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翻译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聋哑人,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建议措施
翻译权论文文献综述
庞晓[1](2017)在《论我国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聋哑人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其犯罪与普通人犯罪最大不同,则是语言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有无,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被追诉人的刑事处罚。翻译权是聋哑被追人在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翻译权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如何保障聋哑被追诉人的翻译权,是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公平正义是法价值的两大内容,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程序正义,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纵观我国法律体系对聋哑被追人翻译权规定来看,因无具体统一的相关翻译权保障制度,导致各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质量及侦查机关讯问被追诉人的程序等方面不统一,这可能导致相同性质的不同案件的刑事处罚不同及聋哑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难以得到保障。针对我国聋哑被追人翻译权的保障不健全,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对此进行了学术研究,但他们很少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根本目的来深层次的剖析刑事被追诉人翻译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侦查期间形成的卷宗笔录的重要性。因此,本文借此机会以分析聋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概念为端点,以诉讼法学理论阐述聋哑被追诉人获得翻译权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的,阐述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保障的必要性及其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他国对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定,提出对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保障的可行性建议,以此保障聋哑被追诉人案件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使聋哑人刑事案件裁判符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05-19)
张奇[2](2017)在《论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是被追诉人权利的大宪章。免费翻译权是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沟通的桥梁作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免费翻译,是指翻译人员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语言翻译或者手语翻译,但不收取其相关费用,以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讯问、查清案件事实的诉讼行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一些国外法律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免费翻译权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刑事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翻译帮助,是为了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本文对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基本情况、域外规范进行评析,探索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基本构思。第一部分为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主要内容包括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第二部分为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域外考察、借鉴与总结。这部分用大量篇幅解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介绍美、日、法等国家关于保障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法律规定。第叁部分为我国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实践状况。分析我国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立法现状、适用范围以及在法律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完善建议。通过比较中外法律规范和实践,提出我国如何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免费翻译权的构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尹彬彬[3](2015)在《刑事诉讼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法律翻译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中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条原则虽然已经在刑事诉讼领域广泛应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有许多问题。基于翻译工作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关乎到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在具体案件中,我们在这些特殊地区实行了特有的双语诉讼制度,继而更好的保障人权。这种制度的运用是具体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在诉讼制度中自身权利的保证。体现出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下结合具体案件的灵活运用,也保护了少数民族地区语言的选择权和发展权,是切实有效保证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的有效手段。本文以锡林郭勒盟两级法院为视角,重点通过研究我区刑事诉讼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法律翻译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刑事诉讼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法律翻译权保障的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12-01)
黄亚丽[4](2015)在《浅谈翻译权在出版社的实务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翻译权在出版社的实务问题涉及的环节比较复杂,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以帮助编辑明晰整个业务链条的构成、清楚相关的规定、掌握审查原着的重点、设计好各合同的条款,更顺畅地完成日益增多的版权输出和引进业务。(本文来源于《科技与出版》期刊2015年09期)
白帆[5](2015)在《如何看待字幕与电影翻译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一些知名字幕组网站的关闭,电影字幕与着作权的关系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翻译权”也因此成了热词。将配上中文字幕的电影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了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否同时侵犯翻译权呢?侵犯的又是何种作品的翻译权呢? 一种观点认为,字幕为(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报》期刊2015-01-21)
宋士锋[6](2014)在《中文《国际歌》的翻译权应还给瞿秋白》一文中研究指出几十年来,人们通常相信这样一种说法,瞿秋白虽然第一个将《国际歌》译配到中国来,但由于他的译词是文言,所以没有传唱开。真正传唱开的,是在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的萧叁与陈乔年在莫斯科译配的版本,随着东方大学学生回国,逐步传唱开来,以后又经过萧叁修订,传唱到1962年又经集体修订,成为通行的中文版《国际歌》。然而事实是怎样的呢?瞿译配本与萧陈译配本有什么样的联系?只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国际歌》在中国的传播史,就能够得出符(本文来源于《瞿秋白研究文丛(第8辑)》期刊2014-12-01)
刘琦[7](2013)在《翻译权侵权的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15项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文字的权力。”在转换的过程中,凝聚了翻译者的智慧和劳动,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使用知识行为。因此,翻译工作理所当然地享有知识产权,并以翻译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翻译权的保护在我国出现时间较晚,这也导致了翻译市场滥译、滥编等侵权现象的频出,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翻译和出版市场的发展。此外,司法实践中,翻译工作者、出版社为维护翻译权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也存在诸多障碍。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通过分析我国的翻译权制度、翻译权侵权的救济途径,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欧盟及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翻译权侵权的救济途径,从而总结出我国翻译权侵权救济途径的特点和不足,并尝试对我国翻译权保护制度完善提供些思路和建议,重塑翻译界、出版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信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3-10-01)
竺金琳[8](2013)在《从翻译权谈中文简繁体授权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从翻译权的定义出发,通过分析中文简体和中文繁体相互间的关系,指出简繁体只是不同的中文书写形式,且二者间在使用上也存在复杂的交互关系。因此中文的简繁体授权明显具有不合理性,与翻译权的定义相悖。基于此,若内地出版社与港台出版社在版权贸易中只承认中文授权的方法,是目前解决中文简繁体授权不公的一种有效方式。(本文来源于《编辑之友》期刊2013年04期)
薛广文[9](2012)在《网络翻译组织翻译权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盗版问题主要集中在商业软件、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领域,本文从翻译权入手来研究这叁个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如游戏软件的未授权汉化问题、外国影视作品的字幕翻译问题以及外国文学作品的网络翻译问题。传统环境下,翻译权的保护是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上的,翻译者是在获得版权作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演绎而产生新“作品”,1再向公众复制、发行新“作品”。而在网络环境下,翻译者并没有实际获得而只是接触到版权作品,如外国影视字幕翻译组,他们接触到版权作品的渠道是中国留学生,由他们同步录制首播的影视剧并通过网络传输给在国内的外国影视字幕翻译组,由后者翻译并公布在网络上。尽管非营利的性质使网络翻译组织区别于盗版商,但他们在表面上让这些文化产品的权利人受到了损失,这使得他们饱受争议。本文将从介绍翻译权、网络翻译组织出发,结合对网络翻译组织归责原则的阐述,来论述网络翻译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尝试分析网络翻译组织寻求合法化的叁条道路——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放宽对演绎权的限制。另外,网络翻译组织基于非营利的目的通过网络发布翻译“作品”的行为是否能被称为发行行为也是本文讨论的一个问题。身为一个长期的美剧迷、日本游戏迷,笔者能够较清晰地将网络翻译组织详细地介绍给版权法学者。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翻译权必须得到最大化保护的思想在网络环境下是不合适的,网络环境下,应当对翻译权予以限制。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有利于增加版权人的精神和物质收益,这是一种双赢的政策。网络环境下,在不过分损害出版商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还坚持翻译权的强力保护,那么其实质是维护出版商的既得利益,置相关社会公众的利益予不顾。(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芦航[10](2011)在《论翻译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科技文化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翻译优秀作品来促进文化的传播。因此,研究和保护作者的翻译权就显得尤为重要。翻译权作为着作权人一项财产权利,尤其在国际版权贸易中,会给权利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从国外吸收先进文化和理念,所以我们要全面了解翻译权,争取引进到最优秀的作品;同时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中国文化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和喜爱,其他国家就会通过翻译我国的作品来学习借鉴,所以我们要深刻认识翻译权,在授予权利时掌握主动权,维护我国作者的利益。另外,研究和保护翻译权还会对我国翻译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针对选题的意义、研究现状等作出阐述;第二部分首先对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进行界定,然后阐述翻译权的概念、内涵,对翻译权进行一个全面的概括介绍。第叁部分主要针对翻译权许可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操作问题进行论述,对翻译权许可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讨论翻译权的限制,其中包括对着作权法相关条款的评述以及自己的修改意见,还有对司法实践中翻译权问题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对我国引入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我国应利用两大公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设立强制许可制度。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创新点,即通过研究翻译权,对我国翻译产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1-05-01)
翻译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法是被追诉人权利的大宪章。免费翻译权是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沟通的桥梁作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免费翻译,是指翻译人员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语言翻译或者手语翻译,但不收取其相关费用,以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讯问、查清案件事实的诉讼行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一些国外法律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免费翻译权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刑事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翻译帮助,是为了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本文对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基本情况、域外规范进行评析,探索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基本构思。第一部分为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主要内容包括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第二部分为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域外考察、借鉴与总结。这部分用大量篇幅解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介绍美、日、法等国家关于保障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法律规定。第叁部分为我国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实践状况。分析我国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立法现状、适用范围以及在法律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完善建议。通过比较中外法律规范和实践,提出我国如何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免费翻译权的构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翻译权论文参考文献
[1].庞晓.论我国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的保障[D].青岛大学.2017
[2].张奇.论被追诉人免费翻译权的保障[D].山东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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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帆.如何看待字幕与电影翻译权[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
[6].宋士锋.中文《国际歌》的翻译权应还给瞿秋白[C].瞿秋白研究文丛(第8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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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薛广文.网络翻译组织翻译权侵权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10].芦航.论翻译权[D].华中科技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