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钻井平台论文-张洪文

移动式钻井平台论文-张洪文

导读:本文包含了移动式钻井平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移动式钻井平台,拖带,偏荡,漂移

移动式钻井平台论文文献综述

张洪文[1](2019)在《移动式升降钻井平台的拖航要领》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论述移动式升降钻井平台海上和港内拖带各自的特点及存在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操纵方法。(本文来源于《天津航海》期刊2019年02期)

范荣义,富强[2](2019)在《“超期服役”难题怎么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今年3月召开的首次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要清醒认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蕴含的重大安全风险和挑战。此次工作会上提到的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面临的四项不利因素和重大风险中,老龄化平台和设施增多赫然在列。资料显示,我国海洋石油生产中,现有的82座(本文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报》期刊2019-06-18)

张月超,刘光霁,崔国宾,顾红兵[3](2018)在《差分定位技术在移动式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移动式平台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重要支撑平台,在中浅水海域以自升式平台为主,深水海域以半潜式平台为主,这类平台在不同地点作业时需要船舶辅助拖航,在设计位置就位时必须依靠高精度的定位测量技术保障准确就位。通过介绍移动式平台在海上进行拖航与就位作业的主要方式、特点和要求,分析了不同海洋定位测量方法的技术特点,重点介绍了星站差分定位技术在移动式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中的应用情况,对开展此类定位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天津科技》期刊2018年S1期)

廖兵兵,林琳[4](2018)在《将移动式钻井平台纳入中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范围的可行性及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更好地保护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受害者的权益,介绍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事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将移动式钻井平台纳入中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范围的可行性并提出实现途径。扩大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范围的意义:有利于我国油污基金目的实现;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及时开展清污,减少油污损害。(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8年05期)

诸国华[5](2015)在《丹麦能源署法规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生活楼的要求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移动式钻井平台是从事高危的油气勘探作业的海洋结构物,不仅应满足海事监管当局的法规要求,还应满足海洋油气开发监管当局的法规要求。目前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海洋油气开发监管法规,例如挪威NORSOK和英国HSE。如何满足平台拟作业海区油气开发监管当局的特殊法规要求,是钻井平台相对于船舶更为复杂的难点之一。丹麦油气资源主要产自北海油田。2005年,丹(本文来源于《船舶标准化与质量》期刊2015年04期)

白龙[6](2015)在《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MODU)在建造目的与功能上与船舶及人工岛屿均不同,"船舶说"与"人工岛屿说"均不能体现MODU本身的特性。围绕船舶形成的海洋法律机制也不能完全适用于MODU,依据目前套用的机制,针对MODU的管辖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等方面会对沿海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MODU是不同于船舶和人工岛屿的位于沿海国大陆架从事海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海上设施或海上建筑物,应以MODU作为海上构筑物的法律属性为逻辑起点,建构MODU的油污损害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6期)

白龙[7](2015)在《沿海国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管辖权的落空及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MODU)的地位在有关海事公约中并未得到明确的规定,但在"方便船旗"的影响下,实际上使沿海国不能对位于其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MODU行使有效的管辖权,事实上造成了沿海国管辖权的落空。为有效防止油污损害,应重新审视MODU的法律定位,才是使沿海国管辖权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环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5年06期)

刘伟军[8](2014)在《论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的独特性——以船舶为视角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国际海事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与船舶相比较所具有的独特性,明确指出移动式海上在其外形、结构、功能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性并不是确定其是否属于船舶的根本标准,不足以将海上钻井平台完全地排除在船舶范围之外。其判断的关键在于:现行船舶法律制度适用于海上钻井平台,是否能解决因海上钻井平台而产生的基本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4年07期)

王真真[9](2013)在《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兼论其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因移动式钻井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沿岸国和钻井平台登记国可分别依据对专属经济区资源开采的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对其进行管理。分裂的管辖权阻碍了沿岸国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有效监管,一旦移动式钻井平台发生油气泄漏,将使沿岸国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移动式钻井平台是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而建立的,这一规定与设施的目的相符;且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可保障沿岸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绝对管辖,进而制定统一要求,降低污染风险。对中国而言,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后,可以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内立法对设施的专门规定对移动式钻井平台在专属经济区的开采活动进行排他性管理,维护自身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吴家鸣[10](2013)在《海上钻井方式的演变与不同类型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中所使用的移动式钻井平台主要包括:坐底式平台、自升式平台、半潜式平台和钻井船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钻井平台在它们进化过程中表现出了一种传承和演变的关系。对不同类型的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演变过程与特点进行了综述。(本文来源于《科学技术与工程》期刊2013年10期)

移动式钻井平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今年3月召开的首次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要清醒认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蕴含的重大安全风险和挑战。此次工作会上提到的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面临的四项不利因素和重大风险中,老龄化平台和设施增多赫然在列。资料显示,我国海洋石油生产中,现有的82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移动式钻井平台论文参考文献

[1].张洪文.移动式升降钻井平台的拖航要领[J].天津航海.2019

[2].范荣义,富强.“超期服役”难题怎么破?[N].中国应急管理报.2019

[3].张月超,刘光霁,崔国宾,顾红兵.差分定位技术在移动式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中的应用[J].天津科技.2018

[4].廖兵兵,林琳.将移动式钻井平台纳入中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范围的可行性及意义[J].水运管理.2018

[5].诸国华.丹麦能源署法规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生活楼的要求剖析[J].船舶标准化与质量.2015

[6].白龙.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5

[7].白龙.沿海国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管辖权的落空及重构[J].法制与经济.2015

[8].刘伟军.论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的独特性——以船舶为视角的比较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

[9].王真真.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兼论其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影响[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0].吴家鸣.海上钻井方式的演变与不同类型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特点[J].科学技术与工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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