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法文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比较法
公法文化论文文献综述
陈荣杨,胡峻峰,陈小蓉[1](2019)在《比较法视野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路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探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立法保护的完善路径,本文运用比较法对中、日、韩叁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公法进行一手资料的研究分析。研究认为:中、日、韩相关立法各有特色,但日、韩两国相关立法更为成熟,且可操作性更强,可供国内相关立法与修订提供有益参考。首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日、韩相关机制已非常完善;其次,韩国对于传统体育项目已拥有多年多项专门立法,经验丰富;最后,日、韩对相关法律的补充与修订保证了其法律的实用性,值得中国学习。(本文来源于《体育科技文献通报》期刊2019年04期)
肖艺能[2](2019)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法-软法-私法混合管理模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了深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由于各沿线国家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成为了各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重要主题。西藏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枢纽和南亚门户,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资源,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模式值得深入研究探讨。文章结合西藏地域文化特点,强调了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中被学界长期忽略的软性的传统社区内部规范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一种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社区内部规范、《着作权法》构建的"公法-软法-私法"叁位一体的混合管理机制;通过混合管理机制的动态实践和自身演化,最终形成适合西藏地区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实践机制,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借鉴。(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戴有山,周耀林[3](2017)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分别对应着对非遗人文价值与商品价值的保护。非遗的人文价值保护决定了其公法保护模式;非遗的商品价值保护决定了其私法保护模式。非遗人文价值与商品价值之间的结构关系,也决定了公私法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从非(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7-09-13)
崔艳峰[4](2016)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保护的契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文化属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公共文化资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其决定了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公法)保护的必不可少。而经济属性的实现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行为人会产生激励作用,这种激励对于以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来说,不发生作用或者作用极其有限,相反对于靠市场吃饭的具有"经济理性"的私主体则发挥着巨大的驱动作用。经济属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使私权的赋予具有了必要性,进而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经济属性的开发有利于提升文化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的保护方式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契合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仪喜峰[5](2015)在《“宪法是公法”范式的文化危机》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已突破了西方文化圈的范围,成为了世界性的文化现象。近代宪法以"公法范式"为理论基础,具有特定的文化价值,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文化的局限性。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属于自己的宪法学理论与宪法文化时,应当有一种清醒的"民族自觉"意识。我国的宪法文化只有坚持本土化的研究路径,才能真正开创出属于自己的宪法学理论,才能为世界宪法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尚海涛[6](201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多涉及民族文化和民族利益,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模式,我国亦是如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原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具体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滨海法学》期刊2014年00期)
邓平[7](2013)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公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也凝聚了各民族独特的精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创造力的发挥、民族文化传承、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科学技术飞速更新,世界一体化加快,各民族文化趋同性效应渐趋增强,但是少数民族却逐渐在政治上被边缘化、经济上被边缘化、文化被边缘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法律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普遍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人类带来可能的生活变革认识不够。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研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介绍了学者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应定性为公权性、还是私权性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并阐述了本文写作立场与视角;第一章,通过对少数民族概念的界定、法律视野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及遗产权利概念的界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概念的界定及少数民族非文化遗产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用以确定本文讨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基础性概念;第二章,首先,讨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法的正当性,主要通过文化多样性、政治的认同性、法律的平等性叁个角度对公法保护正当性进行论证。其次,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弱势性、公法保护的优越性、国家文化安全、国际法上人权保护趋势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公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必要性;第叁章,从我国公法立法现状、行政制度保障、司法实践叁个方面讨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第四章,针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例如设立各民族设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等;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束语。笔者尝试通过公法视角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制度方面建设提供一些建议和设想,以便更好的促进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长远发展,以及促进各民族间和睦共处。(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期刊2013-05-20)
刘显庆[8](2013)在《少数民族文化的公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历来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无论是在完善相关立法,还是在行政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客观地说,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公法保护是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国家和谐与安定的必然要求,更是对少数民族人民人权的维护。一定程度上说,少数民族文化公法保护之现实意义决定了当下我们必须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借助制度化的力量明确各行为主体能够彼此遵循的、恒久性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及违反此一法律规则体系时而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然在过往少数民族公法保护中,由于各种缘由,依然存在些许问题。主要来说,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着缺乏一部专门性立法、现行规定过于原则化以及现有规定与国际相关规定脱轨等问题;在行政实践层面,则存在保护方式僵化、行政管理力度不足等现象。在阐释少数民族文化公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之后,按照文章的逻辑顺延,应当指明当下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之公法保护的若干举措。可以说,少数民族文化之公法保护在理论上的完善是其制度更具可操作性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之公法保护,增强其现实可操作性,对于法治视野下的少数民族文化公法保护具有非常现实而重大的意义。具体而言,则主要围绕着就如何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行政保障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公法保护的机制和具体制度叁方面展开论述的。回应这些问题而做的规范性制度设计和立法构想就构成了完善少数民族公法保护之若干举措。(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雷秋玉[9](2013)在《文化认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我国"非遗"地方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雷秋玉[10](2013)在《文化认同与西部“非遗”的公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非遗"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西部"非遗"公法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民俗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公法文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了深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由于各沿线国家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成为了各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重要主题。西藏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枢纽和南亚门户,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资源,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模式值得深入研究探讨。文章结合西藏地域文化特点,强调了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中被学界长期忽略的软性的传统社区内部规范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一种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社区内部规范、《着作权法》构建的"公法-软法-私法"叁位一体的混合管理机制;通过混合管理机制的动态实践和自身演化,最终形成适合西藏地区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实践机制,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法文化论文参考文献
[1].陈荣杨,胡峻峰,陈小蓉.比较法视野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路径探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9
[2].肖艺能.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法-软法-私法混合管理模式探讨[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戴有山,周耀林.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机制[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
[4].崔艳峰.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保护的契合[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仪喜峰.“宪法是公法”范式的文化危机[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6].尚海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体系[J].天津滨海法学.2014
[7].邓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公法保护研究[D].吉首大学.2013
[8].刘显庆.少数民族文化的公法保护[D].湖南师范大学.2013
[9].雷秋玉.文化认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10].雷秋玉.文化认同与西部“非遗”的公法保护[J].民俗研究.2013