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论文-常洁琨

人身检查论文-常洁琨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身检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身检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人权保障

人身检查论文文献综述

常洁琨[1](2019)在《刑事诉讼人身检查研究——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检查作为一种法定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直接针对人的身体实施,如果适用不当,会对被检查人的权利如身体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宪法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身检查及其强制采样行为往往是为了获取司法鉴定的检材样本,或为分析之用,或为比对之用,依此鉴定实验得出一定的结果,然后根据分析结果判断或推定特定的事实及过程,这是否就是强迫受检查人为一定之供述,而违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之特权?厘清这一问题对解决实践中在遭受人身检查时能否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韩玉婷[2](2019)在《论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刑事人身检查制度,首先,研究刑事人身检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寻找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分权制衡理念;二是注重实体真实的司法理念;叁是人权保障意识淡薄。最后提出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构建:从理论上对各种刑事人身检查进行必要的分类;在立法上单独规制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确立刑事人身检查实施的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常洁琨[3](2018)在《人权保障视阈下刑事诉讼人身检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检查作为侦查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是直接针对人的身体来实施的,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会侵犯被检查人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目的正当与手段正当的冲突。随着人权保障的重视,刑事诉讼并不允许以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因此在人权保障的视阈下探讨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人身检查制度规定相对薄弱,笔者在借鉴其他国家人身检查制度的基础上,从确立人身检查的分类及启动条件;确立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规范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强化人身检查中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对人身检查材料妥善保管与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苏晓欣[4](2018)在《论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立法上逐步废除身体刑,并加强刑案中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是当前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共同追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刑事人身检查逐渐成为独特的、唯一一种可能造成被检查人身体遭受损害的合法侦查措施。作为一种对发现和追诉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侦查手段,刑事人身检查因其特殊性质,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隐私与身体健康权利,这使得国家在制定、规范刑事人身检查制度时不断在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中权衡利弊。科技的进步带来的司法实践中检查手段的丰富也在不断促进各国和地区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建设。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规范缺失与不足仍是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立法现状,而立法上的缺失也带来了实践中的混乱。故改善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成为了笔者心目中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议程的重要一项。首先,在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进行完善与变革之前,理应对刑事人身检查的一些概念、性质、分类以及其与其他侦查手段之间的关系予以阐释,以便对刑事人身检查有一个初步的概念。同时,介绍一些在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中应用的基本理论原则,以便更好地理解这项制度,并为后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完善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需要对该制度从理论上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寻求完善路径。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抓住刑事人身检查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刑事人身检查的附带行为之授权问题这两方面进行探讨与研究,并就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案例借以说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授权、实施、样本处理等困境,为后文域外相关制度考察与借鉴奠定基础。再者,文章欲通过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搜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独立形态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附属模式叁种不同模式下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分别从启动条件、执行程序、权利与救济叁个大方面进行分析与比较,进而总结出不同模式下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异同与特点,在总结经验之中获取不同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模式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改善路径的启示,包括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地分离、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分类机制、加强权利保障与救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最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当前刑事人身检查制度问题虽有,但制度仍是可以逐步完善的。在认清当前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之建设障碍,并明确解决思路后,域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启示我们可以从引入分类机制、明确启动条件、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权利保障与完善配套机制等多个路径,逐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中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9)

谢嘉庭[5](2017)在《论刑事人身检查》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检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保全犯罪行为的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证人的身体状态及物理特征进行观察、采样、检验的一种证据取得并干预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专门程序,究其性质应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人身检查的表现形式、层次丰富多样,且干预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程度亦千差万别。概而言之,基于应遵循基本原则的探讨和例外立法例的考察,人身检查制度设计应着重体现比例原则,亦即应考虑在不减损目的效果的前提下,采用最温和或者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和侵犯程度最轻的身体检查措施,以防止人民承担过于繁重的负担。本文从下列写作顺序出发论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身检查:首先,本文论述刑事诉讼中人身检查的概念,概念的厘清是至关重要的,因其能清晰地呈现人身检查所射程之范围及其受到影响的相关公民基本权利,人身检查作为对于人权的进行干预的基本形态,其表现形式呈现类型、层次多样化,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相应梳理,以便检讨现行本法规范可否统一适用类型、层次丰富多样的人身检查表现形式。其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既然分别规定人身检查和搜查,表明这两种侦查措施有别,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人身检查与搜查的区别界限何在?因为两者直接之间在某些情势存有边界不清晰地带,极易诱发概念性错误从而导致法律执行错误,因此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最后,人身检查作为干预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其固然因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则之外,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和符合医事规范的基本原则,此外考察域外关于人身检查的立法例也是本文的内容之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人身检查的规范旨在实现发现真实之目的,比例原则未能充分体现,比例原则应作为规制人身检查的实质核心要件,文章的最后将对我国现行人身检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尹霄庆[6](2015)在《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规范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古以来,刑事人身检查对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今社会,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人身检查技术也日趋完善,侦查机关经常采用人身检查作为侦查措施和手段。由于立法的日益成熟、司法过程的严格性等等客观上禁止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人道的方法逼取口供、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因此,人身检查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诉讼法领域中少数会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合法侦查手段之一。正因如此,实施人身检查就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台湾省有学者甚至认为,人身检查制度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如何达到既能够实现发现案件真相,又能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二者之间的平衡是现代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相关法律在制定人身检查制度时的基本要求。但目前而言,我国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并不完善。从我国目前相关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看,由于规定得太过笼统,被检查人的合法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关的“符合法律”侵害。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有任意适用人身检查的空间。正因为此,笔者认为,理论界应当对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作系统地研究,从而为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的法律完善做好相应地准备工作。在本文中,笔者详细阐述了人身检查制度的内涵等基本理论,在介绍西方几个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比如德、日、英、美等的人身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现状,并提出了如何来完善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思考。此篇论文正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内涵及法律属性。在这部分中,笔者通过介绍刑事人身检查的内涵、分析人身检查的法律属性和通过对几组与人身检查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人身检查的外延等,认为,人身检查制度是一种侦查强制措施。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梳理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对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规定并分析了我国目前人身检查制度相关规定的落后状态及其原因。通过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主要原因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极不完善。当然,我国法治理念一直强调的重视实体、轻视程序,共产党员奉献精神对普通公民扩大化理解以及重视集体利益、轻视个人权利等是其形成的重要原因。第叁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构想。这部分中,笔者介绍了西方法治成熟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他们的法律对人身检查制度的规定,并以此评析了我国的相关制度。在完善我国人身检查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准确界定被检查人特别是“第叁人”的范围、规范人身检查启动程序、对被检查人各种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和对强制检查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等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5-09-01)

秦策,盛艳,王苏燕[7](2015)在《人身检查的类型化与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人身检查措施中增加了采集人体样本的内容,但在约束条件方面却未有增益,存在概括授权的缺憾。与其他侦查行为相比,人身检查在实施的对象、方式、目的方面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它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和处分极为广泛与深入。由于人身检查行为的类型多种多样,简单划一的约束方式难以奏效,因此需要对这种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类型化分析,通过比例性的规制来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合理平衡。(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荣婧[8](2015)在《侦查中人身检查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检查是一项直接针对人的身体进行的侦查行为,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到被检查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以及隐私权等各项基本权利。英国、德国、美国等域外国家的人身检查制度在其实践运行中也曾出现过扩大检查对象的范围、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违反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造成诉讼价值严重失衡等问题。为了完善人身检查制度保障被检查人的基本权利,英国赋予被检查人强制采样时的知情权、强化被检查人检查过程中的隐私权,德国强调启动人身检查时需要满足“实质上的必要性”、在权利救济上建立起了双向补偿救济机制,美国在人身检查的审批程序上严格贯彻执行令状原则并建立了DNA联合检索系统(CODIS)。通过这些有益做法的实施,英国、德国、美国最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人身检查制度。相较于域外国家日臻成熟的人身检查制度,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法条的数量过于稀少,实践部门不得不通过制定效力位阶较低的部门规定、地方规定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充说明,造成了立法混乱的现状;法条的内容简单粗疏,有关人身检查的分类、启动条件、具体操作以及被检查人的权利救济等问题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操作不够严谨,实践运行中存在着侦查人员为了自身操作的便利而忽视法律规定实行操作便宜主义以及迫于破案的压力或者为了一己绩效滥用人身检查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针对于我国人身检查制度存在的“缺乏详尽的立法规定”、“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等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地改革与完善。通过立法明确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强制检查的启动与实施、强化被检查人的权利保障、完善样本处理与信息保密机制等,使人身检查成为刑事侦查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被检查人的基本权利,从而最终实现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目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4-20)

任广翔,盛金兵[9](2014)在《浅谈法医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的作用与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诉法》规定,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进行人身检查。法医作为人体损伤检验和生物物证发现和提取的专业者,相较于一般侦查人员和普通医务人员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充分发挥法医在人身检查的作用,对侦查破案十分必要。(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科技信息》期刊2014年36期)

荣婧[10](2014)在《人身检查中被检查人的权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检查措施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侦查和诉讼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本文从权利冲突和权利保障两个角度对人身检查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17期)

人身检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研究刑事人身检查制度,首先,研究刑事人身检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寻找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分权制衡理念;二是注重实体真实的司法理念;叁是人权保障意识淡薄。最后提出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构建:从理论上对各种刑事人身检查进行必要的分类;在立法上单独规制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确立刑事人身检查实施的基本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身检查论文参考文献

[1].常洁琨.刑事诉讼人身检查研究——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为视角[J].青海社会科学.2019

[2].韩玉婷.论刑事人身检查制度[J].法制博览.2019

[3].常洁琨.人权保障视阈下刑事诉讼人身检查制度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苏晓欣.论刑事人身检查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谢嘉庭.论刑事人身检查[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尹霄庆.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规范化研究[D].安徽大学.2015

[7].秦策,盛艳,王苏燕.人身检查的类型化与程序规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8].荣婧.侦查中人身检查的程序规制[D].黑龙江大学.2015

[9].任广翔,盛金兵.浅谈法医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的作用与方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

[10].荣婧.人身检查中被检查人的权利问题研究[J].知识经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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