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优先认购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原股东,优先认购权,权利范围,行使期限
优先认购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怿,畅晋华[1](2019)在《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规则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但法定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行使条件、操作程序和效力与否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争议。本文通过梳理公司法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整体回顾和反思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规则和风险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张泽楷[2](2019)在《论我国新股优先认购权排除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文题目:论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排除法律制度的构建学科专业:商法学位申请人:张泽楷指导教师:胡志民本文主要以比较和平衡的视角结合当代公司法发展的最新趋势,在宏观上分析了排除优先认购权制度的理念,规则以及发展的趋向,微观上对构建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探讨。并对公司法上优先认购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总结和梳理。最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实质是限制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认购新股。首先,在分析优先认购权的概念和法理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优先认购权排除的模式,着重介绍了权利约定模式与权利法定模式。其次,本文之所以要提出构建我国新股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是因为排除优先认购权存在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利益纠纷和保护股东权益。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排除优先认购权制度的规则与条件。首先分析了域外立法例中叁种模式下的排除规则。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选择相对固有权模式比较适宜。其次探讨了排除优先认购权所需要的具体条件,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最后笔者选取了一例关于股东优先认购权纠纷的经典案例进行探讨,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排除优先认购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第叁章主要探讨了构建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具体规则,首先探讨了构建我国股东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可行性。其次,针对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具体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最后针对被排除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如何救济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五种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晨曦[3](2018)在《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之价值冲突与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股优先认购权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在保护股东比例性利益不被稀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阻碍了公司充分实现其经济效益。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之构建常常面临着维护股东比例性利益和实现融资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立法者应在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之基础上,利用制度设计最大程度消除优先认购权对融资效率的负面影响,平衡股东比例性利益与公司融资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黄志娟[4](2018)在《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优先认购权是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结合A公司、蒋某诉B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围绕其争议焦点:案涉股东会增资决议、入股协议书、确认公司股权构成合法有效的决议叁者是否有效展开论述,梳理了现行法律对股东优先认购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案例的不同适用标准,深入研究了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讨论了小股东权益保护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平衡机制、股东与善意第叁人权益保护的平衡机制等内容,认为我国应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明确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性质,从而进一步确定其行使期间,并对其损害赔偿诉讼予以完善。本文旨在对股东优先认购权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该类纠纷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8-05-28)
吴丽慧[5](2018)在《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作为股东的重要权利,我国《公司法》第34条虽规定了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此项权益遭受损害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有过相关规定,但在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又将其内容删除。司法实践中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使股东新股优先认股权屡屡受到侵害。笔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股东此项权利进行侵权法律救济,为以后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实务操作之规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首先是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基础分析,在其概念、法律性质及权益的利益衡量等方面存在不同学说,通过对这些学说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对新股优先认购权有更加清晰明确的界定;其次,在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基础的分析之上,从多角度阐述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进行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分析,为下文做好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对裁判文书网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并进一步总结出实践中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表现:首先,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此种情形特指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其次,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内容程序瑕疵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此种情形特指股东会有关新增资本的会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执行股东决议过程中侵犯新股优先认购权,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公司拒绝执行股东会有关新增资本的会议决议,侵害股东权益。第叁部分,以实践中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行为为基础,对侵权责任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及归责原则进行侵权责任认定,进而对侵权认定中存在的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新股认购的范围等问题分别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阐释,并对这些问题中存在的矛盾及分歧进行界定、分析。第四部分,在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形之下,论述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笔者借鉴《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中有关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并针对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特性,构建出请求停止新股的发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股东会重新做出决议赋予其优先认购权、引入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机制、向法院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等多元化的侵权救济途径。第五部分,论述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其他救济途径,并重点论述股东会议撤销、无效及不成立之诉与侵权救济途径的衔接问题,以期建立起以侵权法律救济为主,新股发行决议无效、撤销之诉与不成立之诉为辅的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3-25)
易凡[6](2017)在《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的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甲之权利即乙之义务,权利义务相辅相成,构成双方或多方主体间关系的主要内容。本文所论述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也不例外,它的权利内容在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核心在于维持公司融资利益与股东比例性利益之间的平衡。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迅速,商业机会如果没有被好好把握会转瞬即逝,对于公司来说高效融资就意味着在最短的时间内筹措到最多的优质资金,这样能够使公司花费最少的成本。可是,公司不能以牺牲股东合法权益为代价去追求融资效率,股东也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新股优先认购权赋予了股东维护自己在公司的比例性利益的权利,防止自己所持股份比例因新股发行而受到稀释,从而影响到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依据持股比例行使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要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考虑到股东的权利保护,在发行新股事宜之前,留出一定的时间来给予股东考虑选择认购或不认购,这与公司高效融资的利益需求相冲突。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选择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立法者应当考虑运用法律来对公司行为进行约束,以防公司或者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为了融资利益而限制和侵犯股东们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一味地放任股东追求自身利益而耽误了公司整体的运营和发展,而是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本文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新股优先认购权进行了概述,从概念上介绍新股优先认购权是什么以及该项权利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从权利价值上分析为什么我们需要该项权利的存在,并介绍了新股优先认购权在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和我国目前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制度架构。在这一部分中,文章主要解决的是基础概念问题,即新股优先认购权是什么以及其为什么而存在,对新股优先认购权进行一个权利的定性和定位,为笔者在后文中对该项权利制度设计的论述提供基本依据。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性质上对权利进行辨析,以便深入了解和区分权利属性,并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叁部分主要内容是对新股优先认购权立法确认和排除模式的介绍。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新股优先认购权的立法应采取法定主义立法模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相关制度可以依据其性质不同而进行区分设计。该种立法模式的核心思想在于赋予股东法定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同时赋予公司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排除股东的该项权利,以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间的平衡。第四部分是笔者基于对其他国家立法例的借鉴以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的一般性规则的思考与设计,主要从权利的主客体范围划分、权利的行使规则和期限限定、权利的转让和放弃这叁个方面进行,对一般情况下股东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会涉及到的问题展开讨论。第五部分接续第四部分,论述了当股东权利被公司不合法排除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从法律中已有规定的救济方式到可以尝试运用的救济方式,多个角度多种方式保护股东权利,依法获得救济。上述内容体现和贯彻了笔者坚持维护股东合法权利和公司融资利益二者之间平衡的宗旨,以期通过呼吁立法来规范和约束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的行为,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促进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的完善,保持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张瑾慧[7](2017)在《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对股东十分重要的一项权利,对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性和经营控制性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产生于公司的融资过程中,关乎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培育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投资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予以重视,注重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其制度理论与实际行使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进行了解、比较,分析各国有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设计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为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建议。具体而言,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概述。首先,从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基本概念入手进行阐释,讨论了抽象性优先认购权与具体性优先认购权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进行比较,厘清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概念。其次,分析其功能价值,为之后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问题分析树立价值导向。最后,对目前各国的立法例进行比较,为下文具体问题的分析的奠定借鉴基础。第二章是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行使的分析。从优先认购权的主体入手,先就我国目前新股优先认购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讨论,确定我国目前对不同类型公司的立法例模式,并就不同类别股股东和质权人是否得以享有优先认购权进行讨论。在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过程中,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行使期限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要设定合理的行权价格,以平衡好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对权利人不愿意行使或无能力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时,转让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其他股东可否就股东转让及放弃的新股优先认购权进行优先购买进行探讨。第叁章是结各国立法对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问题进行研究。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发行新股有其特殊的发展目的,因而为保证特殊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予以限制,排除其适用。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形式主要包括了法定排除、通过公司章程或决议形式的意定排除,以及事实排除的方式。无论排除的方式如何,排除优先认购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了出于获取特定财产目的、公司合并,以及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库存股、职工股等情形。同时为避免股东利益不当受损,需要赋予排除情形严格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基于我国法律未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排除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在借鉴各国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规则的构建提出建议。第四章是总结了各国对发生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情形的救济措施,包括日本、韩国法上的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以及各国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或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方式。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案例,对我国目前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诉讼中存在的有关诉讼时效和行使期限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8)
曾臻[8](2017)在《论新股优先认购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候,现有股东有优先于非现有股东认购股份或认缴出资的权利。各个国家为了使得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避免其原有股权价值被稀释以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遭到削弱,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也给予了法律保护。新股优先认购权是随着股东资格的产生而产生,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新股优先认购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性财产利益和表决权利益,防止股权价值降低,保护股东的财产性利益,该权利是一种自益权。此权利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不得被任意的剥夺或侵犯。因而法律十分有必要对股东的该项权利进行保护。但是,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仅对有限公司股东的此项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股份公司规定十分笼统且有限,并未明确表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享有该权利。挂牌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公司形式,法律对该特殊的公司类型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8条1明确了挂牌公司股东享有该权利,上市公司尚没有有关规定。除此之外,法律没有明确除外适用的情形。公司在新增资本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公司利益大于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增资的目的在于融资或是引进外来投资者,当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侵害到公司利益的时候,应当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我国法律缺乏相关的指导,这种指导十分有必要,因为在公司之中,最需要保护的对象有两个,分别是股东和公司,股东是利益的最终收益者,公司是股东享有利益的载体,只有公司有了更好的发展,股东才能因此获得更优的利益。因此,当出现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冲突的情况,法律应当制定一定的规则,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对公司即将或希望获得的利益进行严格的审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章程约定的方式,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阐明排除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理由和事实,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决定股东利益是否让让位于公司利益。此外,对于发行职工股权、债转股等特殊情况,由于之前已通过慎重的考虑和决议且是为了某些特定利益而作出的决定,应列于法定排除的情形,自动排除此类情况下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为了更清晰的了解该权利的行使,本文将从权利行使的条件、权利行使主体、权力行使范围、权利行使期限几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首先,就权利行使的主体而言,应尽快明确各类型的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该权利,同时注意股权质权人这个利益相关主体是否会因原权利人的怠于行使而享有代位行使权的问题。第二,关于权利行使的范围,股东是否必须拘泥于在其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认购股份,目前学界尚有争论,笔者对此认为,实缴出资是对股东权利的另一种形式的保护,是本着对其他股东负责人的态度以及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行之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应该改为按照认缴比例进行认购,如此会造成公司实际出资比例越来越小的状态,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易造成公司资本的虚增。第叁,关于权利行使的期限,我国法律尚未对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期限进行相关的规定,股权价值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近年来因股权价值变化而引发的关于新股优先认购权决议是否有效的争议频发,司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凸显,实践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指引,引发了一定的混乱。股东怠于行使该权利不但会使得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会妨碍公司筹资的路径,不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经营,将成为公司发展路上的绊脚石,如此对股东也无任何利好。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督促股东及时行权。最后,救济是股东进行维权的必要且重要的方式,实践当中也不乏侵犯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情形,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其权利。除了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诉讼以及请求公司赔偿侵权损失的通常救济路径之外,股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停止发行新股的诉讼,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新股尚未认购完毕之前挽回自身的权利。此外,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还可以先向董事会提起书面报告,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先进行维权,促使其权利得到及时的维护。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增发股份时股东享有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规定存在较多的缺失,实践当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依据,这给司法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同时不利于公司的有效运营和规范化治理,相关完善的法律措施亟待确定,从而更好的保障股东的利益,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5)
蒋洁琼[9](2017)在《乐视网子公司乐视致新增资扩股》一文中研究指出乐视网2月14日晚间公告称,为提升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营实力,满足其资金需求,乐视致新决定进行增资扩股,信利电子有限公司出资7.2亿元,其中749.8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占增资后乐视致新总股本的2.34%。据介绍,乐视致新是乐视网(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7-02-15)
吴泽鹏[10](2016)在《两次收购遭否决 神农基因主动放弃子公司优先认购权》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2日晚间,神农基因(300189,SZ)发布公告称,其参股子公司海南波莲水稻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莲基因)的原股东——塔牌集团(002233,SZ)拟以4亿元的价格转让持有的波莲基因35.16%的股权。公告还透露,作为持有波莲基因2(本文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期刊2016-11-04)
优先认购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论文题目:论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排除法律制度的构建学科专业:商法学位申请人:张泽楷指导教师:胡志民本文主要以比较和平衡的视角结合当代公司法发展的最新趋势,在宏观上分析了排除优先认购权制度的理念,规则以及发展的趋向,微观上对构建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探讨。并对公司法上优先认购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总结和梳理。最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实质是限制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认购新股。首先,在分析优先认购权的概念和法理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优先认购权排除的模式,着重介绍了权利约定模式与权利法定模式。其次,本文之所以要提出构建我国新股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是因为排除优先认购权存在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利益纠纷和保护股东权益。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排除优先认购权制度的规则与条件。首先分析了域外立法例中叁种模式下的排除规则。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选择相对固有权模式比较适宜。其次探讨了排除优先认购权所需要的具体条件,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最后笔者选取了一例关于股东优先认购权纠纷的经典案例进行探讨,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排除优先认购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第叁章主要探讨了构建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具体规则,首先探讨了构建我国股东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可行性。其次,针对我国优先认购权排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具体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最后针对被排除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如何救济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五种解决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优先认购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怿,畅晋华.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规则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
[2].张泽楷.论我国新股优先认购权排除法律制度的构建[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王晨曦.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之价值冲突与立法模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4].黄志娟.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与救济[D].西南科技大学.2018
[5].吴丽慧.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的法律救济[D].天津师范大学.2018
[6].易凡.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若干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7
[7].张瑾慧.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曾臻.论新股优先认购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蒋洁琼.乐视网子公司乐视致新增资扩股[N].中国证券报.2017
[10].吴泽鹏.两次收购遭否决神农基因主动放弃子公司优先认购权[N].每日经济新闻.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