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侦诉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侦诉关系,以审判为中心,配合,监督
侦诉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沈宏达[1](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诉关系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该项改革要求侦查、起诉面向审判并服务于审判,要以审判的要求去指导侦查、起诉活动。其中,侦查和起诉之间的关系如何,将直接作用于审判,并直接影响审判的要求在审前能否落实以及落实的程度。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侦诉关系是一个基础的问题。本文研究思路是对A省六市的侦诉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侦诉关系存在的现实问题,再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要求,提出完善我国侦诉关系的具体方案。首先,通过在A省实地调研方式收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手数据,分析侦诉关系在实践中的现实样态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A省实践数据调研分析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检察引导侦查运用甚微、检察监督制约侦查行为有限、侦诉关系局限于审前、检察机关证据采信失灵的问题。检察机关更多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来约束侦查权扩张,容易造成许多有问题的案件最终走向审判。侦诉关系呈现出过度依赖卷宗、权责关系不明等问题。其次,通过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分析当前侦诉关系出现问题的成因。宏观层面主要体现为相关侦诉理论的不完善、侦查权和诉讼权属性差异大。我国侦诉关系深受国外“侦诉一体”模式的影响,不能完全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求。微观层面则主要体现为检察监督与引导侦查职能存在重迭;侦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设置不合理,易出现为了绩效而忽视办案质量的情况;同时由于侦查权运行的非公开性,导致我国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侦查过程存在的问题。再次,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实体上应当按照审判对于程序与证据的要求去重新建构侦诉关系。在程序上,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制约职能。在证据上要保障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与运用证据引导作用的发挥。最后,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下,精确定位侦查机关的职能,保证侦诉关系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发挥最大功能,确立审前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将诉讼的风险向侦查机关倾斜,让侦查机关承担办错案的风险,以促进侦查机关能够依法办案。同时,要将检察引导侦查常规化,保证侦查机关取证以及审讯能够在检察机关合理的指导下有序开展。另外,要将侦诉关系延伸到审判,保证侦诉机关在法庭上形成合力和辩护方进行质证,从而有效处理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就侦诉机关内部而言,要改变当前的绩效考核制度,避免为了绩效而忽视案件质量,提高侦诉人员从业门槛,保证侦诉机关权力的规范运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11-01)
张馨[2](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侦诉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传统侦诉关系中存在的侦查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难以形成真正合力等问题亟待破解。建立符合当前刑事诉讼背景的侦诉模式,应该进一步完善检察指导侦查制度,严格侦诉审统一的证据标准,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建立配套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9年14期)
伍朝艳[3](2018)在《审判中心视野下审前程序侦诉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活动的实质化,强调侦查、起诉活动应当面向审判、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了法定证明标准、提出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强调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些均对传统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审前程序带来了积极意义。本文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等方式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指出现行侦诉关系存在问题的实质是以侦查为中心。文章考察了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侦诉关系,得出对我国侦诉关系改革的借鉴启示。针对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关系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从确立审前程序主导机构的必要性、确立路径角度分析,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应包括:在审前程序中确立公诉为主导、以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促进侦查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公诉审前程序的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作用、以加强侦查监督职能为依托形成对侦查权的制约等内容,并提出在不捕不诉案件中,以准诉讼模式主动接受外部制约。文章在发挥公诉审前主导的路径和以诉讼式审查案件模式接受对不捕、不诉案件的监督方面具有一定的新意。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写作的背景正处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并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审前程序带来的冲击和积极意义。第二部分结合问卷调查、访谈和个人分析,指出目前刑事诉讼制度审前程序侦诉现状,首先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指出,现行侦诉关系存在问题的实质是以侦查为中心。文章第叁部分考察了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侦诉关系,得出对我国侦诉关系改革的借鉴启示。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关系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首先分析确立审前程序主导机构的重要意义,提出审前程序宜确立公诉为主导,提出审前程序公诉主导的确立路径是确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地位、以推行侦查人员出庭凭证促进侦查行为规范。新型侦诉关系中宜充分发挥公诉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全面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侦查监督。并提出在不捕不诉案件中,以准诉讼模式主动接受外部制约。第四部分最后提出,应设立价值目标统一的考核机制,以考评结果引导价值取向。(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李声高[4](2018)在《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分工协作与配合制约作为我国侦诉关系的基本方式,尽管存在争议,却仍然以其制度与实务上的合理性存续至今。然而,监察体制改革溶蚀和吸收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侦诉关系结构,并提出了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如何平衡的新论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侦诉关系思考与借鉴,解析我国传统侦诉关系应然和实然上的合理性,调试监察体制改革下新型侦诉关系,并对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进行深层论思,进而提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下侦诉关系重构的具体思路。(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黄怡[5](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调整侦诉关系所遵循的宪法性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更加突出的背景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要有一些新的理解。以往的理解偏重于打击犯罪,因此流程主义色彩浓厚,需要从司法体系的结构性改革的角度,赋予新的理解,应当主要包括:审判引导公诉、公诉引导侦查;侦查以公诉为价值目标,公诉以审判为价值目标。当前侦诉关系中配合重于制约,单一的相互制约应该由侦诉审的结构性制约代替。侦诉审总体关系则必须共同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侦诉关系的完善能发挥优化诉讼结构、实现庭审实质化、防范冤假错案、提升诉讼效率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本论文拟分析我国当前的侦诉关系,适当对外国的侦诉关系模式加以比较和借鉴,贯彻审判中心的实质要求,建立新型的侦诉协作机制,实现公诉指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并且在遵循两高叁部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前提下,建立与之匹配的制度支撑,深化改革侦诉关系。本文首先从侦诉关系的本质出发,理清侦诉关系的性质和特点,通过对大陆法系的侦诉合一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侦诉分离模式以及两者混合的模式加以评析,总结出不同模式的形成原因及其利弊,从而对我国深化改革侦诉关系做好足够理论准备。文章在总结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内涵基础上,论述以审判为中心对侦诉关系的实质要求和现实意义,进一步指出我国当前侦诉关系失衡是由于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所导致,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一定的现实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当前侦诉关系出现的侦诉证据标准不一、诉讼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发生错位等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思考改革侦诉关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而提出对症下药的制度策略。(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张碧琴[6](2018)在《侦诉关系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侦诉关系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和具有公诉权的公诉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产生的职权职责关系,是刑事诉讼核心法律关系之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专属性、客体的倾向性、程序的承继性等特点。侦诉关系随着弹劾式、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到了近现代社会主要进化成叁种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离型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结合型模式、俄罗斯和日本的交叉型模式,这叁种模式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不能对其单纯地评价好与不好。通过对叁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侦诉关系的选择与各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观念密切相关,但是不管哪种模式,在侦诉关系中公诉权总是占据核心地位,侦查权为公诉权提供服务和基础,同时,侦诉机关必须相互配合,才能保证诉讼职能的实现。对侦诉关系的理论研究,可以从权力的属性、权力与权利间的博弈、刑事诉讼构造叁方面着手分析,侦诉关系要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能够实现诉讼目的和提高诉讼效益。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可以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描述,它们间的关系有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因此需要对侦诉关系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实行侦诉协作型的交叉式模式,即侦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并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形成单向制约的关系机制。在宏观上,侦诉关系改革必须与刑事司法环境相适应、与公民权利保障相协调,在微观上,侦诉关系的设计必须从理念、协作、制约、配套措施四个角度入手。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侦诉关系做了总的概述,分别论述侦诉关系的内涵、性质、特点与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对域外侦诉关系的各种模式做了介绍与对比,包括结合型、分离型、交叉型侦诉关系模式,并分析了域外侦诉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分析了侦诉关系的理论基础,分别从追诉权的属性、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刑事诉讼构造叁个层面来论述;第四部分对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问题进行了论述与思考,并提出了侦诉关系的改革构想。(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天君[7](2018)在《审判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审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诉关系相应作出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变革。传统的侦诉关系以及现阶段诉讼责任的分配影响着侦诉关系的健康发展。侦诉关系的调整需要加强侦查与起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需要明确侦查机关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强化检察机关的引导、监督作用。(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田天[8](2018)在《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调整侦诉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面临历史的转折点,改革侦诉关系是长治久安的唯一出路。本文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改革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改革有所裨益。解读以审判为中心:阐述改革的时代背景,找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理解改革为解决实践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中国司法现状深彻反省的结果,是尊重司法规律的结果;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是合理定位侦查、起诉、审判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刑诉结构,以发挥法官中立公正,审判作为侦诉监督者、人民权利守护者以及案件最终裁决者的作用,实现审判对侦诉行为的限制约束职能;解读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目标是发挥审判的终局裁决职能及其对侦诉程序的制约引导职能,纠正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配合过度、制约不够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其意义是强化侦诉程序的作用,提高案件质量,对冤假错案防患于未然,对违法现象防微杜渐,确保司法公正。文中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对侦诉关系的要求:加强侦诉协作;公诉引导侦查,构建大控方格局;强化侦查监督。分析了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指出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关系薄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滞后乏力,侦诉关系错位等问题。最后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改革侦诉关系的构想。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构建新型监督关系中提出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赋予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权、发挥审判对侦诉的制约作用以及司法审查制度,以权力制约权力;构建有利于侦查监督的机制环境;以及刑事司法改革配套措施。其中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阐释其内涵与意义,从公诉引导侦查的原则及法律依据、时机及案件范围、内容及延伸和实现途径等方面探析构建公诉引导侦查、大控方格局制度;构建新型监督关系中探析侦查监督的实现路径:转变监督理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构建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体系。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检察监督事后救济机制。构建有利于侦查监督的机制环境中提出搭建侦诉信息互通平台,社会公众督促司法,平稳衔接改革。处理好改革与司法的关系,重新定位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以体制改革为契机,检察机关完善法律监督。刑事司法改革配套措施中阐述了出台刑事证据法,规定证明标准的差异,层次性建构刑事证明标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完善律师辩护保障体系,依靠律师辩护力量,控辩平等,以权利制约侦诉权力。(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3-02)
谢登科[9](2018)在《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侦诉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传统侦诉关系呈现出"横向业务分离、纵向组织一体"的明分暗合态势,这一态势对我国反腐败治理具有消极影响。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在本质上属于刑事侦查权,应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制和调整。将原由检察院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给监察委员会,带来了职务犯罪侦诉关系的重大变革,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公诉权在诉讼功能上的同向性决定了两者的配合关系,诉讼阶段的顺承性决定了两者的主辅关系,职能定位上的分离性决定了两者的双向监督关系。(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8年01期)
李静[10](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由于侦查权的过于强大,导致公诉权和审判权形同虚设。公诉权和审判权往往沦为侦查权的附庸,难以对侦查权形成监督和制约。权力一旦缺少监督制约,将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更容易使法制存在被践踏的危险。近年以来,全国陆续平反的冤假错案无疑不印证了由于侦查权缺少监督制约所带来的危害。教训使人惊醒,党和政府顺应民心提出了以审判未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对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变革,必须以审判的标准来衡量侦查和公诉活动。本文将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之下,通过对我国现行侦诉关系分析和域外侦诉模式介绍的基础上,发现我国侦诉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抛砖引玉,提出侦诉关系重构的可行性方案。文章第一部分,笔者将围绕侦诉关系含义、性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侦诉关系有效运行的意义展开。笔者认为,要重构我国的侦诉关系,首先必须清楚的认识什么是侦诉关系,它所具有的内涵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认识到侦诉关系有效运行对我国司法所具有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等价值以期侦诉关系能够有效运行。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将围绕我国侦诉关系的历史、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展开。侦诉关系在我国并不是一直存在的,而是在清朝末年才开始发展起来的,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且存在侦诉合一、侦诉分离模式之间的变化。我国现行侦诉关系由于受以侦查为中心思想影响在运行之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之中都存在诸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充分认识到现行侦诉关系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在侦诉关系重构之中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文章第叁部分,笔者将围绕域外国家所采取的侦诉关系模式展开。域外国家所采取的侦诉关系模式既包括了侦诉分离模式也包括了侦诉合一模式,域外国家在侦诉关系形成、适用都比我国较早,也形成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我国在侦诉关系重构之时应当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笔者将在对域外国家侦诉关系模式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侦诉关系应采模式。文章第四部分,笔者将建立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之下对我国的侦诉关系进行重构。笔者首先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落实该制度应具有的内涵、与相关制度的区分以及其的实行对侦查和公诉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侦诉关系进行重构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侦诉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传统侦诉关系中存在的侦查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难以形成真正合力等问题亟待破解。建立符合当前刑事诉讼背景的侦诉模式,应该进一步完善检察指导侦查制度,严格侦诉审统一的证据标准,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建立配套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侦诉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沈宏达.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诉关系实证研究[D].安徽大学.2019
[2].张馨.司法改革背景下侦诉关系的反思与重构[J].人民论坛.2019
[3].伍朝艳.审判中心视野下审前程序侦诉关系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4].李声高.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J].西部法学评论.2018
[5].黄怡.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研究[D].广州大学.2018
[6].张碧琴.侦诉关系论[D].武汉大学.2018
[7].李天君.审判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审思[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8].田天.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改革[D].中央民族大学.2018
[9].谢登科.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侦诉关系[J].学习与探索.2018
[10].李静.“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D].江西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