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限制论文-李劭仁,秦迪

人权限制论文-李劭仁,秦迪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权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宪法学,公民基本权利,人权

人权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李劭仁,秦迪[1](2018)在《简论公民基本人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其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正处于新时代的门口,人权的保障也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作为一国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奠基,公民基本权利在法律地位和政治惯例中都具有极高的地位。当然,其保障与制约同生同存。在此巨大变革之下,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宪法的更好实施,就比必须要对基本权利依照一定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7期)

闵丰锦[2](2018)在《欧洲人权法院对律师帮助权的限制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后天拟制的法律权利,律师帮助权可以被依法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在相关判例中,针对现行犯抓捕后询问现场物证问题、作为证人时的认罪供述、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威胁、自愿放弃律师帮助等情况,从身份、内容、利益、自陷等角度,对律师帮助权作出限制。判例对我国刑事诉讼有若干启示,如对贿赂犯罪可采取控制下交付、记录现场抓获后讯问物证问题的书证可采、未作为嫌疑人时作证的证言可采、把握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限权比例。(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刘震[3](2017)在《评《塔林手册2.0》对人权的保护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塔林手册2.0》将人权保护专章列出,认为传统国际人权法的条约和习惯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阐释了网络空间中重要的人权概念,同时对网络活动中对人权的限制作出规定。《塔林手册2.0》将网络空间人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同时也考虑到各国实际情况而对人权保护的限制以及人权保护义务的克减作了评注。但是,该手册对于网络人权保护是否有治外法权、网络空间表达自由、隐私权的界限等问题并未给出答案,仍有诸多缺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9期)

刘平,房广亮[4](2017)在《功能主导型立法观的确立与作用——基于人权保护和公权力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下中国转型时期,司法中对于"良法"的追求,实际上是在探寻如何完善立法的问题。形式主导型立法与功能主导型立法,两者在思想渊源、立法形式、认识论与价值论以及对后期法学影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受时代的影响,现代国家立法正发生着实用主义转型,基于人权保护和制约公权的需要,逐步从侧重完善法律形式转向兼顾法的适用功能,从单纯注重立法的形式规范性特征向注重立法的实质正义与社会需求转变。这种实用主义的立法思潮对中国的法治转型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立法对人权的保护、对民间法入法的重视以及立法方法论自身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17年02期)

孙长永,胡波[5](2016)在《保障与限制:对质询问权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审判实践中,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规定的对质询问权所应具备的公正要素,包括口头询问、证人出庭、平等武装以及官方义务进行了有条件的限缩,但同时也提出了"唯一或决定性"规则作为底线性保障。对于一项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欧洲人权法院的保障与限制,无疑关乎其对"公正"审判标准的界定。对质询问权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无疑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马婷婷[6](2015)在《限制庭前证言的“唯一或决定性规则”——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为保障刑事被告人最低限度的对质权而确立的"唯一或决定性规则"在适用中引起了极大争议。反对者认为此规则在普通法国家没有适用的必要、概念模糊会引起实践困难、适用原理存在缺陷、僵化适用会与国内法产生冲突。而欧洲人权法院则从公正审判权角度对批评进行了回应并接受了部分观点,确立了保障被告人最低限度对质权的完整立场。对我国而言,"唯一或决定性规则"为确立"关键证人出庭规则"提供一条清晰且科学的思路。(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5年06期)

王慰[7](2014)在《人权保障视角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限制与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做出适当的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任意的侵害。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过于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对犯罪打击的强度和便利,对于人权的保障总是跟不上世界的步伐。此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适度强化惩罚犯罪手段的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受到《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在新形势下有了新的限制与扩张,贯穿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主线中。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限制与扩张也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和动态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4年18期)

高洋[8](2014)在《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人权行使限制标准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关键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般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主要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人权限制条款为核心,将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归纳为四个方面: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成比例原则。(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4年07期)

刘瓅黎[9](2014)在《非正规移民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末到21世纪上半叶被称为是"移民的时代"。在当今全球人口流动的大潮中,有一股我们不可忽视的"黑流",国际移民法学界把他们称为"非正规移民"。他们的身份特殊而尴尬,基本人权常常遭受严重的侵犯且很难得到重视。移民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道难题,只有明晰对非正规移民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与限制,才能为进一步解决移民问题提供有益参考和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1期)

郑芬芳[10](2013)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次数限制——对人权保障的进步》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处新增关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通过仔细学习新的刑事诉讼法,确实可以发现今年新增诸多亮点,例如:辩护人权利范围的扩大,指定辩护适用阶段的拓展,以及关于未成年、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的一系列新的程序设置,特别是二审人民法院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制等,无不贯穿人权保障这一立法理念。本文,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为解读对象,分析其对人权保障的体现和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27期)

人权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后天拟制的法律权利,律师帮助权可以被依法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在相关判例中,针对现行犯抓捕后询问现场物证问题、作为证人时的认罪供述、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威胁、自愿放弃律师帮助等情况,从身份、内容、利益、自陷等角度,对律师帮助权作出限制。判例对我国刑事诉讼有若干启示,如对贿赂犯罪可采取控制下交付、记录现场抓获后讯问物证问题的书证可采、未作为嫌疑人时作证的证言可采、把握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限权比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权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李劭仁,秦迪.简论公民基本人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其原则[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2].闵丰锦.欧洲人权法院对律师帮助权的限制及启示[J].时代法学.2018

[3].刘震.评《塔林手册2.0》对人权的保护与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7

[4].刘平,房广亮.功能主导型立法观的确立与作用——基于人权保护和公权力的限制[J].东岳论丛.2017

[5].孙长永,胡波.保障与限制:对质询问权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及其启示[J].现代法学.2016

[6].马婷婷.限制庭前证言的“唯一或决定性规则”——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之适用[J].社会科学家.2015

[7].王慰.人权保障视角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限制与扩张[J].法律与生活.2014

[8].高洋.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J].理论观察.2014

[9].刘瓅黎.非正规移民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与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4

[10].郑芬芳.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次数限制——对人权保障的进步[J].才智.2013

标签:;  ;  ;  

人权限制论文-李劭仁,秦迪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