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权论文-浦亮

民事检察监督权论文-浦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检察监督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扩张,谦抑性

民事检察监督权论文文献综述

浦亮[1](2015)在《论民事检察监督权之扩张与谦抑——兼评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制度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主要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总体上实现了又一次扩张。但检察监督权在民事领域的深入,势必加剧与司法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矛盾,并对民事权利的救济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3期)

吴如巧,程权[2](2015)在《新形势下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使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本次民诉法修改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权能、权力实施的方式和范围等问题的规定过于保守和粗陋,使得该权力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受到阻碍。这种弊端导致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行使的模糊及与外部权力关系的紧张,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鉴于此,本文将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目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历程,立足于新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以观念上更新、立法上丰富权能,体制上实现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架构模式。(本文来源于《探求》期刊2015年02期)

李莉[3](2014)在《越南赋予民事检察广泛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越南《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职权规定得较为完善,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在越南检察监督体系中具有显着特点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越南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权的法律依据 越南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权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体现在2004(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12-16)

杜睿哲[4](2014)在《目的论视域中民事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只享有法律监督这一职能。从监督职能行使的目的、动机来看,民事检察监督有救济性监督和督察性监督两种类型。救济性监督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为主,以监督为辅,因而在处理与当事人诉权关系时,应坚持尊重和保障诉权以及救济的补充性和适度性原则;督察性监督以监督审判权为主,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为辅,在处理与当事人诉权关系时,应坚持监督的优先性和职权强制性原则。(本文来源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袁张力,刘兵[5](2014)在《浅谈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但在法律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权却被边缘化,使诸多民事诉讼行为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文章旨在简要阐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民事检察监督权运行的现状,重点探讨了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以及操作性上的变化。(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4年02期)

叶小丽[6](2013)在《论恶意调解问题规制路径的构建——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叁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既有损司法公正又浪费司法资源。出于维护司法秩序、弥补案外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和震慑恶意调解当事人的需要,应对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应重点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作用,建立检察机关应对恶意调解的体系性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关注对恶意调解案件的识别、合理利用违法行为调查权、充分发挥检查监督手段的作用以及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对恶意调解问题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叶红[7](2012)在《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权与私权关系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检察监督权是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本文以下论及的民事检察监督仅指狭义上的,即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以提起抗诉为监督手段的行为。民事检察监督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2年19期)

严生[8](2012)在《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处分权的协调与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试图从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处分权的权力(权利)的处理关系、权力(权利)的协调与运用两个方面来对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处分权的关系进行一次梳理,从而说明民事检察监督权不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而是在与当事人处分权妥善的协调与运用中履行着对审判权的监督职责,维护着民事诉讼中各种价值取向的动态平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2年09期)

张峰[9](2011)在《民事检察监督权存废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领域回归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背景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屡遭诟病。本文将采用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尤其是再审程序中的现实意义,以对中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发展轨迹的纵向研究和当今世界各国该项制度的横向比较为基础,发掘并阐释东西方诉讼文化和各个法系中对于检察监督制度内涵的不同理解,运用大量案例资料和数据,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运行规律、监督效果和发展趋势加以剖析,论证该项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支持废除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可行性,同时大胆设想了废除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后的检察监督权归属。(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12-01)

刘京蒙[10](2011)在《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和原则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以及法院独立审判权叁者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主体,应明确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客体及权力行使原则,方能较好地协调甚至消除这一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2期)

民事检察监督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使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本次民诉法修改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权能、权力实施的方式和范围等问题的规定过于保守和粗陋,使得该权力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受到阻碍。这种弊端导致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行使的模糊及与外部权力关系的紧张,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鉴于此,本文将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目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历程,立足于新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以观念上更新、立法上丰富权能,体制上实现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架构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检察监督权论文参考文献

[1].浦亮.论民事检察监督权之扩张与谦抑——兼评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制度的修改[J].法制博览.2015

[2].吴如巧,程权.新形势下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理性思考[J].探求.2015

[3].李莉.越南赋予民事检察广泛的参与权和监督权[N].检察日报.2014

[4].杜睿哲.目的论视域中民事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袁张力,刘兵.浅谈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J].祖国.2014

[6].叶小丽.论恶意调解问题规制路径的构建——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视角[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7].叶红.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权与私权关系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2

[8].严生.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处分权的协调与运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

[9].张峰.民事检察监督权存废论[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0].刘京蒙.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和原则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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