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圈论文-乔青,张绍谦

犯罪圈论文-乔青,张绍谦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谦抑理论,金融犯罪,犯罪圈

犯罪圈论文文献综述

乔青,张绍谦[1](2019)在《刑法谦抑理论下金融犯罪圈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谦抑理论作为现代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判断特定行为是否纳入刑事犯罪圈时,必须从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出发,在保持刑事法律适度介入的前提下,从适当性、必要性、衡平性叁个角度对特定行为进行考察,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围。金融犯罪同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特定金融参与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对金融犯罪圈进行界定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防止行为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实施金融犯罪,另一方面也要从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和保障性特点,结合刑法谦抑理论下适当性、必要性、衡平性的犯罪圈界定标准,合理界定金融犯罪圈范围。(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王禹,卢有学[2](2019)在《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受到法益保护不力与人权保障不利的双重质疑,既有以罚代刑的弊病,又有过罪化现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双向衡平的维度来实质划定。立法上,提高法益保护的周延性、增强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性以及标准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刑法调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展的应然态势;司法上,依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对有无足以危害民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独立的、实质性的判断,是消解法定犯与抽象危险犯迭加的过罪化风险的关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9年07期)

李瑞[3](2019)在《对《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加新罪,扩充旧罪,增加罚金的方式扩大了犯罪圈。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扩大是必要的,但只能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犯罪圈的扩张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但是也有以下副作用:刑法过度化,刑罚权膨胀;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严重;不利于刑法效益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武文强[4](2019)在《刑事政策视野下探讨刑法之完善——以犯罪圈扩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刑法需要不断地完善,刑法的完善一定程度上带来的是犯罪圈的扩大。有部分学者认为犯罪圈的扩大,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违背,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侵犯。但时至今日,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对刑法及时予以完善,扩大犯罪圈是其目的所在,无论是防止犯罪还是维持社会秩序,都是刑事政策对我国刑法提出的要求,需要刑法做出积极的回应。(本文来源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路诚[5](2019)在《股份能否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及对普通侵占罪犯罪圈的限定——对乔某侵占罪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并可能成为普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普通侵占罪与纯民事纠纷之间的主要分别在于普通侵占罪不但侵犯了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普通侵占罪以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代为保管关系为前提。在认定委托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要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内部信任关系等因素,根据日常生活准则进行判断。为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对普通侵占罪应重点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模式,以及犯罪客体、行为人返还能力、犯罪数额、证据、犯罪主体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以防将纯民事纠纷认定为犯罪。(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白欢[6](2018)在《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也应划入犯罪圈》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叁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为依法打击黑恶(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7-23)

成壮[7](2018)在《刑法修正案视角下犯罪圈扩张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从1979年颁布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十个刑法修正案。从1997年以来,虽然经过了短短二十年的时间,但是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修改的频繁。刑法频繁的修改必然有其原因,但是过度的修改对社会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文结合近几年刑法修正案的变化分析犯罪圈的扩张问题,具体分为五个部分阐述,分别是:第一部分介绍了犯罪圈扩张的概念及途径。何为犯罪圈以及犯罪圈的扩张表现是本部分的重点。分析了犯罪圈的概念以及人们对它的不同理解,人们普遍认为犯罪圈就是刑法的边界或者范围。另外,分析了犯罪圈扩张的具体方式,通过罪名的设置、罪状的描述、刑法的提前介入等方式可以扩张犯罪圈。第二部分整理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变化情况,分别从罪名的修改与设置、罪状的描述、犯罪对象的变化、犯罪结果的增减等方面做了具体分析,其中,罪名变化是刑法修正案变化的主要特点。在各个修正案的规定中基本是从罪名方面先入手,增加一些新的罪名、删掉一些过时的罪名,或者说对罪名的外延作适当的修改;其次就是罪状的描述发生了变化。有的对罪状进行了补充,有的则进行了删减。这主要从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手段等方面的变化中体现出来。从刑法修正案变化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犯罪圈处于扩张的趋势。首先,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改变是刑法修正案中比较突出的特点。帮助犯本是共犯的一种形态,如果作为共犯,帮助犯的处罚较轻,但是当帮助犯升格为实行犯之后,其处罚将会加重,从而体现刑法对该帮助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某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犯罪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刑法为了规制这种行为进而将帮助行为正犯化也是值得肯定的。其次,抽象危险犯增多也是刑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就是将刑法保护的手段予以前置,对该行为的限制范围扩大,从而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第叁部分介绍犯罪圈扩张的原因。第一,立法背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犯罪圈扩张的直接原因;第二,刑事政策的立法指导对犯罪圈扩张具有间接的影响。从严打的刑事政策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方面的变动与之相适应。第叁,刑法规范自身的缺陷是犯罪圈扩张的内在原因。本部分从上述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探讨,得出我国犯罪圈的扩张是必然选择。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犯罪圈扩张的反思。从犯罪圈扩张的积极效应与消极影响进行了分析。一方面,犯罪圈扩张有利于克服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刑法结构的完善;另一方面犯罪圈扩张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违背,不符合刑法的谨慎性。如果刑法修改频率高,会导致刑法的法条累赘,刑法过度化。刑法规范较多,不仅对人们的自由造成了限制,同时刑法的效益会下降,人们对刑法的依赖性增强,敬畏感下降。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犯罪圈扩张的趋势提出限制的建议。犯罪圈不应该无限制扩张,而应该遵循刑法的本质原则,强化刑法条文中犯罪成立消极规定的应用。同时加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与联系,发挥其他部门法的作用,协助刑法解决社会中的问题,在立法时注重科学立法,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许桂敏[8](2018)在《论中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圈的边际》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兼具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双重性,以网络为载体,性质上归位于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全世界的难题。中国在法律对策上采取规定恐怖主义概念、扩大恐怖活动犯罪圈、刑事法网细密严厉的做法。当然,尚需要理性对待犯罪圈的维度,实现犯罪圈边际的法定性,坚持入罪裁量的相当性,在又严又厉刑事政策下,谨慎增加新罪名同时不能忽视从宽导向。(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白建军[9](2017)在《犯罪圈与刑法修正的结构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刑法修正是否犯罪圈非理性扩张的问题,本文以一个"看得见的犯罪圈"作为检验工具,对刑法修正的合理性进行实证检验。在范伯格犯罪化理论的犯罪定义学再解读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新老文本全部罪名为样本进行比较观察,研究发现一个犯罪圈叁环结构。其中心部分由所有可还原为暴力、偷窃、欺骗的典型犯罪构成,中环部分由典型性较弱的定制之罪构成,外环部分是犯罪圈的模糊边界。犯罪圈的叁环结构及其比例分布与深埋在大量法条中的某些理论原则相暗合。将20年来刑法修正涉及的一百多个罪名导入叁环结构后发现,有69.6%的新罪名和7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心,是严密典型犯罪刑事法网的正常操作;26.8%的新罪名和1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环,使某些不典型犯罪为什么入刑获得部分解释;只有3.6%的新罪名和3.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落入犯罪圈边界,存在一定超越应然犯罪圈边界的风险。基于严而不厉理念和结构控制方法,本文提出,未来刑法修正应体现"结构还原"、"比例控制"、"罪刑有序"叁个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李红梅[10](2017)在《试析当前刑法立法中犯罪圈扩大化的理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立法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我国法治化道路上的必然选择。犯罪化是决定犯罪圈扩大化的重要因素。我国当前的犯罪量在逐年增加,因各时期的刑事政策的影响,增加速度有快有慢。与犯罪总量上的增加相比,新型的案件种类增加较多,细化趋势明显。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至今的立法实践证明,我国刑法立法目前的犯罪化特点突出,犯罪圈扩大化趋势明显。立足当前,犯罪圈的扩大化体现了法的本质、符合犯罪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满足了社会的新需求。(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7年03期)

犯罪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受到法益保护不力与人权保障不利的双重质疑,既有以罚代刑的弊病,又有过罪化现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双向衡平的维度来实质划定。立法上,提高法益保护的周延性、增强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性以及标准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刑法调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展的应然态势;司法上,依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对有无足以危害民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独立的、实质性的判断,是消解法定犯与抽象危险犯迭加的过罪化风险的关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圈论文参考文献

[1].乔青,张绍谦.刑法谦抑理论下金融犯罪圈的界定[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王禹,卢有学.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J].行政与法.2019

[3].李瑞.对《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反思[J].法制博览.2019

[4].武文强.刑事政策视野下探讨刑法之完善——以犯罪圈扩大为视角[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5].路诚.股份能否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及对普通侵占罪犯罪圈的限定——对乔某侵占罪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9

[6].白欢.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也应划入犯罪圈[N].检察日报.2018

[7].成壮.刑法修正案视角下犯罪圈扩张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8

[8].许桂敏.论中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圈的边际[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

[9].白建军.犯罪圈与刑法修正的结构控制[J].中国法学.2017

[10].李红梅.试析当前刑法立法中犯罪圈扩大化的理由[J].新疆社科论坛.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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