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论文-郝天豪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论文-郝天豪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省级军政长官,群体构成,人事嬗递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论文文献综述

郝天豪[1](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省级军政长官群体特征及其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省级军政长官的称谓大体上经历了由都督、将军到督军,再到督理、督办的变化。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新旧过渡时代背景下孕育和成长起来,家庭出身大多贫寒,选择军人职业,接受过一定的教育,行事作风呈现出矛盾的性格;并在成长过程中,依靠传统的人际关系,结成复杂的社会网络和鲜明的政治派系。在人事嬗递上,他们任职时间较短,更迭过于频繁;任职背景广泛,离职原因复杂,选任机制尚未建立,权力交接问题突出,难收地方治理之效,并日益消解中央权威,对民初政局和民国政治产生深刻影响。(本文来源于《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建军[2](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北京蒙藏学校若干问题考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五四"及其后的近十年中,北京蒙藏专门学校一直是社会各派政治力量时常关注的一个学校。一些人在多年后着书立说,试图构建起自己在革命年代中的高大形象。或因如此,关于北京蒙藏学校的学术探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基本依赖这些当事者的回忆或某些人物传记进行,却忽略了对这些"基础文字"真伪的辨析。诸如"五四"运动中的北京蒙藏专门学校及其中某些人物的表现、李永新履历档案中的该校生活,以及"第叁党"在北京蒙藏学校的积极活动等等,都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本文力图结合各种档案文献,就上述问题试做一些厘清。(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李飞,陈秋羽,刘一弘[3](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灾害管理制度研究——基于1920年北方旱灾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经历着各种各样的灾害,历朝历代都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灾害管理经验,形成了符合时代发展的灾害管理制度。本文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档案、报刊中1920年北方五省旱灾相关史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发现,民国北京政府面对旱灾,按照传统机制进行赈灾救济的同时,开始设立新型灾害机构并采用现代化救灾方法,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赈灾,注意灾前预防、灾害救援处置、灾后恢复重建全过程管理,近代化的灾害管理制度逐渐形成。(本文来源于《风险灾害危机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陈景拴[4](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务院摄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受战争与政争的影响变动十分频繁,直到北伐前夕,作为西方代议制政体叁大核心的总统、国会、内阁已失其二,北京政府仅剩一个摄政内阁艰难维持局面。摄政内阁结束后北京政府上演了一出极为短暂的军政府过场,随即就由南京的国民政府派人接收了。张作霖陆海军大元帅的就职以及《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的颁布预示了民元时期引进的西方代议制政体在中国的终结。可以说北京摄政内阁既是民元引进的西方代议制政体在中国的最后存留形式,又是西方代议制政体向军政府体制以及南方党军体制过渡的桥梁与枢纽。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于总统与副总统的缺失共计产生了七届摄政内阁,分别为周自齐摄政内阁、高凌霨摄政内阁、黄郛摄政内阁、胡惟德摄政内阁、颜惠庆摄政内阁、杜锡圭摄政内阁以及顾维钧摄政内阁。而摄政内阁的产生则是源于《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与第六条所规定的国务院摄政制度,即“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之日止,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叁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国务院摄政制度在袁世凯时代虽然经过《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的修改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袁世凯的称帝行为却使得《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在其败亡后并不为国人所接受,因此《大总统选举法》才能一直发挥其效力。《大总统选举法》本是国家宪法的一部分,而通过《大总统选举法》与《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以及西方某些国家宪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大总统选举法》中有关国务院摄政制度的法律条文其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则使得国务院摄政制度所适用的条件显得较为模糊与不确。尤其是在第二届高凌霨摄政内阁时期,中央政局反而因国务院摄政制度的实行平添了许多纷扰,国会与总统各执一词,摄政内阁因此而不成体统。但在民国北京政府后期的几届摄政内阁中,特别是在颜惠庆摄政内阁、杜锡圭摄政内阁以及顾维钧摄政内阁时期,人们往往不再纠结于国务院摄政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用于当下的摄政内阁,而更多的是在讨论北京摄政内阁是否能称之为中央政府的问题。由于摄政内阁仅是非常时期的政治产物,其持续的时间越久,政府就会愈加萎靡不振,这从第一届周自齐摄政内阁就可以看得出来。但在民国北京政府后期,随着总统与国会的缺失,摄政内阁迟迟不能蜕变为正常状态下的政府,而这种非常态的状况只能使得政府的处境越来越糟。在此期间实力派虽曾作出过重选总统与重组国会的尝试,但都因各种原因而作罢,北京政府也只能在这种变态的政治形式中尝尽苦头后抑郁而终。(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杨明源[5](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古就已有使用图案标记以区分他人商品的惯例,但长期以来,并未将其转化为权利保护,也没有利用商标带来财产收益的意识。近代以降,随着条约制度的形成,外商攫取了大量在华经济贸易特权,大批洋货被倾销至中国。甲午战争后,列强通过《马关条约》获得在华设厂制造之特权,涌入中国市场的舶来品更是与日俱增。由于中外在商标的认知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时间中外商标侵权纠纷愈演愈烈,逐渐成为中外商务交涉的重要问题之一。庚子之役后,列强为攫取新的利益和特权,以《辛丑条约》为依据,于1902年与清廷展开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中外就商标保护的问题达成了一系列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最终以不平等条约的形式被确定下来。随后清政府就商标立法问题与各国展开交涉,但其努力终因清王朝的覆亡而付之东流。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华洋商标纠纷仍是屡见不鲜。北京政府在追求国家主权平等,收回商标行政主权的目标下,就商标问题与列强展开了诸多交涉,几乎贯穿了北京政府执政阶段的始终,其中既有关于商标行政管理和商标立法的谈判,也有处理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的交涉。本文旨在探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商标问题的中外交涉,主体内容共有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商标问题交涉的缘由。第二章至第四章根据交涉类别对各类商标问题的交涉过程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商标行政管理问题的交涉,主要围绕民国初年外商商标保护问题的交涉、收回海关商标挂号事务的谈判、聘请外籍顾问的交涉叁个问题展开研究;第叁章研究了列强干涉中国商标立法及承认1923年《商标法》的交涉过程;第四章对中外商标侵权纠纷的交涉进行了研究,其中既包括中外商人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交涉,也有在华外商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交涉。第五章从交涉的特点和影响两方面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商标问题交涉进行了评价。(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孟庆圆[6](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比废约交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签订于清同治四年的《中比条约》是众多不平等条约之一。1926年民国北京政府在《中比条约》届满第六个十年之际,与比利时进行多次交涉,最终宣布废除该不平等条约。学术界对此研究颇丰,但对于双方交涉过程中,中方废约政策的形成有待进一步研究。中国深受不平等条约的损害,在《中比条约》即将到期之时,为争取国家主权,首先向比利时提出了修约要求。中方的提议随即以“只有比利时方面拥有提议修约权”为由,被比方拒绝。在群众废约呼声高涨的背景下,经过民国北京政府外交部和驻比公使馆的多次交涉,比方同意与中国签订新约。在双方商谈过程中,比利时为其在华利益不受损害,提出在旧约到期后,新约签订前制定一“临时办法”的要求。中比两国又在“临时办法”的内容和有效期限等问题上产生根本分歧。在认清比利时的根本目的是继续保持在华特权后,民国北京政府于1926年11月6日宣布废除《中比条约》。开创了中方单方面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先河。中方宣布废约的举措,在国内外引起轰动。国内各界民众和在比华侨欢欣鼓舞,看到中国摆脱不平等条约的希望,而西方列强则因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做出不同反应。比利时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庭裁决中比间关于条约问题的纠纷。中方为此聘请外国公法专家积极应对,由于列强态度转变,比利时失去了原有的支持,只得撤回诉讼请求,继续与中方谈判。新约谈判开启后不久,在北伐战争的不断推进下,随着民国北京政府的覆灭,中比两国就签订新约的谈判最终被搁置。民国北京政府为废除《中比条约》与比利时的交涉,性质复杂,特点显着。对此评价不一,应持客观态度认识与分析。后世和当下,也应从中总结教训,汲取经验。(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杜万岭[7](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米禁交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鸦片战争以来,列强在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攫取了大量在华特权。其中,列强迫使清政府开放的通商口岸,成为中外进出口贸易的窗口,极大便利了粮食的输出。晚清政府为维护权益,以条约的形式对出口物品加以限定,尤其对粮食贸易的管控更加严格。中方多次出台米禁政策,限制大米、小米、小麦、豆类以及杂粮的出口。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为了维护粮食安全,中方继续推行米禁政策。列强激烈反对中方出台的禁止粮食出口的政策,明确向民国北京政府提出抗议,甚至不顾中方的米禁政策而偷运谷米出境。这种情形之下,中外围绕解除米禁及粮食走私问题的交涉十分频繁。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中外米禁交涉是近代交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近代中外关系有较为深刻的影响。在解决米禁纠纷的过程中,民国北京政府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据理力争从而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对于列强干预、请运、偷运粮食出口的行为,民国北京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以条约制度及国际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与各国进行交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外双方在米禁问题上的矛盾。除中外政府间的交涉外,商会也为米禁问题的解决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在民国北京政府的努力之下,中外米禁纠纷得到了一定的解决。由于该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民国北京政府虽然力图彻底解决中外米禁纠纷,但是在交涉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在列强的压力之下,民国北京政府在交涉中往往趋于妥协,满足各国的运米请求。对于列强干涉中国内政及走私粮食的行为,民国北京政府也没有予以严惩。这既体现出民国北京政府外交制度的不完备,也反映了在近代不平等条约制度的压迫之下,中国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米禁交涉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的认识近代中外关系,并对民国北京政府外交制度的变化有新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孙任嫱[8](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忧外患的局势和多年西学影响的背景下,清末进行了涵盖多项内容的司法改革。其中作为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法官,被赋予了近代意义,从行政官的群体中脱离出来。为保障法官的物质生活,清政府计划将法官官俸区别于行政官官俸,制度上制定了相关条例,但是碍于准备不够充足,计划最终落空。后历经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的补充发展,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正式施行。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法官群体的保障。本文截取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为研究时段,对该时段法官保障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在制度设计上,民国北京政府承袭清末做法,科学的将法官与普通文官进行区分。制度设计上更有利于保障法官的利益。保障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职业保障、薪俸保障和福利保障。第一,职业保障包括法官地位保障和职权保障。地位保障多规定在宪法以及司法部的部令中。职权保障在宪法以及大总统令中有集中体现。第二,薪俸保障的最主要特点是设计了严格的官等制度,官俸和官等紧密相关,且有同职对应多级别,从而数薪的表现。第叁,福利保障囊括了保障中的其他内容,包括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这部分涉及方面多,但资料较少。本文主要对公费、恤金、假期、服制这几个要点进行研究。法官保障的实践上,主要是将实际情况和制度设计进行对比。职业保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多方势力的干预,使得法官的调任、罢免频繁且任意性很大。另外军政力量对审判的无端干扰也是很明显的。在薪俸保障方面,虽然法官薪俸规定较为优厚,与大学教员相比也丝毫不逊色,但由于民国的经济左支右绌,经常会出现拖欠、少发的情况,京内外法官苦不堪言。福利保障方面,经济福利主要体现在恤金难以得到合理兑现等方面。其他福利里包括假期和服制。如审判厅于七八两月每日上午办公、下午休息,至九月一日起照常办公,这体现了对法官的酷暑办公的体恤。民国初立,政府统一服制,关于法官的服装也经过多次调整和改变。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官保障,从总体上来说是值得肯定的。其优点在于以宪法形式确立身份保障、配套制度稳步发展以及立法中有意识区别于普通文官。体现一定的价值:承继前清,续创新制、吸引司法人才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保障影响深远。但是该时期的法官保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承袭仿照对象本身的缺陷、忽视学习候补推事的保障和恤金保障设计粗糙。综上,我国现今法官保障的建立和完备可从民国北京政府法官保障中得到如下的启示: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和重视法官的实际生存状况等。(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7)

侯婧[9](2019)在《试论民国政府(北京)时期的财政危机及其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1911年辛亥革命摧毁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然而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取得,但同时他继承了清王朝遗留下的财政烂摊子。旧制崩溃,新制未建,财政体系更是完全不存在,新成立的北京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危机。本文主要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表现谈起,继而从造成财政危机的叁大原因,即庞大的军事支出、地方强于中央和面临的巨大内外债务,来分析其造成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现代营销(下旬刊)》期刊2019年03期)

李怀印[10](2018)在《集中化地方主义与近代国家建设——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军阀政治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国家财政、军事和行政权力的下移和私人化趋势,延续至民国初年,导致国内政治的严重分裂,并在1916年袁世凯去世后演化为各个军阀派系的混战。长期以来,海内外史家对北京政府时期军阀现象的解读,也因此多强调派系倾轧和战事频仍对中国近代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从地缘政治和财政构造的角度分析各个军阀派系的兴衰过程,各派军阀能否在竞争中取胜,端看其内部政权建设水平,尤其是动员和利用各项资源、打造其财政和军事实力的能力。那些拥有固定地盘、地理位置优越,且通过集中化的行政体系和财政制度,有效抽取经济资源,从而最具军事实力的地方势力,终将战胜那些缺乏固定地盘和资源分散的对手。因此,现代中国的国家形成,是集中化的政权建设通过各自地方势力之间的角逐,由区域走向全国的自下而上的过程。北京政府时期伴随军阀势力消长的,除了政治纷争和社会动荡之外,还有国家建设在区域层面的突破,其轨迹与世界史上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后起国相仿,即由强大的区域政权在建立统一、集中的全国政权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本文来源于《近代史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五四"及其后的近十年中,北京蒙藏专门学校一直是社会各派政治力量时常关注的一个学校。一些人在多年后着书立说,试图构建起自己在革命年代中的高大形象。或因如此,关于北京蒙藏学校的学术探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基本依赖这些当事者的回忆或某些人物传记进行,却忽略了对这些"基础文字"真伪的辨析。诸如"五四"运动中的北京蒙藏专门学校及其中某些人物的表现、李永新履历档案中的该校生活,以及"第叁党"在北京蒙藏学校的积极活动等等,都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本文力图结合各种档案文献,就上述问题试做一些厘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论文参考文献

[1].郝天豪.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省级军政长官群体特征及其影响[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张建军.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北京蒙藏学校若干问题考述[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李飞,陈秋羽,刘一弘.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灾害管理制度研究——基于1920年北方旱灾的分析[J].风险灾害危机研究.2019

[4].陈景拴.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务院摄政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

[5].杨明源.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6].孟庆圆.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比废约交涉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7].杜万岭.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米禁交涉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8].孙任嫱.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9].侯婧.试论民国政府(北京)时期的财政危机及其影响[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

[10].李怀印.集中化地方主义与近代国家建设——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军阀政治的再认识[J].近代史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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