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庭前审查程序论文-梁崇

公诉庭前审查程序论文-梁崇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诉庭前审查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庭前预断,案卷移送

公诉庭前审查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梁崇[1](2019)在《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模式定位于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对证据的充分性不进行审查,仅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达到形式要求与否。在庭前审查上作程序性限制的目的是区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的功能,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浪费。然而,就现有的规定而言,庭前审查中的诸多审查内容在设置上便属于实质性审查的范畴,例如管辖权问题:确定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本身就需要对案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而庭前审查阶段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更是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实质性处理。除此之外,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以及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分析也无一不是对案件在庭前便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上述两种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终止审理这一裁定也并非完全的程序性裁定,具有实体属性。另外,为了追求实体真实、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这些做法都与程序性审查的自身定位相违背。建议在庭前审查时贯彻程序性审查的原则,避免审判权对公诉权的过度限制,也避免对审判资源的浪费。在审查主体上,可参考域外国家先进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庭前审查法官;在审查内容上,应取消现有规定中涉及实质性审查与处理的事项;在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应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则不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一次申请复查的机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不能交付正式审判时,应通知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案卷移送方式与庭前审查程序紧密相关,目前,我国仍坚持全案移送主义,这与程序性审查的定位不符,因此应该改变案卷材料的移送方式。(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许慧君[2](2015)在《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弱化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普遍建立了庭前审查程序,一方面对案件进行过滤与分流,另一方面为庭审做准备。端详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尽管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我国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历经多番修缮,但是其功能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为此,本文提出建立预审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5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Law and Economics》期刊2015-06-06)

李江华[3](2013)在《论我国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起公诉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权能。侦查机关将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会将其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再由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正式进入审判阶段。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其作用十分重要,因此其也存在很大的可能性滥用其拥有的提起公诉权,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部门的权威。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完善的庭前公诉审查程序。对提起公诉权的监督、制约与一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立法缺乏对于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制约提起公诉权的滥用,也没有系统完整的审视我国的制约机制,鉴于此,笔者试图在论述为何需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庭前公诉审查程序前提下,分析域外代表性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以寻求构建我国庭前审查机制的合理方向,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独立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研究构建庭前公诉审查程序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论文首先探讨了构建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的必要性,论证了为什么要建立庭前公诉审查程序;其次,分析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法国预审程序和德国中间程序:再次,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从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证据开示、裁决与救济等进行全面的规范,提出构建我国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的具体设想,希望对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4-01)

王中秀[4](2012)在《论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诉讼发展进程看,英、美、法、德等国的庭前审查程序较为完善和发达,普遍承载着诸如展示和检验证据、整理和明确诉争要点、提前处理和分流案件等多项功能。庭前审查程序不但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进程,对诉讼结局产生重大影响,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程序正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向纵深方向推进,现有的庭前审查程序日益成为制约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的“瓶颈”。作为公诉案件的必经的程序,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也关系到整个审判程序是否具备最基本的公正性、经济性和效率性,它对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以及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目前庭前审查程序将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点之一。本文从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之界定,分析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价值及功能,后将域外两大法系所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进行比较分析,吸收和借鉴其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经验,分析我国当前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及原因,提出的构建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一些设想。笔者认为,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需构建明确独立的预审法官制度、明确启动的主体、审查的组成人员等制度,并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起诉书一本主义等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9-14)

刘洁[5](2012)在《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正式审判之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以及进行庭前准备的诉讼活动。公斥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是靠庭前审查程序这个纽带来连接的,它对侦查程序的勾造、审判程序的组织形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系统,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域差异、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等多方面的影响,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上,世界各国对其审查主体及权限、审查的内容和方式、适用范围的大小甚至改革发展所遵循的原则都不尽相同。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斥讼文明的发展和交流,对于程序自身的理解、定位和价值追求,也逐渐呈见出一些共性和趋同,如立法上尊重其独立性,运行中辅以证据开示制度等,这些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刑事庭前程序还未构建成一个独立的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长久以来不被重视。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审前程序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分流案牛、抑制公诉权滥用、保障被告人权益等作用逐渐引起广泛关注,程序本身面临着新一轮的重新认识和建设。对此,本文通过考察比较外国的庭前审查程序,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提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普遍生原则和功能,以期完善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2-05-15)

刘旭升[6](2012)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一个审查公诉的程序,同时附带着为庭审做准备的功能,一个完善的庭前审查程序对于在庭前防止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庭前审查程序又有庭前实现案件分流,为之后的庭审做好准备的作用。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从79年刑诉法到96年刑诉法再到最近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的刑诉法,中间经历了微妙的变化,从案卷移送方式到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方式也经历了不同的演变。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庭前审查程序的重视程度,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程序一再变化说明了现实中这个程序确实存在着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也说明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在程序设置方面一直没有解决好某些问题。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得到些许可以适用的结论,以更好的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作用。本文共分为五部分来论述刑事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第一章对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概述。其中包括对庭前审查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明确程序的概念之后,对该程序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功能进行了分析,进而明确了庭前审查程序的独立地位。第二章则对相关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相应的立法比较,在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几个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到了各国庭前审查程序的不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的相应程序进行了评析。第叁章对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进行了阐述,从79年刑诉法到96年刑诉法再到最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最新的刑诉法在这一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了反思,指出了相应阶段庭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分析了当前在理论界存在的对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思路,并对相应思路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以求能更全面的了解这一程序。第五章以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重构为题,通过建立预审程序以及相应的保障配套机制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钱丞[7](2011)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的开庭审判程序。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公诉的合法合理,预防不必要和无根据的审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并节约诉讼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和谐统一由于历史文化、民族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发展道路上,在适用范围、审查方式、权限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甚至冲突。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诉讼文明的发展和交流,在对于程序自身的理解、定位和价值追求上,也逐渐呈现出一些共性和趋同,如立法上尊重其独立性,运行中辅以证据开示制度等,这些对于完善我国的公诉庭前审查程序,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起步较晚,其中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的刑事诉讼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为了克服原先“庭审走过场”等审判方式上的缺陷,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经历了一次重大的改革,但由于其修改上的一些不足,使得我国的公诉庭前审查程序与世界各国的类似程序相比,丧失了作为一个独立程序所应当发挥的功能和意义。而这些功能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长期不被司法机关和被告人等主体所重视,实践中也未能真正的排除预断、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权,而无法对于刑事诉讼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审前程序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在这样的环境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分流案件、抑制公诉权滥用、保障被告人益等作用逐渐引起广泛的关注,程序本身面临着新一轮的重新认识和建设,对此,本文通过考察比较国外的相关改革背景和经验,结合我国的法治进程和现实状况,总结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普遍性原则和功能,用于指导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分析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现有的弊端和原因,并围绕着该程序所涉及的司法审查,证据展示等理念和制度进行思考,本文主张在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中,既要坚持其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理念,又要有针对性的运用于我国的公诉庭前审查程序。一方面,在法律传承上,对于79年刑诉法中相关规定,不能一味予以全面的否定,要肯定其在于抑制公诉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在现实发展中,在改革道路的选择上,也不需要一味的模仿英美的方式或者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等,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当下刑事诉讼建设中相关制度和资源的发展。在改革的方式和步骤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在立法层面和实务层面不断发展的现状,保持改革与实践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1-04-01)

刘青[8](2011)在《论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是,程序性审查为主,移送起诉即非起诉状一本主义,也非全卷移送主义。此种庭前审查程序具有片面性和单一性,存在着程序封闭,透明度低,容易使法官形成预断,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弊端。鉴于此,笔者在分析国外庭前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分析公诉案件所应具有程序过滤、程序分流和备审叁大功能。进而提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完善的建议,建立独立的预审机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预审模式采用混合模式,仅允许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对抗性辩论。(本文来源于《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陈香酥[9](2009)在《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西方国家大多称之为"预审程序",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也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重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立法。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和现实条件,我们应采取"两步走"的策略。(本文来源于《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刘艳红[10](2009)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建立完善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如何建构完善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点明了本文的主旨是通过探讨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与外国的刑事预审程序之间的比较,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概述。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给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定义,并对1996年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内容的不同规定进行对比阐述;第二节论述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四个原则:公开公正、防止预断、平等对抗和提高效率;第叁节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主要功能进行阐述。第二章主要对外国刑事预审程序进行阐述。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探讨刑事预审程序的定义;第二、叁节主要对比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预审的不同设置进行评析。第叁章对我国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进行评析并对如何建构新型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探讨。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我国目前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概述;第二节对我国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进行调查,对长年从事刑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进行访谈;第叁节对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建构进行探析并提出基本构想。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探讨我国庭前审查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结合山东某市法院对于预审程序进行的试点,分析如何建立刑事预审制度及建立预审制度的意义;二是实行案件分流,并分析了案件分流的意义及运作模式;叁是结合山东某市人民法院制订的《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操作规程》,对证据开示的意义和运作进行阐述。第二节对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运作模式进行大胆构想。结论部分对完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重大意义作了阐述。(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公诉庭前审查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国家普遍建立了庭前审查程序,一方面对案件进行过滤与分流,另一方面为庭审做准备。端详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尽管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我国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历经多番修缮,但是其功能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为此,本文提出建立预审制度加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诉庭前审查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梁崇.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许慧君.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弱化与重塑[C].Proceedingsof2015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LawandEconomics.2015

[3].李江华.论我国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的构建[D].辽宁大学.2013

[4].王中秀.论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D].山东大学.2012

[5].刘洁.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D].内蒙古大学.2012

[6].刘旭升.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7].钱丞.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D].安徽大学.2011

[8].刘青.论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9].陈香酥.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策略[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10].刘艳红.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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