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金刑,立法修改
单位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周振杰,胡圣鑫[1](2019)在《晚近二十年单位犯罪立法修改的回顾与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198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正面回应了单位(法人)能否犯罪的问题,暂时平息了理论争议。10年之后,1997年《刑法》在总则第30条和第31条进一步确立了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明确了单位处罚原则。在1997年至今的20年间,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又对单位犯罪立法进行了多次修改。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展开、中外资本交流的进一步深化与中国经济的持续转型,单位犯罪立(本文来源于《京师法学》期刊2019年00期)
彭錞[2](2019)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立法定位与制度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删除旧法第37条的"参照执行"规定,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和监督救济交由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实现"脱条例化"。但这一改革偏离全球主流、缺乏比较法根据、违反比较法经验、忽视本土语境,将导致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立法模式杂糅,并带来规范缺位、标准不明和救济堪忧等系统性挑战。因此,有必要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出台统一的具体规定,尽快将公共企事业单位重新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建立起普适性、民主性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邹升茂[3](2019)在《用人单位利益保护视角下的竞业限制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规定了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大多都是从劳动者视角订立的,本文将从用人单位视角,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阐述保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性,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江慧[4](2019)在《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事业单位则是最主要的供给者,它们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烙印。他们分布广泛、涉及领域众多,也是公众接触最多的公共机构。事业单位的运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伴随着我们从出生到死亡的各个阶段,我们从出生、就业、就医、养老等人生各阶段的主要活动几乎都离不开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诞生之初,国家就一直在探索对其进行完善和变革,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地也不不断在进行事业单位管理改革。长期探索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下丰富的经验,此后,国家出台了许多的文件,这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1年3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则将事业单位改革推向了高潮,文件对改革方向进行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指出了未来事业单位的改革重点及实施计划。学界对事业单位改革的讨论及着述从未停止,但是这些都远远不够,根据改革的趋势,笔者选择事业单位中的一类,对本文研究对象即公益类事业单位进行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探索从法律视角对公益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管理进行研究,通过考察分析当下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立法现状,指出其在立法上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并尝试阐述了一一解决的方案。笔者为找到问题所在和得到理想、务实的解决方法研读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着作和相关论文并查阅了官方的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本文通过分析现状、问题及进行对策论述,希望对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立法指出相对明确的方向。对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中的“母管理”——编制管理进行立法研究是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必然的选择,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和制度的完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7)
王成溪[5](2019)在《单位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检视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贿赂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与贿赂犯罪交叉的特殊罪系,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渐出现在立法者视角中的一类犯罪。除了自然人可以犯下贿赂罪之外,作为新兴主体的单位也可以在贿赂犯罪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单位作为参与贿赂犯罪的犯罪主体,其实施的贿赂犯罪具有区别于自然人贿赂犯罪的特殊性,也正是由于其特殊性,它在理论界引起了诸多争议,包括具体各罪以及整体立法体系两方面的争议。然而国内对单位贿赂犯罪的理论研究一直停滞不前,有限的研究着述也只是停留在具体各罪的争论上,对整体的立法体系并未作出更多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反腐败的态势愈演愈烈,反腐败工作不断在进行,打击单位参与的贿赂犯罪正是反腐败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并且,法治反腐的基础就在于完善的反腐败法律法规,法治反腐的有效施行也有赖于完善的立法体系。但是,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如罪名体系中罪名分布与划分杂乱、非国有单位的缺位、国家机关主体地位的争议等,刑罚体系中自然人与单位贿赂犯罪法定刑差异悬殊、对于惩治单位的刑罚方式显得单一、罚金刑过于抽象化等。因此,为了法治反腐的顺利进行,有必要立足现行刑法中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从整体出发,具体以罪名体系与刑罚体系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对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进行考察与反思,从而提出改进与完善的建议,以法治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5-01)
贾上人[6](2019)在《单位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的好坏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生产和生活,也关系着子孙后代的生命质量和社会的良好持续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水平的要求逐渐提高,致使对环境资源需求量增加。单位作为社会生产、生活的有机构成,影响着人们生活的诸多方面,尤其部分单位在扩大生产过程中,未将环境作为一个能动的生命主体对待,肆意破坏自然,加剧了对固有环境资源的消耗,给人们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利益侵害,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单位环境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单位环境犯罪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出惩治和预防单位环境犯罪应有的功效,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本文针对我国单位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我国单位犯罪的含义入手,概述了单位环境犯罪的含义、类型和特点。第二部分对我国单位环境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进行分析,这是党和国家环境治理规划和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单位环境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要求。第叁部分分析我国单位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不足给司法带来的困境。这具体体现在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无法高效地适用法条,致使刑法针对于有些单位环境犯罪行为,难以发挥其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犯罪作用。第四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完善自身立法的同时,也需辩证地考察域外国家的立法现状,从而为我国的单位环境犯罪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针对上述我国单位环境犯罪中存在的立法问题,需及时对我国单位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规范进行必要完善。其一,树立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其二,明确单位环境犯罪的责任主体;其叁,增设过失单位污染环境罪;其四,增加单位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其五,增设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其六,对单位环境犯罪适用特殊追诉时效。我国幅员辽阔,森林、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丰富,从单位犯罪的特征上看,单位环境犯罪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力巨大,其社会危害性是我们难以承受的。因而,探讨单位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单位环境犯罪立法规范,对于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刑法权威、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安定、生态环境健康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徐丹丹[7](2019)在《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情权最初是作为公法领域的一种权利而存在,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日益提高,权利保护观念也开始深入人心,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学概念也逐渐从公法领域渗透到私法领域。其中,知情权在劳动法领域尤为值得关注。从当下中国来看,一个非常明确的民生事实:就业。毋庸置疑,就业关乎我们每一个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的一句话: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就业往往会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用人单位凭借自身强势地位过分行使知情权。近年来,私法领域知情权的研究成果也日益丰富,但是大多数是从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出发,专门针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立法规制研究仍较为鲜有。笔者认为,在劳动者供给大于需求的社会大背景下,再怎么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真正到了劳动者应聘、工作时,他们往往会迫于得到一份工作,而间接的放弃自己的权利。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劳动合同法》第8条后半句的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问题,从源头出发,发现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进行规制,针对性的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展开分析。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基础理论上,都是用人单位被赋予的一项权利,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的支撑,用人单位无可厚非有权向劳动者获悉信息,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对此予以了肯定。但是有权不代表可以滥权,其中劳动者的隐私保护、反就业歧视理论等都将用人单位知情限定于一定范围。关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叁大方面的问题:首先,《劳动合同法》第8条后半句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阶段的知情权,但是规定的范围及其不准确,以至于在实践中很难实际操作;其次,立法并没有涉及在劳动关系建立后阶段用人单位关于知情权的行使界限,这样很难与司法实践接轨;最后,立法也并没相关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知情权后对所获取信息的保护持有义务,以至于劳动者的信息泄露严重,这也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初衷大相径庭。基于此,笔者在查阅大量国内外因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行使不当而产生的纠纷案例,也参考了叁个域外关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规定的典型国家:法国、德国、日本。分别总结了这叁个国家关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具体案例,以便在后文中作为我国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完善建议的参考。笔者立足于上述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方面存在的叁项问题,有针对性的分别提出了叁项立法完善的建议:首先,在招用阶段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不明确,笔者参考了法国劳动立法“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标准,立足于我国实际中较为突出的几种情况,针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资格证书等作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将其圈定在“工作”范围内,而不是之前的“劳动合同”范围内,提出了明确其行使范围的立法建议;其次,在劳动关系建立后阶段没有立法方面的规定,这与司法实践大相径庭,因为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实在太多,笔者参考了德国的叁种案例总结和日本的“损害人权程度最小”标准,最重要的是从我国近几年越来越注重人权保障,从保护劳动者人权出发,限制用人单位无限制的行使知情权,针对性的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并且可行性很强;最后,针对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后保护义务的立法缺失,笔者立足于当下因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后而导致的信息泄露的严重问题,建议法律要将用人单位知情权行使后的信息保护义务明确化,并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责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监督,提出了可行性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从用人单位知情权源头出发,以《劳动合同法》第8条后半句为突破口,立足于立法问题及我国目前劳资纠纷的现状,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参考了很多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案例,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立法问题提立法建议,希望弥补法律漏洞,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新的思路,更希望本文可以在我国劳动立法关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研究之路上作出一丝贡献。(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肖京[8](2018)在《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职务发明奖酬问题是重要的核心问题之一。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构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放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并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市场化方向以及创新激励机制的实现。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市场化的逐步推进,职务发明奖酬的劳动报酬属性更加明显。正在制定的《职务发明条例》中应当对职务发明奖酬的劳动报酬属性予以明确,使之能够在适用法律时于法有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8年25期)
余秋莉[9](2017)在《走向扩张的单位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法》第30条立法解释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30条的立法解释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扩张规定,本质上是超越了刑法规范具有补充立法意味的立法创制。这种立法创制由于增加了"补充规定"而使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大,与《刑法》第30条"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冲突之嫌,实有必要限制。其限制处罚的应对路径为:一是通过严格限定单位犯罪内涵以实现非法定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限缩;二是通过法条竞合的方式将单位实施的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转化为单位犯罪处理;叁是在单位实施的纯正自然人犯罪中严格根据罪责原则限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4期)
秦国荣[10](2018)在《用人单位义务:责任范围与立法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关系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市场双向自主选择并通过缔结劳动契约而形成的特定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义务与责任的依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分配状况。即保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构成了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伦理逻辑与立法依据,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应承担诚信义务与契约责任,在履约阶段应承担保护责任与照顾义务。劳动立法应以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场保护劳企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既形成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伦理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有效机制,又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和内部管理权,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调节功能。(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单位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删除旧法第37条的"参照执行"规定,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和监督救济交由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实现"脱条例化"。但这一改革偏离全球主流、缺乏比较法根据、违反比较法经验、忽视本土语境,将导致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立法模式杂糅,并带来规范缺位、标准不明和救济堪忧等系统性挑战。因此,有必要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出台统一的具体规定,尽快将公共企事业单位重新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建立起普适性、民主性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周振杰,胡圣鑫.晚近二十年单位犯罪立法修改的回顾与前瞻[J].京师法学.2019
[2].彭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立法定位与制度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19
[3].邹升茂.用人单位利益保护视角下的竞业限制立法完善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4].江慧.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立法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5].王成溪.单位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检视与反思[D].南昌大学.2019
[6].贾上人.单位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9
[7].徐丹丹.用人单位知情权立法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8].肖京.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8
[9].余秋莉.走向扩张的单位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法》第30条立法解释的分析[J].刑法论丛.2017
[10].秦国荣.用人单位义务:责任范围与立法逻辑[J].法治研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