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姓名决定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姓名决定权,问题分析,规制建议
姓名决定权论文文献综述
范涛[1](2019)在《姓名决定权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社会上存在诸多关于姓名的乱象与纠纷,其中最为典型、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北雁云依”案与“赵C”案。在“北雁云依”案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子女能否姓父母姓氏之外的像“北雁”这样的自创姓氏争论激烈。最终法院依据立法解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这样的姓氏。在“赵C”案中,争议的焦点即为该姓名是否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经过二审最终和解,原告赵C同意用规范汉字改名。综合来看,这两个案件共同指向了公民的同一个权利——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参照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姓名决定权有主体特定性、专属性、对世性叁大特征。根据姓名组成的特点,姓名决定权分为姓氏决定权和名号决定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在内的整个姓名权在我国经历了产生、确立到发展的过程。从涉及姓名决定权的两大案件中,经过分析不难看出在姓名决定权领域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有不小的冲突,法律规制并不到位,我国姓名决定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法律解释比较模糊与欠缺。立法解释中的第二款第叁项“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不够清晰具体;欠缺对《居民身份证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其二,制度体系性不足。主要体现在内部层次混乱、缺少统一性规范。其叁,在姓名决定权领域具体性规定太少,立法比较滞后,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与具体的完善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具体来说,首先,确立法律规制的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与适度原则。其次,做到法律解释的明确化。对立法解释进行再解释,明确不属于可姓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的几种情形;对《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里的“规范汉字”与“数字符号”进行解释,明确名号用字限于规范的简化汉字。再次,姓名决定权制度的体系化。包括使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之间关系更加协调,整合现有法律规定与解释制定完整的《姓名权法》。最后,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包括规范姓名用字的字数、明确姓名用字的选取范围、禁止恶意与他人重名和过度随意性取名。(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宋天一,陈光斌[2](2019)在《从“北雁云依案”看“姓名决定权”与社会公序的价值冲突——兼论公序良俗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北雁云依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此案曾引发学界与司法实践界针对公民姓名权行使与社会公序的广泛讨论,并提出了几种颇具争议的观点,笔者认为,客观地认识公民姓名权的行使,还应回归法理学的分析视角,从姓名的文化渊源入手,确定"姓名决定权"的属性,认识案件背后内在的价值冲突,从法律规制与道德规制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9年06期)
宋天一,陈光斌[3](2019)在《从“北雁云依案”看“姓名决定权”与社会公序的价值冲突——兼论公序良俗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北雁云依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此案曾引发学界与司法实践界针对公民姓名权行使与社会公序的广泛讨论,并提出了几种颇具争议的观点,笔者认为,客观地认识公民姓名权的行使,还应回归法理学的分析视角,从姓名的文化渊源入手,确定"姓名决定权"的属性,认识案件背后内在的价值冲突,从法律规制与道德规制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6期)
茹航[4](2017)在《“北雁云依”案中姓名决定权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北雁云依”案中创设姓氏为出发点,研究姓名权中的决定权。决定权分为“称姓权”和“取名权”,追溯姓名源流可以发现姓氏的功能远远大于名的功能,故本文重点研究“称姓权”。经过对有关姓名权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发现我国法律只有关于姓名决定权的粗略规定而没有具体划分,对于姓名权的规制仅限于简单的用字规范,这些显然是不足以应对实践的。通过对姓名权法律属性的分析得出公权力介入姓名决定权规制的原则。以权力和权利的视角探讨公权力机关介入姓名决定权的合理性。同时姓名的决定权与姓名权的规制还体现的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归结为一点就是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的依据价值位阶原则进行取舍,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寻求一种平衡,既能保障自由又能维护秩序。(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5-01)
姓名决定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北雁云依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此案曾引发学界与司法实践界针对公民姓名权行使与社会公序的广泛讨论,并提出了几种颇具争议的观点,笔者认为,客观地认识公民姓名权的行使,还应回归法理学的分析视角,从姓名的文化渊源入手,确定"姓名决定权"的属性,认识案件背后内在的价值冲突,从法律规制与道德规制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姓名决定权论文参考文献
[1].范涛.姓名决定权法律规制研究[D].河北大学.2019
[2].宋天一,陈光斌.从“北雁云依案”看“姓名决定权”与社会公序的价值冲突——兼论公序良俗的规制[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
[3].宋天一,陈光斌.从“北雁云依案”看“姓名决定权”与社会公序的价值冲突——兼论公序良俗的规制[J].法律适用.2019
[4].茹航.“北雁云依”案中姓名决定权法律分析[D].甘肃政法学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