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自由原则论文-赵青航,汪义山,徐晓阳

证据自由原则论文-赵青航,汪义山,徐晓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据自由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调查,证明力,内心确信,房屋转让,证明标准,民诉法,判决书,物权人,不动产物权

证据自由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赵青航,汪义山,徐晓阳[1](2019)在《法院在审核认定证据中如何妥善运用自由心证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与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产生内心确信,自由地作出结论。“自由”是指裁判者享有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叁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证明力可自由地判断。“心证”要求裁判者的这种判断要达到内心确(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9-12)

王晨辰[2](2016)在《论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陆法中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不受限制,采自由心证主义;英美法证据规则严格且周密,采严格证明主义。这一刻板印象已成中国主流观点。在这一观点影响之下,中国借鉴英美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所主张的正当程序价值论极大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进路上的发展。法律改革需要这种追求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的“气魄”,但同样需要事后的“理性”及“相对主义”的回归。换言之,在以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激情改革之后,重视实体正义及发现真相的刑事司法之根本不宜偏废。在这一背景下,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一方面,在欧陆刑事证据法方面,国内学者投注的精力不多,虽然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在台湾学者的影响下已颇受关注,但功能上类似证据禁止的法国制度未有系统性的研究,因此,集中关注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可以弥补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理论空白。另一方面,法国刑事司法在面对正当程序这一世界性潮流之时,仍然立足证据自由原则并作出适当限制,这种以“发现真相”为刑事司法价值根本的理性克制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国学说及判例在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方面的转向对我国司法实践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本文依循着“证据自由的历史演进——证据自由的基本理论——证据收集阶段的限制——证据使用阶段的限制(程序无效制度)”的思路进行系统解构,贯穿学说、立法及判例,最后总结该制度的特点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结语部分主要是本文研究的回顾及展望。第一部分论述证据自由原则的历史演进,探讨证据自由原则在历史各个时期的发展踪迹。由于证据自由原则是自由心证制度的一部分,因此考察证据自由原则的历史演进无法脱离自由心证制度单独考证。立足严谨的法史资料,自由心证制度大致经历了古典时期的萌芽、中世纪的式微、法国大革命的确立及现代发展四个阶段。古希腊时期,古朴的自然正义观念为自由心证的萌生提供哲学支撑,法官通过个人良知形成判决在神启的外衣下获得了全部意义及实质发展;古罗马时期,西塞罗的《论法律》及哈德良皇帝的赦令是自由心证最清晰的文字源头,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及审判大会践行着自由心证,罗马帝国时期,法典化发展,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并存。中世纪顶着神性的光辉跨越了神意裁判的复苏、法定证据的建构及人文主义复苏。在这漫长的一千年中,随着法定证据不断发展至巅峰,自由心证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隘,几近毫无余地。但物极必反,在中世纪的最末端,自由心证在法律的漏洞及现实的需要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这也为接下来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大事件作了前期准备。法国大革命时期,绝对的自由心证得到确立,并开始发展以证据形式自由、证据评估自由及依内心确信裁判伦理责任为叁大支柱的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阶段,自由心证制度受到挑战,包括理论上“纯粹主观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的挑战及科技进步的挑战,成文法面对这些挑战不断调整修改。第二部分阐述了证据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合理依据及外延。区隔证据收集及证据使用两个阶段,将证据自由界定为证据方法及证据资料上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辨析了与证据自由相关的术语,证据自由仅涉及中国语境下的证据种类及证据资格问题,不涉及证明力问题。尔后,基于四重要求说明证据自由原则的合理依据。最后,从司法适用、理论意涵及根本依据叁个方面阐述证据自由原则的外延,并在根本依据一节引入与证据自由原则相对的两个重要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及正当性原则,对其基本理论作了详尽阐释。通过对证据自由原则正反两面基本理论的剖析发现,证据自由原则有着相当丰富的意涵,与基于刻板印象所形成的知识前见有着显着区别。第叁部分集中探讨了法国法在证据收集阶段所作的限制,这主要体现为法律及判例对公职人员各种取证手段(亦可称“侦查措施”)的限制。对于这些种类繁多的取证手段,以谱系图为依据作了翔实梳理。传统取证手段、科技取证手段及诱惑侦查手段的分类仅有理论上的意义,便于更为清晰地呈现和归类各种取证手段。但至为重要的还是探究法国究竟如何对这些取证手段作具体限制。所以,立足于精细化的要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几乎对每一种取证手段均规定了详尽的制度框架和程序细则。相关判例在推动成文法不断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诸多判例规则直接纳入成文法当中。对于一些新型的取证手段,判例和法律还在发展当中,其中所呈现的争议颇具启发意义。从中可以看到,法国将“活的法”升级为“纸面上的法”所历经的过程。这对其他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而言极具深意。重视判例并非英美法的专利,任何一国要想全面促进法治国建设必须判例和成文法两手抓,让立法和司法形成良性互动。当然,对取证手段严格而繁琐的限制仅适用于公职人员,个人取证手段并不受此种限制。除非存在极端情况,个人取证手段几乎享有绝对自由。这一点虽然成文法未明示,但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判例已作出充分肯定。第四部分则探讨了证据使用阶段的限制,即程序无效制度。集中关注程序无效制度的概念与适用对象、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及后续影响。该制度是对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非法性的制裁,但重点制裁对象仍是审前阶段证据调查行为的非法性及不正当性。作为落实程序性保障规则、规范取证手段的制度,程序无效制度显现出一定的刚性,但判例的不断转向及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的严格化又使其呈现出一定的柔性。老生常谈的理由自然是平衡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司法利益,但仅止于此无法透析制度现象背后的深层理由。任何一项完善的制度设置无外乎之前的预防性规定及之后的制裁性规定。证据制度亦不例外,证据调查之前及过程中,预防性规定发挥作用,自由、合法及正当叁大原则坐镇指导;非法或不正当取证行为发生后,制裁性规定发挥作用,程序无效落实对相关行为及文书的撤销,形成直接有效的震慑效应。二者偏颇其一均可能导致制度运转不良,甚至形同虚设。因此,从宏观上对二者进行融贯式解析、透视原因、作出评价是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第五部分在之前几章的基础上对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的特点作了总结,并由此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法国立足于证据自由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及证据正当性原则,在自由与限制之间保持平衡。虽然在制度框架上显示出偏重限制的一面,但正当性原则的灵活性及程序无效的刚中带柔实质上又弱化了限制的严格性。换言之,严格法定的外表之下是灵活裁量。由此推导出自由与限制平衡、原则与规则并举、法定与裁量并重这叁大值得中国借鉴的要点。对于自由与限制的平衡,证据种类应采绝对自由主义,法律不对证据种类作封闭式的规定,所有限制应体现在证据收集及证据使用上,尤其对证据收集应严格限制。为实现这种平衡,原则与规则并举至关重要,中国在证据规范方面首先应确立指导性原则,其次法治化各项取证手段,且提升法律规则的质量,以使法律规则朝向精细化、明确化发展。由原则与规则并举必然推演出法定与裁量并重,因此,对于法律文本明确规定的违者排除情形,应予刚性制裁;对于法官裁量应推动而非限制。只有结合二者,法律规范才能在显现出确定性的同时不失灵活性,确保实效性最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01)

余晨[3](2013)在《“理性”的交织——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间关系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心证是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的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具体方法。证据裁判原则对自由心证作用范围、过程及结果产生外部约束,其理性要求和裁判外化也能够促使裁判者进行主观思维活动的理性自我约束。心证事实成为裁判依据之事实的前提在于自由心证的运作及结果符合证据裁判理性要求,而自由心证以其"自由"和"不自由"最终能够实现其理性要求。(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徐庆[4](2012)在《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本文分别从二者各自的含义及产生渊源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对两者的关系以及在现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2年22期)

刘娟[5](2012)在《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是一对看似矛盾实际上却可以相互补充的原则。本文通过对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关系的研究,探析法官内心确信与采纳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18期)

余瑷[6](2012)在《证据裁判性原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正确审理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情况,证据则是实现该还原工作的途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当今法官行为准则之一的证据裁判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对案件做出裁判,而这里就出现了问题症结所在。法官断案的依据需为案件证据,但证据认可与否、证据所能证明的是怎样的事实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断案的前提是否也和法官内心判断相关联、关联性有多强,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看法,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曾出不穷。本文将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些许观点,重点探索证据裁判性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在关系与外在关联。(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1期)

肖铃[7](2010)在《国际刑事诉讼中证据自由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兼论国际刑事法院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即已确立的证据自由原则是国际刑事诉讼中一脉相承而又不断发展的原则。联合国的特设刑事法庭无论在证据的可采性判断还是在证明力评价阶段都继承了该原则,尤其是在可采性问题上,规定审判庭可采纳任何有相关性和证明价值的证据,并且在实践中将"可靠性"作为暗含的考虑要素。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一方面坚持了证据自由原则,同时又没有完全遵循特设刑庭的"两步走"模式,而是给予审判庭选择权。基于这种模式的弊端,建议国际刑事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明确规定"两步走"模式,并摒弃在证据可采性判断阶段考虑可靠性问题的做法。作为证据自由原则的集中体现,国际刑事诉讼中不承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0年06期)

朱立恒[8](2010)在《惩治腐败犯罪:四大证据规则不可少》一文中研究指出腐败犯罪侵蚀国家肌体,毒化社会风气,动摇统治基础,我国的反腐斗争一刻也没有放松。然而,我国的反腐实践似乎进展并不顺利,查证不易,惩治更难现象比较突出。在笔者看来,这与在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极大关系。为了在保障腐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2-12)

罗毅[9](2008)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辩论主义与自由心证之协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获取胜诉判决,当事人通常会竭尽全力主张和举证。由于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诉讼技能参差不齐,当事人偶尔也会提出与己方主张相反,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在不违反辩论主义原则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证据共通原则做出自由的事实认定。证据共通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证据认定程序中的体现,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8年02期)

霍震[10](1982)在《“自由心证”不是我国判断证据的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应否采取“自由心证”原则,目前,法学界存在着争论,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本文试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自由心证”也称“内心确信”。这一原则,是指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给法官规定使用的规则和标准,而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1982年04期)

证据自由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陆法中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不受限制,采自由心证主义;英美法证据规则严格且周密,采严格证明主义。这一刻板印象已成中国主流观点。在这一观点影响之下,中国借鉴英美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所主张的正当程序价值论极大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进路上的发展。法律改革需要这种追求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的“气魄”,但同样需要事后的“理性”及“相对主义”的回归。换言之,在以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激情改革之后,重视实体正义及发现真相的刑事司法之根本不宜偏废。在这一背景下,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一方面,在欧陆刑事证据法方面,国内学者投注的精力不多,虽然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在台湾学者的影响下已颇受关注,但功能上类似证据禁止的法国制度未有系统性的研究,因此,集中关注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可以弥补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理论空白。另一方面,法国刑事司法在面对正当程序这一世界性潮流之时,仍然立足证据自由原则并作出适当限制,这种以“发现真相”为刑事司法价值根本的理性克制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国学说及判例在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方面的转向对我国司法实践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本文依循着“证据自由的历史演进——证据自由的基本理论——证据收集阶段的限制——证据使用阶段的限制(程序无效制度)”的思路进行系统解构,贯穿学说、立法及判例,最后总结该制度的特点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结语部分主要是本文研究的回顾及展望。第一部分论述证据自由原则的历史演进,探讨证据自由原则在历史各个时期的发展踪迹。由于证据自由原则是自由心证制度的一部分,因此考察证据自由原则的历史演进无法脱离自由心证制度单独考证。立足严谨的法史资料,自由心证制度大致经历了古典时期的萌芽、中世纪的式微、法国大革命的确立及现代发展四个阶段。古希腊时期,古朴的自然正义观念为自由心证的萌生提供哲学支撑,法官通过个人良知形成判决在神启的外衣下获得了全部意义及实质发展;古罗马时期,西塞罗的《论法律》及哈德良皇帝的赦令是自由心证最清晰的文字源头,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及审判大会践行着自由心证,罗马帝国时期,法典化发展,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并存。中世纪顶着神性的光辉跨越了神意裁判的复苏、法定证据的建构及人文主义复苏。在这漫长的一千年中,随着法定证据不断发展至巅峰,自由心证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隘,几近毫无余地。但物极必反,在中世纪的最末端,自由心证在法律的漏洞及现实的需要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这也为接下来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大事件作了前期准备。法国大革命时期,绝对的自由心证得到确立,并开始发展以证据形式自由、证据评估自由及依内心确信裁判伦理责任为叁大支柱的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阶段,自由心证制度受到挑战,包括理论上“纯粹主观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的挑战及科技进步的挑战,成文法面对这些挑战不断调整修改。第二部分阐述了证据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合理依据及外延。区隔证据收集及证据使用两个阶段,将证据自由界定为证据方法及证据资料上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辨析了与证据自由相关的术语,证据自由仅涉及中国语境下的证据种类及证据资格问题,不涉及证明力问题。尔后,基于四重要求说明证据自由原则的合理依据。最后,从司法适用、理论意涵及根本依据叁个方面阐述证据自由原则的外延,并在根本依据一节引入与证据自由原则相对的两个重要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及正当性原则,对其基本理论作了详尽阐释。通过对证据自由原则正反两面基本理论的剖析发现,证据自由原则有着相当丰富的意涵,与基于刻板印象所形成的知识前见有着显着区别。第叁部分集中探讨了法国法在证据收集阶段所作的限制,这主要体现为法律及判例对公职人员各种取证手段(亦可称“侦查措施”)的限制。对于这些种类繁多的取证手段,以谱系图为依据作了翔实梳理。传统取证手段、科技取证手段及诱惑侦查手段的分类仅有理论上的意义,便于更为清晰地呈现和归类各种取证手段。但至为重要的还是探究法国究竟如何对这些取证手段作具体限制。所以,立足于精细化的要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几乎对每一种取证手段均规定了详尽的制度框架和程序细则。相关判例在推动成文法不断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诸多判例规则直接纳入成文法当中。对于一些新型的取证手段,判例和法律还在发展当中,其中所呈现的争议颇具启发意义。从中可以看到,法国将“活的法”升级为“纸面上的法”所历经的过程。这对其他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而言极具深意。重视判例并非英美法的专利,任何一国要想全面促进法治国建设必须判例和成文法两手抓,让立法和司法形成良性互动。当然,对取证手段严格而繁琐的限制仅适用于公职人员,个人取证手段并不受此种限制。除非存在极端情况,个人取证手段几乎享有绝对自由。这一点虽然成文法未明示,但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判例已作出充分肯定。第四部分则探讨了证据使用阶段的限制,即程序无效制度。集中关注程序无效制度的概念与适用对象、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及后续影响。该制度是对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非法性的制裁,但重点制裁对象仍是审前阶段证据调查行为的非法性及不正当性。作为落实程序性保障规则、规范取证手段的制度,程序无效制度显现出一定的刚性,但判例的不断转向及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的严格化又使其呈现出一定的柔性。老生常谈的理由自然是平衡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司法利益,但仅止于此无法透析制度现象背后的深层理由。任何一项完善的制度设置无外乎之前的预防性规定及之后的制裁性规定。证据制度亦不例外,证据调查之前及过程中,预防性规定发挥作用,自由、合法及正当叁大原则坐镇指导;非法或不正当取证行为发生后,制裁性规定发挥作用,程序无效落实对相关行为及文书的撤销,形成直接有效的震慑效应。二者偏颇其一均可能导致制度运转不良,甚至形同虚设。因此,从宏观上对二者进行融贯式解析、透视原因、作出评价是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第五部分在之前几章的基础上对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的特点作了总结,并由此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法国立足于证据自由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及证据正当性原则,在自由与限制之间保持平衡。虽然在制度框架上显示出偏重限制的一面,但正当性原则的灵活性及程序无效的刚中带柔实质上又弱化了限制的严格性。换言之,严格法定的外表之下是灵活裁量。由此推导出自由与限制平衡、原则与规则并举、法定与裁量并重这叁大值得中国借鉴的要点。对于自由与限制的平衡,证据种类应采绝对自由主义,法律不对证据种类作封闭式的规定,所有限制应体现在证据收集及证据使用上,尤其对证据收集应严格限制。为实现这种平衡,原则与规则并举至关重要,中国在证据规范方面首先应确立指导性原则,其次法治化各项取证手段,且提升法律规则的质量,以使法律规则朝向精细化、明确化发展。由原则与规则并举必然推演出法定与裁量并重,因此,对于法律文本明确规定的违者排除情形,应予刚性制裁;对于法官裁量应推动而非限制。只有结合二者,法律规范才能在显现出确定性的同时不失灵活性,确保实效性最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据自由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赵青航,汪义山,徐晓阳.法院在审核认定证据中如何妥善运用自由心证原则[N].中国商报.2019

[2].王晨辰.论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余晨.“理性”的交织——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间关系思考[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4].徐庆.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J].商.2012

[5].刘娟.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研究[J].知识经济.2012

[6].余瑷.证据裁判性原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2

[7].肖铃.国际刑事诉讼中证据自由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兼论国际刑事法院的模式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

[8].朱立恒.惩治腐败犯罪:四大证据规则不可少[N].检察日报.2010

[9].罗毅.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辩论主义与自由心证之协同[J].特区经济.2008

[10].霍震.“自由心证”不是我国判断证据的原则[J].现代法学.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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