各自的立法根基和执行准则;最后以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集中的器官移植为又一探讨目标,以对比分析为基本思路,对与器官移植相关联的新型犯罪规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法律解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害人承诺论文参考文献
[1].周子实.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中的刑民关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与德国的比较视角[J].刑法论丛.2018
[2].李晓瑜.受害人承诺刑法问题研究——以安乐死与器官移植的刑法应对为切入点[J].医学与法学.2016
[3].张笑笑.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承诺[D].苏州大学.2012
[4].王跃辉.与受害人承诺相关的叁个实践问题[N].检察日报.2010
[5].张曼曼.受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6].贾珺.公园凶杀案引发景区安全争论[N].中国消费者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