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孙洪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孙洪旺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权,排除危害,惩罚性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孙洪旺[1](2016)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去的数十年,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的发展。然而,在这背后,是牺牲环境换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环境侵权和环境公害案件频发给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受我国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的影响,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针对环境保护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纠纷也多适用民法一般理论进行裁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司法存在难以适应环境保护发展需要的现象。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符,也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的目标。本文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且梳理了近年来的部分环境侵权案例,指出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概念着手,对环境侵权的相关理论进行解读。本章着重论述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就我国现行制度进行梳理,主要包括环境侵权责任的发展进程及我国现行的具体制度,诸如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内容。其中,着重论述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实现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为下文对我国现行制度现实困境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叁章在第二章理论考察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梳理分析部分案例,指出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预防性责任方式适用较少、专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规则缺失、损害赔偿数额过低等问题。第四章在研究我国现状与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预防性责任形式、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严格落实统一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和明确赔偿范围四个方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6-05-01)

邢海军[2](2015)在《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有些地方的经济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当地的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类几乎无法居住。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已经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活。为解决环境侵权,我国已将环境保护作为国策写入了法律之中,明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加大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予以严厉制裁的法律对策。本文即以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与环境侵权相关的术语,包括环境侵权的定义及其与通常意义上的民事侵权之间的区别、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点,然后针对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展开分析,该部分共分成四个板块:解释制度的归责原则及归责原则确立的意义;详细论述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四个要素;对无需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深入探讨;倘若没有免责事由,那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该怎么样去承担。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如建立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扩大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环境侵权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体系,需要建立多层次、不同学科和不同系统的证明标准适用的对象;新的《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的一些匹配规则的制定,以支持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新系统的安全环保执法措施顺利实施等。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探析时,笔者采用对比和归纳推理的法律方法,以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为参照,比较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剖析出其差异,提出完善的建议,争取能为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本文所探讨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对我国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预防治理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5-05-01)

杨柳[3](2013)在《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全世界经济一方面享受着产业化大生产所带来的丰硕果实,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与我们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频频告急。从温室效应到有毒食物,从石油泄漏到核污染,触目惊心。单单一个石油泄漏,就对我们所处的自然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破环生态,摧毁海洋生命。当鸟类和哺乳动物身体粘到油污,从而试图清洗身体就会吸收有毒物质;海洋的鱼类则通过腮对石油直接接触和吸收。因石油泄漏产生的间接破坏力之持久更为惊人。就海洋生物而言,石油会伤害鱼的卵和幼体,鱼群繁衍受到影响;而通过食物链,鱼或其他野生动物又会将携带的少量有毒成分不断积累到最终捕食者。目前针对环境侵权,发达国家普遍以司法途径作为公民环境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自1970年以后在处理环境侵权等案件时,法院不再要求法律保障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原告才享有起诉权,只要原告受到“实际上的损害”就可提起诉讼。从司法途径对环境保护起到了卓越的作用。反观我国环境侵权就司法救济方面颇有些力不从心的,目前主要依赖政府的行政管理。例如:湖北省潜江市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因为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最后由湖北省环保厅责令该公司停止4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技改项目的试生产,及改正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排污沟渠破损等问题。但对因此给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害则直接忽略。当遇到地方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冲突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常常偏移天平,选择保护可以产金蛋的企业,容忍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再加上环境侵权事件中,权益受害方大多都是普通百姓,典型弱势群体,能想到的救济方式非常有限。大多通过环境信访,媒体举报,当遭遇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时候要么忍受,要么采取有自助性质的“闹事”手段,很少想到利用司法途径来救济和维权。这是由于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滞后以及社会环境正处于大发展大建设的阶段导致:一方面我国环境法治尚不健全;另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上经验成熟,但立法者没有及时学习和合理引进。本文通过环境侵权理论与环境侵权主要代表国家发展历史及体系的研究,深入对比剖析现阶段我国社会环境下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并对未来在现有国情下如何建设环境侵权司法制度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环境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为基础分析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内容、特征及分类来进一步的理解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涵义。第二章“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分析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点:举证困难,关系隐蔽,证据隐匿。探讨了目前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有优势证据说,疫学因果说和间接反证说的学说理论,明确了现有推定理论的局限性,最后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法律状况进行了概括和分析。第叁章“环境侵权法律责任”,通过对自然环境、环境法律责任的定义分析,同时在本章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特征作了概述:范围扩大化,环境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发生松动,综合性。第四章“外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和韩国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发展情况,并运用比较的手法,对各国的环境侵权基本制度以及设立条件做出深度的剖析。另外,笔者还在本章就各国理论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侵权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五章“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不足”,重点分析了我国现有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两个角度探讨不足。第六章“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在前面数章的基础上,与目前现行的中国法律相抵触或法律空白之处,从而对环境侵权制度的立法,就侵权责任划分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设立事前禁止令制度等内容给出构想方案。(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09-10)

罗旦清[4](2012)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较之于传统民事侵权,环境侵权因其发生频率高、损害后果严重、波及范围广而引起世人的关注。在以往的研究中,法学界大多从“立法论”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纵观我国环境立法,其立法数量之多与立法速度之快在各部门法中实属名列前茅,但我国的环境状况并未因此得到改变,反有日益严峻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缺少的并非是法律,而是环境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环境。鉴于此,本文将研究方向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在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所有现行法框架下,始终坚持并运用民法解释论方法,以私权利的救济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实现法的安定与正义之间的统一。最终希望能找到填补侵权损失的有效途径,以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本文首先分别对环境权、环境侵权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性进行分析,加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内涵的确定。其次,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从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和抗辩事由四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本体性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分析,勾勒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知识轮廓。而后,通过对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叁方面进行概括分析,从而得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虽正式规则较为完善,非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层面仍存在较大缺失等认识。随即引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紧接着,以美、德、日等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为契合点,对国外的侵权排除和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理性反思的基础上,从“解释论”出发,试从基本法律制度、具体法律制度和社会化具体制度叁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对策性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期刊2012-05-01)

戴茂华,吴萍[5](2011)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严重威胁和侵害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对环境纠纷的解决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环境侵权立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6期)

柏国运[6](2010)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如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规定有矛盾;精神赔偿、"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受害人救济的途径和保障存在不足等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0年04期)

王海燕[7](2009)在《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引起环境侵权事件不断增多,环保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侵权法起步比较晚,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是还缺少专门应用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的法律法规,一些相关理论和制度中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承担方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够为该理论的完善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09-10-25)

陈晓伦[8](2008)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随着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数量的日益增多,因环境侵权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责任包括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受污染和被破坏的环境影响,造成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它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最为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环境侵权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独特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行为存在诸多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还处于研究发展阶段,有许多理论上和实务上亟需解决的问题,作者以此为课题展开研究,希望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尽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范畴,主要阐释了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等叁个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为比较法视野下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与趋势,在这部分中主要比较考察了美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日本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法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和德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并分析了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趋势。第叁部分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理性反思,在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基础上,反思了目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最后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确立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环境侵权范围、明确举证责任,确立因果推定规则、完善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设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公共赔偿责任制度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合理构建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8-10-20)

曹夏琼[9](2008)在《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是随着人们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又到如今的信息社会,人类的生产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环境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引发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们的一道难题。“卡特里娜飓风”、“印度洋海啸”等环境灾害带来的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更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环境继续恶化,如果人们不重视保护和改善环境,那么可持续发展将成为空谈!在发展的关键时刻,法律应该站出来,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因此,对受到损害的环境权进行救济是当务之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与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和环境行政责任制度一起,构成了环境救济法律制度。其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由于与日常生活更加贴近,在环境救济方面占据了重要位置,所以对其进行研究意义重大。首先,能为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其次能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坚实的民事法律制度保障;再次,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进步;最后,也能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环保观念。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环境权理论,展现了人类环境观念的提升和环境权的发展历程。从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到现在的“万物有灵”,环境观念的每一次更新都使环境权的含义更加科学、丰富。环境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成熟。自《人类环境宣言》最早宣告了环境权后,各国的宪法纷纷表述了环境保护的思想,一些国家还通过环境立法赋予公民环境诉讼主体资格,使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变得丰满而具体。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把保护环境放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于此相应,学者们对环境权的讨论也愈发热烈。本文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该赋予环境权新的涵义,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并且具有时代特征。环境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已得到了学界的承认,但关于环境权的私权化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为了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也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权,必须推进环境权的私权化。这一点在缺乏“司宪”传统的中国尤其重要。我国民法应将环境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将其纳入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并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保障。第二部分论述了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形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受害人众多;(2)损害严重;(3)损害结果的出现具有潜伏性、累积性和长期性;(4)原因行为往往具有社会妥当性。环境权要想蜕去抽象色彩,成为深入人心的实体权利,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而追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就是其应用的重要体现。环境侵权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并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环境侵权诉讼不断被提起。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因此对环境侵权进行研究是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前提。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新的环境侵权形态不断出现,其危害不可小觑,所以必须对它们的表现形式和损害后果进行介绍,引起人们的警惕,也引起法律的关注。第叁部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勾勒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知识轮廓。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归责原则方面应严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侵权,不问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需具备以下叁个方面:(1)存在以环境为媒介的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3)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了行为“违法性"要件。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上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除非加害人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在免责事由方面,应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免除或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样才能与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相适应。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通过比较美国、日本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任何法律权利都需要制度保障,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环境权实体化的必然要求,如何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我国现有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应对环境侵权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从本国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这样既有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的受损权益,也有利于减轻加害人的风险负担,化解环境巨灾,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本部分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介绍和分析美国、日本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来探索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途径。环境侵权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只有明确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才能实现对受害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但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精神利益的庸俗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损害分担社会化的重要方式,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在我国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两者相互配合,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落实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目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只能提供较低水平的保障。今后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由于对环境权的保障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国家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民事生活进行适度干预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当前我国公民、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自律性不够强,在制度的推行上,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这样才能保证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当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学者们孜孜不倦的理论探索,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通力合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刘茹[10](2007)在《试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出现并且日趋严重,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改善环境污染问题,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并维护人类、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研究便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及其特点,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入手提出了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的措施,从而使我们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本文来源于《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期刊2007-05-0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有些地方的经济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当地的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类几乎无法居住。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已经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活。为解决环境侵权,我国已将环境保护作为国策写入了法律之中,明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加大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予以严厉制裁的法律对策。本文即以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与环境侵权相关的术语,包括环境侵权的定义及其与通常意义上的民事侵权之间的区别、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点,然后针对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展开分析,该部分共分成四个板块:解释制度的归责原则及归责原则确立的意义;详细论述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四个要素;对无需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深入探讨;倘若没有免责事由,那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该怎么样去承担。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如建立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扩大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环境侵权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体系,需要建立多层次、不同学科和不同系统的证明标准适用的对象;新的《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的一些匹配规则的制定,以支持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新系统的安全环保执法措施顺利实施等。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探析时,笔者采用对比和归纳推理的法律方法,以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为参照,比较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剖析出其差异,提出完善的建议,争取能为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本文所探讨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对我国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预防治理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孙洪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2].邢海军.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D].吉林财经大学.2015

[3].杨柳.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D].复旦大学.2013

[4].罗旦清.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

[5].戴茂华,吴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

[6].柏国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

[7].王海燕.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D].黑龙江大学.2009

[8].陈晓伦.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D].复旦大学.2008

[9].曹夏琼.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10].刘茹.试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完善[C].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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