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制度论文-姚建军

基本法律制度论文-姚建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基本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pro,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姚建军[1](2019)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专利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统一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既有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先例~1,又有受限于时代背景的中国特色。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客体应满足"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的客体应满足"新的"设计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3期)

欧阳恩剑[2](2018)在《论现代职业教育视阈下我国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职业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实用人才的实践,具有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培养对象的大众性、教学内容的技艺性和教学方式的实践性等特征。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完善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在《职业教育法》中确立其基本制度的地位,明确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等,其次要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统筹扶持、行业协同指导、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等从属制度,从而形成严密完整的校企合作制度链。(本文来源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期刊2018年06期)

王斐民,乔星[3](2017)在《个人债务清理基本法律制度的中国塑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个人投资经营、消费信贷等活动日渐活跃。随之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愈渐增多,陷入困境的个人如何脱困、如何进行债务清理引起各方关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和现存法律制度条件都还不够成熟,主要根源不仅在于宽容冒险、宽容失败的文化缺失,还在于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识别陷入债务困境之人是诚信之人还是耍赖之人。因此,给个人破产法一个更中性的名称——个人债务清理法,同时在该法的具体制度建设中围绕个人信用的奖惩与修复机制为中心进行研究与探讨,是本文的核心命题。首先,需要对个人(自然人)破产抑或个人(自然人)债务清理,即名称上的争议进行辨析,确立一个与立法精神更相符合的名称;其次,就个人债务清理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在借鉴域外经验和我国强制执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塑造;最后,衔接与配套制度的完善能够充分有效的健全整个债务清理机制。信用问题在个人债务清理法的每一项具体程序与制度当中都很重要,并需得到足够的体现。债务清理法和社会信用法相结合、相促进,对于提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法治化建设具有很大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贸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李适时[4](2017)在《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是民法(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7年07期)

[5](2017)在《转变立法理念 注重多元共治 加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土壤污染严重,不断出现的"镉大米""铅污染"等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警示我们:土壤污染已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社会稳定、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心腹大患。因此,立法遏制土壤污染刻不容缓。全国人大已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正在就《土壤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为更好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建议:一、强化"风险管控"立法理念,实现土壤污(本文来源于《前进论坛》期刊2017年04期)

于安[6](2017)在《我国实行PPP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述了我国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项目管理是判断PPP法律内涵的前提性依据,用以区别"合作国家"和"合作治理"等广义政治关系。PFI和特许经营等合作模式来源于商业交易惯例和传统作法,引入国的认同和模式要素组合应当尊重历史演化过程和经济互惠结构。PPP合作模式的适用范围受到行政机关部门职责及其分工的影响,行政部门的作用应当反映合作模式与行政规制方式的内在联系,以减少因权限争议提升规制成本。项目合作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多方面因素决定着合同属性的制度选择。本文主张实行以民事合同为主的制度,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可以分离,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和法定监管机关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分离。(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吴春宏[7](2016)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的作用。一、《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从宏观上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规定非常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该法中规定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用于防治环境污(本文来源于《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科研成果(二)》期刊2016-09-01)

肖杰[8](2016)在《让与担保制度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制度渊源可以追溯至几百年前罗马法信托以及日耳曼法上的信托制度。今后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信托制度基础之上针对本国国情、实际需要形成相应具有本国特色的让与担保制度,例如德日均有本土化特色的自成体系的让与担保制度。我国法源与德日较为相近,尽管在司法实践之中出现许多类似情况的案例,但是目前并没有成文法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规制。笔者翻阅大量司法判例,发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生率较大,尤其是近几年经济飞速发展。然而,令人瞪目结舌的是不同区域不同级别法院对类似案例给出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中约定违反流质禁止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发生效力。部分法院认定这是让与担保的典型案例,协议合法有效。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以及高效公平地解决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曾刊登了典型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院从债法以及担保合同视角出发,认定该案件涉及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为保证借贷合同的顺利履行,与此同时借贷合同也是买卖合同设定了解除条件,协议双方可以选择履行或不履行这两份具有完全正当合法效力的合同。最高院已经完全认可借贷合同的效力,其中的条款并不违反流质禁止规定。在基于完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如果发生纠纷被告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显失公平的合同进行撤销。不能借合同效力的缘由拒绝履行协议,这也是民法中诚信原则重要体现。最高院对“朱俊芳案”的解读给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做出了示范,但是并不能停止学界对于一直饱含争议的让与担保制度的探讨。部分学者对于最高院判决中所提的法理基础以及法律关系持有待商榷的态度。最高法院虽然认定了买卖合同及借贷合同的效力,但是未承认让与担保这一制度。在学界,仍有学者认为此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担保行为仍然违反了流质禁止规定,属于无效规定。部分学者认为此种行为就是让与担保制度,由于其大量出现对我国经济发展已经产生实质影响,需要相关法律进行相关规制。目前我国担保法规制的物权担保制度是以抵押权为主,以质权及留置权为辅的体系。众所周知,质权以及留置权均需要当事人占有标的物。占有担保物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不守信用将标的物进行变卖或另行担保等情况,给交易安全性加上一把保护锁。然而,占有标的物导致物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不利于发挥物的用益功能。如果标的物价值较为高额或是正在使用创造价值的不动产,债权人的占有可能给债务人的经济带来较大的损失。现代社会是快速经济时代,此种不便显然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质权以及留置权的弊端也突出抵押权制度的优越性,作为我国担保体系的核心制度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如果出现债务人违反信用将担保标的物另作他用,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追及效力进行救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既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又发挥了物尽其用的功能,看似似乎完美无缺。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进步完善,任何制度不会永久显示出其完美型。曾经作为担保核心抵押权制度也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现代社会鼓励市场经济自由宽松式发展,要求低交易成本以及高效率运作。抵押制度虽然可以发挥物的用益功能,但是其公示制度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产生了高额的成本。在出现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情况时,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等外力进行救济。其中耗费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相当之高,对于经济的发展实在不利。在此方面,抵押权制度似乎不符合当代效率经济的精神。本文拟从近些年社会实践中出现的以未成形房屋买卖合同设定担保法律行为出发,总结出其中争议点。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对处于争议尚未有定论的问题给出自己的看法。本文会对让与担保制度渊源以及该制度目前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相关情况作出详细介绍。让与担保制度一直没有被物权法明文规定,其中缘由以及是否违反流质契约、是否违反物权法定以及动产公示等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会在文中进行探讨。最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出现此类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对我国担保体系的完善有些许益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孙立平,吴秀尧[9](2016)在《税收犯罪侦查阶段事务性业务委托外包的基本法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机关在税收犯罪侦查阶段购买社会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事务性业务委托外包性质的特殊政府采购行为。它不同于涉税业务外包、税务司法鉴定和涉税鉴证,其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启动标准、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法律形式、纠纷救济方式、监督检查等。当前,公安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以提供程序、标准和实施细则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升税收犯罪侦查阶段事务性业务委托外包的法律位阶。(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陈磊,胡笑红,张莉雪[10](2015)在《洗钱风险挑战中国私人银行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私人银行发展的首要风险是反洗钱义务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矛盾。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范又规定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负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这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 201(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9-07)

基本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职业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实用人才的实践,具有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培养对象的大众性、教学内容的技艺性和教学方式的实践性等特征。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完善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在《职业教育法》中确立其基本制度的地位,明确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等,其次要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统筹扶持、行业协同指导、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等从属制度,从而形成严密完整的校企合作制度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基本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姚建军.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2].欧阳恩剑.论现代职业教育视阈下我国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

[3].王斐民,乔星.个人债务清理基本法律制度的中国塑造[J].贸大法律评论.2017

[4].李适时.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J].中国人大.2017

[5]..转变立法理念注重多元共治加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J].前进论坛.2017

[6].于安.我国实行PPP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

[7].吴春宏.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C].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科研成果(二).2016

[8].肖杰.让与担保制度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孙立平,吴秀尧.税收犯罪侦查阶段事务性业务委托外包的基本法律制度构建[J].税务研究.2016

[10].陈磊,胡笑红,张莉雪.洗钱风险挑战中国私人银行发展[N].法制日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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