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属性论文-田小玲,邱胜帆

契约属性论文-田小玲,邱胜帆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属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和解协议,协议书,民事契约,刑事和解制度

契约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田小玲,邱胜帆[1](2019)在《论刑事和解协议书“主持制作”的规范化——以和解协议的契约属性与刑事功能定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协议书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要素,《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然而,至于和解协议书该如何"主持制作"?却被不经意地忽视。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和公安部分别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文件中,就存在格式、内容等方面的重大冲突,并带来和解协议效力扩张的风险,~①给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困扰,并损害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究缘由,在于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书契约属性的定位较为模(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9-06-20)

陈川生,王子晗,李显冬[2](2019)在《公共资源交易契约的法律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资源是指一切可被人类利用和开发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所谓公共资源,即是指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在整体上对其独占和使用的那些资源。不同专业领域关于公共资源有不同的定义。公共资源最先是从自然资源的概念深化而来。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水、森林、矿产以及其他动植物资源等,现在被媒体概括为了"山、水、林、田、湖、草、海"。而公共资源除自然资源以外,还包括全民所拥有的资产资源、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23期)

陈川生,王子晗,李显冬[3](2019)在《论公共资源交易契约的法律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契约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本文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即尊重契约自由精神、公共资源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契约、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事实构成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即尊重契约自由精神(一)公共资源同样需要市场配置。1.公共资源的内涵外延。不同专业领域关于公共资源有不同的定义。一般认为,资源是指一切可被人类利用和开发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所谓公共资源,即是指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在整体上对其独占和使用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9年02期)

刘新仕,孙维辰[4](2018)在《基于契约属性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合同中明晰的权、责、利流动情况,分析售后回购交易的经济实质,以最大化体现契约思想。基于契约属性详细解读了新收入确认模型,依据购销双方权力流转与责任履行的经济实质,把售后回购交易划分成远期安排、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通过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以及评估权利对价与合同地位的变化,将其视为融资交易、租赁交易或者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交易进行最终处理。(本文来源于《财会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张伟强[5](2018)在《契约自由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自由是契约法的核心理念,许多合同法学者都将其作为具备某种一贯性和超越性的理念,为契约法注入一以贯之的精神气质。然而,无论在以工厂劳动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放任时期还是以金融为核心的虚拟经济时期,契约自由都很难说具备“不证自明”的自然法意蕴,而是常常伴随着激烈的争议。契约自由理论常常具有封闭性、保守性和僵化性的理论特质。进入二十世纪后,面对契约自由在金融、劳工、食品安全、反垄断等一系列领域受限的现实,契约法学者常常采用一种掩耳盗铃的策略:将那些受限的领域排除出契约法的管辖范围,从而继续维持契约自由一贯性的形象。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应当对契约自由的限度和边界问题进行考察,但这种考察常常局限于某一部门法和某一具体法律制度中。如果不能对契约自由的限度做一种一般性的法哲学审视,就无法形成一个一般性的尺度。我们既无法对契约自由在众多领域受限做出应有的理论说明,也无法防止契约自由理念“外溢”到那些本应受限的领域。对契约自由限度的思考,就是“澄清前提、划定界限”,本质上是从事一种“哲学上的批判”的工作,这要求深入到契约实践的脉络和逻辑中揭示其契约自由理论上的缝隙,从而破除抽象观念和抽象力量的独断统治。通过对契约作历史和常识上的考察,可以提炼出契约的四个基本属性——人为性、事实与价值的一体性、功利性和联结性,这构成了契约概念区别于其他概念的基本特质,也为观察契约实践的深层次矛盾提供了一种视角,应当看到,正是一系列矛盾的展开推动契约制度的演化,作为制度类型的契约自由即是这一演化的结果,也会受到这四种属性及其背后深层次矛盾的限定和制约。为了避免概念混乱,应当选取作为一种制度类型的契约自由作为限度分析的对象。其包含四种要素:充分授权、条件程序、自由即正义和非模式化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揭示为什么古代不具备今天意义上的契约自由。通过对作为一种制度类型的契约自由的考察,可以揭示其背后蕴含的对市场价值的偏爱,以及对公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的漠视。在此基础上,契约的四个属性提供了认识契约自由限度的四种视角,进而得出四种限度:人道主义限度、范式限度、基于市场的限度、时空限度。这四种限度中,基于人道主义的限度确保了契约实践不侵犯人的主体地位,方法论或范式限度揭示了契约自由在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倾向,对其揭示有利于防止契约自由的外溢效应。基于市场的限度可以对反垄断、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等领域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进行说明,时空限度揭示了契约的短期化特征,对契约自由在劳工领域内的受限提供了一个理论上的说明。这四种限制原则相互交织,为我们认识契约自由的局限性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框架。(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罗昆,徐智铭[6](2018)在《契约参照点、高管才能与高管薪酬——来自中国情景下行业属性和产权性质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Demerjian等的DEA-TOBIT两阶段模型来估算高管才能,从行业属性和产权性质角度分析了契约参照点、高管才能与高管薪酬之间的关系,并使用2008-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分析结果显示:(1)高管才能越高,其薪酬水平越高;(2)高管薪酬契约中存在参照点效应,而国有企业和被保护行业更可能利用契约参照点来提升高管薪酬水平;(3)高管薪酬契约参照点效应中存在着高管才能高低的差异,拥有高才能高管的国有企业和被保护行业利用契约参照点拉动高管薪酬增长的倾向更明显。(本文来源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张善斌,宁园[7](2016)在《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代物清偿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中将代物清偿界定为要物合同。然而,这种传统的要物合同说未能明确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和代物清偿的效力,混淆了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和要物合同的"要物",要物合同说导致当事人就代物清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未履行之前无法成立,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代物清偿协议和代物清偿进行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应为诺成性合同,其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后即成立,并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原债在契约成立后诉讼时效中断,契约约定的履行界至,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他种给付或者原债务。(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9期)

张一雄[8](2016)在《论行政合作契约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制化进路——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作契约形式作为公私合作中最典型的行政行为形式,关于其法律属性在学界争论不一,但就从行政合作契约的参与主体、执行内容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应将其界定为行政契约。对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合作契约进行立法规制宜在公法学基本原则的约束下,从公私合作私主体的选任与行政合作契约的签订、行政合作契约的全面履行以及行政合作契约履行障碍时公部门担保责任之保证叁个方面为进路进行制度化设计。(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张翔[9](2016)在《论契约团体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间的断裂与弥补》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连春亮[10](2016)在《社区矫正的属性及其契约化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区矫正的属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契约化的空间。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社区矫正是国家和社会力量根据社会契约有效管理社区矫正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矫正效率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活动。因此,社区矫正在表现形式上是行刑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社会关系的复合,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组织形式,一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结构形态,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应是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是社区矫正政策的制定者,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是管理职能;社区矫正参与者则是政策实施的"划桨者"。社区矫正的公共管理属性使得社区矫正治理体系必然是以国家刑事强制力作后盾,由社会力量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的二元体制。(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契约属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般认为,资源是指一切可被人类利用和开发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所谓公共资源,即是指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在整体上对其独占和使用的那些资源。不同专业领域关于公共资源有不同的定义。公共资源最先是从自然资源的概念深化而来。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水、森林、矿产以及其他动植物资源等,现在被媒体概括为了"山、水、林、田、湖、草、海"。而公共资源除自然资源以外,还包括全民所拥有的资产资源、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属性论文参考文献

[1].田小玲,邱胜帆.论刑事和解协议书“主持制作”的规范化——以和解协议的契约属性与刑事功能定位为视角[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

[2].陈川生,王子晗,李显冬.公共资源交易契约的法律属性[J].中国招标.2019

[3].陈川生,王子晗,李显冬.论公共资源交易契约的法律属性[J].中国政府采购.2019

[4].刘新仕,孙维辰.基于契约属性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分析[J].财会研究.2018

[5].张伟强.契约自由的限度[D].吉林大学.2018

[6].罗昆,徐智铭.契约参照点、高管才能与高管薪酬——来自中国情景下行业属性和产权性质的经验证据[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张善斌,宁园.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8].张一雄.论行政合作契约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制化进路——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的展开[J].法学论坛.2016

[9].张翔.论契约团体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间的断裂与弥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10].连春亮.社区矫正的属性及其契约化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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